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九)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九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协会已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中选择,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示范平台,并按本办法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31/001e3741a2cc0d6d9ff901.xls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31/001e3741a2cc0d6d9ffd02.xls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531/001e3741a2cc0d6da00103.xls
抚州市市直单位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办发〔2001〕16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单位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市直单位会计委派暂行办法》,已经市会计委派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抚州市市直单位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抚州市市本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具体负责市直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编制、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
(二)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三)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工作考核。
(四)委派会计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运作和职权
第三条 根据《抚州市市本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方案》的精神,第一批受派单位中属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廖坊水库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委员会、南门大道工程指挥部,其委派会计人员主要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其他受派单位的委派会计人员主要行使会计审核和监督的职能,不具体承担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实施会计委派后,原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变;会计机构、会计岗位及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变。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其他受派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 受派单位银行基本帐户预留的印鉴卡,增盖委派会计人员的私人印章。单位开出的任何支票必须经委派会计人员盖章方能有效。
第六条 委派会计到岗后,各受派单位须将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单据送委派会计审核,委派会计认为合理合法,即签署“巳审核”字样,并将单据送回受派单位会计记帐。未经委派会计审核的原始单据,一律不得入帐。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2、协助受派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完善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3、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审批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审核受派单位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理合法性;
4、参与编制受派单位年度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及时分析执行情况,参与受派单位的重大财务活动,参加有关会议,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审核受派单位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并签署意见;
6、督促单位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税费;
7、对受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8、督促单位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9、保守单位的财务秘密;
10、发现受派单位有下列违法违纪情况的,必须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汇报,提出整改意见,如不及时纠正的,要向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报告: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的;
(2)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3)会计资料存有虚假情况的;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的;
(7)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未坚持专款专用的;
(8)乱收费、滥发钱物等情况;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八条 经考评确定委派的会计人员,其人事档案转入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原为国家公务员的,仍保留其身份,其他人员按事业编制管理。
第九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其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称聘任、考核奖励、管理监督、续聘解聘等,由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负责发放,不得再接受受派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第十条 委派会计受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领导并受市财政局有关科室业务指导,在受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接受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和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季度报告工作制度,每季终了十天内向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报告如下事项:
1、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2、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3、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4、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5、单位账户设置和银行存款情况;
6、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和票据使用情况;
7、其他应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委派会计的工作效率,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职方法:
1、个人写出述职报告;
2、在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召开的委派会计人员大会上述职,邀请受派单位的代表参加,听取述职报告;
3、征求并反馈各受派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根据委派会计人员的述职报告和平常掌握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四方面的综合考评,考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作为提拨、续任、免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奖惩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根据《抚州市市本级委派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奖励:
1、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防止或避免国家和受派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2、对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收支活动进行依法审核和监督,成绩显著的;
3、模范遵守财会制度、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热情服务,有突出表现的;
4、给受派单位内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避免了经济损失,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5、及时向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报告本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和违法违纪事项的;
6、其他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对受派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监管不力或不及时向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报告,造成国家和单位经济损失的;
2、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弄虚作假,造成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
3、接受受派单位给予的任何报酬和福利的;
4、事业心不强,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和定期轮岗制度。委派会计人员与受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该受派单位担任会计职务。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任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由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
第二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如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受派单位有权向会计主管部门写出书面反映材料,市会计管理核算中心应及时审查核实,对确实不胜任工作的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需要调整的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认真办好财务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和印鉴等物品。有遗留问题的,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委派单位名单
第一批受派单位是: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水电局、教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社保局、民政局、粮食局、廖坊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委员会、南门大道工程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