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32:54  浏览:9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修改4件市政府规章:
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1.《徐州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市政府第19号令)
2.《徐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27号令)
3.《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78号令)
4.《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  (市政府第86号令)
5.《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第91号令)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1.删除《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第十四条。
2.将《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83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拆除的,由市执法局依法拆除。”
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3.将《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可以将加装的动力装置予以没收并销毁”。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设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并将安装的设备予以没收。”
4.将《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7号令)第十九条句尾的:“;所产生的停车费由驾驶人承担”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四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7〕97号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适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岗位的实际需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技术水平,有效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岗位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管理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凡经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按本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其申请再次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拓展和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领域的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为主要内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制订和发布相关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其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累计不少于48学时。

  第七条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一)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三)承担第(一)项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

  (四)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五)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六)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不少于2000字)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所在单位应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工程师申请职业资格再次登记时,应提交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登记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再次登记。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全国学联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良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兔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