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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典权关系的主要内容/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3:00:16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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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典权关系的主要内容

王海宏


  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人的主要权利有;占有、使用房屋并进行收益;转典,即典权人将房屋出典第三人;留买权,即出殿人出卖出典房屋时,典权人在同等条享有优先购买权;请求返还必要费用的权利,即请求出典人返还典权人为房屋。出典人的权利包括收到典价和加普陀山共房屋。回赎权,是指出典人望子成龙有的支付原典价赎加础典凉快到消灭典芭关系的权利。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占有、使用房屋并进行收益的权利,此为房屋典权的主要内容。使用主要是指典权人自己利用房屋。收益权通常体现为典权人将出典房屋租与他人则攻取租金的权利,但是租其就大典期之内,典权人对于典物因出租而受的损害就砾岩赔偿责任。
  2.转典的权利,即典权人将出典房屋再典与第三人,其转典之典价不应超过原典价,转,典其应不超过原典期,转,共后,共权人与了蓼人仍保持原有关系,典权人对出典房屋因转典而受的损害应对出典人负赔偿责任。
  3.留买权,即典权人在出典权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一般购买人而先行购买的权利,。但是典权人享有的此项权利不有对抗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之人,如出典房屋为共有财产时,则典权人不能对扩,出卖典物时在 耸共有人而主张先买权,因此典权人之此项权利被称为留买权。
  4.典权人为增加典物的利用价值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如典权人对承共的房屋作豪华装饰以作营业用房,此项费用支出,典权人于出典赎典物时,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但以回赎时的现存份额为限。
典权人的义务体现为:
  1.保管出黄房屋,基因典权的过错造成典物的毁损、灭失时,典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2.返还典物,即出典人于典期届满依法回赎房屋时,典权人应恢复房屋的原状,并将房屋返还给出典人。
  (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房屋典权设定后,出典人仍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出典人有权将典物的忾有权让与他人。当然,出典人将典物出卖他人时,典权人享有留买权。典物一经出典,出典人不得在典物上再设定与同,共权相抵触的权利,但出典人可以在典物上设立抵押权。当然,抵押权的设立,以不损害典权人的利益为限。典期届满时,出典人有回赎典物的权利。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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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2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获取长期稳定、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能反映当地气候状况的气象观测资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5)87号文件精神,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义务保护气象台的观测环境。
第三条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观测场边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房屋、电杆、树木、烟囱、标牌、铁水塔等)的距离是该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东、南、西三面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北面至少是五倍以上。
(二)观测场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必须为二百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三十米以远:较大水体(水库、湖泊、江河)的最高水位线必须为一百米以远。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必须为三百米以远。
(三)观测场四周十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
第四条 高空气象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进行高空压、温、湿观测的放球场地和高空风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本台站盛行风的下方不得超过三度,其它方向不得超过五度;半径五十米范围内不能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树木等障碍物,特别是盛行风下方必须空旷无阻。
(二)制氢室周围五十米内不能有建筑物和火源。
第五条 气象台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当地城建部门在制定城建规划和审批气象台站四周的建设时,应征求当地气象部门的意见,并遵守以上各项技术要求。
第六条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气象台站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与省气象局协商,选好新站址。
(二)凡属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站的,由省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批准。一般站由省气象局批准。新站址方案经所在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按法定权限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确认使用权。
(三)新旧站址必须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建设。
(四)搬迁气象台站的土地征用、基建、搬迁及仪器、机器安装等费用均由征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气象观测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气象台站应将受影响、破坏的情况报告所在州、地、市、县人民政府,令其拆除违法建筑,排除障碍或恢复原状,坚持不拆的,要依法强行拆除。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基准气候站是指全国统一布点的、在于获取不同气候区内长久连续的、具有代表性的、标准的气候观测资料,是国家气候站网的骨干和基准站。
本规定所称国家基本站是指全国统一布点的、每日定时拍发地面天气报告或航空天气报告,是国家天气站网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国家一般站是指其任务主要是为当地农牧业生产开展服务工作,并进行三次气象观测的站。
本规定所称孤立障碍物是以观测场为中心,障碍物的宽度角≤22·5度。
本规定亿称成排障碍物是指以观测场为中心,障碍物的高度 22·5度。
本规定所称高杆作物是指高于观测场围栏(1·2米)的农作物。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1992年6月29日

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

国家教委


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
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以下简称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试制、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是指教育装备工业产品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或技术。
第三条 新产品、新技术实行国家教育委员会级(以下简称委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二级管理。委级管理部门为国家教育委员会条件装备司;省级管理部门为省级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凡申请列入委级新产品、新技术计划的项目,均由企事业单位填报《教学仪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试制项目申报表》和《教学仪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试制计划任务书》,经省级教学仪器主管机构审核后,上报国家教委(委属企、事业单位含委属院校可直接上报)。由我委组织有
关方面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年度委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省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由省级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五条 鉴定是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试(投)产或应用于生产的可能性、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分为试产鉴定和投产鉴定,新产品、新技术试产前,必须进行试产鉴定;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投产鉴定。对简单的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试产鉴定和投产鉴定可以合并进行。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销售转让、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鉴定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办法。一般计划下达部门即是鉴定主持单位。委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受委托单位应将鉴定报告审查后上报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核发鉴定证书。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要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八条 鉴定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及时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鉴定方式并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
(二)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组织鉴定委员会。对应聘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三)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或重新评价。如有搞形式主义的,应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四)负责对鉴定争议的仲裁,核发鉴定证书。
第九条 鉴定主持单位的上级部门,一旦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有权宣布鉴定结论无效。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鉴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下设:文件资料审查组;测试和试验审查组。组长可由鉴定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的应聘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中级职称人员不能超过30%。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应为单数。
直接参加本产品开发的人员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开发单位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主持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草拟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以及表决结果(同意的人数、不同意的人数)均应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五)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鉴定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露者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鉴定的条件、内容
第十三条 鉴定的必备条件:
(一)样机(品)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并有销售前景,能投入试产。
(二)产品图纸及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三)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质量合格。
(四)试产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五)试销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七)提供必要数量的样机(品)。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计划下达部门提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大纲。
(二)计划任务书。
(三)试制总结报告(含产品水平分析和质量分析)。
(四)技术文件资料(设计图样及技术要求、工艺文件及产品检测规程、工装明细表等)。
(五)产品检测报告(由鉴定主持单位认定专业检测单位)。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
(七)成本核算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八)用户试用意见。
(九)产品企业标准。
(十)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一)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报告(根据产品而定)。
第十五条 鉴定主要内容:
(一)对新产品、新技术性能、技术水平、采用标准等作出评价。
(二)审查试制鉴定时指出的问题是否解决;考核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是否满足试产、投产的需要;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凡本办法发布前与此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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