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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全程指引之一(合同订立前)/居松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3:47  浏览:8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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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全程指引之一(合同订立前)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居松南

摘要:合同的整个过程包括订立前、订立、履行等过程,任何一个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线不可预料的法律风险,如何把握住这些风险,并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予以防范是合同订立人和履行人应当考虑的问题,合同风险的防范要从法律层面避免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的出现,同时应当结合交易实际情况着力与预先解决相应的风险问题。

关键词:合同;风险;防范

合同是民法关系中调整经济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合同无论是以书面方式达成还是采用其他方式,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对签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今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合同内容的多样、复杂性,如何订立合同,起草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合同订立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种潜在风险的可能性,鉴于本文不可能全面覆盖所有的合同,但是笔者仍然试图通过对合同风险点的概要分析,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做结合相关法律及已经出线的典型案例做简要分析,希望本文对阅读者能够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 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范
一、先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也同样贯穿于合同的整个过程也不例外。中国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
1、 恶意订立合同的风险。
当今经济社会已是充分竞争的社会,绝大部分企业都已经不可避免地进入到白热化的竞争中去。为了打击对手,有时竞争对手会采用恶意谈判的方式进行合同磋商。竞争对手冒用签订合同的名义与对方进行多轮次的交谈,试图了解对手的各种信息。了解对手项目的大小、资金规模、人员状况、了解对手的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后期安排。这些信心通常会在和对手的假冒谈判中采用问题的方式提出来。很显然,这些信息如果被竞争对手恶意获得,将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
2、商业秘密泄露的防范。
刚才我们已经提及了恶意的谈判磋商,但是许多的业务合作者也不一定在磋商时即存在恶意,一定的过失也有可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与合作者进行磋谈时的资料等可能被善意获得,获得者在今后的过程中可能由于工作的不慎等将公司有用的信息传递出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可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
3、保密协议的合理约束。
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这样的典型案例。某公司是专门从事科技开发的公司,公司的项目开发涉及到很多的技术内容,公司的项目开发需要很多人在不同的阶段进行介入,公司的项目开发还需要在一定的平台上进行测试。与此同似乎,在项目开发的整个过程中,从方案的设计到项目的完成,不断地有许多合作者寻求在项目上跟公司进行合作。针对该公司的情况,我们发现公司存在着三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是公司内部员工的项目风险。公司内部员工可能由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变化,发生人员的流动,将公司的资料泄露出去。第二方面是公司的技术协作方,可能在项目的合做过程中将公司的有关有用的技术信息或公开或占用从而导致公司的损失。第三方面是拟与该公司进行项目合做的谈判方,他们可能会基于该项目的前景全部购买该项目,也可能采用投入资金的方式不介入具体技术的安排等等。基于公司的考虑,我们为公司设计了保密方案,根据不同的对象草拟了相关保密协议,要求当事人在和任一合作伙伴进行磋商之前,即签署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的签署使得与其磋商的任何当事方首先能将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的重要性了熟于心,既为恶意磋商的人敲响了警钟,又为可能过失泄密的当事方提了醒。我们不能苛求与保密协议的万能,但是保密协议的签署无疑为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设定了标准和责任,可谓有百利而无一害。

二、要约的风险防范
从合同签订的一般步骤来看,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不断地磋商最终达成一致。随着谈判的深入,当事人之间不停地就合同的条款进行要约和反要约。并通过承诺来锁定结果。但是如何进行要约,对要约风险的防范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不确当的要约将会使自己落入合同义务中。不确当的要约也可能使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丧失。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其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以上要约的定义实际上已经限定了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方式,订立合同意思人有时虽自己尚没有完全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其行为已被法律定义为要约,则相对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要约成立,进而以承诺已经发生为由认为合同成立。
一个简单的例子为悬赏广告,某人含有重要证件的包丢失后,为了尽快地找到包,刊登了悬赏广告,明确说明谁捡到包后重赏多少元。后拾到该包的人向其主张赏金,悬赏人后悔,双方诉诸法院。法院通过判决认定双方合同成立,悬赏人应当向拾到包的人支付相应的金钱。本案就是因为悬赏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了要约的定义,则其应当受其约束的
这种类似情形通常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尤为需要注意,如果没有在发盘的中予以密切注意,极有可能受制于发盘。要做到好的发盘,又要防止一下落入合同成立的境地,则需要认真分析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包括货物的数量和货物的价格,以及货物可以交付的时间,以上三者双方达成一致合同就能成立,其他的条款可以通过商业习惯及法律规定予以补充。
当然,若当事人希望通过多次发盘接盘订立合同,从而留有余地的,则在发盘时不应将全部的内容表明在内,那么在收到接盘人的接盘后,还可以根据接盘人的条件做相应的补充和调整,当然如果市场行情十分乐观的情况下,当事人想抓住一切可以订立合同的机会时,当事人应当将全部的发盘内容予以明确,这样在收到符合承诺意思的接盘时,双方合同即可以订立。

三、承诺的风险防范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所谓承诺是针对合同订立意思的正面回应。
我们从两个角度来防范承诺的风险:
(一) 希望承诺立即生效
机会的把握对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稍纵即逝的商业机会以为着金钱利益的损失或得利,如果当事人希望承诺立即生效,则应当符合承诺的法定条件。
1、 时间条件。根据要约的内容,如果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条件,则承诺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丧失了订立合同的机会。
如果要约没有明确承诺的具体时间,承诺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回应,当然这种合理的期限应当结合交易的习惯等综合加以考虑,法律无法对合理的期限做出一个明确的时间约定,毕竟整个交易是的纷繁复杂的。
2、 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存在很多种,特别是当今社会信息特别发达的情况下,通讯的手段日益快捷化。
承诺系到达要约人时方为生效,但是现在电话、传真、电传、email等通讯方式是属于几乎零时间的通讯方式,那么承诺应当从上述信息能够发送到要约人的系统,或被要约人接到之时开始计算。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承诺以信函的方式发出,法律明确规定该承诺的时间应当从发出信函的时间开始计算。
(二)不希望承诺立即生效
在商业活动的过程中,仍然有相当部分的当事人不希望自己立即受承诺的限制,而希望自己能够留有充分的回旋余地,为下一步的谈判提供相应的筹码,如果当事人有上述考虑,我们建议当事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避免风险的发生。
1、新要约。
所谓新要约是指承诺的内容实质性地改变了原要约的内容,那么这种承诺不应当被理解为愿意接受原要约的约束,而是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了一项新的要约。当然这种方式又回到了本文曾经论述要约的风险点上。如果承诺人仍然不希望自己被一项完全符合要约定义的新要约所约束,那么在对要约人的要约的回应上,可以实质性地对其进行更改,同时不应使得自己完全符合要约的定义。具体的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去把握,这里不再赘述。
2、撤回承诺。
根据法律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道道要约人。在撤回承诺的方式下,很明显,采用信函的方式要比其他方式容易许多。
3、注意不要以事实或行为成为承诺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合同订立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当然也可以是以自己的行为做出某项意思表示。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某人需要某项物品或货物,向另外一方发出要约,另外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是立即将该项物品或货物必不可少的说明文件寄给了对方,或者派人将货物直接运抵要约人。这种以行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完全构成承诺的意思。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当然那刚才的举例稍显简单,作为当事人而言如果不愿意立即订立合同,那么至少在采取任何行为时应当谨慎从事,咨询一下自己的法律顾问显得很有必要。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作者:居松南 13851473926
单位: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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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2000年6月1日

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1号
━━━━━━━━━━━━━━━━━━━
  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
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
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
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
织承担。
  2.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批准后,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程管理。
  3.将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省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前期论证评估工作,交给地级以上市(含顺德
市)人民政府、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将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公报和科技奖励工
作中的事务性工作、科技期刊的质量审读、科技管理人员一般性培训等工作,交
由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6.不再归口管理原专利管理局(现知识产权局)。
  7.实行政企分开,与所属企业脱钩。
  8.取消全国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与星火带头标兵、省科研院所进出口权、
省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技术性收入提取奖酬金等审批事项。
  (四)增加的职能
  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
的论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
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全
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省科技创
新能力;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
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3.组织制定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实验室、星火计划、火炬计划、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及相关的政策
措施,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加强宏观
管理。
  4.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
指导各种科技示范推广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工作。
  5.负责管理归口管理的省级、本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
项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
  6.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参与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
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7.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有关科技外事审核
工作。
  8.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
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促进民营科技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
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
的建立。
  9.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负责省科
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
  10.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11.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科学技术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调研、督办、信息、宣传、会
议、文电、档案、信访、提案(议案)、机要、保密工作和机关财务、基建、接
待工作;负责省科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承办省科教领导小组、省政府科技咨询
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规章和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省直科研机构、各市科技体制
改革工作;组织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民
营科技工作;负责全省性科技民间社团的核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业
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牵头组
织拟订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安排科普工作的调研和检查督促;指导科技兴
市(县)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与社会发展科技处合署)
  组织研究科技发展战略,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
制科技创新百项工程、研究开发计划指南;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工程技
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组织实施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方面的
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海洋和可持续
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管理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负责科技创
新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提出经费配置
的建议;审核新建研究开发机构;负责组织科技统计。
  (四)条件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编制归口
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资金和各项科技发展基金等有关
经费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监督经
费的使用管理;编制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研究所改造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编制重大科学工程等基地建设计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指导实验动物、
大型科学仪器装备管理和协作网管理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
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计划以及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等重大高新技术
产业化项目;承担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及有关工作;实施促进高新
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的认定、考核工作;
承担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工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
展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协助组织国家电
子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参与技术创新工程的组织实施。
  (六)基础研究处
  研究提出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制订基础研究的发展规划;
组织制订和发布基础研究项目指南,受理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
和协调基础研究工作,促进基础研究队伍建设,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七)农村科技处
  研究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
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扶贫计
划;负责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指导农业和农村重
大科技产业示范、星火培训;指导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
  (八)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研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制订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科
技奖励、技术保密、技术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技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工作,承办省科技奖励
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指导科技成果信息库建设;研究拟订发展技术市场
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核,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九)对外科技合作处
  研究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
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协议,负责科技对外交流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
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开展对国际科技发展的信息跟踪、分析工作;负责审批
有关科技团组出访及境内外国际科技展览会、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党群、精神文明建设、宣传
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6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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