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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冯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33:13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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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以我县检察院为例,1998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占全年受理总数的11.5%,1999年受理该类案件13件,占受理总数的13%。今年l至6月份又受理4件,占受理数的25%。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交通运输工具激增,交通流量增大,道路交通运输压力增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生活质量标志之一的交通工具数量猛增。我县309国道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成为市晋煤外运的主要通道之一。然而近年来,该路段交通拥堵现象十分严重。309国道日平均交通流量达到了4000多辆次,高峰时可达5000多辆次以上,道路运输压力增大。因此,造成了交通拥挤、堵塞加重、事故隐患增多。
 (二)部分机动车辆驾驶员法制观念淡薄,驾驶技术低劣
随着车辆的增多,驾驶人员也相应增多,但有一些驾驶员没经过正规的培训,就驾车上路行驶,因操作失误而造成交通事故。也有一些驾驶员虽持有合格的驾驶执照,但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视国家财产、人民生命为儿戏,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加大交通事故的发案率。以2000年为例,在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其中酒后驾车就有二起,占到25%。还有一些驾驶人员行车不讲交通道德,驾驶作风恶劣,违章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会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001年12月30日,祁县东观的程某驾车行至309国道黎城境内时,由于路弯速快,将对面会车的一辆摩托车和一辆吉普车撞坏,致摩托车上的夫妻两口血染黄土,命丧黄泉。
(三)驾驶非机动车者及行人安全防范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肇事者不仅仅是机动车驾驶员,由驾驶非机动车者及行人造成的交通肇事在交通事故总数中也占有相当比例。这些人员安全防范观念比较淡薄,对事故的发生往往抱有侥幸心理。如我县赵店桥一小学放学后,一位小学生在没有大人的监护下,对过往车辆熟视无睹,横穿马路时被车辆撞倒,造成交通事故。
二、预防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善后处理难,针对这类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驾驶员素质
随着我国加入WTO,私人轿车的不断增长,决定了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机动车驾驶员仍然会作为一种专业技术或专门的职业存在,所以,我们仍应按照公安部有关指示,认真办好驾驶员培训学校。同时,有关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把发放驾驶执照关口,对未经驾驶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绝不发放驾驶证,一经查出无证驾驶者予以严惩。公安交警部门还应定期举办驾驶人员学习班,以案释法,不但向其讲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规程等知识,还要对其进行交通道德规范的教育,由路面上的被动管理转入到深入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作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以促使其成为重安全、讲文明的驾驶员。
(二)加大教育处罚力度,增强所有交通参与主体的安全意识
公安、交通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阵地,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全民进行安全学识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同时,深入到教育部门,在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联合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增强所有交通参与主体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道德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形成人人遵章守纪、个个重视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根本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好交通法规,运用好交通法规,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并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肇事司机的处罚力度,该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该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让违章者明明白白,心服口服,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
(三)公安、交通部门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的能力。
首先,公安、交通部门要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科学管理、依法从严管理,变勤务管理为强化道路交通管理。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道路熟,情况熟的优势,积极调查本地区危路险段和事故多发点情况,摸清底数,认真研究制定对策,并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向有关部门反映,向交通公路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改造计划。
第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开动脑筋,多想办法,完善道路安全设施,特别是在危路险段、事故多发地点增设警示标志,加强路检路查,使公路上没有病车行驶、不合格驾驶员不能上路,努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047600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撰稿人:冯 强 赵 伟
联系电话:0355-656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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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等


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一、为鼓励企业和职工积极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1)3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市级优秀新产品奖’的通知”精神。每年对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的优秀项目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
1、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和重大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
2、列入市经委技术开发计划、新产品试产计划(含计算机推广应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计划的项目。
3、市经委确认的其他新产品和技术开发项目。
三、评审标准
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大小和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等奖,其条件是: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50万元以上,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八十年代的国际水平。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20万元至50万元,项目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税)5万元至20万元,项目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以上凡不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项目,按社会效益的大小进行评审。
四、奖励形式
一等奖项目:奖金5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二等奖项目:奖金25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三等奖项目:奖金1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对于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原则上不超过三人,重大项目不超过五人。
市级优秀新产品的荣誉证书(单位和个人)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的荣誉证书(单位和个人)以市经委名义颁发。
五、评选程序
1、总公司(局、办)、区、县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组织企业申报,经过认真初步审查后提出本系统优秀项目,按时报市经委科技处。
2、市经委科技处对各单位申报的优秀项目进行复审后,组织由专家和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市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3、在下一年的适当时间召开优秀项目发奖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奖金分配原则
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对在获奖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该项目奖金的30%-50%。其余部分也要根据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绝对不许搞平均主义。
七、优秀项目不得重复领奖,如与其他科技成果奖重复时,可领取差额部分的奖金。
八、市级优秀新产品和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奖属于市级奖励,奖金不纳奖金税。
九、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10月28日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通知


教职成〔2003〕7号


  自2001年11月我部召开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并确定28个社区教育实验区以来,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深入开展。各实验区努力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教育培训网络,广泛开展了面向社区居民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多形式、多层次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学习需求,创建了一大批富有朝气与活力的学习型组织,促进了全民学习活动的开展,为社区建设的全面推进和社区居民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实践证明,确定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有利于调动各地深入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充分利用、拓展社区内各类教育资源,有利于以点带面,对其它地区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推动全国的社区教育工作的广泛发展,我部决定进一步扩大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范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我部审核,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33个城区(市)为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见附件)。今后,我部还将扩大社区教育实验区范围,并向农村拓展。

  各地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教育对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和促进社区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实验区的社区教育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的指导。各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继续按照我部2001年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化改革,锐意创新,扎实而有效地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在社区教育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顺义区          天津市--南开区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唐山市路南区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上海市--静安区、徐汇区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乌市、宁波市海曙区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青岛市市南区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荆州市沙市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重庆市--沙坪坝区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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