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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03:49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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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1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研究决定土地储备重大事项,协调各地区和部门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土地储备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市重点区域改造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等规划计划,编制包头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有效期为5年。
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本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开发改造计划。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各地区上报计划于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土地储备计划一般包括:
(一)储备土地规模;
(二)储备土地位置;
(三)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四)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五)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六)期末储备土地保有量。
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需至少包括前四项内容。
第九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或委托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纳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联合开发,相关部门不得为除市土地储备中心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要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土地储备范围

第十二条凡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全部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且具备储备条件的土地;
(二)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被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而收回的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五)因城市规划调整,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在经营性之间进行调整的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调整后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七)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改制等原因进行产权转让或因抵押权实现、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土地,符合收储条件或已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
(八)市人民政府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且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
(九)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十三条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统一组织拆迁安置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四章土地储备程序

第十四条按照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项目后,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土地开发整理经营机构或辖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储土地进行摸底调查,预算收储成本,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土地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或《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且给予补偿,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六条以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前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参照《包头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
地收购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对列入土地储备实施计划的旧城区改造土地,在前期调
查的基础上,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辖区政府、管委会编制《房屋征收与
补偿方案》,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收补偿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筹集或通过土地一级开发
方式吸引社会资金解决。
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包头市有关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征收补偿后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八条收储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且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筹集资金,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履行征地报批程序,做好征收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土地征收审查报批。
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辖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征收土地补偿方案》,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征收补偿按照《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

第十九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
管理、临时利用。
第二十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具体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确定给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土地开发整理经营机构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可用已发证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市
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储备融资的需要,为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整理成净地或熟地后,除依法用于储备、利用的土地外,均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供应。
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行政办公、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用地,按照成本价或市政府确定的优惠办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收储成本由用地单位支付;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一律以净地方式公开出让。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供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编制《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供地。

第七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及《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供应后,市财政局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核拨土地收储成本费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履行土地储备责任。因工作过错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土地储备实施过程中,对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
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对在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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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

我部(88)财商字第474号文颁布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比按综合折旧办法少提取的折旧数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在1993年底以前按月(季)均等补提,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反映。补提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补提折旧差额=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原综合折旧率-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按分类折旧办法应提取的折旧额
季补提折旧额=年补提折旧额/4
月补提折旧额=年补提折旧额/12
二、按季计提折旧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其季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使用年限
×100%
固定资产季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率/4
固定资产季折旧额=季度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固定资产季折旧率
三、企业的道路、围堤、驳岸、露天地坪、贮池(槽)、码头、护岸、护坡,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审查同意能通过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自建成交付使用起,一律不得计提折旧。


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质量,繁荣和发展电视事业,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视剧审查制度。
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
第三条 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
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合作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应当坚持“以我为主”,表现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人类进步以及美好、向上的内容。
引进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电视剧(以下简称“引进剧”)应当具有积极的主题思想、较高的审美情趣和文化艺术借鉴价值。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设立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相应的电视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审查机构职责
第五条 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和单位、军队所属的电视剧制作机构拍摄的电视剧,以及和地方单位联合拍摄的使用中央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
(二)审查引进剧、合拍剧;
(三)对送审的各类电视剧提出书面修改、删剪意见;
(四)作出审查结论;
(五)定期发布电视剧审查情况。
第六条 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送审单位不服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提起的复审申请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
第七条 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辖区内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或与辖区外单位联合拍摄而使用本辖区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对送审的电视剧提出修改、删剪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二)初审本辖区内单位引进的引进剧和本辖区内电视剧制作单位与外方合拍的合拍剧,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局社会管理司,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受理送审单位的申请,初核送审各类电视剧的文字材料及节目样带;
(二)制定审查日程计划;
(三)根据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结论,起草有关报告、通知和批复。
第九条 经总局审查通过或复审通过的电视剧,统一由总局审查委员会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经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国产电视剧,由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十条 禁止电视剧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封建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电视剧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应当删剪、修改:
(一)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
1、直接表现性行为、裸露男女性器官和女性乳房的画面;
2、造成强烈感官刺激的接吻、爱抚以及与性相关的不良画面;
3、具体表现淫乱、强奸、通奸、卖淫、嫖娼等内容;
4、粗俗、下流、趣味低下的台词;
5、低级庸俗的剧中音乐及音响效果。
(二)夹杂凶杀暴力内容的:
1、在客观上有美化、赞赏、同情犯罪倾向和效果的;
2、具体描写犯罪方法或细节,易诱发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
3、刺激性较强的血腥、暴力、恐怖、怪诞的画面和音响;
4、明显产生不良视觉效果的吸毒、赌博等画面。
(三)渲染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及其它迷信活动的场面和情节。
(四)鼓吹宗教至上的情节或过度渲染宗教气氛的画面。
(五)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的情节。
(六)可能引发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
(七)破坏自然生态、滥捕、滥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
(八)应当删剪、修改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送审国产电视剧时,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制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详细的初审意见;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及投拍备案书面材料;
4、编剧或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书;
5、与合作单位的协议;
6、较详细的剧情介绍。
第十三条 送审合拍剧时,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当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详细的初审意见;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
4、总局同意合拍立项的批复;
5、与合作制作单位的协议书;
6、较详细的剧情介绍。
第十四条 送审引进剧时,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当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详细的初审意见;
3、版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复印件;
4、版权贸易合同或协议;
5、较详细的剧情介绍。
第十五条 送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送审电视剧严格把关,做好初审工作,并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对剧中需删剪、修改或把握不准的问题,应逐一列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一般应在30天内提出修改、删剪意见或审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审单位。审查通过的,由电视剧审查机构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经审查仍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将修改部分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审查机
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第十七条 送审单位不服审查结论的,可以自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八条 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的复审申请及全部样带后,一般应在20天内作出复审结论。复审通过的,由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责成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在实际播放时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剧名、剧中主要人物、主要剧情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在特殊情况下,总局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删剪、停止发行、停止播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按照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送审,经审查通过的,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由于审查机构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总局将对审查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审查机构的主管部门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撤职等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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