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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2:20:54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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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支持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吸引国内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及境外公司来厦门发展软件产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由厦门岛内外多个园区组成,采取“一区多园”、“一园多村”模式。
二、凡经厦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进入软件园区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1998〕综082号)的其它优惠政策。
三、优先支持面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应用软件、信息服务业、应用支撑软件、与中文信息处理有关的通用支撑软件和系统软件等产品;优先支持管理科学、业绩优良的软件企业,并优先推荐符合上市条件的软件企业股票上市。
四、市财政从1999年起至2003年每年筹集3000万元,五年共15000万元,专项用于软件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软件项目的贷款帖息和资金扶持。
五、软件企业可以按开发成本价受让软件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免收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地段差费等属于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
六、积极扶持小型的民营软件企业的发展。凡小型软件企业在创办初期的二年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租用园区的生产、科研用房,酌情给予租金补助。
七、鼓励进入园区的非股份制企业改组成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为注册资本的35%。
八、对认定入园的软件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超过税法规定的年限所征收的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九、财政返还(留成)园区的流转税部分,由软件园区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将其中的50%返还给企业。
十、软件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2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十一、允许企业软件业务骨干以技术入股,同股同利,共担风险。
十二、企业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本科、中级职称以上),人事部门予以优先满足;需要引进的外地计算机和软件类业务骨干,经人事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可免征城市建设增容费,教育部门在其子女人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十三、软件企业的有关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经办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十四、软件企业工商登记手续从简,注册资金放宽。
十五、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严格执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规,打击软件盗版行为,打击走私不法行为,确保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



199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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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正式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现将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报表的统计范围。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当年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的贷款项目。在当年计划中,已分别将贷款项目列入大中型或小型项目计划,统计时大中小型不能任意改变,要与计划保持一致。
二、关于贷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填报要求。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所列的单项工程填报。如河北开滦矿区,首先要填报矿区合计数。同时,计划上所列的东欢坨矿井、钱家营矿井等单项工程要逐项填报。
三、关于启用新报表的时间。根据统计工作会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我们已对1997年统计指标作了必要的补充。这次下发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从6月报5月报表开始启用。逢月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的甲~12栏;逢季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所有指标。
国开代统01、02表为年度报表,逢月、季免报。请各单位按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填报。
国家开发银行与各代理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贷款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停止使用。
四、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时间。月报报送时间由月后6日改为8日;季报由季后8日改为10日。为保证我行统计资料的时效性,请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认真执行。各代理行按照所在辖区报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
五、根据各代理行的要求,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指标作如下补充:
(一)本年完成投资额和财务支出额的区别
1.涵义不同
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它主要是反映实际完成投资工作量。
财务支出额是建设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实际支出的资金,这些资金无论是否形成工程实体,只要财务上发生支出额,就应当计算。
2.计算标准不同
投资完成额以实际形成的工程实体为准;财务实际支出以资金的实际支出为准。
3.作用不同
上述两个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财务支出额反映资金运用,投资额反映运用各种资金完成的用价值体现的实物工作量。
(二)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是指通过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对象。如一座矿井、一座转炉、一套化工装置、一条铁路等。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原则上应按工程的设计能力计
算。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修改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批准设计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批准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须按原设计能力计算,并加以说明。无设计能力时,可根据验收
时的鉴定能力计算。
六、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7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草案)的通知》(开行综计〔1997〕89号文)中已明确“各有关项目单位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向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报送统计报表并同时抄
报各委托代理经办行”。各委托代理经办行要按时督促借款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并按时按要求向省(区、市)和各直属分行报送。各有关省(区、市)和各直属分行要汇总所辖范围内代理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并抄报总行委贷部。
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与开行综计〔1997〕135号文附件相同,故省略)



1997年5月16日
实体倾向合理性分析

唐 勇


内容提要:在法律的全球化过程中,基于中西方的文化差异,产生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争。在一些学者的眼里,实体正义往往带有落后的、对人性摧残的因子,而受到了批判。本文试图用实体倾向的概念,阐述对实体重视在中国乡土背景下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实体倾向 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

一、导言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①它往往与理性、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祉等一系列抽象的概念联系在一起,随着法经济学的诞生与兴起,正义又具有效率之维。伴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法律制度的全球化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
法律观念和现象在各国之间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融合,出现了本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矛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正是这样一种文化差异撞击下的火花。由于程序正义的可视性②,并且受到西方特别是美国法治"近乎完美"的影响,学者往往视实体正义为落后的价值取向,并与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乃至司法腐败划上等号,更有甚者,认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最大障碍是主张实体正义。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无非是正义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实体正义主张程序为实体服务,程序正义主张程序的自身价值。如果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立起来是荒谬而违背法治原则的。只有在兼顾两者的中庸环境下,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来考察,才合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矛盾论观点。这个语境下,实体正义不再与程序正义背道而驰,而是泛化出一个全新的概念--实体倾向。所谓实体倾向,指的是在不放弃程序价值的前提下,法律的制定实施倾向于对实体权利的确立保护,倾向于对结果的追求和认同。这个概念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更有深刻的本土意义。

二、小传统与民间法
雷德菲尔德提出了大传统(Great tradition)与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这一对范式,前者是指城市里的主流的价值取向,是所谓弘扬时代主旋律的革命的进步文化;后者相对而言是乡村里沉积下来的朴素"落后"的文化传统。这对范式在法学上的使用,笔者试图用国家法和民间法(folk law)③来界定。
国家法作为大传统的一种表现形式,往往通过主权者(即统治阶级)的暴力(即国家强制力)来推行实施,这是一种革命式的"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的法律运作。④而民间法则是温和地沉淀,乡土社会作为民间法的限定词,有其独特的个性,"因为乡土社会是个传统社会,传统就是经验的积累,能积累就是说经得起自然选择的,各种'错误'--不合于生存条件的行为--被淘汰之后留下的那一套生活方式。"⑤与国家法的历史断层性相比,民间法是连续而稳定的,这种连续性的基础就是传统。
传统是千百年来人们的理性、智慧和经验的积累,经受了时间的检验,能够向个人提供一种归宿感和安定感。与此相比,变迁却是通向未知之境的旅程,它产生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因此使我们眼前的幸福处于未知的危险中。美国社会学家希尔斯(Edward Shils)发现,人们无论如何都跳不出传统的掌心。英国政治家柏克(Edmund Burke)相信,建立在长期积累的传统之上的政府体制要优越于建立在根据空间的幻想和抽象的推理基础上的政府体制。⑥

三、实体倾向的惯性
总结上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国家法以大传统的形态由统治阶级的意志来决断;民间法以小传统的形态由乡土社会的积淀作用而连续传承。
经典理论认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⑦据此理论,法律是从习惯(民间)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由于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已被纳入了立法性法律和司法性法律中,所以习惯在当今文明社会中作为法律渊源的作用也日益减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习惯所具有的那种产生法律的力量已经耗尽枯竭了。"⑧由此,民间法在文明社会里的作用是存在的,一如小传统的深刻力量。中国的土地绝大多数是农业用地,中国的人口结构中也以农民占多数,在考察法律现代化这一城市文化取向时,我们必须重视中国的乡土文化,因为乡土文化也存在一个现代化的进程。
中国乡土文化中存在着怎样的正义价值呢?"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到没有;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⑨这个意思换句话说无非是西方的程序价值在中国乡土社会中没有市场,中国乡土文化是建立于家长式权威下的实体追求文化。诉讼的现实意义对人们而言在于得到一个公正的事实性结论,亦即"定分止争",至于程序的合理性再所不问。
这个价值选择带有很大的惯性,在实务中广泛体现,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会亲自出庭经历程序的洗礼,而只重视于判决结果;被告人的法律辩护也是不积极的,就被告人而言,他所相信的是犯罪人罚当其罪,而诉讼过程就相对不重要了。
民间法作为小传统的范式,具强有力的惯性。当然,笔者并非支持用本土文化抵抗外来文化,而且在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相反,外来文化带着经济发达的背景正冲击驱逐着传统资源。在这个冲击过程中,城市中的大传统受到了影响甚至被取代,但乡土背景下的小传统仍具生命力。笔者所主张强调的是,实体倾向是国人骨子里的价值取向,虽然在表面上会被强制力描绘出外来的图画,但作为深层次的本土文化必然会冲破外衣而暴露于现实。

四、程序正义的规范分析
进化论与建构论的范式是近年来学术讨论的热点。进化论认为,法的发展不是线形的过程,而是同时存在着传统与现代;而建构论则认为法的发展是传统被现代取代的模式。从中庸保守或者辨证的角度上,笔者赞同梁漱溟先生的观点,"把中国和西洋两种法律视为不同的类型,它们代表了法律发展中的两种路向态度,而不简单是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⑩因为不同的社会所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是不同的世界,不只是贴上不同标签的同一个世界(萨丕尔语)。
如果把程序正义放到建构论的语境里,即是程序正义取代实体正义,那么诉讼程序的高度技巧性,为强者特别是贵权通过"正当程序"以强凌弱披上了合法外衣,形式法治对形式合理性的执着与对内在信仰的拒斥,显示出鲜明的外迫气质。⑾所谓的程序正义因其形式主义而失去了物质价值的依托,很可能划向恶法的深渊而不为人们所知。那么,考察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时,我们必须选择进化论的思维模式。"实质法治通过对道德信仰的重视和实质正义的关注,输入了某种信仰要素,从而缓和了现代法治外迫与内信之间的冲突。"⑿程序正义这个"标签"有着自身的文化背景,它根植于自由主义的土壤,哈耶克在五月花号靠岸的土地上振臂高呼,才能应者云集,这种文化是制度权威的文化。我们不能否认其合理性先进性,但是制度的移植,特别是法律制度的移植是很难成功的,南美洲国家就很难引进美国的思潮,其原因在于民族性,特别是小传统的作用。那么程序正义在中国的施行不能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由此,我们在民族进化的角度上,应当采用温和的变革--在实体正义的大厦中加入程序合理的砖瓦,这时追求的价值,即是本文主张的观点--实体倾向。

五、结论
我们已从小传统的潜在力量、民间法的作用和进化论的路径选择角度分析了实体倾向的必然性。实体倾向并非是社会进步的障碍,即便是把美国的法律、法律职业群体全盘移植到乡土中国,在正义选择问题上,国人也不可能变成"天使",这个社会也不可能是"天堂"。改善法律文化,推进法治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问题,因而必须尊重乡土民族文化,用合情合理的手段来改革。
埃利希的"活法"(living law)概念,对本文的立足点是很好的概括,"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实体倾向的观念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活法"的应用了。



主要参考书目: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谢晖、陈金钊:《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84页
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学研究》,2003.3期
孙笑侠:《法律的现象与理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


Abstract: In the course of globalization of the law, on the basis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al, have raised the arguments of justice of substation and justice of procedure. In some eyes of scholars, justice of substation is always a factor of devastating human nature and backwardness, which should be criticized.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explain the necessity and rationality of paying attention to justice of substation in native China by using the concept of substation tend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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