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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7:00:17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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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2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青海省创建金融生态县实施方案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一○年十月)

  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基础和环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06〕11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精神,通过全面建设“金融生态县”来推动我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努力把我省建设成青藏高原金融发展的繁荣区、金融生态环境的优质区和金融运行的安全区,结合我省县域金融服务推进工作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金融生态县建设的重要意义

  金融生态是指金融存在发展和运行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包括:法律制度、行政体制、企业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中介服务体系、银政企关系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政策环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信用青海、和谐青海”建设的重要举措,开展金融生态县建设活动是全面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开展金融生态县建设活动,有利于完善县域金融市场体系,有利于县域金融功能的正常发挥,有利于县域吸引资金注入和金融机构入驻,有利于提高全省金融整体竞争力、确保全省金融安全和提高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开展金融生态县建设活动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县域金融服务推进工作、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起形成良性互动,构成“三位一体”的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对推动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及目标围绕

  把青海建设成为“政策环境更加规范、信用环境更加良好、法制环境更加完善、金融环境更加稳健、服务环境更加和谐”的金融生态良好区,以金融生态县(市)(以下简称“金融生态县”)为抓手,积极开展金融生态县创建活动,为优化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奠定坚实基础。总体目标:从2010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使全省金融生态县优良率达到60%以上,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五级分类)在6%以下。

  三、主要任务及活动安排

  (一)试点阶段(2010年)

  1.工作目标:启动“金融生态县”创建试点工作,探索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模式,积累经验,营造氛围。

  2.主要任务:全省各州、地选择1—2个县进行“金融生态县”创建试点。试点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各州地市确定的试点县名单请于2010年11月底前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06〕118号)及本实施方案,制定《创建金融生态县活动方案》,明确创建要求和量化标准。同时,要参照《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办法》制定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考核办法,并注重把社会对金融的认知度、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列入考核内容。以上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3.主要活动:

  (1)开展信用创建活动。一是继续稳步推进信用村、乡(镇)建设,对达标信用村、乡(镇)做好复查工作。创建工作由各县(市)政府明确参创乡镇负责实施,复查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二是加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将农户信用评分结果与贷款发放结合起来,形成“公司+农户+征信+信贷”的运作模式,为农户贷款、企业融资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三是继续开展信用企业评选活动,由各地人民银行会同银监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四是加大信用社区创建力度。积极推广“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模式,努力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由各县(市)政府落实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2)开展总结评选活动。2011年3月,各州、地对创建“金融生态县”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严格按照金融生态县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达标评选,评选结果于2011年4月底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3)举办金融生态县现场观摩。各地在认真总结金融生态县创建经验基础上,选择工作富有特色、成效较为明显的金融生态县组织现场观摩。(4)开展金融生态宣传月活动。每年10月作为全省金融生态宣传月。各县(市)政府牵头各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信用的宣传。地方党政各级领导要成为社会信用宣传的直接倡导者和号召者,要把宣传金融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县域企业、农户和社会公众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营造良好氛围,共建“金融生态”。

  (二)推广阶段(2011—2012)

  1.工作目标:全面推开“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全省金融生态县达标面达到50%以上,上年度达标单位中的60%以上达到良好(即金融生态示范县标准),金融生态县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2.主要任务:

  (1)继续加强信用建设。做好已达标信用社区和信用村、乡(镇)巩固提高工作,尚未达标的社区和村、乡(镇),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创建目标,加快创建步伐。

  (2)加快金融、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综合运用法律、经济、金融、宣传等手段,建立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联合惩戒机制和对守信企业的奖励机制,由金融部门提出金融失信企业名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制定制裁措施,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方式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进行曝光,提高其继续失信的机会成本。

  (3)规范发展中介机构。各地要完善中介机构的市场化服务职能,发挥中介机构在金融与企业信贷中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快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组建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推动建立由政府出资、农业龙头企业参股的商业性农业担保公司,推动建立以农村经济主体为对象的“公司+农户”、“协会+农户”等农村担保中介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乡镇级担保基金。定期召开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协调会议,畅通合作渠道。到2011年,各地建立比较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4)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重点加强金融债权维护,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良好金融秩序。金融涉诉案件涉及到金融债权维护工作的,由各地法院为主负责;企业改制涉及到金融债权维护工作的,由各地政府经济部门为主负责;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的,由各地公安部门为主负责。

  (5)优化金融服务环境。着力加强金融部门自身建设,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先进金融文化建设,创新金融产品,树立金融业良好形象。

  3.主要活动:

  (1)开展诚信中介评选活动。各地要在2011年组织开展一次“诚信中介”评选活动,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通报。评选工作由各地人民银行会同财政、工商、经贸等部门负责实施。

  (2)开展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各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建立诚信企业“红名单”制度和诚信企业动态管理档案。评选工作由各地人民银行会同银监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3)开展宣传教育专题活动。各地要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专题组织一次金融知识、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宣传活动,宣传新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宣传活动由各地人民银行牵头,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参与。

  (4)开展金融秩序整治活动。2012年,在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中,组织开展一次金融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惩治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构建和谐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整治活动分别由青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深化阶段(2013年)

  1.工作目标:各地“金融生态县”达标面在70%以上,上年度达标单位中80%以上达到良好,金融生态建设总体目标基本实现。

  2主要任务:

  (1)优化政策环境。全面清理涉及金融行业的各类政策文件,支持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

  (2)优化信用环境。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初步形成,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逐步完善,农民“贷款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3)优化法制环境。保障执法、司法公正独立,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4)优化金融内生环境。法人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显著改善,内控水平全面提升;银行业资产质量明显提高,资本市场和保险功能作用进一步增强;金融秩序良好。此项工作由各州地市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3.主要活动:

  (1)举办“金融生态县”建设成果展。由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举办一次全省范围“金融生态县”建设成果展活动。

  (2)召开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表彰会。2013年底召开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全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表彰先进单位,部署下一阶段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任务,形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创建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保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顺利实施。金融生态县的创建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加强对“金融生态县”创建活动的宣传,多层次、全方位报道本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使创建工作深入人心,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目标管理。各地要将“金融生态县”建设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并纳入对各部门、各县(市)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与督查,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经费投入,保证资金到位,积极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五)开展评选活动。各地在每个阶段都要开展评选活动。评选标准分为达标和良好两个等次,良好“金融生态县”必须从达标单位中产生。评选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初审,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对外公布。

  附件:《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办法》




附件:

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强力推进全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客观评价各县金融生态创建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状况,不断增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实现地方经济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是青海省各县(含县级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主要是指青海省各县范围内金融部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金融部门内生环境的总称。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政策环境、社会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等要素。金融部门内生环境包括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健性、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及社会责任履行等要素。市辖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或组织)是指青海省各县域内全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第四条 金融生态县创建及考核工作由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金融生态县考核指标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金融外部环境与内在表现相结合。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通过金融运行得到具体体现,因此,既要评价金融外部环境,也要重视金融运行质量。

  (二)规范性与科学性相结合。评价指标中使用的指标和计算方法与国民经济核算、金融监管、金融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口径范围保持一致,以便对金融生态县各项指标值的统一收集、科学计量和评价。

  (三)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金融生态县评价指标的设定,力求覆盖面广,同时要兼顾操作性,尽量采用一些关键性指标。

  (四)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金融生态县考核指标值力求量化,同时加强定性评价。

  第六条 本考核办法设立一票否决性指标。一票否决性指标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当地经济金融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一)金融机构挤兑事件。挤兑事件包括储户挤兑银行存款和财险、寿险投保人大范围群体退保事件。

  (二)金融机构(或组织)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重大违规经营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性质极其恶劣,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是指金融机构内部发生百万元以上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

  (四)社会上发生非法金融活动,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并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事件。

  (五)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支付结算系统风险事件。

  (六)发生针对金融机构的群诉群访、静坐、游行示威等重大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公开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不能及时兑付,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八)其他严重影响地区金融稳定的事件。

  第七条 金融生态县考核指标共分三部分(见附1),实行百分制。当地政府推动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情况占32%;金融运行外部环境占30%;金融机构运行质量占38%。

  第八条 当地政府推动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金融生态县创建组织建设、考核机制建设、创建经费落实、创建活动推进、鼓励和扶持金融业发展政策落实、重大突发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推动金融债权维护、推进银企关系改善、抵押登记过户收费政策、企业信用建设等情况。

  第九条 金融外部环境的考核指标包括GDP增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金融机构案件执结率、金融机构执行案件标的额兑现率、信用农户覆盖率、企业逃废债落实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社会对金融生态认知度和金融服务满意度等。

  第十条 金融机构质量指标包括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透支央行款项次数、金融机构利润总额增长率、银行机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贷款增长率、保费收入增长率、保险深度、保险密度、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金融组织新设与展业、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金融机构案件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按年度对金融生态县创建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经严格考核,评选出“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生态示范县”和“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凡当年考核评分在80(含)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性事件发生的金融生态创建县,具备参评“金融生态达标县”资格;凡当年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性事件发生的金融生态达标县,具备参评“金融生态示范县”资格。对金融生态县创建措施得力、工作卓有成效、考核指标正向变化显著的,州地、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单位可评为“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金融生态县考核评价分自评、审核、认定和公示四个阶段。县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金融生态县创建进行自评,对符合金融生态县考核标准的向州地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需向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放征求意见书,经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抽查通过后,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省级金融机构发放征求意见书,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最终认定并公示;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授牌。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0日前,县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完成金融生态县自评和申报工作。12月底前,州、地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金融生态县进行审核(包括对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征求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向上申报。次年3月底前,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省级金融机构进行审核、抽查后,提请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最终认定“金融生态达标县”和“金融生态示范县”,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金融生态县申报要履行严格的程序,县级申报要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名义专门行文。县级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请授予“金融生态达标县”或“金融生态示范县”的请示文件;一票否决性指标所指事件发生情况、金融生态县创建考核表;定性指标得分依据(每一项均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或会议记录、工作台账等书面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分);问卷调查汇总表。各州、地申报材料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审查报告和向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以及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青海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由各州、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随金融生态县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最终评定。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六条 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媒体公示情况,及时提请省政府、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对被最终认定为“金融生态达标县”或“金融生态示范县”的县予以授牌表彰。

  第十七条 建立对“金融生态达标县”和“金融生态示范县”的持续监督机制。“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生态示范县”发生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情况,且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通报批评。“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生态示范县”发生一票否决性事件等重大影响区域金融稳定事件且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不力的,或抽查达不到“金融生态达标县”、“金融生态示范县”最低分值要求的,经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金融生态达标县”或“金融生态示范县”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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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规定(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5年1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控制市场价格总水平,保障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调控市场物价的需要,本着宽严适度、合理衔接的原则,全省暂定对附件中所列33个品种进行价格监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价格监审品种,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随着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省物价局可以适当调整监审品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 生产、经营本规定监审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如需要变动价格时,应主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调整意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第二章 监审方式
第五条 对下列居民生活最基本的必需品和服务项目,实行价格申报:
(一)粮油类:籼米、面粉(含国家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的),食用植物油,面条,米粉干;
(二)副食品类:牛奶、食盐、食糖、酱油、豆制品、奶粉;
(三)日用工业品类:洗衣粉、肥皂、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民用煤气、絮棉、棉毛衫裤、汗衫背心、灯泡;
(四)服务类:普通理发、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市内公共交通费、房租、自来水、商品房。
第六条 列入价格申报的品种需要调价的,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属国家定价的品种,由其价格权限部门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二)属市场调节价的品种,先由生产、经营者报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者向工商登记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三)食用植物油和市场调节价的籼米、面粉价格由生产、经营者按前项规定申报,经接受申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省辖市报省物价局审批,地区所在地城市报地区物价局审批,县一级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市场调节价的品种由生产、经营该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按前项规定
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申报品种、进货价格、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原因及出台时间等。
第八条 受理申报的物价部门应当在收到价格申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明确答复申报者;逾期未予答复的,申报者可自行调价。
第九条 对粳米、鸡蛋、猪肉、生猪、作业本等一般必需品和服务项目,实行价格备案。
第十条 列入价格备案的品种需要调价的,按下列程序备案:
(一)凡属国家定价的,价格权限部门应当在调价前10日将调价意见及有关资料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凡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生产、经营者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在调价前5日将调价意见及有关资料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者向工商登记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备案一般不予答复。但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物价部门可进行干预:
(一)一次提价幅度超过12%的;
(二)调价间隔时间在1个季度之内的;
(三)全年提价幅度累计超过36%的;
(四)调价理由不充分的;
(五)调价后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调价行为违背了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调价备案品种干预的意向,主要包括:不同意调价、推迟出台时间、缩小调价幅度等。上述干预意见,必须在收到调价备案报告之日起5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备案单位有权按期调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价格补贴。
第十三条 对列入监审范围的少数重要品种,根据控制市场价格总水平的需要实行差率控制,包括制定指导性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费用率和利润率,生产、经营者必须遵照执行。
差率控制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价格申报、价格备案配套进行双向控制。
第十四条 差率控制的品种,可视各个时期市场变化而调整。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差率的品种为:市场调节的籼米和面粉、面条、絮棉、米粉干、食糖、食油、洗衣粉、民用灯泡;市、县物价局制定差率的品种为:其他米、面制品、牛奶、酱油、猪肉、民用煤、豆制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差率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大路蔬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批发(零售)参考价或控制进销差率。
第十六条 在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临时性限价。各种限价措施,所辖范围内的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生产、经营者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章 监审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定期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行为的职权,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列入价格监审的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审价,重点审核生产、经营者执行价格申报、备案和执行差率等情况。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自觉执行、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经申报而擅自调整价格、差率、利润率、加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不能退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一项未申报品种处以2000元
以下罚款,但累计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经备案而擅自调整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不能退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一项未备案品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但累计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三条 不按规定执行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限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不能退还的,没收其超出限价的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申报、备案制度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检查或提供真实情况外,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物价检查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物价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试行规定》(赣府发〔1994〕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
| | | 价 格 监 审 方 式 |
序 | | |------------------------|
| | | | | 差 率 控 制 |
| 品 类 | 代表规格品 |价格|价格|------------------| 价 格 形 式
| | | | |进(厂)|批(厂)| | |
号 | | |申报|备案| | |利润率|加工费率|
| | | | |销差率 |零差率 | | |
--|------|---------|--|--|----|----|---|----|---------
一 |粮油类 | | | | | | | |
--|------|---------|--|--|----|----|---|----|---------
1 |面粉※ |富强粉 |√ | |√ |√ | | |批发、零售价
--|------|---------|--|--|----|----|---|----|---------
2 |籼米※ |各等级 |√ | |√ |√ | | |批发、零售价
--|------|---------|--|--|----|----|---|----|---------
3 |粳米※ |标一 | |√ | | | | |批发、零售价
--|------|---------|--|--|----|----|---|----|---------
|食用植物油 | | | | | | | |
4 | |各等级 |√ | |√ |√ | | |批发、零售价
|※ | | | | | | | |
--|------|---------|--|--|----|----|---|----|---------
5 |面条 |各等级 |√ | |√ |√ |√ |√ |出厂、批发、零售价
--|------|---------|--|--|----|----|---|----|---------
6 |米粉干 |各等级 |√ | |√ |√ |√ |√ |出厂、批发、零售价
--|------|---------|--|--|----|----|---|----|---------

二 |副食品类 | | | | | | | |
--|------|---------|--|--|----|----|---|----|---------
7 |鸡蛋※ |统货 | |√ | | | | |出场、批发、零售价
--|------|---------|--|--|----|----|---|----|---------
8 |牛奶※ | |√ | | |√ |√ |√ |出场、批发、零售价
--|------|---------|--|--|----|----|---|----|---------
9 |食盐△※ | |√ | | | | | |出厂、批发、零售价
--|------|---------|--|--|----|----|---|----|---------
10|食糖△※ | |√ | |√ |√ | | |出厂、批发、零售价
--|------|---------|--|--|----|----|---|----|---------
11|酱油※ |各等级 |√ | |√ |√ |√ |√ |出厂、批发、零售价
--|------|---------|--|--|----|----|---|----|---------
12|猪肉※ |统货及分部位 | |√ | | | | |批发、零售价
--|------|---------|--|--|----|----|---|----|---------
| |75公斤以上肥 | | | | | | |
13|生猪 | | |√ | | | | |国有企业收购价
| |猪 | | | | | | |
--|------|---------|--|--|----|----|---|----|---------
| |白豆腐、酱干、 | | | | | | |
14|豆制品 | |√ | | |√ | | |出厂、批发、零售价
| |油豆泡 | | | | | | |
--|------|---------|--|--|----|----|---|----|---------
| |英雄、培力牌 | | | | | | |
15|奶粉△ | |√ | |√ |√ | | |出厂、批发、零售价
| |454克袋装 | | | | | | |
--|------|---------|--|--|----|----|---|----|---------

|日用工业品 | | | | | | | |
三 | | | | | | | | |
|类 | | | | | | | |
--|------|---------|--|--|----|----|---|----|---------
16|洗衣粉※ | |√ | |√ |√ | | |出厂、批发、零售价
--|------|---------|--|--|----|----|---|----|---------
17|民用煤△※ |蜂窝煤、球煤 |√ | | | | | |出厂、批发、零售价
--|------|---------|--|--|----|----|---|----|---------
|计划外液化 | | | | | | | |
18| | |√ | |√ |√ | | |出厂、批发、零售价
|石油气△※ | | | | | | | |
--|------|---------|--|--|----|----|---|----|---------
|民用煤气△ | | | | | | | |
19| | |√ | | | | | |出厂、批发、零售价
|※ | | | | | | | |
--|------|---------|--|--|----|----|---|----|---------
|肥皂(含香 | | | | | | | |
20| |普通型 |√ | |√ |√ | | |出厂、批发、零售价
|皂) | | | | | | | |
------------------------------------------------------

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
| | | 价 格 监 审 方 式 |
序 | | |------------------------|
| | | | | 差 率 控 制 |
| 品 类 | 代表规格品 |价格|价格|------------------| 价 格 形 式
| | | | |进(厂)|批(厂)| | |
号 | | |申报|备案| | |利润率|加工费率|
| | | | |销差率 |零差率 | | |
--|------|---------|--|--|----|----|---|----|---------
| |(15-40W)普| | | | | | |
21|灯泡 | |√ | |√ | | | |出厂、零售价
| |通白炽灯 | | | | | | |
--|------|---------|--|--|----|----|---|----|---------
22|作业本 |中小学生用 | |√ | | | | |零售价
--|------|---------|--|--|----|----|---|----|---------
| |男、女90公分 | | | | | | |
23|棉毛衫裤 | |√ | | | | | |批发、零售价
| |(32支纱) | | | | | | |
--|------|---------|--|--|----|----|---|----|---------
| |男、女90公分 | | | | | | |
24|汗衫背心 | |√ | | | | | |批发、零售价
| |(32支纱) | | | | | | |
--|------|---------|--|--|----|----|---|----|---------
25|絮棉 | |√ | | | | | |出厂、批发价
--|------|---------|--|--|----|----|---|----|---------

四 |服务收费类 | | | | | | | |
--|------|---------|--|--|----|----|---|----|---------
| |住宅、非住宅租 | | | | | | |
26|房租△※ | |√ | | | | | |收费标准
| |金 | | | | | | |
--|------|---------|--|--|----|----|---|----|---------
27|自来水△※ | |√ | | | | | |收费标准
--|------|---------|--|--|----|----|---|----|---------
28|学杂费△※ | |√ | | | | | |收费标准
--|------|---------|--|--|----|----|---|----|---------
29|托儿费△※ | |√ | | | | | |收费标准
--|------|---------|--|--|----|----|---|----|---------
30|医疗费△※ | |√ | | | | | |收费标准
--|------|---------|--|--|----|----|---|----|---------
|市内公共交 | | | | | | | |
31| | |√ | | | | | |收费标准
|通△※ | | | | | | | |
--|------|---------|--|--|----|----|---|----|---------
32|理发 |普通 |√ | | | | | |收费标准
--|------|---------|--|--|----|----|---|----|---------
33|商品房△ |普通商品住宅 |√ | | | | | |销售价
------------------------------------------------------
注:1.纳入价格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共33项,其中:价格申报的28项,价格备案的5项。
2.凡商品和服务品类中,标有“※”符号的为国务院规定的监审项目,标有“△”符号的为国
家管理价格的品种。



1995年1月20日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应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从一起包工头失职案件说起

杨飞

张某系个体电焊包工头,2004年承包了某集体性质船舶修造厂的电焊车间,并与船厂签定了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上缴一定数量的承包费,该修造厂的所有电焊业务全部由张某承揽,电焊业务收费由张某和修船客户双方协商决定,因电焊操作而发生事故的,由张某负责。2004年7月某日,一柴油运输船因漏水进入该修造厂修理,厂长作为安全负责人,未按规定对该船进行严格检查,并查验有关允许修理的合格证件,即把焊接船舱的业务交由张某处理。张某和运输船船主商量好工钱后,亦未检查船舱是否有剩余柴油,即命令手下的4名焊工(两名无焊工操作证)上船动火操作。由于操作不慎,导致电焊火星溅入油舱而引发舱内油蒸汽爆炸,甲板开裂,造成2名焊工当场死亡,另3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
对本案中修造厂厂长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但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有不同观点。
一观点认为,张某独立承包了修造厂电焊业务,其与修造厂签定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张某与修造厂双方地位平等,故张某也就不属于修造厂的“职工”,他的包工队也不是“企业、事业单位”,所以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该罪。
另一观点认为,刑法134条中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该做广义理解,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中指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包括国营、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8年《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和1989年《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下称“两个《批复》”)中也有类似解释。可见,张某虽然是个体包工头,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结合其客观行为,应该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其一、不能用劳动关系来解释刑法中规定的“企业、事业职工”。“职工”不专指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享受各种劳保待遇的人,更不能以有无劳动合同来衡量是否有职工身份,从劳动法角度认识“职工”,将会使许多不规范用工单位的从业人员逃脱刑法制裁。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包括受委托、临时聘用人员,均应视为“职工”。本案中张某个人组织的电焊包工队,虽然从修造厂承包了电焊车间,在用人权等方面有一定自主性,但其所带领的电焊车间对外只能以修造厂的名义开展业务,“承包”只是企业内部采取的一种经营方式而已,并不改变张某属于该修造厂职工的性质。
其二、即使张某不是修造厂的职工,其个体包工头的身份仍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个体包工头能否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在现行法律依据上存在一定冲突,这是本案中暴露出另一个疑难问题。上述《联合通知》是针对1979年刑法114条(该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所做的解释,但现在已经被废止,而上述最高检的“两个《批复》”中均是在直接引用《联合通知》的前提下做的解释。按常理,既然引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两个《批复》”也应该视为废止,不再适用,但是《联合通知》虽然已经明令废止,而高检对“两个《批复》”却仍予以保留,而且早在1987年,最高检颁布了《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亦未废止),对此也与“两个《批复》”持相同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包括个体经营户等从业人员。从形式上看几个司法解释确实有冲突。但是,比较1997年刑法134条与1979年刑法11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其实质内容并无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精神,可以继续参照适用该《联合通知》。综上,个体包工头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在法律依据上应无障碍。
本案再次暴露出一个问题:现行刑法134条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确实存在范围过窄的问题,明显不适应目前经济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对大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包工头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未明确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这个问题早在1979年刑法适用期间就出现,为指导司法实践,“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了进一步明确,将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等纳入刑法规范,适应了实际需要,而刑法修订时却并没有采纳司法解释的合理成分,基本照搬了原法条。但在后来的司法解释清理中“两高”又尺度不同,存、废动作不一,解释的意图仍显得不够明朗。目前,既有依据认为原解释的内容仍可以参照适用,从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原解释又有越权解释之嫌,这必然引起司法人员认识上的混乱。
笔者认为,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目的就是为制裁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那么内容就应当与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范相衔接,现行《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该法,并把“职工”改称“从业人员”,这些规定涵盖面更广,提法更科学,完全可以满足目前的司法实践的需要,刑法应该吸收采纳。

杨飞 浙江-岱山-检察院
seek23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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