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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1:47  浏览:9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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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8号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三年一月八日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经贸委负责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贸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负责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设定

  第四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发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五条 根据经贸行政管理需要,在下列范围内可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

  (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有关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

  (三)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

  (四)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需要设立审批事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要求设立的其他审批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

  (一)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通过市场机制或者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能够解决的;

  (三)通过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能够解决的;

  (四)通过事后监督或者事后补救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七条 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为依据,并通过国家经贸委规章对行政审批对象、条件、程序、期限及监督方式等加以具体明确。

  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规定研究提出,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相关规章草案等。对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但确需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应当在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必要性的同时,提出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

  第九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后,国家经贸委法制机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办公厅以及监察、企业监督、人事等机构对该行政审批是否符合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进行审核、评估。

  第十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应当报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由该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提出、审核司局分别进行说明,由委主任办公会议作出是否设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的,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应当将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审批办公场所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和国家经贸委网站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该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承办司局(以下简称承办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以及国家经贸委规章、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承办司局接到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相关凭证,进行形式审查,并自接到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司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该行政审批范围的,承办司局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经贸委职责范围的,承办司局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受理申请的机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司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申请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承办司局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事项属于国家经贸委职责和行政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司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承办司局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未出具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承办司局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实地核查后才能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承办司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先经省级经贸委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的行政审批申请,省级经贸委应当在该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同意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经贸委。承办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经贸委两个以上司局的行政审批,应当确定一个司局牵头,并由其负责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采取联合办公、集中办理的方式。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的,承办司局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应当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行政审批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审批申请持有异议的,承办司局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对双方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司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组织听证:

  (一)未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并且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

  (二)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行政审批,承办司局应当采取召开评审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第二十四条 承办司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质审查,并以国家经贸委或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的名义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但承办司局应当将延长审查时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进行听证、招标、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承办司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进行听证、招标、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决定,对该申请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时间可以适当顺延。

  行政审批申请需要经国务院审查、核准或者征求委外有关部门意见才能作出决定的,其时限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原则,在具体行政审批项目程序中加以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审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不予批准的行政审批申请,承办司局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等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经贸委建立行政审批案卷登记制度。承办司局对其所负责的行政审批应当有完备的案卷材料,并建立案卷登记档案,妥善保管。

  案卷登记档案应当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核查材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以及案卷号、承办人、承办时间等。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案卷登记材料,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查阅。

  第二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建立行政审批结果公开制度。承办司局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申请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和国家经贸委网站上公布该行政审批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审批的监督包括对被批准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的监督和对机关内部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家经贸委企业监督机构和承办司局通过对被批准人提交的有关监督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材料的核查实施监督。必要时,也可以依法对被批准人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和实地检查。被批准人对所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应当依法加强自律。

  第三十条 驻国家经贸委监察机构负责对承办司局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建立行政审批层级与环节监督制约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行为实施行政监察,依法受理对行政审批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审批实施中的执法监督职责,承办因行政审批引起的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建立行政审批评价制度。行政审批实施情况每两年评价一次,对不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取消;对程序不规范、条件不明确、效率不高的,应当及时改进、完善。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负有审批或者监督职责的司局及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家经贸委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负有审批或者监督职责的司局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责令赔礼道歉、行政告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责令引咎辞职等。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关于行政审批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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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诞生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被西方学者称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奠定了英国近现代宪政的基础,对世界宪政和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保障人权的宪法。历来法律界对它有着很高的评价,读过《自由大宪章》,站在宪政的角度,笔者认为其具有着以下的重要意义。
一、确立了法律高于王权的精神

法律高于王权,就是以法为至尊,即不仅所有的臣民,而且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主也要受制于法。传统的“王权至尊”、“君王所喜即为律”之类的信条和学说被取代。“英国自威廉征服以后,王权一直在发展。特别是经过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王权更为加强,贵族的权势受到贬抑。当时,王权高于法律,没有国王的令状,很多问题就无法解决”。《自由大宪章》的签署改变了这一情况。宪章具体规定了对王权的限制。对于贵族最关心的重点:采邑的继承方式、继承税额以及监护权,宪章的第二、三、四、五条对此一一作了明确规定。继承税一仍其旧,不得多取,行使监护权不得侵剥受监护者之产业,不得额外索税,等等。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国王不能向没有对自己负有军役义务的自由人强要监护权。第十二条确定,除惯例所承认的三项费用之外,国王不可随意征收任何免役金和贡金;第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国王不得要求骑士和其他自由保有地者服额外之役。这些定性定量的限制,约束了对国王的行动。同时,自由大宪章还对国王过去侵害贵族利益的行为予以否定。例如,宪章条款申明,国王非经同级贵族之裁决而夺去贵族的上地、财产和特许权等,应即归还(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宪章还特别强调,国王没有自行处罚贵族之权;非经同级贵族陪审并依国法裁决,不得侵害贵族的人身和财产(第二十一、三十九条)。这样,就彻底否定了君主擅权,依其好恶侵剥臣民的权利。对于国王任用官员的条件,在宪章中也有规定—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并愿意守法。宪章的这些条款,从政治、经济、财政、司法各个方面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可以说,这是以契约的形式申明法律高于君主并以具体条文约束君权的第一个明确的文件。

二、开创了自由人权保护的先河

因为《自由大宪章》是贵族阶层保障自身权利奋斗的成果,所以它规定了教会、自由民的广泛权利。首先,自由大宪章确认了教会和臣民享有自由权,其自由不受侵犯;城市也具有自由权利和保持自身的风俗。其次,宪章阐述了臣民的财产权不容侵犯。具体规定了继承权、债权及对债务人的保障,对侵害财产的行为作了限制。再次,为保障前述权利得以实现,宪章确认自由民享有受审及公正审判的程序性权利。此外,自由自由大宪章特别强调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相关的规定至少有十条之多。诸如:“妇女在其夫死亡后,不得难为他并许他立即取回其嫁妆与遗产”,“寡妇自愿孀居时,不得强迫其改嫁”;“为保护儿童的利益,规定了继承和监护,无遗嘱遗产的处理,即使亡故者欠有债务仍酌留相当的遗产与其妻室及子女”。自由大宪章是历史上第一份规定臣民自由权利的宪法性文件,他开启人权保护之端,具有深远的世界影响。

三、确立了权力有限的观念

自由大宪章全篇都流露出限制君权的精神。起草自由大宪章的贵族领袖们已意识到:政权必须高于某个人的独裁统治,习惯与法律的地位必须在国王之上。宪章中多次以“朕不得”、 “朕仅得”等字眼对王权进行限制,仅“朕不得”一词就出现13次。这种限制有:一是限制国王的征税权。规定国王在法定情形外征税应取得大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允许任何贵族嗣后征收任何贡金”。二是禁止国王强收、任意扣押臣民财产。规定国王及其执行吏不得强扣债务人财产抵债,国王扣留重罪已决犯土地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三是限制国王任官权。规定“除具有法律知识并愿意遵守法律外,朕不得以任何人为法官、监军保安官、郡长或执行吏”。四是规定可以用武力强制国王改正违法行为。《自由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是法律对于专制的胜利,它奠基了权力有限的观念,法律高于权力和国王;它启迪了有限政府的思想。所谓有限政府就是政府权力、职能、规模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正因为政府在法律之下所以政府权力才是有限的。

四、促进了议会制度的确立

重大事项须经议会表决,早在13世纪英国就产生了议会制度,对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开创性意义。而《自由大宪章》对英国议会的产生起了重要推动作用。首先,《自由大宪章》为英国议会的产生奠定了合法基础。英国议会最早可追溯到由主教、伯爵等显贵组成的大会议,但它仅是国王的一个咨询机构,一切重大决策主要取决于国王的意志。《自由大宪章》颠覆了这个大会议的性质。宪章14条规定,除了按例征收的税赋外,国王们“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以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及显要男爵,指明时间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该条规定仍被认为是议会拥有财政权的法律依据。其次,自由大宪章也为议会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即国王必须守法,否则臣民们有权强迫他服从。根据《自由大宪章》第61条英国国民可以用武力迫使国王守法,英国历史上国民多次对违法的国王动武,在削弱了王权的同时加强了大会议的权力。最后,自由大宪章对城市自治的确认和对自由民权利的保护也为议会的形成与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动力。骑士、市民们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支持和参与了贵族反对王权的斗争,并形成了一个独立的阶层去参加国会,市民、骑士阶层在议会的积极活动促进了议会的完善并使国家权力配置逐渐趋于合理。

我们必须看到,《自由大宪章》是英格兰贵族与帝国君主斗争的产物,其最终的出发点也是为了更多的维护上层贵族阶层的利益。然而,这样一部《自由大宪章》其表现出来的对权力限制与对自由人权保障的理念,仍然折射出现代宪政的光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水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申请和有关税收规定,现对该集团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是中水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65户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水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一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9号
1 中国水产烟台远洋渔业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8号
2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加工厂 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2号
3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渔轮厂 烟台市芝罘区海英街20号
4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电子仪器厂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3号
5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制网厂 福山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路1号
6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建港工程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61号
7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9号
二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 舟山远洋渔业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2 舟渔水产制品厂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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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舟渔经销分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9 舟渔外贸分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0 舟渔物资分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1 舟渔渔资经营部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2 舟渔宾馆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3 舟渔建筑工程队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4 舟渔物资供应站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15 舟渔宁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6 舟渔上海公司 上海市万航渡路693号
17 舟渔北方公司 北京丰台区永定门外小铁匠营81号
18 舟渔杭州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定安路46号
19 舟渔福州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路459号
20 舟渔南方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细岗路细岗东四街9号1201房
21 舟渔宁波中转站 浙江省宁波市县前街45号
22 舟渔劳动服务公司 浙江省舟山市平阳浦
23 中国水产宁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县前街45号

三 中国水产湛江海洋渔业公司 湛江市赤坎调顺
1 广东湛江中水国际贸易公司 湛江市赤霞山人民东路
四 中国水产大连渔轮公司 大连西岗区滨海路6号
1 中国水产总公司大连远洋渔业供销服务公司 大连西岗区滨海路6号
2 大连船舶装修工程公司 大连西岗区滨海路6号
3 大连中水船用物资公司 大连西岗区上海路108号
五 淄博柴油机厂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
1 淄博羊毛衫厂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
2 淄博南园酒楼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汇泉商城
3 淄博柴油机厂经贸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
4 淄博柴油机厂机电贸易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
六 中国水产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 南通市城港路39号
1 中国水产总公司南通进出口分部 南通市城港路39号
2 南通海狮房地产经营公司 南通市城港路39号
七 中国水产温州渔业机械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中路96号
八 中国水产荣成渔业钢丝绳厂 山东省荣成市斥山镇

九 中国水产广海渔业钢丝绳厂 广东省台山市南湾镇
1 台山海洋大厦 广东省台山市南湾镇海滨北路
十 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124号
十一 中国水产上海公司 上海市军工路2855号
1 上海中水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上海市军工路2855号
2 上海中水汽运公司 上海市军工路2855号
3 上海中水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国际大厦609室
十二 中国水产天津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6号
十三 中国水产华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
1 北京中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
2 北京中水华农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
3 北京华农中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
4 北京中水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
5 北京华农朝阳冷库 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100号
十四 中国水产大连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
十五 中水北京经销处 北京西单民丰胡同31号
十六 北京中水银丰商贸公司 北京西单民丰胡同31号



199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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