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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界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杨玉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35:45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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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是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第三人的问题,是行政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也是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难点之一,本文现就行政审判制度中有关第三人的问题略抒己见,以起到抛砖引玉,达到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审判实践表明,只有掌握有关第三人的基本理论问题,才能正确确定第三人,从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来的含义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在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动,就直接决定了被行政行为所调整或涉及的第三人的行政法或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变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应源于行政法律关系,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既有维护第三人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有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和全面正确解决纠纷的考虑。因此,第三人的根本特征是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也就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这也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l、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并非原来就不可能成为原告,只是没有作为原告起诉。所以,他所参加的诉讼只能是别的主体之间的诉讼,即本诉。既然如此,那么,他就是在本诉程序已经开始尚未终审判决以前加入,他在这个阶段均有权申请参加。在他人开始诉讼之后,认为有必要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才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个参加诉讼的时间差是第三人与原告的重要区别。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只是同一完整诉讼程序的两阶段,只要一审判决没有生效,第三人随时可申请参加二审诉讼。如果在第一审程序中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在第二审程序中第三人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允许,因为第二审程序已经开始,整个案件审理尚未终结,这样做有利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对第一审判决作出客观正确的评价,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发生错判。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均不一样,他参加到诉讼中来,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权益,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独立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既不必然地依附于原告也不必然地依附于被告,他自己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即使其诉讼主张与原告或者被告可能一致或部分一致,但是,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也既不会依附于原告也不会依附于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也可以发言、辩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第三人参加诉讼可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为维护自己的主张参加辩论,从而有利于法院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审判实践和学理通说来看,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处罚案件中,不但有被处罚人,还有被侵害人。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另一方被侵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被侵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也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被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他们也就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治安行政案件中,行政处罚的内容与被侵害人和被处罚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如果被侵害人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起诉要求加重对被处罚人的处罚的,被处罚人可以以自己的权益将受到影响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被处罚人就与公安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如果被处罚人起诉,要求撤销或减轻对他的处罚,被侵害人也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被侵害人与被告公安机关之间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但是与被处罚人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有法律关系,也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总之,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不仅关系到被处罚人的利益,也与被侵害人的权益密切相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论是被处罚人或者是被侵害人都与行政处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具有行政诉权,因此,都有资格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其中未提起诉讼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有的起诉了,有的没有起诉,未起诉的人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区别情况对待。

  1、如果起诉人对共同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行为的定性都无异议,只对处罚结果不服而起诉,那么其他未起诉的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未起诉的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如果起诉人因对共同违法事实的认定有异议或是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以及违法责任的大小的分配有异议而起诉,那么没有起诉的其他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行政处罚不是针对原告一个人作出的,而是针对包括其他未起诉人在内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多人作出的,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必然要对各个共同被处罚人共同实施违法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分析比较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大小,从而正确衡量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判决维持、撤销或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也无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如何,在人民法院尚未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裁判以前,都很难确定其他未起诉的被处罚人与被诉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在共同被施以行政处罚的人中一部分起诉,一部分未起诉的情况下,未起诉的当事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确权行政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有些需由行政机关进行确权裁决。在确权行政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当行政机关对权利归属纠纷进行裁决之后,如果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行政裁决已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就面临失去该项权利的危险,因而他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案件:

  l、土地确权行政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甲乙两人争执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国土局确定该争执地使用权归甲,乙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国土局的确权决定,这时甲就面临着失去该块土地使用权的危险,甲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其他如草原、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及专利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甲乙两人因专利权归属发生争议,经专利局确认该项专利权为甲所有,乙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局的确权决定,这时甲就面临失去该项专利所有权的危险,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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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2年10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1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 总则

1.1 本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与面临的风险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 目的和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等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2.5 区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2.6 基层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 应急处置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法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9 附件

9.1 珠海主要突发事件表

9.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9.3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4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本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与面临的风险

1.1.1珠海是地处珠江口、毗邻港澳的滨海城市,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属地震基本裂度Ⅶ度区,受多种灾害性气候影响,存在较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57种(见附件表1)。

1.1.2珠海市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

自然灾害极为突出。台风灾害(现统称热带气旋灾害)是影响珠海市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台风往往带来狂风、暴雨、有时还伴有强对流天气(如龙卷风,飑线等),从而导致一系列次生灾害的产生。台风灾害的主要类型是风灾、台风暴雨形成的内涝灾害以及台风的强大风力、低气压导致的沿岸风暴潮灾害。此外,珠海每年均受暴雨影响,导致不同程度的内涝,个别年份在暴雨季节因西江上游洪水影响也会受洪涝灾害威胁。

人为致灾因素逐步增加。工程拆迁、农村占地补偿、劳资纠纷事件、校园安全事件、涉港澳台突发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和水上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等事故灾难以及食品安全、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为致灾因素逐步增加,往往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1.3珠海市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未来面临的主要风险。

除了传统风险外,由于目前处于地震活跃期,珠海市面临着5-6级左右破坏性地震的风险。沿海填海地带的地面沉降和沙土液化的风险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可能性与危害增大。环境污染的威胁较为严重,台山核电站的建成运营增加了核事故的风险,航展安全任务更加艰巨。食品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涉港澳台事件的机率增加。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2.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全面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珠海安全稳定,实现构建“幸福珠海”的目标。

1.2.2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五早”(信息早报告、苗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要求,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

(5)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公众,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3 目的和依据

1.3.1目的:

针对珠海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和风险分析,通过编制预案,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3.2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珠海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珠海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及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珠海警备区、市武警支队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2.1.3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上级、驻珠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挂珠海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珠海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值班工作;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市人防办指挥平台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市防治红火蚁工作领导小组、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市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小组、市城市建设管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等。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2.3.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发改局、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详见附件表2。

武警珠海市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珠海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区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委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副区长(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是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党政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相关部门。

2.6 基层应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广东省政府或省政府确定的部门备案。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2)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应在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上报广东省和国务院应急办。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市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应急委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实现与广东省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3.3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应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4.1.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相关部门,详细信息的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4.1.4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驻珠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同时通报市台湾事务局、市外事局。

4.1.5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当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广东省政府报告。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4.2.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报告。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外事局、市台湾事务局及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派出机构做好境外保护工作。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并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省和国家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和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安排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市应急委或事发地区应急委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5.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外事局、市台湾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依靠珠海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协调中央、省等驻珠单位与部门等参与处置工作。

4.6.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珠海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报请广东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6.3发生巨灾时,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市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全市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6.4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应急办应与市外事局、市外宣办密切配合,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广东省政府等上级决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4.7 社会动员

4.7.1市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市应急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广东省、本市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8.4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上级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 应急处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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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科[2007]1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总体要求和九方面的工作任务,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我部对方案中要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创新机制,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措施,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实现节能减排规划目标。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并落实,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建设部,同时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建设部报告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建设部每年对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目前,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三分之一左右,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这个比例还在不断上升。全国设市城市中约有42%没有污水处理能力,有近50%的城市尚未建立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生活垃圾简单填埋,造成污染问题。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 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规划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建设领域贯彻《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其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6150万吨标准煤;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节能1600万吨标准煤;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1100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1100万吨标准煤。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出行结构,提高交通效率,实现节约4亿升燃油的目标。

  (二)减排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500万吨。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35亿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一是指导各地在城市规划编制中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资源指标、环境指标,并作为强制性内容。 二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并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组织开展2006-2007年度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考核工作,督促和指导地方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

  2、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一是继续加强2006年启动的25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工作,示范项目所在省市建筑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预期节能环保效益。二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调查核实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认真组织第二批项目申报工作,今年启动200个示范推广项目。要认真研究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配套经济政策。三是在示范基础上,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的持续增长。

  (二)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

  1、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总结北京、天津等地执行节能65%标准经验,推动上海、重庆及有条件地区率先执行新建建筑65%的节能标准,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今年上海、重庆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节能65%标准。二是开展更低能耗建筑示范和推广绿色建筑工作,今年启动30个示范项目,请各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并做好项目的管理、宣传工作。

  2、深化供热体制改革。一是今年督促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 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二是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督促各地贯彻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北方地区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

  3、推动北方采暖地区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一是今年启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改造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总量、技术支撑能力等因素,我部对改造任务进行了分解,其中:北京2500万平方米、天津1300万平方米、辽宁2400万平方米、山东1900万平方米、黑龙江1500万平方米、吉林1100万平方米、河北1300万平方米、河南360万平方米、山西460万平方米、陕西200万平方米、甘肃350万平方米、内蒙古600万平方米、新疆(含兵团)800万平方米、宁夏200万平方米、青海30万平方米。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市(区)的建筑情况、供热采暖情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务必在今年7月31日之前将改造目标进一步分解到各城市(区),并将分解结果报建设部。二是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下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指南》、《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示范城市申报指南》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居住建筑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力求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和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结合开展,并积极配合同级财政、发改等部门,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三是配合国家发改委开展城市绿色照明工程,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0万只。

  4、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一是今年将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四川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石家庄市、沈阳市、济南市、西安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成都市、南京市、福州市、深圳市、厦门市、唐山市、三亚市、绵阳市、鹤壁市、常州市等32个示范省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公示一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能耗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明后两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明年全部实行,地级城市2009年全部实行。二是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制定《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方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示范城市申报指南》等,各示范城市要认真做好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报我部与财政部同意后组织实施。三是会同教育部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制定《关于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1、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一是贯彻落实《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全国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二是在城镇全面推广生活节水器具。三是力争北方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20%,南方沿海缺水城市达到5~10%。

  2、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完成全国“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并按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二是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强化污泥处置的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推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建立良好的水循环体系。三是研究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指南》、《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经济政策》,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试点项目,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中心。

  (四)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一是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配合国家发改委启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材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和国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贯彻实施,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合本地应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二是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发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各地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墙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建筑节能。三是我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底前256个城市完成“禁实”目标。

  2、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指导县级以上城市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配套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重点宣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等国家政策和技术标准,充分回收垃圾中废旧资源,实现垃圾减量化。二是鼓励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2008年前,在全国372个垃圾填埋场,选择一批开展建设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利用项目,实现垃圾资源化。三是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新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处理,实现垃圾无害化,对于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在2008年底前全部整改达标。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1、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一是启动和实施“中国特色城镇化规律和模式”、“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以及“城镇水系统健康循环理论与关键技术”等15个“十一五”科技发展优先主题。二是组织实施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领域”中“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城镇人居环境改善与保障关键技术研究”、“村镇小康住宅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多个项目。 三是启动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专项、“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示范”、“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节能降耗技术”、“城市综合节水技术开发与示范” 等重点项目、“村镇小康住宅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城镇化与村镇建设动态监控关键技术”、“新型乡村经济建筑材料研究与开发”、“农村新能源开发与节能关键技术研究” 等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四是积极争取“不同气候区节约型建筑综合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的立项工作。

  2、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立足建筑节能目前发展阶段和现有资源,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国家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

  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一是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更有效地组织实施好世行“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中荷“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中德“中国既有建筑改造”、UNDP中国终端能效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二是积极筹备第四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三是召开2007年第六届亚太地区基础设施发展部长级论坛暨第二届中国城镇水务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和水处理新技术与设备博览会。四是继续积极研究、多渠道筹集争取配套资金,鼓励有关单位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策划和申请,扩大合作对象,拓展合作领域。在CDM机制合作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工作思路,开展相应的工作。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一是完善城乡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强化城镇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公共交通指标,探索新的数据调查方式。二是制定并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等,改进统计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

  2、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一是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把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等环节标准执行关,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三是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修订中,规定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3、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一是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和措施符合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战略部署。在相关城市规划与实施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优化和资源共享优化。 二是指导各地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使多数大城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路)网络,建成一批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三是推进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促进大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的意见》,抓好示范工程。

  4、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一是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制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等,规范和引导能效测评标识行为。认真实施绿色建筑评估认证制度。二是推动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到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现有住宅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0%。

  5、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一是组织开展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站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编制国家计量认证城市供排水管理办法。指导并督促地方加强城市排水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二是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1、健全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研究开展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

  2、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一是指导各地区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二是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修订《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制定热分配表、小流量热计量表等产品标准。三是编制完成《建筑节能施工监督导则》、《绿色施工导则》。

  3、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削减量绩效评估制度。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实行上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建设部门联网。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4、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严格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一是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价体系,抓紧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二是建设部每年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供热体制改革、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1、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一是配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完成《关于加快推进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污水处理税费改革促进污水处理产业良性发展的意见》、《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能力的意见》、《污水处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文件,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二是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补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和补偿部分设施建设成本,并使企业保本微利,并逐步做到合理盈利。三是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四是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配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支持性价格政策。

  2、完善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鼓励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应用、节能减排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一是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二是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宣传活动。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10周年总结表彰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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