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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李运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3:54  浏览:8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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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李运增


摘要:自1978年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已经实施了三十多年,而在农户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前提下,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超小规模、土地细碎化现象非常突出。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是,在坚持长期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现如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也已经运行了二十多年,现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如何、流转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而这些就是本文想要探讨以及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市场

土地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问题既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又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悠久农业文明的国家,土地制度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不仅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更是影响着王朝的更替、历史的进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但由于土地流转制度等一些方面的不完善,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运行的不是很理想。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农地流转率一直偏低。根据1995年农业调查结果研究指出,尽管全国有75%的乡村进行了农地流转,但农地流转率仅为3%,即使是在非农产业发展较快的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率也没有超过7%-8%。[1] 但2008之后的两年,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呈流转规模加大、流转速度加快之势。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赵阳向半月谈记者坦言,2007年前的十年间,全国土地流转年均增长14%,但2008年土地流转猛增70%,2009年再增50%。在地方政府与大公司的合力推动下,全国已累计流转1.7亿亩土地,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率同创新高。[2] 由此,不难看出,近几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不仅发展迅速,规模也正在逐步扩大。此外,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流转方式有转包、互换、转让、出租、股份合作,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流转形式中,转包占52.89%,出租占25.69%,转让占4.54%,互换占4.39%,股份合作占5.42%,其他占7.07%。由此看出,实际生活中采用最多的是转包的流转方式,其次是出租的方式,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其他几种流转方式被采用的比较少。

(二)土地流转规模与经济发达程度及劳动力转移状况紧密相关。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劳动力转移状况影响土地流转的规模,总体来讲,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则农地流转比重越大;外出劳动力越多,农地流转的比重也越大。以2007年土地流转情况为例,东部地区土地流转面积占总承包面积的比重大于西部地区,而西部地区又大于中部地区,并且东部地区中有一半的省(直辖市)流转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在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土地流转还比较活跃,但在传统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活跃,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流转土地积极性不高,农村土地流转率偏低。

尽管这几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浪潮的狂飙突进,全国农村土地流转快速增长。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轰轰烈烈的土地流转浪潮之中,随处可见当地政府和大企业的身影,而在不少地方,地方政府更是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当作政绩工程来推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上演了一出又一出政府权力与企业资本联合剥夺农民土地权的“好戏”。而与政府热情高涨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而之所以出现这种冰火两重天的场景,并非中国的农民觉悟不够高,而是农民的顾虑太多。首先,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农村土地仍然承担着经济和社会保障的双重职能,土地流转之后,农民就有可能陷入衣食无着的境地。其次,土地流转价格不透明,土地流转的收益不高,难以吸引农民流转土地,目前每户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并不多,而且土地流转的价格偏低,即使将土地全部流转,也并不能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最后,土地仍然是绝大多数农民的 “命根子”,大部分农民,尤其是老一辈的农民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不肯轻易流转。

(二)农村土地细碎化的现状,导致土地流转成本增大,阻碍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

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调的是公平和人人有份,因此各地往往将远近不同、大小不一的几块土地同时承包给一户农户,而广大农区、尤其是大多数传统农区,一个农户占有三五块、十几块,甚至几十块“远近高低各不同”的耕地成为普遍现象,由此导致了农村土地的分散化、细碎化,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小农经济模式。而为了打破这种小农经济的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应运而生,农村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提高土地产出率,突出规模效应。然而,由于土地的分散、细碎,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一片不大的土地上却有无数的农户各自享有土地权利。而在“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一原则的前题下,土地流转的受让方不得不和众多的农户进行谈判,这不仅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成本,也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更是增加了土地流转的难度,也阻碍了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

(三)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渠道不畅。

农地流转实际上是一种农地使用权的交易,而交易必须要有市场。当前,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滞后,还未发育成熟,尚缺乏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市场机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缺乏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由于缺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流转信息不畅,农户对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流转形式以出租、转包和入股为主,相当一部分流转还是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处于自发、分散、无序状态。

第二、缺乏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相当匾乏,尽管有的地区中介服务组织发展迅速,但从整体情况看,情况并不容乐观。大部分地区缺乏一套健全的中介服务体系,土地流转供求双方的信息服务渠道狭窄、传播渠道不畅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效率和规模。[3]

第三、相应的农地价格评估机制没有建立,流转的土地价值无法有效衡量。我国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相当不完备,土地流转市场没有一个可以衡量的价格标准,没有完整的价格体系,而且也缺乏科学合理的流转价格自然增长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确定没有可操作的价格标准,这就容易出现竞相压低租金,损害农户利益的现象;同时也有个别农户漫天要价,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能够弱化和部分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从而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进程和在物权基础上土地市场化配置的推进。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于城市,绝大多数的农民仍然依靠土地来进行自我保障,他们把土地看作是“活命田”和“养老田”。[4] 当前,虽然我国农村地区正在大力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解决了农民的看病和养老问题,然而这两项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比,不管是覆盖范围还是保障的力度上均有不小的差距。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只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才能保证这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因此,当前应当统筹考虑农村的养老、医疗、就业、伤残等保险措施,并逐步建立以农民家庭自愿为主、国家和集体保障为辅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开展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措施。而最后,还应逐步改革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并将农村与城镇两套社会保障体系合二为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二)理顺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简化流转程序、减少限制,理顺土地流转机制。发包人、地方政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者和监督者,而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农户。因为法律已经赋予承包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的流转权是这个权利束中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坚持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才能形成稳定有序的承包权流转市场,才能既保护土地承包权人的权益,又稳定流转相对方的投资预期和合约关系。因此,必须建立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流转的制度,搭建流转平台,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并简化土地流转程序,允许农民以简便易行的方式流转土地。否则,如果发包人、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干预过多或者流转程序过于复杂,就会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本,甚至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利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5]

第二,大力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桥梁和纽带,没有市场中介组织,土地流转的机会就会减少,成本就会增加,风险就会加大。因此,政府要重视各类中介组织培育,要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需求,大力培育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并加快推动各种行业、专业协会的建设,支持各类联系农户与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为农户提供多层次、多形式、高质量的社会化服务,从而增加流转机会,降低流转成本,减少流转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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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计字(2000)3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广电总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建筑智能化、广播影视专业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更新改造以及房屋大修等工程。
第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五条 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事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及时组建项目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筹备工作。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项目法人为实施工程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特点、技术要求,负责在项目筹备组的基础上组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制定责任分工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报初步设计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代表项目法人向总局提交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的书面承诺并连同确定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报送总局。否则,其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不予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法人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应由建设项目法人研究确定的有关事宜,对质量、进度、投资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二)审核、上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三)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四)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招标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五)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六)审查、签定基本建设工程有关合同和工程洽商;
(七)核签工程款和单位工程结算;
(八)审定并上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资料;
(九)审定债务偿还和运行计划,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十)负责追查建设过程中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调整或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十二)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以下称项目经理)实施项目经理的职责,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
(二)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局提出意见,提交项目法人审查;
(三)组织方案竞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和建设进度计划;
(五)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投资、工期和质量;
(六)在批准的概算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审定;
(七)在项目建设中,对引起使用性质、生产能力和建设标准、设备标准发生变化的设计修改以及概算调整,提出审核意见经项目法人审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八)编制工程财务预、决算;
(九)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
(十)根据项目法人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紧急事件,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汇报;
(十一)按时向总局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资料;并负责收集、管理工程档案、技术资料;
(十二)负责组织项目试运行、单项工程预验收和总体工程交工验收;
(十三)按国家规定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后评价报告;
(十四)提出总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法人上报;
(十五)提请项目法人任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有关人员。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熟悉基本建设程序,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参加管理过相应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概(预)算、基建财务、工程技术、物资等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项目经理、副经理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经国家计委或有关部门、地方计委专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由项目法人任命,任命前将其资格条件报总局认可。免职由项目法人研究决定后报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以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实行对建设项目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经理进行定期考核;总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总局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基本建设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三)投资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施工安全控制情况;
(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八)其它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对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的在任、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办法按照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对建设项目的考核结论,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总局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决定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奖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中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的30%部份按一定比例提取;对工期较长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从单项工程结余中预提。
第十九条 凡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发包中弄虚作假的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应分别给予撤换或解聘,同时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得担任总局建设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总局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总局直属企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按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月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际经济技术协作实行优惠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际经济技术协作实行优惠的若干规定
省政府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省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来我省联合投资和单方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不同情况,在基建、技改、计划和土地征用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外省投资一千万元(占投资总额一半以上)、单方投资八百万元以上的联合项目,可申请减免建筑税。
二、来我省承包、租赁企业的,确保承包、租赁者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收益分配由双方议定。凡承包、租赁亏损企业,主要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扭亏为盈的,在三年内其盈利部分的60%归承包、租赁者。省外企业来兼并我省亏损企业的,保障其生产(经营)、销售、劳动组合、? 背偷确矫娴淖灾魅ā? 三、凡是原材料和能源由联合企业自行平衡解决的,其产品不纳入调拨计划,不抵扣分配指标,由企业自行安排销售;产品价格除国家有规定者外,由企业自行确定。凡是原材料和能源纳入我省计划供应的,产品按协议规定优先照顾客方。对于联合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所获外汇可根
据协议商定,客方从优分成。
四、联合企业的利润分配可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客方回原地交纳所得税,产值分别计入两地。联合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如列入国家和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可按国家规定减免税收;对未列入上述计划的新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除税法规定不准减免的三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
外,可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和调节税。
五、凡来我省单方投资兴办企业的,由客方自主经营,所需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可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帮助下自行招聘,并有权制定工资、奖金标准;产品和利润由客方自行支配;所获利润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所得利润继续用于生产开发的,可免征所得税。
六、凡到我省贫困地区投资创办开发性企业的,免征产品税三年、所得税五年。
七、为我省提供有价值的经济信息、先进技术、科学管理经验和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取得显著成效的,可视成效大小,按商定比率给予相应的报酬。
八、联合对我省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可按议定合同,从新增利润中提取酬金,也可以部分产品或当地的其它物资进行补偿。
九、凡来帮助我省企业技术攻关、技术管理的专家、学者等科技人员,待遇从优,对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重奖。凡招聘来我省落户的科技人员,在住房、配偶及子女就业、户口“农转非”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十、省际间的协作物资和补偿产品,交通运输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十一、凡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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