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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防洪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42:47  浏览:9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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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防洪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4年6月8日发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防洪设施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适应特区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特区防洪设施管理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防洪设施的主管机关。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防洪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防洪设施包括:
  (一)特区内水库及其坝、闸、溢洪道(涵)附属设备等;
  (二)蓄滞洪区的坝、堤、涵、桥闸及其设备;
  (三)特区内的河流及其交流的河道、堤、水闸及其附属建筑物;
  (四)雨量站、水文站。

第三章 防洪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 防洪设施主管机关应经常组织对防洪设施进行检查、观察,掌握建筑物的使用情况,保证机械运行的完好。一经发现防洪建筑物有损坏,要立即组织抢修,确保防洪设施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其防洪效益。


  第六条 保持河道的畅通及涵闸的正常运作。对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洪设施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第七条 必须储备和保管好防洪抢险器材物质,做到专材专用。保证防洪抢险物资随调随到。


  第八条 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服从防洪的总本安排,统一规划,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营造防洪林和风景林。


  第九条 防洪设施主管机关必须注意收集、整理、积累有关雨情、水情、潮水等水文资料,进行水文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预防工作。


  第十条 防洪设施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管理养护好防洪设施。防洪设施主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确实可行的奖罚制度。

第四章 奖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防洪设施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毁树等危害防洪设施安全的;
  (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矿碴、炉碴、煤炭、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玻璃碎片、垃圾的;
  (三)未经防洪设备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在防洪设备保护范围内搭建工棚、房屋,堆放器材和杂物的;


  第十二条 对保护防洪设施有功者,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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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维护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秩序, 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取缔无照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非法活动, 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必须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 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运营证照和营业执照后, 方可经营。
二、未依法取得运营证照和营业执照擅自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 为非法经营, 一律取缔, 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 个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可当场制止;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 给予吊扣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或吊扣牌、照两次以上的, 给予吊销牌、照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无照经营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制止非法经营活动时, 公安交通警察在场的, 公安交通警察可当场扣留其驾驶证, 通知非法经营者按指定的时间、地点, 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 公安交通警察不在场的,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可暂扣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 在七日内移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处罚。出租汽车管理机
关并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无照经营论处。


( 二) 个人利用公有车辆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除按第( 一) 项规定处理外, 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所在单位有责任的, 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 三) 单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可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按第( 一) 项规定处理, 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非法经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本规定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和各级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实施。


四、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工作, 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91年4 月10日起施行。



1991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规范报关员报关行为,保证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登记,持有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

第三条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第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施记分考核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原则,对差错及差错责任界定不清的不予记分。

第五条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职能指导、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海关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记分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第六条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分:

(一)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有关项目填写不规范,海关退回责令更正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向海关要求修改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修改,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者由其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2分:

(一)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撤销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撤销,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二)海关人员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要求报关员向海关解释、说明情况、补充材料或者要求提交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的,海关告知后报关员拒不解释、说明、补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导致海关退回报关单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5分:

(一)报关员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导致海关撤销报关单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后,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因出口更换舱单除外),经海关同意且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的;

(三)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下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但影响海关统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

(一)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者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

第十一条 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

第十二条 因为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第十三条 报关员因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但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者注销手续的,已记分值在该记分周期内不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报关员报关时在同一次报为行为的不同通关环节,或者在非同一次报关行为中出现多次需要记分情况的,应当分别计算,并累加分值。但对于同一通关环节一次性出现多个填制不规范项目的,只按照1次记分,不累加分值。

第十六条 报关员被海关行政处罚需要记分的,处罚决定生效后予以记分。

第十七条 海关人员在记分时,应当将记分原因和记分分值以电子或者纸质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报关员。

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关员记分情况的查询方式。

报关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

第十八条 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 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 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报关员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岗位考核由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各海关应当结合本关实际,适时或者定期举办岗位考核。每次岗位考核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参加岗位考核的报关员,海关应当提前通知岗位考核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记分已达30分的报关员应当按照海关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岗位考核。

报关员记分已达30分,拒不参加考核的,直属海关可以将报关员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等情况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岗位考核内容为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报关员经岗位考核合格的, 可以向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记分项目均在《报关员记分对照表》(见附件)中列明,《报关员记分对照表》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并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

报关员记分对照表

顺序号 记分描述 备注
一、下列项目退单记1分,结关前改单记1分,结关后改单记5分,结关前删单记2分,结关后删单记5分:
01
进出口标志错误


02
进出口岸标志错误


03
装货港或目的港标志错误


04
运输工具及代码标志错误


05
提单或运单号标志错误


06
运输方式错误


07
企业性质错误


08
经营单位编号错误


09
收发货人地区错误


10
申报单位名称标志错误


11
合同号错误


12
征税比错误


13
起运地错误


14
贸易方式错误


15
集装箱个数标志错误


16
统计逻辑检查标志错误


17
征税逻辑检查标志错误


18
征免税性质标志错误


19
成交方式错误


20
结汇方式错误


21
运费错误


22
杂费错误


23
保险费错误


24
件数数量错误


25
毛重数量错误


26
净重数量错误


27
包装种类标志错误


28
许可证编号错误


29
海关监管的其他证件代码错误


30
合同手册备案号错误


31
减免税表备案号错误


32
许可证备案号错误


33
批文号错误


34
进出口日期错误


35
申报日期错误


36
商品项数错误


37
电子帐册成品版本号错误


38
抵押金错误


39
商品序号错误


40
商品编号错误


41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错误


42
原产地与消费地错误


43
商品项目序号错误


44
申报数量错误


45
申报计量单位错误


46
申报数量与法定数量关系错误


47
法定数量错误


48
第二数量错误


49
申报单价审核标志错误


50
成交币制错误


51
成交总价错误


52
用途标志错误


53
征减免税方式错误


54
税费标记错误


55
电子帐册标记错误


56
报关单与电子监管证件不符


二、下列项目按次记分:
57
未加盖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规范的,记1分

58
未按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由其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记1分

59
拒不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导致海关退单的记2分

60
自报关单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不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记5分



61
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记5分

62
将报关员证件出借使用或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记10分

63
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记10分

64
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

65
因为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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