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44:42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2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发〔2006〕24号)精神,进一步拓宽中小、非公企业融资渠道,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上市公司,鼓励、支持中小、非公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自己,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和培育目标

  (一)指导原则:按照“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运作、强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广泛调动有关专业机构和中小、非公企业的积极性,合力推进重点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二)培育目标:2008年—2012年间,每年重点培育20户左右中小、非公企业,力争到2012年全省实现境内外上市20户左右,平均每年上市4户,首发募集资金80亿元以上。通过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小、非公企业对现代企业制度及资本市场的认识,推动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全面提升我省非公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二、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选择确定

  (三)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基本条件

  1.初步达到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事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有色金属、磷化工、生物资源开发、装备制造、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农特产品加工、旅游、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企业;省内行业龙头企业。

  3.销售(经营)收入及实现利润稳定增长,且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统计报表无虚报记载。

  4.具有一定持续赢利能力和较高的成长性。

  5.管理团队素质较好,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6.近3年内有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7.企业环境保护符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填报由省经委编制的《云南省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表》,由企业所在地经委初审备案后,报省经委筛选确定。被确认为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可享受企业上市培育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应做的主要工作

  1.制定上市计划和方案,明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并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抓紧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监督制约制衡机制。

  3.选择确定具有资质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

  4.每季度至少向省经委书面报告1次上市工作的有关进展情况。

  三、培育工作主要内容

  (六)对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上市培育重点企业档案库,掌握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跟踪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工作进展情况,达不到条件或取消上市计划的予以剔除;符合条件但未列为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应及时递补。

  (七)大力开展企业上市培训。一是开展普及性培训,每年组织企业进行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普及培训,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引导企业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规范化运作。二是开展针对性培训,按照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举办针对性较强的学习、培训、考察、座谈等活动,引导企业有步骤、分重点地推进上市工作。

  (八)积极为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对确定为上市培育重点的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分工负责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九)增进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据企业上市需求,积极联系有关证券、会计、法律、评估、投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机构,采取座谈、联谊、网上咨询等形式,搭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对话平台,为中小、非公企业寻求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和开展上市工作提供便利。

  四、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十)实行上市费用补助及奖励。由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对以下上市培育重点企业进行补助和奖励:

  1.境内上市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企业可向省经委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补助60万元—100万元。

  2.境外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由当地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企业可向省经委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补助50万元—80万元。

  3.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云南省后在云南纳税的企业,企业可向省经委提出上市费用补助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补助50万元。

  4.对实现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经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给予1次性奖励100万元—150万元。

  (十一)给予项目推进、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的重点扶持

  1.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中心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项目贴息、资金补助等;对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煤、电、油、运等困难,给予优先解决。

  2.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供地手续。

  (十二)实行适当税费优惠政策

  1.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历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

  2.上市培育重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进一步规范而需补交的税、费,属地方留成部分的,同级人民政府可视企业上市进度,通过适当途径分步返还给企业。

  3.已完成辅导的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可先行办理,该证照名下的权利,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不得进行担保抵押、转让或其他形式处分。

  五、切实加强上市培育工作的领导服务

  (十三)建立中小、非公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或现场办公会,集中协调解决,以促进企业加快上市进程。

  (十四)加强协调服务。全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为省经委,省财政、证监、国土、劳保、工商、税务、环保、国资、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搞好服务引导,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涉及企业上市的有关部门还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股权结构重组和公司登记、设立,上市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用地、环保等审批环节,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积极为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的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服务。要根据我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确定所在地企业的上市工作目标。凡有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所在地经委,要确定专人负责,抓好督促、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帮助其加快上市进程。各地要积极做好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筛选、上报工作,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支持更多的企业走上市发展之路。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措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批转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全国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报来的《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继续保持好的势头,社会稳定、人心安定。但是,通货膨胀的形势依然严峻,物价上涨幅度还比较高,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是顺利推进改革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
必要条件,是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各级政府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最近,国务院已发出《关于今年下半年各级政府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1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物价工作的方针,继续保持宏观调控的必要力度,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严格执行信贷计划,抓
好农业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特别是要抓好淡季蔬菜和生猪的生产,搞好调运和储备,保证市场供应。要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对粮、油、肉、蛋、菜等主要品种,应该制定比较具体的、可操作的价格监审办法,继续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要进一步大力开展物价监
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发挥新闻媒介监督与群众监督的作用,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安定人民生活。

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国家计委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以及全国总工会组成了全国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并从3月初开始,组织6个物价大检查
工作组,先后赴29个省(区、市)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抽调干部7.2万人,组成1.8万多个检查组,共同开展了全国物价大检查工作。
经过近5个月的工作,全国物价大检查已告一段落,现将检查情况及今后的工作建议报告如下:
一、物价大检查的主要成效
(一)提高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价格必须进行调控管理的认识。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一些同志产生了误解,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工作可有可无,价格改革就是放开价格、放开价格就无需管理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价格失控、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在这次大检查中,我们会同宣传部门,开展了以深化改革、加强调控、
推动市场健康发育为基调的舆论宣传,阐明中央的指导方针,强调对市场价格不能放任自流,依靠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完善的价格调控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宣传教育既为开展物价大检查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也是对十四届三中全会决
定中有关市场、价格和宏观调控内容的一次普及教育。
(二)推动了国家制定的各项价格调控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资金规模32.3亿元;26个省(区、市)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时,补充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增加了蔬菜、药品、商品住宅、理
发、洗澡等若干个监审品种;明码标价制度在国有、集体零售商业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普及,私营企业和固定摊贩实行明码标价的情况有明显好转。上海市率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查处经营娱乐业、饮食业、衣着类和机电类商品

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深圳市对蔬菜和猪肉放开批发,对零售环节实行差率控制,既保证了经营者有合理盈利,又保持了蔬菜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
(三)配合和推动了粮价改革及其他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这次物价大检查,正赶上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相继出台。检查组紧密配合中心任务,督促和帮助地方贯彻落实石油系列产品和粮食价格改革方案,大力查处借改革之机乱涨价的行为,制止层层加码、搭车涨价,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特别是在粮食价格改革方案
实施后,检查组同地方的同志一起监管粮食市场,组织力量检查市场物价,处理乱涨价行为,为这项重大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环境。
(四)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案件,乱涨价、乱收费的势头有所遏制。
各地按照大检查确定的品种范围,对粮食、棉花、化肥、农村用电、成品油、钢材等重点品种及收费项目实施了重点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据不完全统计,3月10日到6月30日,全国共查出各类价格违法案件23.6万件,查出非法所得7.54亿元,其中,涉及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案件
11.4万件,重要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案件1.3万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案件1.1万件,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案件3.2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案件2.7万件。到目前为止,对上述查出的案件已处理18.7万件,实行经济制裁3.17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洪涝灾害后某些商品和服务价格暴涨的问题,采
取严厉措施,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惩处了趁火打劫、欺诈群众的不法行为,安定了灾区人民生活。
(五)全面推进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促进了生产经营者加强对价格的管理。
根据中宣部和国家计委对物价大检查宣传工作的要求,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都对物价大检查和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工作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其强度、覆盖面和宣传效果都是过去少有的。各地在宣传先进典型的同时,还选择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
近2000起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发挥了舆论的监督导向作用,推动了企业自查自纠的深入开展。
各地还注重发挥职工、街道(乡镇)群众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加物价大检查。凡是群众监督搞得好的地方,物价管理工作都有明显成效。一些工商企业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主动规范自身的定价行为。北京市地安门副食商场等全国100家执行物价、计量政策法规? 罴训ノ唬⒊隽吮3质谐∥锛畚榷ǖ某槭椋槿蟹⒒庸猩桃翟谑谐∩系闹鞯甲饔茫榷ㄊ谐∥锛郏种萍倜拔绷由唐贰? 随着物价大检查的开展,以及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物价总水平上涨过猛的势头已开始趋缓。
二、当前物价方面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通货膨胀形势还比较严峻,物价上涨幅度仍居高难下。
据统计,今年1—6月份全国零售物价总水平比去年同期上涨19.8%,是改革以来少有的高峰期。物价上涨的特点,一是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主要收费项目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多;二是城乡价格同步上涨,1—6月份全国城市商品零售价格上涨19.7%,农村上涨19.9%,农村价格涨? 顺鞘校馐枪ド儆械模蝗亲罱锛壅欠鱿址吹?月份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20%,涨幅比5月份高出1.1个百分点。
据分析,下半年全国物价涨势总的会逐步趋缓,但是价格总水平仍将保持在较高价位上。这是因为:
1.需求拉动仍然强劲。一些地方、部门仍在盲目上项目、铺摊子,追求不切实际的发展速度;同时,消费基金失控的状况还未得到有效抑制。
2.成本推动价格上涨的压力仍然较大。近几年国家陆续调整了不少基础产品、基础设施价格,增加了下游产品成本。
3.自发涨价的力度加大。今年上半年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许多地方推迟了原定出台的提价项目,企望在物价大检查告一段落后,再通过提价转嫁负担;粮价改革的连锁反应,特别是对肉蛋等相关产品的影响,也还有一个滞后过程。因此,预计今后一个时期内,大
多数放开价格的商品,自发涨价的力度将会加大。
4.由于今年水旱灾害比较严重,有些受灾省(区)粮食、猪肉、蔬菜价格已出现明显上涨势头。
以上这些情况,反映了物价形势的严峻,我们决不能有半点疏忽大意,必须高度重视,要从各方面采取措施,做好抑制通货膨胀工作。
(二)少数地方对价格调控管理重视不够,抑制通货膨胀工作抓得不实。
有些同志把抑制通货膨胀、加强价格管理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认为只要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了,物价多涨点没关系;认为价格放开以后物价工作无足轻重,削弱了物价管理,放松了价格监督检查。有的地方认为控制物价吃亏,放开价格占便宜,担心把物价指数管低了,地方
财政要拿补贴,影响本地经济发展;把控制物价的责任推给中央,认为对放开价格的宏观调控,要由中央采取措施,地方“管不了,管不好,没法管”。有些同志比较重视抓基本建设,不重视抓市场建设;重视抓商品生产,不重视价格管理,对某些重要商品价格放任自流。在这些错误认识
的影响下,少数地方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抓得不力,落实不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下发5个月来,至今仍有个别省(区、市)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少数省(区、市)没有落实粮食风险基金;明码标价还有空白点;个别地方对物价大检查只作? 艘话阈缘拇锊渴穑ぷ鞒尚Р淮蟆? (三)流通秩序、价格秩序混乱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些地方越权出台铁路、港口、机场建设附加费;一些化肥、钢材生产企业高价出售产品;少数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带头抢购、转手倒卖、抬高销价、买卖大号;有的工商企业联手垄断价格;医疗、教育、邮电、农村电力的乱收费屡禁不止;蔬菜、药品等部分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中间
环节价差过大;餐饮和服装等行业中欺诈宰客、牟取暴利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经济秩序。
(四)价格立法滞后,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检查手段薄弱。
在大多数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以后,国家对价格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特别是对垄断、欺诈和牟取暴利等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物价检查手段薄弱,缺乏强制措施,查处案件的难度比较大。物价大检查期间,发生了数十起检
查人员执行公务被围攻、殴打事件。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处罚单位多,追究个人责任少;实行经济制裁多,行政、法律处罚少,因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继续抑制通货膨胀,切实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根据这次检查的情况,领导小组建议: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工作的总方针,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动员和组织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协调行动,做好抑制通货膨胀工作。今年下半年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再出台新的提价项目,以切实保持市
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维护群众利益。
(一)继续坚决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加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清醒地认识到通货膨胀的危害性,提高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各项决策的自觉性。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通货膨胀特别是高通货膨胀的危害极大,一是使价格信号失真,误导资源配置;二是助长投机行为,加剧
分配不公;三是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发展;四是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安定。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通货膨胀无害论”。
当前,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仍然是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是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都要按这个要求统一思想,增强全局观念。要继续落实各项宏观调控措施,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抑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继续把好信
贷投放和货币发行两个闸门;抓好农业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特别要抓好淡季蔬菜和生猪生产,搞好调运,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副食品价格。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物价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及时进行研究和决策。要把控制物价的成效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真正落到实处。要稳定各级政府物价机构和队伍,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检查手段,更好地发挥物价部门的职能作
用。
(二)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保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稳定。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逐步强化价格调控手段。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整顿流通秩序,发挥国有商贸企业在市场上的主导作用。要抓紧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定切实措施,稳定“菜篮子”、“米袋子”、“火炉子”
价格。
各地要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制定切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特别是对粮、油、肉、蛋、菜等主要品种制定出比较具体的、可操作的价格监审办法,强化对“菜篮子”价格的调控手段。根据若干地区的经验,稳定肉蛋菜等重要
副食品的价格,一要建立可靠的肉蛋菜生产基地,掌握比较稳定、充足的货源,增加供给能力;二要加强市场建设,要有规模适中的批发市场和布局合理的零售市场,大中城市的肉蛋菜批发、零售市场建设应纳入规划,增加投入,在经营上既要鼓励多渠道,又要发挥国有商业主渠道作用,
要对外地货源开放市场;三要有灵活、适度的管理,注意综合运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差率控制、公布参考价等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加强和改善对“菜篮子”价格的调控管理。同时要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价格、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

(三)严格控制粮价改革的连锁反应。
为了确保粮价改革达到预期目的,防止相关产品价格过度上涨,必须继续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对直接受粮食提价影响的粮食复制品、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饮食品,对间接受粮食提价影响的饲料、肉、禽、蛋、菜、水果、水产品及其他主副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民用燃料的价格,一律不准
乘机乱涨价。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职工群众物价监督组织要继续认真检查市场物价,严肃查处短斤少两、掺杂使假等变相涨价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四)加快价格立法进程。
国家计委已拟订了《关于制止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报经国务院审定后将立即实施。为了巩固这次全国物价大检查的成果,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国家计委正在起草《关于价格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同时在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价格法
》。要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一些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规、规章。
(五)抓好经常性价格监督检查。
全国物价大检查工作虽已告一段落,但经常性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加强。特别是尚未完成粮食、棉花、化肥、农村用电、成品油、钢材等重点品种价格检查的地区,要继续抓紧抓好,不能仓促收场;重点品种价格检查已基本完成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其他重要商品和
服务价格的检查,并抓好价格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为了巩固物价大检查的工作成果,继续做好抑制通货膨胀工作,建议将以上报告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4年8月31日

民政部关于成立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成立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关于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4〕48号),我部决定成立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该中心为部直属事业单位(相当正局级),核定事业编制25人。
该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编办《关于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4〕48号),结合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发展状况,制定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民政部有关规定,承担地方委托予以保值增殖基金的运营管理工作。
(三)根据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系统管理的政策及规定,承担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完成民政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人事处):负责综合协调“中心”各部门工作;制定有关事业发展规划;分配、管理“中心”各项事业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公文核稿、登记、运转及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及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基金管理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购买有关证券、存款等具体事务;负责经办基金的银行存款往来业务,经办与地方在基金管理中的财务会计往来业务,及时开具债据,按期返还本金及利息;负责处理地方在基金业务中的委托事宜。
(三)技术服务部:负责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及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承担计算机管理软、硬件的系统维护,负责相应的技术保障与技术咨询;承担计算机管理系统升级换代的设备选型和技术保障。
(四)实业发展部:组织社会保险实业开发,举办相应的经济实体。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部核定“中心”事业编制25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部室领导职数8名。
“中心”正、副主任由部里任命;中层领导实行聘任制,由中心主任聘任,报人教司备案。



1994年12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