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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11:13  浏览:8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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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设立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洋行政管理(含海洋执法监察)职能划给市海洋局。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管理。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控配套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对土地、矿产及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监督和指导县(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案件。拟定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我市需报国务院、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地计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论证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跨县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承办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调处。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耕地保护政策,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动态平衡。具体办理全市需报国务院、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指导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工作,管理乡(镇)、村各项用地,负责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和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工作。指导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市本级并指导县、区开展城镇土地及农用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
(七)承担全市土地利用数据统计分析的责任。负责地籍管理,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市本级和指导县土地确权、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及提供土地登记查询服务。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组织和监管全市测绘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提供全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监督管理全市的测绘市场。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协助做好全市测绘行业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的年检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我市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探矿权。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监督管理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对矿山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做好土地、矿产资源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开垦整理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国土资源财政预算资金。
(十三)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任免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领导班子。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政务督查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党群工作;负责本局各项政务工作、上级交办事项以及本局议定需督办的重大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承担当场审批事项的审查办理;对其它审批事项进行初审,跟踪督促各业务科室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政策法规科。
承担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调研和提出国土资源管理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组织和指导开展对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四)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及重点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参与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会审工作。编制上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管理、实施计划指标;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执行国家供地政策,提出和落实全市土地供应计划,组织指导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组织落实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以及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地和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负责市级和县(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组织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定、更新工作;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进行监管。
(六)地籍管理科。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工作;负责跨县区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七)地质矿产管理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监督管理采矿权市场;负责采矿权登记和矿业权纠纷调处;组织矿山年度检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矿床事宜;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制订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组织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探矿权申请审批的初审;依法对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测绘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的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依法管理地图市场。
(九)人事科。
承办机关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负责计划生育、外事等工作。
(十)财务科。
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等专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国土资源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监察室。
检查被监察的国土资源部门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被监察的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被监察的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负责纪检、行政监察执法管理工作;办理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派出机构
(一)3个分局:海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银海区国土资源分局、铁山港区国土资源分局。为正科级机构。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授权,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配合做好辖区内国土资源规划, 承担土地开发利用和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的调查、统计,土地确权、登记初审工作。
4.受理辖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受理、初审及报批和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5.受理辖区内采矿许可证初审及上报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6.负责辖区国土资源权属纠纷的调处以及因权属纠纷的来信来访工作。
7.配合做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档案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
8.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管理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所。
(二)12个国土资源管理所:城东国土资源管理所、城西国土资源管理所、涠洲国土资源管理所、驿马国土资源管理所、高德国土资源管理所、平阳国土资源管理所、福成国土资源管理所、银滩国土资源管理所、侨港国土资源管理所、营盘国土资源管理所、南康国土资源管理所、兴港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副科级建制,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牌子,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所在国土资源分局管理。
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本辖区地政、矿政基础性工作。
3.受委托编制乡镇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和划定、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区。
4.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地籍管理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非法采矿、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监控打击、取缔和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排查、监测、监控各种地质灾害。落实和完善群防群测监控网络,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
7.协助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国土法规执行情况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管理权属纠纷等工作。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含3个分局)机关人员编制为38名,其中行政编制为34名,后勤编制4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名;正科长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级领导职数3名。
(二)12个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61名(含后勤编制6名);核定副科长级领导职数12名。
六、其他事项
(一)党组织、纪检等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二)将中国海监北海市支队划给市海洋局管理;局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将全市土地征地拆迁职责委托给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各辖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牵头负责集体土地上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配合市规划部门做好国有土地上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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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这个思路,进一步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的实施工作。
在党的十四大精神鼓舞和指导下,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快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的要求,选准重点和带头行业,既要积极发展,又要量力而行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要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同时又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要推动我国第三产业全面兴起,同时又要引导其健康发展。
正确的政策引导,是推动第三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要在这个思路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提出具体实施的政策意见和办法,重要的政策和实施方案要报国务院批准后再下发执行。

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

前 言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关键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第三产业的兴旺发达,是现代化经济的重要特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经济结构、促使经济上新台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从一九八五年起,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进行国民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的统计。借鉴国际通用的三次产业分类方法并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国民经济按三次产业作如下划分:第一产业是农业;第二产业是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是除上述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流通领域、为生产
和生活服务的领域、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领域、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领域。第三产业内部又可区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两种类型。
我国在建国以后的很长时期内,由于多种原因,第三产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产业发展较快。八十年代,第三产业平均每年增长10.9%,超过同期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9%的速度。一九九一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7.2%,就业人数
占社会劳动者总人数的18.9%。第三产业传统行业不断扩大,金融保险业、交通通信业、商业物资业的比重占整个第三产业的三分之二;信息咨询业、旅游业等新兴行业也有较快发展。第三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仍然比较落后,
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不仅大大低于经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不尽合理,基本上以传统行业为主,新兴行业所占比重较小,即使是传统的第三产业,也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直接为生产和科技发展服务的行业严重滞后;社会化服
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行业之间发展不协调。特别是市场体系发育程度低,结构不合理,法规不健全,基础设施建设也比较落后。第三产业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的内陆地区落后于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明显落后于城市。在经营机制上,社会化、产业化、商
品化程度低,福利化现象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封闭式自我服务的问题严重,财政负担沉重。在管理上,对第三产业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明确有力的政策支持,限制较多,机制也没有理顺;统计薄弱,底数不清。上述这些问题,都影响了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再生产的顺畅运行,妨
碍了经济效率和效益的提高,也束缚了第三产业自身的发展。
九十年代,我国第三产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国国民经济经过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十几年的发展,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和水平,同时,党的十四大确定的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任务,对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是加速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战略措施,是国民经济上新台阶的一个决定性因素。第三产业的发展要以第一、第二产业的发展为基础,同时,也只有第三产业得到更快的发展,才能使产业结构逐步优化,促进社会再生产循环畅通。第三产业大多数行业耗能少
、投入产出率高、发展潜力大。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可以降低经济发展的能源、运输、投资等需求弹性系数,从根本上改变经济增长的结构,实现少投入、高产出的增长;提高为第一、第二产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挖掘生产潜力,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第三产业中的许多行业都与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紧密相关。因此,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将为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提供市场中介服务和保证市场正常
运行创造条件,也将大大推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发展第三产业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为扩大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更广泛、优质的交通、通信、投资、贸易、金融、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建立促进进出口贸易和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经济贸易制度
;有利于在国际服务贸易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不断增强第三产业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是推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现代化的强大动力。第三产业的发展,标志着社会劳动分工和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尤其是科技、教育和信息业的发展,已成为现代化大生产取得高效率、高效益的必要条件。第三产业中以高新技术为依托的新兴行业的发展,将会给经济
和社会发展带来质的飞跃。
——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是扩大劳动就业和实现人民生活小康的重要途径。第三产业包含的行业多,劳动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行业并存,加快其发展,对拓宽就业门路、吸纳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转移及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具有重要作用。同时,
发展第三产业对扩大居民消费领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缩小城乡差别也具有积极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提出了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第一、第二产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总体实力的增强,以及改革开放和国际交流、合作的深入扩展,也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
,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第三产业的全面兴起和健康发展。

制定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统筹协调三次产业以及第三产业内部各行业的发展,促进第三产业在九十年代得到较快的发展。本规划基本思路提出了第三产业发展的目标、方针、任务和主要政策措施,其中有些指标是预
测性的,还需与“八五”计划的调整和“九五”计划的制定相衔接,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规划基本思路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一、九十年代全国第三产业发展的目标、重点和指导原则
(一)发展目标
第三产业发展的总目标是:
争取用十年左右或更长一些时间,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的市场体系、城乡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继续大力发展商品市场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务市场、信息市场,实现各种生产要素交换的市场化;建设比较完备的流通基础设施,完善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合理发展适
应各类市场活动的多种交易方式;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形成地方性市场、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分层发展、相互贯通、货畅其流的统一大市场;建立法律健全、规则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形成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开放的市场格局。
——建立比较健全的城乡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发展交通、通信、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科技、信息、咨询和农村综合服务等开放型、多层次、多功能的社会服务业。形成比较健全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大部分事业型单位转向经营型和企业化管理,形成
自我发展的动力机制。改变目前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封闭式自我服务的状况,逐步实现大部分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的社会化。
——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覆盖全体职工的城市养老保险制度,待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以及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事业。
九十年代,要在第一、第二产业发展的同时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增长速度要高于第一、第二产业的增长速度,基本实现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劳动者总人数的比重,力争达到或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第三产业增长速度:九十年代年均增长11%左右。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二○○○年达到35%左右,比一九九○年提高七个百分点左右。
——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劳动者总人数的比重:二○○○年达到28%左右,比一九九○年提高十个百分点左右。
(二)指导原则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依靠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改革开放是第三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改革、扩大开放,从政策上、体制上、机制上为第三产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在加强和改进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第三产业
的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
——坚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相适应。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要明显快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第三产业的发展要与第一、第二产业的发展统筹规划,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使一、二、三产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坚持不断改善第三产业结构和提高效益。按照提高国民经济现代化水平和整体素质的要求,合理确定第三产业发展的方向、目标和重点。坚持为生产服务与为生活服务相结合,城市服务体系与农村服务体系相结合,发展传统行业与发展新兴行业相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结合
。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发展基础性、社会性、公益性强的行业,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民经济的总体效益。
——坚持正确的政策引导。要从发展第三产业的实际出发,把制定相互配套的、有利于发展的、可操作的政策作为推动第三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第三产业各行业,都应在国家支持下,根据不同情况,走依靠深化改革、放开搞活经营的发展路子。
——坚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兴办第三产业,国家、集体和个人一齐上。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扩大投资渠道。对第三产业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大多数行业,实行放开经营,依法监督的管理方式。
——坚持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发展。要把第三产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统筹规划;区别轻重缓急,突出发展社会急需的行业。从各地区、各行业实际出发,发展各具特色的第三产业行业;在国家统筹规划下,对第三产业进行分类指导,形成
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分层次发展的格局。
(三)发展重点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重点是:
1.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
2.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
3.农村的第三产业,主要是发展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及为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服务的行业。
4.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
通过加快第三产业重点行业的发展,使第三产业在总体发展的同时,内部结构也有一个较大的改善。在进一步发展交通通信业、商业物资业、金融保险业,继续保持其占第三产业较大比重的同时,要加快房地产、科教文卫、旅游、信息、咨询等行业及公用事业的发展,增大它们在第三
产业中的比重,对其中直接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后劲的科技、教育事业和信息、咨询业,更要超前发展。
上述重点行业中,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科学技术和教育等事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对这些行业,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因此,在本规划基本思路中只作简要的阐述。
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市场基础比较薄弱的状况,近期要把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加强为市场服务的行业,作为第三产业发展的主攻方向,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基础条件和外部环境。

二、主要行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商品流通业及商品市场
商品流通业包括国内贸易业(商业、物资业)、外贸业、仓储业和再生资源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商品市场体系。商品流通业及商品市场是联结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是工农、城乡和地区之间经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加快它的发展对提高国民经济的总体效益具有重大作用。
发展目标是:从根本上扭转商品流通业的滞后状况,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具有比较先进的管理水平和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开放、高效、畅通、统一、可调控的商品流通体系,形成大市场、大流通的新格局。
以中心城市为依托,逐步建立起以全国性批发市场为龙头,区域性批发市场为骨干,辐射全国、交易集中、信息畅通、吞吐顺畅的具有现代化水平和调控能力的工业消费品、农副产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网。近期内要有规划地重点建设和发展全国性及区域性的钢材、煤炭、有色金属、
粮食、棉花、食油、肉、糖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和消费品市场。同时,根据不同商品特点,积极探索现货与期货相结合的交易形式,引进期货机制,完善现货批发,有步骤地推进期货市场的形成。
顺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市场发展的要求,在商品主产地、集散地和消费地发展各种初级批发、贸易市场。建立适合不同层次消费需求,购买方便、遍布城乡、结构布局合理的零售网。逐步发展现代化购物中心、超级市场、连锁商店,努力推广现代零售经营方式。适当发展拍卖业、居
间业、典当业。积极推行物资配送制,加强物资配送中心的建设和集装箱运输,在一些中心城市形成部分物资加工配送网络系统。加快仓储业改革步伐,实行仓储业经营企业化和仓储设施向社会开放,建立与生产和流通协调发展的具有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水平的储运体系。大力发展再
生资源业,建立与生产、生活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具有现代先进水平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体系。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国家通过建立储备制度和储备基金,掌握调控权。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的建设。在建设大型批发市场和大型流通企业的同时,发展采用现代通信和信息技术的信息网络,及时沟通国内外市场行情和有关经济信息。
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加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体系建设,完善鼓励出口政策。进一步加强境外贸易中心的建设,选择适当地区建立分拨中心和保税仓库,开展批发业务。加强促进外贸发展的信息、运输、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加快进口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积极发展
工贸、农贸、技贸、商贸结合的集团化、实业化、国际化的外贸企业,逐步建立有利于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积极性,适应国内外市场多元化要求,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外贸新体制。
加快流通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取消经营性亏损补贴和减少政策性亏损补贴。打破行政性的经营分工限制,鼓励流通企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联合经营;积极发展
大型流通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和交易规则。
金融业、保险业及金融市场
金融业、保险业是经营货币信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的特殊行业。它的发展,对于稳定通货、有效地筹集和运用社会资金,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推动国民经济的合理运行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发展目标是:进一步健全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平等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和发展公平、高效、开放、统一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逐步实现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
体系;建立现代化、法制化、规范化的金融管理体系。
发展金融业及金融市场,需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1)积极创造条件,把政策性和商业性信贷业务逐步分开,有计划、有步骤地转换国家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资金平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业性银行和保险公司。(2
)在投资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国家政策性中长期投资金融机构,为国家重点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3)因地制宜地发展区域性股份制银行,适当地引进外资银行和兴办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国内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4)规范化地引导和发
展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和金融咨询、评估等机构,适当发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5)发展城市信用社、市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向更高级形式发展。(6)发展适应经济需要的新型金融企业和金融工具。
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发展公平、高效、开放、统一的金融市场体系。在间接融资为主的条件下,有计划地发展直接融资。在基本形成全国性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的同时,继续搞好股票市场试点。在现有跨地区资金融通和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几个全国性
的跨地区、跨系统的金融市场和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加快信息传递和清算交割速度,逐步形成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
加快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发展,发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主渠道作用,逐步发展专业性和地区性保险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平等竞争和规范化经营,并积极扩大海外中资保险机构。不断开拓保险业务的新领域,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建立非国有企业中的雇主责任(工伤)保险制度。鼓励
和扶持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中介组织,逐步完善保险业的市场机制。
房地产业及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发展房地产业,对于合理配置房地产要素、增加国家资金积累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目标是: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体系、比较健全的房地产管理体系和比较合理的房地产收益分配体系,使之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
房地产业的发展,要积极稳妥地进行。(1)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近期内,除国家投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有企业等建设用地外,其他新增建设用地,要经政府批准,取得有偿有限期出让使用权后,才能开发使用,并要逐步
扩大城镇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范围。(2)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使住房的建设、分配、交换、消费进入良性循环。(3)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土地一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出让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除国家另有专门规定外,均
应采用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尽量减少协议方式。土地二、三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交易,以及抵押、租赁等多种经营活动,在国家宏观管理下放开搞活,实行市场调节。(4)拓宽筹资、融资渠道,积极吸收社会资金,积极开办购房储蓄和购房贷款,促进房地产
业的资金投入从以国家投资为主向以社会投资为主转变。(5)加快房地产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推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计划地组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集团。(6)加强政府对房地产业的管理和对房地产增值收益的调节与监督,规范国家、企业、
个人在房地产经营中的收益分配关系。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使用权出让的统一规划,严格执行用地计划,依法审批土地出让,尽可能少占耕地,节约用地。正确引导外商房地产投资方向。
劳动就业服务业及劳务市场
劳动就业服务业包括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待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它的发展,对于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优化配置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发展目标是: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待业保险、就业训练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相互联结、有机结合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形成在国家宏观计划和政策指导下,企业自主用人,个人竞争就业,城乡统筹协调,社会提供服务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务市场。
改革统包统配制度,逐步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赋予企业用人和工资分配的自主权,通过竞争就业和工资分配杠杆等促进劳动力优化配置。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保护劳动者个人择业权和单位用人权。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介绍机构,初步形成覆盖城市并向乡镇延伸的职业介绍
网络。巩固和扩大就业训练基地,大力发展定向培训和转业训练。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合理运用待业保险金,促进待业职工的再就业。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增强安置待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能力。
科技事业及科技服务业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科技事业和开拓科技服务业,对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生产力的作用,推动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目标是:形成能够跟踪世界科学研究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较强的科技攻关能力,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广泛、迅速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到本世纪末,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科技成果的应用率、高新技术年产值、技术市场年交易额都要有较大的提高
和增长。
科技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强基础性研究,力争某些领域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加强科技攻关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积极发展高科技,推动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并加快向传统产业扩散和渗透。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科技与
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放开搞活技术开发机构,在三五年内分流出相当力量直接投入经济建设;加强第一、二产业中的科研机构建设;加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大型生产企业的联系,并促进二者相互结合。加强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支具有国
际竞争能力的优秀科技队伍。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和扩大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提供法律保证。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多层次的技术开发经营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体系及信息网络,尽快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
信息、咨询服务业和广告业
信息、咨询服务业和广告业是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包括经济、社会、科技、地理等信息的采集和统计以及加工和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广告服务,工程咨询、科技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咨询和其他各项专业咨询。它的发展,对于提高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发展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为宏观决策、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体系运行服务的信息、咨询综合服务体系,使信息、咨询服务业成为结构合理、手段先进、有一定规模的独立产业,基本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信息、咨询服务的需求。
建立连接地区和部门、市场和企业的信息及咨询网络,形成比较完整的预测分析和咨询体系。建立科学的信息交流制度,加快计算机联网服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现有各政府部门的信息系统基础上,加快建设办公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为政府职能转变创造条件
。建立与各类市场发展相一致、行业与区域相结合、全国与地区互补的市场信息网络和系统。挖掘现有人才潜力,大力发展软件业。发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信息技术服务业。
大力发展咨询服务业。工程咨询业要形成为经济建设和各类工程项目决策、建设提供全过程咨询的服务体系。科技咨询业要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纽带。管理咨询业要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发挥更大的作用。会计审计咨询业、法律咨询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所必需的市场中介服务行业,要大力加快发展,以适应伴随市场体系发展、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政府职能转变而涌现出的大量社会需求。
加快广告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门类齐全、媒介通畅、专业化水平较高和多层次、全方位的广告信息传播和市场营销服务体系。提高广告制作和经营水平,加强广告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符合广告市场运行规律和国际惯例的广告经营代理体制。
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业和广告业,要加快这些方面人才的培养。提倡和鼓励信息和咨询业跨地区、跨部门、跨国合作,向集团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以现有的大型信息、咨询机构为基础,通过内引外联、兼并、购买等手段,创建一批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改革事业型的信息、咨询管理
体制,实现经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以及信息、咨询产品与服务商品化。在严格进行资格审查的条件下,积极开办会计师、审计、律师等事务所。
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
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运转的保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处于先行地位。
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的综合服务能力有较大的增长,初步建立起协调配套的具有现代化技术水平的综合运输大通道系统。交通、通信紧张状况有较大缓解,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有明显改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和舒适程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交通、通信设施的建设,要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入企业竞争机制,推进企业股份制试点,在统一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组建若干个大型企业集团,展开适度竞争。
市政公用事业
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公共交通、市政工程、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城市防洪等。发展市政公用事业,对于缓解交通紧张,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发展目标是:逐步建成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城市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供排水、防洪、防汛等城市公用设施系统,特大城市要逐步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大幅度提高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环境卫生、污染治理和园林绿化水
平有较大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体制,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广开建设资金渠道,逐步实行财政补贴和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筹措机制。对一部分可以放开的客运交通、垃圾清运处理等行业,有步骤地放开经营,采取国有、股份制、中外合资等
多种形式,搞活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居民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包括城乡饮食服务业和主要面向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各种服务业。它的发展,对于方便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增进居民之间的交往与互助具有积极的作用。
发展目标是:逐步实现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行业结构合理、服务门类齐全,服务技艺和服务水平都有较大提高的服务体系。到本世纪末,服务业产值和每千人拥有的服务网点有较大增长。
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服务网点,拓宽服务项目,发展具有中国烹饪特色的风味特色店、快餐业和烹饮原料半成品加工、配餐等新兴服务项目。扶持和发展浴池、理发、修理、家庭服务、殡葬服务等传统服务项目,积极开拓房屋修缮、装饰和办公现代化服务及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后
勤服务等新兴服务领域,提高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发展以各种便民家庭服务、维修、医疗康复、文化娱乐、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等为内容的,兼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拓宽服务面,开展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社会化服务。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建立和完善城市消
费合作社。鼓励并支持发展各种专业化服务公司(站),鼓励有条件的居民自办服务点。
旅游业
旅游业是产业关联度比较高的综合性的经济文化产业和创汇型产业。发展国内旅游业,对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引导消费,繁荣地方经济具有积极意义。发展国际旅游业,对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间的交往和了解,积累资金,增加外汇收入具有重要作
用。
发展目标是:实行适度超前发展战略,力争在本世纪末跻身于世界旅游大国行列。大力开发旅游资源,形成一个比较发达的,包括饭店旅馆业、旅行社业、旅游交通业、旅游商品业、旅游饮食业、旅游娱乐业等的综合产业体系。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旅游“国线”和“省线”的配套建设,做到开发和保护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巩固和发展已有的旅游风景区和项目,并不断推出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专项旅游项目,开发森林旅游资源。
选择若干个在国际上具有吸引力的旅游地区,试办旅游渡假区。继续实行鼓励旅游企业和旅游商品创汇的政策,增强旅游业的创汇能力。经国家批准,在一些口岸城市和主要旅游城市试办外币商店和市内免税店。积极扩大旅游交通渠道,特别要大力发展航空运输。切实加强国际旅游市
场的促销活动,简化有关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在境外适当增设旅游办事处,利用各种传播媒介搞好市场营销;对外国来华旅游者简化出入境手续。深化旅游行业内部改革,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信誉。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旅游业有很大的潜力和需求,要按照“积极引导、因地制宜、稳步发展、协调管理”的方针,大力推进国内旅游业的发展。发展国内旅游业,要加强相关的交通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调动地方、企业、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多渠道集资兴
办。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实行国际国内旅游并举,充分发挥国内旅游对国际旅游的先导、促进和补充作用。
农村社会化综合服务业及农村市场
农村社会化综合服务业,是指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为整个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综合性服务体系。它的发展,对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和综合发展能力,促进乡镇企业发展,以及实现农村居民生活小康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发展目标和任务是:在农村逐步建立起一个多行业、多层次、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农村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1)建立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销售,提供高质量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配套服务。(2)发展为乡镇工业和村镇
建设服务的质量监测、污染治理、信息咨询、技术开发、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3)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全方位服务。开展林木良种和种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服务;开展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水利技术、物资供应等服务以及流域开发综合服务;建立和完善农村减灾防灾
体系、资源监测体系、经济信息和预警网络,搞好气象、灾害、疫情、病虫害等预测预报。(4)加强农村市场建设,支持和发展集市贸易、小商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各类市场;对已经发展起来的农村市场,要不断提高档次,加强管理。进一步改革农副产品流通体制,发展多渠道流通
,恢复供销社的民办性质,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5)加快发展农村金融、保险和教育、培训以及文化、卫生等事业。
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要从单纯服务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有条件的要积极向一体化、产业化、企业化方向发展。县乡两级要打破部门界限,将有关服务站、所、社逐步合并,建立和完善县级农业和乡镇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兴办乡级综合服务站。积极建立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的服务实
体,实行企业化经营。鼓励乡镇企业拓宽发展领域,积极兴办第三产业。鼓励农户自办、联办服务组织,政府要积极支持和保护其合法权益。要鼓励科研、教育单位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技术服务。加强农村小城镇建设,依托小城镇发展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地质勘查业
地质勘查是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产建设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期工作,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地质普查、详查、勘探等不同工作阶段。
发展目标和任务是:贯彻“保证基础地质、加强普查、择优详查、对口勘探”的方针。地质勘查的重点应放在能源矿产、紧缺的原材料矿种和缺水地区的地下水等方面,使各类资源的各级勘查储量尽可能有较大的增加,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基础地质工作要加快五万分之一区
域地质调查。围绕大江大河、交通干线、重要城市、骨干工程和重要经济区的开发和建设,开展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与评价,加强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预报和防治。
地质勘查业的发展,要靠深化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政企分离,引入市场机制。国家地质勘探费主要用于基础地质和普查找矿,并运用国家订货或招标、承包等方式,以保证提供足够的基础地质资料和可供选择进行详查的基地;详查和勘探,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成果使用者承
担工作费用,以加强与生产建设的衔接,提高地质勘查的经济效益,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
地质勘查队伍要发展多种经营,开拓生产、服务领域,进入市场,使地质勘查业发展成为多功能产业,逐步实现自身发展的良性循环。
环境保护业
环境保护包括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及污染的防治,关系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自然生态恶化的趋势有所减缓,逐步使环境与经济及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为实现我国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城乡环境清洁、优美、安静的远景目标打下基础。
突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在抓好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对污染的集中控制。大气污染防治要与节能紧密结合,发展集中供热,改造落后的燃煤方式和燃器具并与脱硫和除尘相结合,控制住烟尘排放,防治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水污染防治要与节水和污水资源化紧密结
合,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控制有机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好饮用水水源。要结合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控制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与处理有害废弃物。要积极采用低噪高效设备,控制噪声振动污染,加强对车辆、建筑和生活产生噪声的管理。要努力增加植被,保护生态环境,积
极开展对江河和水土流失的治理,防治各类自然和地质灾害。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重点保护好濒临灭绝的珍稀物种。加强环境监测,建立定期和及时的环境公报、预警制度。
教育事业
发展教育事业,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大计。
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全民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专门人才的拥有量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基本适应;初步形成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努力发展城乡学前教育。全国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杜绝新文盲产生。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将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培养初、中级人才上。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初中毕业生升入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人数超过升入普通高
中的人数,使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必要的从业技术教育或培训。高等教育要调整好科类、专业和层次结构,大力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基本上立足于国内。积极发展成人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通过成人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社会
广大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壮大适应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当前,特别要加强对第三产业所需的各种类型、不同层次人才的培养。
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社会力量办学应主要侧重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地方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赋予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引导其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变招生计划全部由国家统一安排的办法,实行
国家任务计划和委托培养、自费生计划相结合,同时,逐步改变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工作。改革和完善教育经费筹措制度,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以征收教育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
金等为辅的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
文化、体育事业
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等各项事业,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中华民族的思想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开展对外交流和促进经济发展等具有特殊的作用。
发展目标是:各类文化和体育事业,要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不断提高文化艺术、娱乐、音像、电影、图书、报刊等文化产品的艺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及其节目制作能力和质量,以适应群众不同层次的文化精神生活需要;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
门类齐全、面向群众、满足需求的文化、体育服务体系。
将一部分有条件的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推向市场,提高其社会化程度。动员社会各方面集资建设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和其他文化、体育设施,并通过深化内部改革、放开经营,向社会提供更多适应群众需求的有偿服务,逐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有条件的竞技体育应逐步向实体化、职
业化、商品化过渡。适当放宽对各类文化产品的审批权限。调整外销文物的出境限制,积极开展文物内销业务。
卫生事业、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
卫生事业、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是保障人民健康、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事业。
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是:到本世纪末,建立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使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在总体上达到与“小康”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水平。全面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强
化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的各项服务功能和能力。改革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价格体系,扩大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办医。同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实行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对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加强传统医学的继承和发展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要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稳定的计划生育机制,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适应。要重点抓好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进一步搞好宣传和药具供应及技术培训等项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逐
步由行政管理为主转为依法管理为主,并通过运用激励机制和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社会保险业
社会保险是国家保证公民在伤残、年老、疾病及失业时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生产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逐步建立起覆盖城镇全体职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保险与商业性的补充保险相结合,包括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的社会保险体系。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社会保险事业。
养老保险,要逐步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农村养老保险,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个人负担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扶持的原则,实行社会保障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
待业保险,要不断扩大范围,完善制度。在对国有企业全体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将目前在部分职工中享受的待业保险,扩大到全体非自愿待业职工,并将这一制度推广到城镇集体和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实行待业救济和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
等措施相结合,积极促进待业职工的再就业。
工伤保险,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把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及伤残职工的康复结合起来。
医疗保险,要改革现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健全农村合作性质的健康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努力使大多数社会成员获得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障。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业
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业是国家和社会为优抚对象、鳏寡孤独、残疾人、老年人提供各种生活服务和劳动场所而兴办的事业,是在公民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项事业具有较强的福利性、服务性和政策性,关系到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
发展目标和任务是: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兴办为骨干,集体兴办为基础,个人兴办为辅助的覆盖面较广、设备较齐全、生活有保障并且高效、卫生的社会福利网。福利事业单位要在确保完成国家政策性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向社会开放,扩大服务面,
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扩大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发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资金。对社会救济对象采取救济与扶持相结合,有偿救济和无偿救济相结合的方式,使社会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可靠保障。同时,增强社会救济对象自身抵御各

种灾害和摆脱贫困的能力。改革传统的农业救灾方法,确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集资,全体农民参加的救灾保险体制,逐步建立起社会化救灾保险服务体系。

三、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关键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实现上述第三产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摒弃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的观念和认识,改革阻碍第三产业发展的体制和政策,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
第三产业的发展。
(一)放手兴办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除了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由国家兴办以外,其余大多数行业,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放手发展集体、个体、私营和其他经济成分的第三产
业。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集体经济、私营企业和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第三产业。
——积极鼓励政府机构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从事第三产业,特别是充实会计、审计、统计、律师和工商咨询、税务咨询等各类信息和咨询以及为市场服务的队伍。提倡党政机关富余人员,在与机关脱钩的前提下,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
——允许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信息、咨询服务为主的经营活动,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兴办各种所有制和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实体,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对文化、体育、医疗等社会事业,也要进一步搞活经营,提供适应不同层次需要的服务。
——除国家规定需要特许和专项审批的行业及产品外,企业可以突破行业界限,根据市场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鼓励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整体或部分地转为第三产业。鼓励第三产业企业运用经济手段兼并扭亏无望的工业企业。鼓励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组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第三产业企业集团,推进商工贸、产供销集团化经营。
——对铁路、公路干线,重要港口、机场以及邮电通信、教育科研、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和先行行业,在继续以国家经营为主的同时,也要打破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下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
(二)建立充满活力的第三产业自我发展机制
加大改革力度,按照政企分开、把企业推向市场的原则,以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逐步实现第三产业绝大多数单位由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根据第三产业不同行业的特点,对盈利性单位和非盈利性单位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
——商业、物资、仓储、外贸、房地产、旅游、居民服务等行业,要全面推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信息、咨询、地质勘查、测绘、环境保护、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推广等行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企业化管理。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由全额向差额、由差额向自收自支、由自收自支向企业化
管理过渡,逐步减少财政事业费支出。
——基础科研、基础教育等单位继续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但也要运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机制。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搞好对内服务的同时,应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并可扩大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经营的实体。鼓励社会上的服务企业承揽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和事务性工作。今后,新建的机关、团体
和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办封闭式的自我服务体系。
——第三产业的小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商业、居民服务性行业中的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向集体、个人出租或出售。
(三)广开发展第三产业的资金来源和筹资渠道
——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增加兴办第三产业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动员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发展第三产业。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交通、通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和市政公用等行业的投入,努力增加对全国性和区域性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进一步放宽第三产业投资项目审批权。凡属地方自筹资金、自行平衡建设条件,兴办地方性公路、水运、桥梁、邮电通信、商业、仓储、市场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及其他社会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由地方自行审批,
在国家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之内自行安排。
——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第三产业企业均可在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留用资金、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可以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国家要安排部分投资作为发展第三产业的引导资金,运用参股等方式引导第三产业的投资方向。地方和部门也应安排相应的资金。
——第三产业基础行业的投资要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理顺资金渠道,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对投资实行有偿使用的办法,形成第三产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机制。
——在国家政策引导和国家计划控制下,积极稳妥地利用发行债券、股票的方式筹集第三产业重点建设资金。
(四)进一步理顺和放开第三产业的价格
——除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由国家定价的项目以外,放开第三产业大部分项目的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对重要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价格和收费,继续实行国家定价,部分价格和收费允许在规定幅度内由经营企业自主决定。逐步调整市政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减少财政补贴。
——土地一级市场基准地价和部分国家职工住房价格由国家制定,其他房地产价格由市场调节。
——技术开发成果的价格由科研机构自行制定,或由科研机构与生产企业商定。信息、咨询等新兴行业服务收费,由经营单位与委托单位商定。
——商业和一般服务性行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基本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医疗、教育实行财政支持和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发展机制,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和基础教育的前提下,随着居民承受能力的提高,按照调放结合的原则改革收费制度。
(五)运用金融、税收、财政等经济手段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银行要调整信贷结构,对第三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给予积极支持。对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凡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银行和信用社要尽快开办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放小额固定资产贷款和简易设备维修贷款。
——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地占用费以及拟开征的房地产增值税等,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
——税收政策应对第三产业发展给予扶持,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新开办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明确资产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可以用国有资产以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参股、控股、租赁等方式扶持开办第三产业。新办第三产业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扶持单位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给予减免分红、租赁费、资产占用费等优惠,或将这些产权收益低息
贷(借)给所办第三产业单位,分期偿还。
(六)简化第三产业企业开业审批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第三产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简化登记审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设立企业需要制定行业标准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现行的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除对国家法律专门规定的、涉及国家垄断、社会安全、人民健康的行业,以及知识技术密集度较高的行
业,需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外,对其他行业要简化企业开业的审批手续。对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经常性的监管职责。
(七)赋予第三产业企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
——实行企业化经营、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用人放开,自定编制。财政拨付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编制。
——所有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都应扩大招聘范围,逐步建立辞退、辞职制度,实行用人单位与就业职工双向选择。
——在第三产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或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在被聘任职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三产业国有企业的职工收入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决定分配。
——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利润和职工收入与资产保值增殖、服务质量挂钩浮动。其他第三产业国有、集体企业,实行职工收入与经营状况、服务质量挂钩浮动。合作(含股份制)、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办法,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
行决定。
(八)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第三产业
——鼓励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工业企业利用现有设施、资金和富余人员,开发和兴办各种科研、信息、咨询、仓储、运输、零售、修理、旅游、饮食等面向企业和社会服务的第三产业经济实体。
——工业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新办的第三产业单位,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创造条件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享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工业企业因安置富余职工到单独核算的第三产业单位就业而减员的,原核定的工资总额不变。
(九)积极有序地发展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遵循商品流通规律,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各级政府应在商品主产地、集散地或主要消费地,通过积极的规划和引导,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和场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各类市场。
——将市场建设列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全国性市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划,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尤其对于较高层次的期货市场,应在国家统一管理下,有步骤、有计划地发展。区域性市场应根据国家市场发展规划,由地方政府批准和联合兴办。地方性市场
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建设。
——对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粮食、棉花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资料批发市场,应由计划部门组织协调,流通部门、生产部门与所在地方政府联合兴办,打破条块分割。同时,国家通过建立必要的储备,调节市场的供需状况和价格。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市场建设和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加快市场法规的制订,建立必要的市场监督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防止垄断和变相垄断。建立健全商品交易标准规范体系,发展商品检验和公正计量。要实行市场监督者、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市场商品交易
者三分开的原则,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实行高效的市场运作。
(十)积极利用外资发展第三产业
——要支持利用外资发展第三产业。利用国家统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要继续把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作为投资重点,同时还要支持科技、教育、卫生、金融改革、住房制度改革、信息系统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项目。可适当安排商业贷款用于效益好的旅游、房地产
、商业饮食等行业的项目。
——适当扩展外商投资的第三产业领域。鼓励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开发、信息咨询和广告制作等项目。经国家批准,在一些城市和地区试办中外合资的零售商业、物资供销企业、旅游设施和渡假区、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吸收外商投资建设交通运输设施,在保
留对等权利的前提下,允许外国航空公司在部分国际航线先单方面飞行。可在部分有条件的城市,利用外资试办语言、自然科学、经营管理、职业培训等教育项目。有规划、有控制地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房地产。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投资咨询,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同时加强对外商投资的规划引导和监督管理,提高利用外资项目的效益。
(十一)扩大第三产业企业的国际化经营
——具备条件的商业、物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进出口业务,具备条件的外贸企业可以申请国内销售权,实现国内国际市场统筹经营。
——扩大有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直接对外经营的权限和范围,促进生产与市场的直接结合;鼓励信息、咨询、工程设计、广告等行业大力开拓对外业务。
——建立健全与扩大对外经营相适应的商情、销售、服务网络,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有经常性对外业务的单位,有关涉外业务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
(十二)加快第三产业的法制建设
——全面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11222

实施日期:20011222

江西省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提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未划定或者需要变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
第六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河道防汛抗洪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安排对河道整治与建设的投入,积极组织兴建河道整治工程,加强对蓄洪区、滞洪区、水库以及江河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强防洪能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第十一条 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二条 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已经建成的围湖、填湖工程,列入平退规划的应当予以平退,保留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危害防洪安全的围湖工程和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及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经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作业活动,需破挖大堤或者损害其他河道工程时,应当报告堤防管理单位,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竣工后必须按原标准修复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经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分析论证资料。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由河道主管机关出具同意开工的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施工安排作较大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出现涉及江河防洪和建设项目安全方面问题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验收60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机关,竣工验收应当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工程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自接到单位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当发给审查同意书,并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不同意兴建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审查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由复审机关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商处。
第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影响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或者对其他部门利用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通航河道和已经批准的规划通航河道的建筑物还应当符合航运要求。
跨越河道工程的建筑物,应当留有河道工程提高防洪标准的余地,不得妨碍防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编制港区划定方案时,港务管理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规划的临河、临堤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市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重要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划方案进行,危及水工程和跨河建筑物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首先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有河道工程及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有大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二)水闸、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划定。
(三)其他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参照堤防、水闸、泵站工程标准划定。
前款第(一)项三类堤防的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50米、100米,为保护范围。
划定河道工程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必须经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活动,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坝等水工程以及堤防管理房、堤防里程桩、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移动或者拆除。经批准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单位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河道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鼠洞、蚁穴、泡泉等隐患和雨淋沟、滑坡等险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除或者修复。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擅自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彻底平毁。因特殊原因需要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的,必须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长江干流上圈圩或者堵支,必须报经国务院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同一河段次要堤防的高程,不得高于主要堤防的高程。长江、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江心,现有圩堤堤顶高程至少应当低于主要圩堤1米。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
(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随意填堵、占用、拆毁。有特殊需要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按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接受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监管。
第三十三条 确需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本条例施行前营造的林木,所有权不变。
河道管理机构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开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措施不当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 水闸的控制运行管理办法,由河道机关依照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船只过闸应当服从水闸管理单位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者水闸兼作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河道清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维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河道整治和建设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部分资金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十条 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等河道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因特殊需要进行下列活动的,除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外,还应当按有关标准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一)占用堤防、护堤地、洲滩;
(二)利用堤防通车。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持有准采证,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修建(含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影响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四条 河道两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工程进行培堤加固和汛期抢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及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各项收费及其使用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河道保护和整治以及防洪抢险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支持和推动河道保护、整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河道管理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同破坏河道管理和危害河道安全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以及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围湖或者围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挖大堤、拆除河道工程设施的,处以恢复原貌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拆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处以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10%至2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其中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每具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按同类木材售价2倍至4倍处以罚款,不足0.5立方米(幼树20株以下)的,以0.5立方米计算。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按经济损失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没收其采砂船只等工具;
(二)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准采证;
(三)拖欠或者拒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责令其补交管理费和滞纳金,或者吊销其准采证。
五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治安管理处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江西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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