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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31:28  浏览:8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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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的一
项重大战略决策。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2〕5号文件精神,对全民所有
制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支持有关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不影响本单
位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挖掘国有资产潜力,可以利用多余或闲置
的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扶持开办的第三产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发展方向。
二、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合
理评估,核定资产价值量,并确认国家对这些资产拥有的所有权。
三、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这些资产进行产
权登记。产权登记表作为开办单位申请工商登记的资信证明。
四、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实行有偿支持为主、无偿支持为辅的原
则。有偿支持的方式主要有投资、租赁、借贷和有偿出让。采取哪种扶持方式及扶
持方和被扶持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用书面合同或协议载明。
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全民所有制第三产业,资产的占有和经营使用权可以无偿转
移,但产权属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并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办理无偿划转手续。向被扶持的第三产业单位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国家
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第三产业单位开办初期在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照顾后仍确有困难的,
扶持单位对有偿支持的资产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给予适当减免分红、租赁费、资
产占用费等优惠措施;或将这些应归国家的收入低息贷(借)给第三产业单位用于
发展生产经营。优惠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第三产业单位对由于这些优惠增加的收入,应用于扩大生产,不得用于个
人和集体的生活消费。扶持单位对第三产业单位运用优惠措施的情况要建立检查监
督制度。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扶持单位,有权对受扶持单位运用优惠措
施支持开办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实行的优
惠。
七、第三产业单位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经
济上独立核算。扶持单位用国有资产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其有偿收入参照国内联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租赁企业的财务规定处理。
八、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发展第三产业过程中,既要积极支持,
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持发展第三产业为名,瓜分、
侵吞国有资产。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具体情况,
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执行中碰到的问
题及有关建议,望及时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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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47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哈密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有效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扩大就业放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紧紧围绕“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目标,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抓住“一主两翼”铁路线,亿吨级煤炭生产、加工、储运基地启动实施和大企业、大集团入驻地区的有利机遇,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四条 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劳动保障、经贸、教育等相关部门及各职业教育机构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联系沟通,研究解决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地区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第五条 打破条块分割,重复分散办学格局,加强对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领导。充分利用区域内各类教育资源优势,在坚持学校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身份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各学校的实际,加强校际合作,开展联合办学,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实现学校之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推进职教资源向地区主导产业和关键生产领域集中,走多元化、规模化办学之路。
第六条 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快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建设步伐,在乡镇中学中选择有条件的学校作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经劳动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加挂“劳动预备制培训学校”牌匾后,面向初中学生开展“3+1”式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即:未能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在接受3年的基础教育后不离校再接受1年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地区职业教育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加强双语培训。职业技术学校要加强与哈密电大和哈密师范学校的合作,开展联合办学,充分发挥其汉语教学的优势,对符合企业招生年龄的少数民族学生,根据汉语水平,先进行1-2学期的汉语预科培训,合格后再进入职业学校学习技能。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地区职业教育补贴等优惠政策。
对超过企业招生年龄的,按其汉语水平,进行3-6个月的强化汉语培训,合格后有针对性的对其开展技能培训,所需费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从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职业学校要抓住地区产业发展和大企业、大集团入驻哈密的有利时机,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对接,围绕企业办教育,盯着需求办专业,结合岗位设课程,走校企“订单式”培训发展之路,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使职业教育与就业市场有机衔接,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率。“订单式”培训企业要明确培训专业、标准、时间,职业学校要按照企业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课程设置,为企业培养输送合格的技能人才。
校企双方要严格履行“订单”培训协议。企业不得拒绝接收毕业合格的学生,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及时就业,如企业原因造成学生不能按时就业的,由企业负责支付毕业生待岗期间的生活费。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培养,如学生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责任由学校承担。
第九条 企业与职业学校要共建实训基地。职业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合作企业的生产设备,组织师生到企业进行生产性实训。合作企业应当为职业学校师生实训提供场所,接收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对半工半读的学生给予劳动报酬,使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和标准符合企业的现实需求,实现校企双方合作共赢。
第十条 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采取集中培训,走出去培训、在岗培训、到相应的企业单位实习进行现场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同时,聘请合作企业生产、服务、管理一线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建立一支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长效机制。各类企业应当把职工培训计划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展情况,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切实保障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力;应当按照“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完善职工凭技能业绩和贡献确定收入分配和提升使用的激励机制,激发职工学技术、学技能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
空岗信息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用人需求时,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岗位空缺信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提供就业服务的工作制度。
企业空岗报告事项包括:空岗数量、职业工种、工资待遇、用工时间、所需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职业技能要求等情况。
新建企业在办理规划手续前,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在建设期间和投产后所需人数、岗位工种、文化程度及技能要求等用工培训计划,否则将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生产经营企业应在空岗出现后15日内主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空岗信息。
企业首次报告空岗信息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和招聘简章。
企业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空岗信息,对未按规定上报空岗信息的企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空岗信息报告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空岗报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岗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空岗报告及时进行核实,并于2日内报送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进行发布,实现企业用工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就业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就业服务。主要包括: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个人求职信息查询、用人指导、工资价位指导和日常推荐服务;协调企业开展招工和招生工作;组织各类企业参加招聘洽谈会。
发改、经贸、煤炭工业管理、农业、建设、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空岗信息报告工作,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企业用工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招工时应优先招用本地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企业招收本地工人人数不得低于企业招工比例的70%;招用本地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企业招收比例的30%。
企业在招工时,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招收少数民族劳动者的比例不得低于县(市)民族人口的自然比例。
企业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对不招用本地农民工的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农民工人数的50%、以企业农民工年平均工资6%的标准,由企业向当地政府支付农民技能培训补助费。
第十六条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将现行针对城镇人员的就业优惠政策向转移就业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延伸,扩大就业优惠政策覆盖面。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首次创业的可提供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按时还款、信誉好、创业初具规模的,可再次提供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规模小、申请额度低于1万元的,免除反担保。对创业成功并吸纳其他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
对招用本地农牧民或失地农民就业的,按照农民工工资收入的6%给予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对招用大专院校毕业生及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地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劳动就业培训信息联网,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工作平台,为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城乡人力资源动态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准确掌握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基本情况,包括劳动力资源分布状况,劳动力男女比例、民族比例、文化程度、年龄结构、就业愿望、就业能力、培训需求,以及劳动者就业、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情况,并建立城乡人力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数据库,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帮一”援助服务,解决其实际困难,确保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把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考核责任力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目标细化,责任细化,措施细化,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实行全面监控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加大对侵害职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调解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动纠纷;监督和指导各类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通报,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现实作用、增收效果;宣传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就业再就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收入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就业再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关于内地19省、市为西藏办学的几项具体规定

教育部


关于内地19省、市为西藏办学的几项具体规定
1985年6月13日,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4〕6号、22号文件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内地创办西藏学校和举办西藏班培养人才的指示,经国家计委、教育部、西藏自治区研究并与有关省市协商,确定在北京、成都、兰州三市创办西藏学校,1985年开始筹建,力争1986年秋招生;在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河南、山东、江苏、陕西、湖北、重庆、安徽、山西、湖南、浙江、江西、云南等16省、市举办西藏班,从1985年9月起招生。现将有关办校办班的几项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常费问题
西藏学校和西藏班的开办费和每年的经常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教育部门列入专项预算,负责解决。经常费用包括每年新生入学的装备、服装、公杂、医药、教学、学生寒暑假活动费以及每月的助学金等。开办费数额和经常费拨给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同各有关省、市教育部门协商确定。这些费用,除零用钱发给学生个人外,其余包干给所在学校,按规定项目开支标准掌握使用。西藏自治区教育部门要在每学年年度,按分定的学生名额,将上述经费按时汇总寄至有关省、市教育厅(局)戴帽下达给学校,专款专用。
二、招生条件、办法和要求
1.凡西藏自治区内藏族的小学毕业生(包括初中预备班学生),年龄在11至15周岁以内,小学阶段操行和各科成绩合格,身体健康,能坚持长期学习者,均可报考。
2.坚持自愿、推荐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西藏各地市教育部门组织统一命题考试,按分定的名额择优录取。
3.从1985年开始,每年6月10日至20日为报名体检时间,7月10日前考试录取完毕,8月15日前派遣工作结束。
4.凡考取内地藏族学校和藏族班的学生,由西藏各地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派专人护送到学校。学生的路费(包括食宿费用)均由西藏自治区负责。
5.西藏有关地市要预先与内地办学的学校联系,作好入学前的安排,协助所在学校按规定为西藏学生购置被褥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等事宜。
6.在招生工作中,一定要保证质量,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严格把关。学生入学后一经查出问题,要追究选送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7.选送学生到内地学习工作量大,任务重,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教育部门要主动取得各有关单位的积极协助支持。
三、藏语文教师和教材问题
1.在内地办西藏学校和西藏班所需要的师资,除部分藏语文教师和管理工作人员由西藏选派外,其余各科教师和职工均由支援西藏办学的所在地统筹安排,自行解决。
2.西藏选派到内地的藏语文教师和管理人员,要求选那些思想好、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藏汉双语兼通的同志担任。鉴于西藏自治区目前教师缺额多,暂按每年招收一个班的学校派三人(藏语文教师一人,管理工作人员二人)、每年招收两个班的学校派六人(藏语文教师二人,管理工作人员四人)配备。
3.被选派到内地西藏学校和西藏班工作的教师(包括管理人员),可实行定期轮换制,在内地工作期间仍享受西藏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户口、工资关系不转,只转办临时粮油关系,每月工资由原工作单位按时寄发。
4.内地办学所需的藏语文教材,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按时供应到各学校,保证教学的需要。
四、西藏自治区各地市每年招生对口送往各省、直辖市名额和选派教职工数(详见附件)
北京、成都、兰州三所西藏学校,每年招生300名。有关招生的具体问题,由三市和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另行商定。
附件:西藏每年招生对口送往内地学生人数及选派教职工人数表

附件:西藏每年招生对口送往内地学生人数及选派教职工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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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市 |每年招生数|选派教职工数|派往省市|学生名额|教职工数|备 注|
|----------|----------|------------|--------|--------|--------|--------|
| | | | 上海 |100 | 6 | |
| | | |--------|--------|--------|--------|
| | | | 重庆 |100 | 6 | |
| | | |--------|--------|--------|--------|
|拉萨及驻拉| | | 陕西 |100 | 6 | |
|萨各有关厅| 500 | 30 |--------|--------|--------|--------|
|局教育系统| | | 江西 | 50 | 3 | |
| | | |--------|--------|--------|--------|
| | | | 浙江 | 50 | 3 | |
| | | |--------|--------|--------|--------|
| | | | 安徽 | 50 | 3 | |
| | | |--------|--------|--------|--------|
| | | | 湖南 | 50 | 3 | |
|----------|----------|------------|--------|--------|--------|--------|
| | | | 山东 |100 | 6 | |
| | | |--------|--------|--------|--------|
| | | | 河南 | 50 | 3 | |
|日喀则地区| 250 | 15 |--------|--------|--------|--------|
| | | | 云南 | 50 | 3 | |
| | | |--------|--------|--------|--------|
| | | | 山西 | 50 | 3 | |
|----------|----------|------------|--------|--------|--------|--------|
| | | | 河北 |100 | 6 | |
|昌都地区 | 200 | 12 |--------|--------|--------|--------|
| | | | 湖北 |100 | 6 | |
|----------|----------|------------|--------|--------|--------|--------|
| | | | 辽宁 |100 | 6 | |
|山南地区 | 200 | 12 |--------|--------|--------|--------|
| | | | 江苏 |100 | 6 | |
|----------|----------|------------|--------|--------|--------|--------|
|那曲地区 | 100 | 6 | 天津 |100 | 6 | |
|----------|----------|------------|--------|--------|--------|--------|
|阿里地区 | 50 | 3 | 河南 | 50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1300 | 78 | |1300| 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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