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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41:57  浏览:9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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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
199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农银函(1992)143号《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司法冻结后,这笔存款对该企业而言,不能参与资金周转、产生经济效益,但这笔存款仍由银行支配,参与银行资金的周转。因而只要这笔存款是在计息帐户的,银行应当按照存款付息的规定,按期计付利息。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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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需要经过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可重新起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需要经过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可重新起诉问题的批复

1964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9月25日(64)民字第44号,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需要经过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重新起诉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经过终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诉或重新起诉的案件,一般都是比较难办的案件。这类案件所以难办,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有的案件本身复杂,一方面是法院处理案件时,没有很好地贯彻“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这是造成难案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首先应当特别强调贯彻民事审判工作方针,依靠群众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精神,对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和判决后,都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当事人的组织和亲友、邻里等作好思想教育工作,力促他们和好;经过细致的工作后,确实不能和好的,如当事人再起诉,可以做为新案受理。至于经过多长时间,才可以作新案受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进行工作的情况,具体掌握,不宜作死的规定。
二、这类离婚案件,哪种情况应作为新案由一审受理,哪种情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由原终审法院处理,在原则上我们认为:原终审判决正确,经过耐心工作,过了一定时期(具体掌握,不要定死),仍然不能和好,当事人又起诉的,可以作为新案受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正确,当事人又提出离婚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由原终审法院处理。
三、第一审法院受理新案后,应主动与原终审法院联系,共同研究处理。
此复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款专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的有关规定,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现就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是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应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一个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对单位住房基金实行
单独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必须在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中反映和核算,不得另行开立银行账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到银行开立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并将开户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承办银行核算单位住房基金的专用会计科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银行对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在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内,设立“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宅维修基金”等分账户,单独反映单位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住宅维修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银行分账户的内容及设立,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支取单位住房基金,应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审批制度,并将预算批复抄送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应严格按预算规定拨付资金,加强拨款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超过预算规定支取单位住房基金的,未经财政部门
批准,承办银行不得支付。
五、各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1999年9月底前对单位住房基金账户设立情况进行清理,并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规范。



199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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