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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0:22:16  浏览:8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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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7年7月1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内贸(物资)厅(局)、供销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1986年制订的《汽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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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落实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方案,从严控制全市性检查活动,督查各县区政府、九华山和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在市政府办公室组建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常设机构),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督办室。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按照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方案,审核目标管理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实施督查和考核;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督办市政府重要部署和省、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市政协委员提案事项;承办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各县、区和九华山管委会的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新增就业岗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8项指标)进行分解,经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2、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3、精神文明创建情况。
4、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二)对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行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市人代会后15日内,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根据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及分解落实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结合省直主管部门在全省统一考核的工作项目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本单位的主要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2、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3、政风建设情况。
4、精神文明创建情况。
5、上级交办的工作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由于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参照外地及我省做法,市政府办公室暂不列为考核对象。
三、组织实施
每年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各级各部门必须集中力量,真抓实干,在全市上下形成围绕全局、突出重点、凝心聚力、狠抓落实的工作氛围,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按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政务督查工作方案,切实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善于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解决。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政务督查,牢牢掌握督查工作的主动权,在全市形成一个高效务实的督办工作机制,全力推动工作落实,促进工作目标完成。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抽查、暗访和专项督查、跟踪督办的形式进行。要注重实效,抓好跟踪落实工作,搞好查后服务,推行首问责任制。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二)在抓好日常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可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督查,积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除法定检查、国务院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市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和经市政府批准开展的检查外,今后市政府一般不再组织全市性的检查活动,也不再与各目标管理单位另行签定单项工作责任状。确需安排的,应报市政府审批。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组织全市性系统检查的单位,将对其主要领导人通报批评,并责令予以纠正。各级各部门对未经批准的全市性检查活动,可以拒绝接受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各目标管理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专报制度,及时报告目标完成情况、决策落实情况及重要工作动态等,以利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面掌握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审查工作。对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督办通知,各级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迅速反馈办理方案及结果。
四、考核
(一)考核评分。
对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的考核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复核结果为基础,量化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用写实的办法进行表述。
对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写实的办法单独考核,考核指标由市政府下达。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工作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
1、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完成情况。经济工作部门重点工作占总分的40%,职能工作占25%;非经济工作部门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各占30%。
各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实际得分是量化目标得分和定性目标得分之和。量化目标得分为权数乘以完成任务百分比。完成任务百分比即完成率达不到60%的,该项目不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加分,超过120%的按120%计分。定性目标作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种评价。“完成”、“基本完成”分别按该项目基本得分的100%和80%计算得分,“未完成”的不计分。
2、其它工作。即市政府各目标管理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情况、政风建设情况和精神文明创建情况,该项满分为15分,每子项为5分。在规定时间内将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意见为“满意”、“基本满意”的给予满分,反之相应扣分。没有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单位,该项分值调整到第三项。政风建设工作被评为前10名的单位,该项目得满分,后5名的不得分,其余按80%计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按照与总分的比值计分,以分值乘以比值计算得分。
3、上级交办的工作、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及领导评议。经济工作部门满分为20分,非经济工作部门满分为25分。该项得分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各委员根据对部门交办工作情况和部门综合情况,分别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打分,算出平均分后计入总分。
无特别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从而影响整个考核工作进度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在该单位总分中酌情扣减1-3分。
(二)考核程序。
1、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要按照要求,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完成8项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的自查报告,并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每年7月底以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年中自查报告,每年2月底之前,按照要求对本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自查、打分,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表。
2、复核。为保证有关数据的正确性、权威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供上年度如下情况:
(1)市统计局、财政局、劳动局、民政局、计生委负责提供各县区、九华山管委会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全社会固定投资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供给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率、在岗职工人均年收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覆盖面、人口自然增长率、新增就业岗位等几个方面工作的复核情况。上述工作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
(2)市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市政府领导对各县区政府、九华山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的评议情况,各目标管理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3)市监察局负责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风建设情况。
(4)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经政法委认定的各目标管理单位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情况。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各地“两个确保”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和城镇居民就业的有关情况。
(6)市安全办负责提供各目标管理单位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情况。
(7)市计生委负责提供各目标管理单位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8)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各地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市人事局、监察局、统计局联合成立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自查报告及时组织复核、评分,并在1个月内报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
3、审定。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根据复核情况对各目标管理单位进行评议、打分。对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管委会工作目标的考核,以社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精神文明创建、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等,用写实的办法初步确定考核位次;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考核,以自查报告、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市政府领导评议、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等工作得分情况,初步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初步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组织考核,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抽查。
(三)公布。每年5月底前向全市通报上年度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如发现自查报告与事实有出入的,责成呈报单位作出解释。
五、奖惩
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对目标管理单位分别进行排序,严格实施奖惩。具体办法按照池政〔2002〕37号文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文件自行废止。各县区政府、九华山管委会自身的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浅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理解

郭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于该条的规定,有人理解为,举证责任倒置的采用公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探讨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和性质,还必须要澄清这样一个问题,即举证责任倒置到底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产物,还是由法律所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在学术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官在具体的诉讼中改变了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以“造法”的方式确定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我国许多学者也赞成此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法官根据特定的案情所具体运用的一种举证技巧,即法官如果发现原告的证据与证明的事实之间相差很远,或者基于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等法律原因的考虑,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只有通过自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保证法官正确行使裁判权并保证司法的公正。学者对此解释为,由于目前我国立法规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良知的法官不能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而是像立法者那样,为当事人创设一种‘准据法’……法官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同时,也在宣示一种新的实体法规范”(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笔者认为,不能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就将举证责任倒置的采用完全视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是一个证据法上的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而且与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适用该条的具体条件是首先应明确该条的规定是举证分配原则的兜底性条款,即在一般举证分配原则和法定举证分配责任倒置的情形下,依然不能查明案件事实,方能慎重适用该条的规定。应具备下列情形方可适用。一是在案件审理中,案件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已经结束,案件的事实仍然真伪不明。二是审理的案件待证事实依照现行法律没有设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及其他司法解释中无法确定审理案件的举证责任。只有具备上述情形,法官方能依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北安法院 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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