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民航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51:32  浏览:9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民航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民航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733号)


各地区管理局、空管局、西藏区局、监管办,运输航空(集团)公司,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各省(市、区)机场机关公司,院校: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民航全系统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和不怕牺牲、联系作战的精神,迅速主动地组织干部职工到抗震救灾斗争中,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统筹兼顾、提前预想、靠前准备、以最快速度恢复了地震破坏的设施设备,出动航班2500多架次,疏散灾区积压旅客6万多人,运送救灾物资3165吨;调集130多架飞机运送部队、武警、消防和医疗救护等人员近3.5万人;调集30多架直升机执行空投物资和运送伤员等救灾任务,有力地保障了国家抗震救灾空中生命线的畅通。

民航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抗震救灾斗争中所做的各项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2008 年5 月18 日,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亲临民航局检查、指导民航抗震救灾工作,慰问民航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张副总理充分肯定民航战线干部职工在抗震救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并对全系统干部职工表示亲切慰问和衷心感谢。他指出,关键时刻最锻炼人、最教育人,关键时刻考验各级领导班子、考验干部素质、考验队伍作风。民航系统经受住了考验,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民航局的班子是坚强有力的,民航队伍是过得硬的、靠得住的、关键时刻用得上的。张副总理要求全民航再接再厉,为抗震救灾提供安全可靠的空中运输服务,为抗震救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极大地鼓舞了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斗志和热情,张副总理对民航工作的肯定是对我们继续做好各项工作的鞭策,全系统一定要戒骄戒躁,认真学习领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确保有序、有力、有效地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姿态、更严格的要求,继续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航空运输服务。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正处在关键时期,一定要防止松懈和自满情绪。
第二,确保救灾运输安全和正常航空运输安全。要严格按规章办事,防止人为降低标准。各地监管办要切实加强现场监管,严格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继续坚持积极主动、靠前服务。超前预想、超前准备、超前保障,认真做好相关各项保障工作。机场、空管、油料等保障服务单位要及时满足抗震救灾的各项需求。灾区基地航空公司要及早改装飞机和设备,为伤员外运做好准备。
第四,正确处理抗震救灾运输任务和正常航空运输之间的关系。要继续坚持抗震救灾航空运输任务优先的原则,同时兼顾好正常航班运输。特别是在灾区,要充分利用运力,科学有序地安排好救灾和航班运输。
第五,进一步协调好民航与部队、地方及民航系统各单位之间的关系。要加强与军方管制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航空安全。要顾全大局,密切合作,互相支援,协同一致做好抗震救灾航空运输保障的各项工作。
第六,切实做好抗震救灾一线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要更可靠、更充分地保障一线人员的食宿、医疗。同时,合理安排人员轮岗,防止疲劳作业和超负荷运转。
当前,抗震救灾和航空运输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下一步还有灾后重建的工作,希望民航全系统各单位及干部职工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寄予的厚望,再接再厉,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更加迅速的行动、更加紧密的配合,克服困难,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全力以赴地支援抗震救灾,为抗震救灾提供安全可靠的空中运输服务,为夺取抗震救灾的最后胜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5]10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管辖范围,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由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案件,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下列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一)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且案情复杂的案件;

(二)上级机关确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三)认为确需由本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受移送案件依照本办法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发生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也可以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接受指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第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案件,根据情况认为确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书面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条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涉及外省市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5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查处过程中,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由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外省市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协查函,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卫生检疫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紧急通知

质检总局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民航总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卫生检疫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交通、卫生、公安(厅、局),宁波、厦门、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海关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12月27日,卫生部通报广州市发现我国今冬以来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疑似病例。为加强国内交通和口岸卫生检疫,防止疫情扩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的交通畅通和物资运输以及春运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正常的交通和口岸出入境秩序,现就继续加强卫生检疫,预防控制非典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铁道、交通、民航、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关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吴仪副总理10月9日在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国竟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加强国内交通和口岸卫生检疫,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非典疫情通过交通工具和口岸传播与扩散。
二、加强国内机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和口岸的卫生检疫,严格执行《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公共交通等侯室卫生标准》,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通风换气、消毒等措施,保持上述场所的青洁卫生安全。对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要按规定实施严格的消毒和卫生处理,防止污染。
三、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力度,严格执行口岸防治非典卫生检疫八项制度,即: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病人控制、消毒通风、疫情报告、自身防护、宣传教育制度。
四、对旅客腋下体温高于38摄氏度并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120指定的救护车送至规定的医院诊治。
五、在国内机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及其等侯室和口岸发现非现疑似病人,按照卫生部《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和《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办理。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和疫情报告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加强部门间的疫情通报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疫情。

质检总局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民航总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