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51:34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987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后滑动,贾国满被挤身亡。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贾国满之妻苏文雅要求贾国仁给以经济补偿,承担她女儿的抚恤费用。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贾国仁按分成比例承担抚恤金一千六百五十四元。
研究认为: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弟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
深建字〔2006〕208号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1、3至8项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2)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各1份)。
  3.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还应提供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4.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
  (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复印件1份)。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6.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10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或其他审批文件,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1份);
  7.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材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及规划部门查档专用章的书面文件原件1套,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
  (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1份):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属民用建筑工程的,应包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该文件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其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信息确认;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
  (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第1、2、3、5至8项材料;
  4.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材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及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4.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
  5.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
  6.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材料:
  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至8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原已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原《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根据会议纪要缓交部分材料的,应补充该部分材料;
  (5)其他补充资料。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延期理由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已取得的《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到的施工许可证(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2、3)。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见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缴费通知单,缴交相关费用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通知书。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可进行并联审批。凡涉及城管、农林渔业、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下列审批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市城管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及树木砍伐或迁移;
  市农林渔业局:海域使用,征用占用林地;
  市公安交警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改建、扩建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施工范围内包含拆迁工程的,需对拆迁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其他审查内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下列3种情形处理:
  (一)绿色通道工程,即到即办,享受优先受理,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绿色通道工程范围包括: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
  (二)红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实施重点审查。深圳市建设局重点对红色通道工程进行现场查看,并对工程是否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进行审查。
  红色通道工程包括:申报专业中含土石方、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需要在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其他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明显偏低或合同工期明显偏短的及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的工程;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受到红色警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参与建设的工程。
  (三)蓝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蓝色通道工程为除红色通道和绿色通道以外的其他工程。
  办理施工许可的变更登记、停复工登记或核验的,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深圳市建设局对提交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加盖备案章后留存。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变更后的合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应在6个月内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该复函自动失效。该复函不能代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机构对许可工程实施监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属于下列情况并向我局签署和提交有关承诺书(范本附后),在申请人的其他条件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范围内无拆迁工程;
  (二)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无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规划核准文件,且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
  (三)同一项目已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
  (四)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证明材料的,承诺在6个月内补交该部分证明材料并换领施工许可证的;
  (五)申请复工登记时,原工程已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
  三、我局在此声明:我局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基于便民和信赖保护的原则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承诺内容属实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如申请人承诺内容不属实或未按时履行承诺,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根据有关法律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深圳市建设局

范本
申请人承诺书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深圳市建设局:
  鉴于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_____ (工程名称)_____ 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尽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从事本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拆迁工程
  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的施工范围内不存在拆迁工程。
  二、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
  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改变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确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无需重新取得深圳市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核准文件。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
  三、关于同一项目免于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次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下列证明材料已在_____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时提交,申请人承诺下列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重复提交:
  (一)
  (二)
  (三)
  四、关于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
  本次申请工程属于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的性质,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具体文号: )申请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其中下列证明材料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具体文号: )的意见,申请暂缓提交,申请人承诺在6个月内补交下列证明材料并换领施工许可证;
  (一)
  (二)
  (三)
  五、关于申请复工登记免于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次申请复工登记的下列证明材料已在本工程申领施工许可时提交,申请人承诺下列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重复提交:
  (一)
  (二)
  (三)
  六、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如上述承诺内容不属实或申请人未按时履行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况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施工依法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表1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请表
(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传真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地址 宗地号: 用地红线面积 平方米
资金来源 政府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其他 %。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含计容积率和不计容积率面积): 平方米;
(其中:超高层: 平方米;高层: 平方米;多层: 平方米)
建筑总层数 超高层: 层/栋;高层: 层/栋;多层: 层/栋;
建筑总高度 最高高度 米/栋;
结构类型 基础 基坑开挖深度 米
上部 基坑开挖面积 平方米
本次发包部分工程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其他影响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规模或结构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本次开工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合计 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合计 平方米) 合同造价 万元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项目是否第一次申办施工许可证 □ 是 □ 否
申请事项:□ 1.施工许可 □ 2.临时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专业范围:(下列项内容将记入施工许可证,请认真填写,并与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保持一致)
土石方工程 □ 基坑支护工程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桩基类别: 桩径:
桩长: 数量: 通风空调工程 □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主体结构工程 □ 混凝土 □ 砌体
□ 钢结构网架
□ 索膜结构 室外环境工程 □
装饰装修工程 □ 装饰
□ 幕墙: 平方米 电梯工程 □ 电梯 部
□ 自动电梯 部
屋面及防水工程 □ 消防工程 □
建筑给排水工程 □ 燃气工程 □ 户数: 户
□ 庭院管 米
□ 最大管径
建筑电气工程 □ 金属门窗工程 □
智能化工程 □ 其他 □
本次申请工程:
□ 属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或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申请纳入绿色通道。
□ 属下列情形之一:申报专业中含土石方、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需要在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等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单位属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工程;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申请单位已知该工程将纳入红色通道重点审查。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工程将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造价监督,自觉配合质监、安监和造价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申请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1(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3(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1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表2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请表
(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总投资 万元 结构
资金来源 政府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其他 %。
本次开工部分工程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合同造价 万元
工程地址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项目是否第一次申办施工许可证 □ 是 □ 否
申请事项: □ 1.施工许可 □ 2.临时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专业范围:(下列项内容将记入施工许可证,请认真填写,并与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保持一致)
七通一平工程 □ 万平方米 给水管道工程 □ 米
挡墙护坡工程 □ 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
软基处理工程 □ 万平方米 泵站工程 □ 平方米
道路工程 □ 长: 宽: 电信管道工程 □ 米
桥梁工程 □ 座 电力管道工程 □ 米
隧道工程 □ 长: 宽: 高: 路灯照明工程 □ 座
排水管道工程 □ 雨水管: 米
□ 污水管: 米 道路改造工程 □ 长: 宽:
排水箱涵工程 □ 长: 宽: 高: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交通监控、
收费综合系统 其他
本次申请工程:
□ 属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或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申请纳入绿色通道。
□ 属下列情形之一:申报专业中含土石方、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需要在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等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单位属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工程;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申请单位已知该工程将纳入红色通道重点审查。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工程将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自觉配合质监和安监机构的监督工作。申请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1(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3(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1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表3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请表
(装饰装修改造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地址
装修改造总面积 平方米 总计投资额 万元
本次开工面积 合同造价 万元
资金来源 政府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其他 %。
其他影响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规模或结构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项目是否第一次申办施工许可证 □ 是 □ 否
申请事项:□ 1.施工许可 □ 2.临时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范围:(下列项内容将记入施工许可证,请认真填写,并与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保持一致)
内部装饰工程 □ 平方米 照明电气 □ 室内给排水 □ 消防工程 □
外部装饰工程 □ 平方米 通风空调 □ 电梯工程 □ 燃气工程 □
智能化工程 □ 防水工程 □ 其他:
产权单位对本次装饰工程的意见:(报建单位是产权单位的可不签署本栏内容)
属我单位所有,现已按照相关法规与 签订租赁合同。我单位同意由租户单位进行本次装修并办理该工程的施工报建手续。

产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申请工程:
□ 属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或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申请纳入绿色通道。
□ 属下列情形之一:申报专业中含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其他等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单位属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工程;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申请单位已知该工程将纳入红色通道重点审查。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工程将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自觉配合质监和安监机构的监督工作。申请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1(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3(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1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开工证明书,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表4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
遗失补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应填写所有建设
单位)(请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原施工许可证序号
单位变更 □ 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 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 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 在建工程产权变更 □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撤换
□ 在建工程的监理单位撤换
变更前的 单位名称
变更后的 单位名称
变更前的 单位名称
变更后的 单位名称
变更前的 单位名称
变更后的 单位名称
□人员变更 □ 项目经理变更 □ 项目总监变更
变更前的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变更后的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变更前的项目总监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变更后的项目总监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有无同时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管理或监理工作;若有,列出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意见(项目经理变更须提供):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项目总监变更须提供):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变更 变更前的工程名称: 变更后的工程名称: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登记 施工单位
原施工许可证
允许施工的内容
增建工程内容
□延期开工登记 原施工许可证登记合同开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申请登记合同
开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未开工原因及其他
需要说明的情况:

□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或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换领施工许可证 原临时施工许可证号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文号:
□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原临时施工许可证号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文号:
申请延期理由:


□停工登记 停工日期 计划复工日期
停工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复工申请 申请复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复工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遗失补证 遗失施工许可证(□ 正本 份;□ 副本 份)
遗失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签收栏 领取人: 领取日期: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一式1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7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870217

实施时间:19870217


失效时间:19951130

标题: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题注:(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2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自治州、地区所属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只参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十一至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具体事宜。

第六条 区公所、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办理本辖区域的选举事宜。

第七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宜。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划分选区,向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 (五)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七)规定选举日期;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编制选举经费预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代表选出后,拟出总结报告,并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归档。

第九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精简、效能,便于开会、讨论决定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以及按行政区和人口数相结合的办法决定。

第十一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确定,并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审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应选代表的名额应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前,一次分配到选区,并向选民公布。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三条 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第十四条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一)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乡、村民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市区和城镇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二)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村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多的村民小组,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城镇一般按照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乡、镇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参加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的选区,也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三)在人口稀疏、地域辽阔的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五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选举日为准。

第十六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各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办理选民登记。也可由选举工作人员到选民中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予以登记,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四)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五)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六)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上列第(一)、(三)、(五)、(六)项人员,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第(二)、(四)项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予登记: (一)由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二)正在服刑的反革命罪犯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其他罪犯;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现在正在服刑的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流氓、盗窃(重大)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经人民法院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九条 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农村中的选民在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登记。城市中没有工作单位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以在选民所在地登记;对在选民所在地登记的,应在选民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取得选民资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完毕后,应在选举日的三十天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前,选区选举工作组和选民小组要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复查、核对,做到不漏、不错、不重登。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二十六条  各选区应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于选举日的二十天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和增减。

第二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组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二十八条 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的五天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条 选举日前五天各选区应宣布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

第三十一条  各选区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的原则,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票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投票箱由选区选举工作组制作。

第三十二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第三十三条  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组主持,由主持人报告选民登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通过由选民推荐的监票员和计票员,并向选民交代选举注意事项。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员或者计票员。

第三十四条  选举工作组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选民要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因故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选民,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三十五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六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三十八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仍有不足的名额,暂作缺额处理。

第三十九条  选举结果于当日宣布。选出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后,再颁发代表证书。

第四十条  县、乡两级投票选举能够结合进行的,可以结合进行。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选民提出罢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由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必须进行调查,并应听取被指控代表的意见。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依法提交原选区罢免。原选区应召开选民大会,向选民公布提出罢免的理由。被罢免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代表的结果,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迁出本行政区域、死亡或者被罢免,其缺额由原选区补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通知原选区补选。代表候选人可以等于应补选代表名额,也可以比应补选代表名额多一倍,由选区召开选民大会补选。选举时可以实行无记名投票,也可以举手表决。补选的代表,经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即发给代表证书。 补选的代表,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在选举中有破坏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制裁。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