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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5:13  浏览:8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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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7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指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以下简称救治经费)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保证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救治经费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市民政局应加强对救治经费的管理,确保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五条 救治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期间的基本伙食费;

(二)流浪乞讨病人的床位费、陪护费;

(三)流浪乞讨病人的检查费用;

(四)流浪乞讨病人的药品费用;

(五)流浪乞讨病人的诊疗费用;

(六)其他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救治费用标准的确定: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要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和诊疗目录的规定实施救治,严禁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检查。

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应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救治费用的审核确认:

(一)基本伙食费、床位费、陪护费应以保证流浪乞讨病人基本需要为标准,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与市民政部门协商确定;

(二)检查、诊疗及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由市民政局按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关票据审核确认。

第八条 救治费用的结算:

(一)经甄别属救治对象的,按照先记帐,后结算的原则,每季度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出具介绍信等相关凭证,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二)经甄别不属于救治对象的,其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所对应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其医疗费用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四)流浪乞讨病人被送到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进行抢救的,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流浪乞讨病人先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送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相关费用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第九条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高度重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基础管理工作。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 

第十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救治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救治经费管理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并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专项资金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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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6]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健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是指在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和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方面形成的,已被证明有一定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指导作用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资料汇编、工具书、论文、调查报告、建议等成果。
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遵循科学、民主、公正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所需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下列等级:
(一)在理论上有重大学术价值,在全国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对本市改革发展稳定有重大指导意义和突出应用价值,被有关单位推荐采纳的,可获得一等奖;
(二)在理论上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对本市某一方面的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被有关单位推荐采纳的,可获得二等奖;
(三)在理论上有新意,在市内有一定的影响,对解决某一方面的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或对普及、宣传社会科学知识起到重要作用的,可获得三等奖。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特别奖和优秀奖。
第六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三年评奖一次。
宜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负责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奖:
(一)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三)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的;
(四)被有关单位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第八条 参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应当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市级社会科学类社团的会员经由所在社团申报;
(二)各县市区的作者经由市社科联委托的机构申报;
(三)市直单位的作者经由所在单位申报;
(四)其他作者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填写《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并提交研究成果及其利用证明。
同一作者在同一次评奖活动中,可以申报一项个人成果和一项集体成果。
第十条 申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属于评奖当年之前取得的研究成果。
凡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设立市社会科学界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
设立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社会科学界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终审。
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社科联进行资格审查;
(二)学术委员会进行初评;
(三)评审委员会终审评定。
第十三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初评和终审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成果经委员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对本人及亲属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在终审评定后7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6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裁决。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裁决异议不成立的,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加评奖的资格:
(一)著作权有争议,且诉讼或仲裁尚未终结的;
(二)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或有其他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
(四)参加评奖过程中以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谋取奖励的。
有前款(二)、(三)、(四)项情形之一且已授奖的,经评审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试行办法》(宜府发〔1995〕44号)同时废止。




印发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57号 印发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
第一条 为配合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全面、及时地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阅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现行文件的档案,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现行文件档案的查阅利用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现行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镇区等单位制发的,以及各单位收到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部门颁发的正在执行的非涉密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土地管理、拆迁补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水利建设、农林牧渔业管理; (二)金融保险、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经济贸易; (三)人事工作、职称评聘、劳动就业、劳资纠纷、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工资福利、房改政策; (四)社会治安、公安消防、司法、边检、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 (五)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市场管理、旅游管理; (六)妇女儿童、计生、民政工作; (七)侨务、统战、宗教、台湾事务有关政策; (八)企业转制、公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 (九)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接收(转发)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部门涉及(一)至(九)项内容的文件; (十一)人大、政府编制的公报、政报; (十二)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刊物等资料; (十三)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现行文件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自制发或接收现行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该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报送市档案馆。 对报送档案馆的现行文件若已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原报送单位应在文件修改或废止之日起30日内通知市档案馆,并重新向市档案馆报送经修订后的文本。 第六条 市档案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收集到的文件进行整理,建立检索目录体系和数据库,以便市民查阅。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持有效的证明文件,查阅利用市档案馆收集的现行文件。 第八条 各单位报送现行文件的工作情况纳入档案综合管理复检、档案工作评先的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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