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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49:54  浏览:9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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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9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规章 目录 公告

附件:

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

(含: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规章2件,国家环境保护局规章13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章37件,环境保护部规章10件,总计62件)

序号
规 章 名 称
制 定 机 关
文  号

1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环字〔1983〕483号

2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87)环放字第239号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 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89)环管字第201号

4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90)环管字第359号

5
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能源部
(91)环管字第050号

6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91)环监字第338号

7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7号

8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9号

9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

10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管〔1994〕140号

11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

12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

13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
环控[1996]204号

14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
环控〔1996〕629号

15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16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

17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18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
环发〔1999〕98号

19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20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1999〕246号

21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
环发〔1999〕278号

22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23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0〕85号

2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25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2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27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28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29
全国环保系统六条禁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0号

30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

31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

3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33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5号

3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3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36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3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3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

3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40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

41
环境信访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

42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43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

44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

45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46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47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

48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

49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防科工委令第44号

50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5号

51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6号

52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5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5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55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4号

5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57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58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

59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60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61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10号

6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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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监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梅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投资,总投资额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及技改项目;

(二)总投资额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工程项目标准,但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部门协查、条块结合、各方配合,做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重,防范和查纠并重、处理事项与处理责任人并重、纪律监督与效能监察并重,保证监督检查的落实并达到预期目的。

第六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做好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批;

2.是否对使用国债或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工程项目加强稽查、管理;

3.是否根据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自然条件制约致施工设计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不含办公楼及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投资计划、财政政策规定做好投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实际完成投资超出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投资10%的,是否责成建设单位办理调整投资计划手续;

2.是否对立项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时进行审查;

3.是否搞好对项目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

4.是否认真及时进行工程概预结算、决算和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查;

5.是否对财政部门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工程预决算审核实施检查监督;

6.是否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三)对项目建设及规划的监督检查:

1.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对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初步设计的审批和工程报建;

2.规划部门是否对符合条件的用地和工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部门是否按规定足额收缴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是否对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5.是否依照职权划分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6.是否审核施工合同和工程造价;

7.是否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8.是否对概算(预算)总投资超过发改部门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的,责成建设单位调整施工图设计或向发改部门重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工作。造价部门在审核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结算时,对结算投资额超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10%的,是否责成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调整投资计划手续;

9.是否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四)对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1.是否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审批;

2.是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项目用地管理的监督检查:

1.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审批;

2.是否对工程项目中的违规用地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管辖范围或权限做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工程报建的审批或上报;

2.是否按规定参与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3.是否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检查和督促;

4.是否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七)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1.是否按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做好工程前期准备,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搞假招标问题,是否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行为);

3.是否对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查;

4.是否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因自然灾害影响、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致投资超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投资10%时,办理调整投资计划手续(不含办公楼及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八)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是否尽到确保工程项目有良好的施工环境和秩序;

2.是否制止和处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索拿卡要等非法行为和阻碍工程顺利正常进行的行为;

3.是否服务和保障工程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察机关负责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组织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督查,对参与工程项目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受理单位、个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核实、查处违法违纪行为。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工程项目预防违法违纪工作;

(二)发改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或审核上报,并对工程项目进行稽查监督;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报建、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竣工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审查;

(四)规划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审批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审批、征地补偿、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委派财务总监,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预算调整、经济合同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以及资金拨付工作;检查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监督其资金调拨、使用、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财经法规予以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八)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工程预决算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同步审计;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依据相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积极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检查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情况;

(六)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监督检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有权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该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被监督检查单位执行整改意见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发改、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联合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必要时,监察部门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在研究招标文件及发布招标公告前向监察机关告知,以便监察机关视情况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预(结)算经过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按审计机关的最终审计报告结论(核减、核增数)执行。

第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自觉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向监督检查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80号 2005年4月22日


《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一、为加强对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是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决策机构。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或参股大型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项目方案;
(二)审查批准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国有骨干企业的产权重组及转让项目方案;
(三)审定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职责,须市政府研究决定或协调处理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拟定的全市性国企改革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应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有关企业改革事项。
联席会议议题由市国资委根据事项内容、批准权限等拟定,报经分管市长同意后,报会议召集人确定。市国资委拟定议题在提交联席会议审议之前,提出审核意见,与项目方案一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三、召集及主持人:
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常务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它副市长主持。
四、参加人员及单位:
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和单位领导同志,按市政办发〔2005〕60号文件执行。确实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召集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可委托本部门其它领导同志出席并发表意见。与联席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参会人员,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五、市国资委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办理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上报或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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