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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14:08  浏览:8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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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中小企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督促落实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中小企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为中小企业的创设、发展提供依据。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规范财务制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平等准入原则,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省的资源状况、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向,制定并定期发布创业指导项目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精深加工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科技含量高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当依法淘汰或者限期治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的创设,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遵循集聚发展和分类规范的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研发场地,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孵化和培育企业功能的创业场所。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利用和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经依法批准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设立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人才档案、职称评定、户籍管理、子女入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公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一)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安置失业人员、残疾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三)属于国家、省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中小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第十七条鼓励中小企业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增加技术创新投入,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实现技术进步。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等研究开发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协作关系,推进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以及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在税收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优惠。

  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可以适用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

  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利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辅导,为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服务。

  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可以享受专利专项资金的扶持。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加强信息、物流等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现代会展等发展,为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指导和服务。

  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建立、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交易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经济技术协作关系,引导大企业从中小企业选购配套件和零部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零配件委托给中小企业加工生产,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下列荣誉的中小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中国驰名商标;

  (二)江西省著名商标;

  (三)中国名牌产品以及国家免检和地理标识保护产品;

  (四)国家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

  (五)国家专利金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并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市场信息、展览展销、税收、报关通关、检验检疫、进出口信贷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拓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或者设立经营销售和研发服务网点。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进出口异常情况,为中小企业及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提供服务,保护产业安全。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生产和清洁生产;

  (八)国家规定扶持中小企业的其他事项。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信息,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财政资金扶持。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对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火炬计划项目,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创造有利的融资环境,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境内外上市等途径依法融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鼓励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多元投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三条鼓励各类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围;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通过与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合作等方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评级发布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络,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三十六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类培训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中小企业可以依法联合成立或者自愿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中小企业及其投资人的合法投资和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

  中小企业依法进行的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

  中小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干预中小企业自主经营的;

  (二)侵占、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小企业财产的;

  (三)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摊派或者要求赞助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服务;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或者考核的;

  (五)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的;

  (七)截留、私分或者挪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

  (八)接到中小企业投诉、举报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九)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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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核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建质安函[2004]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要求,我部负责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经商国资委,我部将对你单位是否归属建筑类企业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认真填写附件后于8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返回我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人:姚天玮、张 强

  联系电话:010-68393920;传真:010-68394101

  E-mail:yaotw@mail.cin.gov.cn

      zhangqiang@cein.gov.cn

  附件: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调查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调查表

总公司名称 注册地
总公司类别   □ 建筑施工企业   □ 非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名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_名
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共计_________家,其中涉及建筑施工企业_________家
涉及建筑施工的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1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2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3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4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备注:1.本表“三类人员”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本表子公司范围仅为总公司下的一级子公司。

   3.本表如不够,可另附页。

 填写人: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决议

共青团中央


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决议
(1981年8月15日通过)



(一)

  中国少年先锋队建立三十二年来,在党的亲切关怀下,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少年儿童运动的光荣传统,促进了一代又一代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少先队已经成为我国各族少年儿童向往的组织,红领巾在鼓舞着他们不断前进。

  少先队虽然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到严重破坏,但在粉碎“四人帮”后,共青团十届一中全会决定恢复少先队的名称以来,共青团组织根据党在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逐步加强了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贯彻了“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方针,队的组织日益发展壮大,现在全国已有少先队员九千万;通过开展队的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少年儿童受到了生动具体的教育;全国已经建立了一支二百四十多万人的辅导员队伍,经过培养训练,他们具备了一定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理论研究工作开始受到重视,少先队工作学会在这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总之,经过全团和广大辅导员的努力,少先队工作已经开始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

(二)

  我们党历来关怀和重视对下一代的培养教育。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党中央对少年儿童工作作了一系列极为重要的指示,并相应地采取了一些重大措施。中央指出:做好少年儿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培养教育好下一代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加强和做好这项工作,全面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要引导少年儿童立志成为有共产主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为人民、为祖国、为人类作贡献,勤劳勇敢的一代新人;培养教育少年儿童的工作由妇联牵头,所有原来承担这项工作的有关部门均应各自负责,切实做好分工承担的工作;要重视少年儿童工作者的培养训练,提高他们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大力加强少先队工作,建设一支优秀的辅导员队伍,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

  党中央的这些重要指示,指明了少年儿童工作和少先队工作的方向,为共青团带领好少先队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也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领导好少先队是党赋予共青团的光荣任务,是团的优良传统。少先队工作在团的整个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今天的少先队员,将有一大批是明天的共青团员,把这项打基础的工作搞好了,必将对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各级团委必须切实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检查,做到组织落实、计划落实、措施落实。

  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及省辖市团委应尽快设立少年部。少年部既是团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少先队的领导机关。要选派优秀干部做少先队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专职专用。要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创造各种条件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各级团校要把轮训少年工作干部和辅导员骨干,列入培训计划。

  少年宫、少年之家是少年儿童的校外教育机构,是组织他们校外生活的重要阵地。共青团要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领导,进一步端正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方向。少年宫、少年之家要在向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坚持阵地活动与指导基层活动结合、重点培养与普及活动结合、小组活动与开展群众工作结合的原则。

  《中国少年报》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的机关报,《辅导员》杂志是团中央指导少先队工作的刊物,要加强领导,不断提高质量;共青团要协助有关方面,努力办好地方少年儿童报刊。要充分发挥这些报刊指导少先队活动和少年儿童生活的作用。团报、团刊要加强少先队工作、少年儿童工作的宣传报道。

  各行业的基层团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本单位的有利条件,从各方面关心和支持少先队工作。要发动和教育团员、青年为弟弟妹妹做好事,做他们的表率。

(三)

  少先队辅导员是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直接担负带领少先队的任务。建设好一支又红又专的辅导员队伍,是搞好少先队工作的关键。

  共青团要积极争取教育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做好聘请辅导员的工作,争取每个农村人民公社配备一名少先队总辅导员,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团中央和教育部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配备好大队辅导员,保持这支队伍的稳定性。同时,各条战线的共青团组织要为少先队选派和聘请校外辅导员。

  各级团委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辅导员进行集中的和经常性的培养训练;还应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生活上关心辅导员,尽可能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尤其要结合辅导员的实际,引导他们热爱少先队工作,增强责任感、光荣感。为了提高辅导员的政治地位,鼓励他们为红领巾事业献身,要建立表彰、奖励优秀辅导员的制度。

(四)

  “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是少先队组织发展工作必须遵循的方针。这是党对共青团的要求,是团结教育广大少年儿童的需要,也符合少年儿童的心愿。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少先队组织发展缓慢,队员在适龄少年儿童中的比例将近一半,农村有一些学校至今尚未建立少先队组织。这种状况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少年儿童渴望戴上红领巾的迫切要求。

  我们应该看到,少先队是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它的任务是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一代,引导他们向先锋学习;它对少年儿童的吸引力和教育作用,是通过自己特有的组织形式、丰富多彩的活动和队员当家作主的集体生活来体现的。“吸收进来”是少先队进行教育的前提,“组织起来”是“活跃起来”的基础;队组织越是发展壮大,它的作用也就越加显著。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消除疑虑,尽快实现“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要求。凡是尚未建队的学校,团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把少先队组织建立起来。今后,少先队组织的发展工作,要在小学一年级新生中集中一段时间进行队章教育,在他们有了入队要求、履行入队手续后,选择有教育意义的节日,集体宣誓入队,做到在一年级即把全体适龄儿童组织起来。同时,还要着手在校外少年儿童比较集中的农村和城镇,进行建立少先队的试点工作。

(五)

  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是少先队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根本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活动,就没有教育;没有活动,就没有少先队。

  几年来,少先队开展了“我们爱科学”、“可爱祖国”远足、“大种蓖麻支援四化”、“人人争戴新风尚小红花”等活动,对少年儿童进行了革命理想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和热爱科学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从全国的情况看,少先队的活动日趋活跃。但是,发展还很不平衡,尤其是一部分农村和中学在这方面还比较薄弱。全团必须尽最大努力,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以“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内容,带领少先队开展各种活动。

  根据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的精神,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少先队的思想教育工作。当前,在深入开展“学雷锋、树新风”、“五讲四美”活动中,要着重向少年儿童进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教育,使他们懂得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的道理,从小就要听党的话,永远跟党走。把这方面的教育抓好了,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就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强大的推动力量。同时,要继续加强少年儿童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和劳动教育。

  少先队的思想工作,要坚持正面教育,循循善诱;要从少年儿童的接受能力和知识水平出发,注意教育的形象化、具体化;要结合少年儿童的思想、学习、生活实际,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要把教育渗透到少先队的各项活动中。

  要关心少年儿童的全面成长,引导他们学好文化科学知识,锻炼健壮的体魄。过去,少先队在这方面开展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动,要继续坚持下去。

  形势很好,任重道远。全团要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旗帜,在党的领导下,为少先队工作的蓬勃发展,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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