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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14:42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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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被废止,决定废止《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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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单位:
近年来,移动短信息业务因其方便快捷、形式新颖,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可。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少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加之目前移动通信企业短信业务管理不够完善,导致移动短信业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用户投诉的热点,特别是对资费不透明、未订制短信息却被收费、退订难和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用户反映尤为强烈。
为维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短信息服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移动通信企业应当与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合作提供移动短信服务,不得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接入服务。
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应至电信监管部门办理相应经营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各移动通信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相关接入服务。
二、各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移动短信服务流程,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建立双方约束机制,规范相应的服务提供和收费行为。
三、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为提供短信服务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应突出提醒用户收费标准、方式和退订方法。特别是为用户通过短信参与电视、广播等媒体举办的节目提供服务时,在告知用户使用方式的同时,必须明示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且包月服务必须经用户确认。
四、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消服务要求。
五、严格按照用户要求的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发送短信的数量和频次,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降低服务质量。对用户要求的单条即时短信息服务,如因传输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条短信内容的,只能收取一条相应信息的信息费。
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短信息时,应对短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短信息中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
七、各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者代码并保存5个月。
各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系统在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传送,使接收端能够显示发送端相关信息。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八、用户要求退订所定制的短信息服务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停止收费。未就收费停止时间作出约定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停止收费。
九、5月15日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方便用户退订短信的以下措施:
(一)用户通过手机终端编辑“0000”发送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代码,可查询到由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所有短信息服务订制情况及相应资费标准,并可以根据返回菜单进行选择退订;
(二)用户编辑“00000”发送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代码,可一次性退订由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所有短信息服务业务;
(三)各移动通信企业客服中心在进行用户鉴权的前提下,应能够提供代查询、代退订短信服务;
(四)鼓励移动通信企业采取措施,方便用户通过编辑短信发送到指定接入号码,实现对该移动通信企业代收费的所有短信息服务业务的退订。
十、自6月1日起,移动通信企业在向用户提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时,若存在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代收的信息费,应同时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
用户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清单的,移动通信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免费提供。
十一、用户对移动短信息费产生异议或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时,移动通信企业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均应遵循“首问负责”的原则,共同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受理用户投诉后,在15日内无法确定责任时,移动通信企业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
十二、通过固定电话及其他电话终端向用户提供的短信服务,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规范。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在当地开办短信业务的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加大对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力度。对违犯上述规定,或存在拒绝提供收费清单、恶意误导用户、欺诈经营、传播国家明令禁止信息等行为的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通信管理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我部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2004年4月15日



   女性犯罪,是指以女性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女性犯罪,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中不可忽略的问题。作为社会的“半边天”,她们受自身素质的局限、不良情绪的驱使、拜金思想的诱惑、家庭暴力的迫使,一步步走入犯罪的深渊。笔者对女性犯罪的原因、特点和类型、危害,提出一些关于预防和处理对策。以求提醒全社会对女性犯罪的关注,对女性生活的关爱。

  由于女性与男性在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女性犯罪在犯罪类型、特征及危害等方面呈现出特殊性,成为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多学科多领域交叉研究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女性犯罪逐年增加,如何有效控制女性犯罪率成为了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女性犯罪成因

  人们总以温柔体贴、善解人意来形容女性,似乎有意把女性视为弱者,让人无法与犯罪相互联系,分析女性犯罪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到导致女性犯罪原因颇多且颇为复杂。

  (一)受自身文化水平、道德观念局限。

从受教育程度上看,目前女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多数,有些甚至是文盲,女化罪犯文化水平低的问题,不仅阻碍了她对法律知识的储备和利用,最关键的因为她们知识的匮乏,让她们缺失了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不遵守伦理道德的规范,也不懂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后使其处于社会、家庭的角落里,面对着社会中遭遇的挫折,家庭中备受的侮辱。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她们对生活状况的严重不满,容易产生犯罪的冲动。同时,由于文化知识的匮乏,她们一旦走向社会,便用无知的标准来衡量自己,轻易被拉拢成为共同犯罪的辅助成员,或者积极参与犯罪。

(二)受不良情绪的驱使。

  女性犯罪心理与历史上社会对女性的歧视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社会对女性的歧视态度是造成女性弱势心理的社会历史根源。面对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就业机会等等,这一切都让女性从心理上受到了巨大的挫折感,容易有不良因素的产生。随着社会发展,人们面对情感观念的日益解放,女性放下道德的束缚,女性大胆的追求其所谓的情和爱,而女性的一切思想内容和生活内容都是围绕着占据主要地位的男人而展开的。因此,婚姻家庭中第三者的出现、丈夫的遗弃、婚姻对象的玩弄欺骗,就会使处于被动地位的女性,面临严重的信念危机、情感危机和生存危机,会引起强烈的悲愤和报复的心理,处于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心理准备状态。

  (三)受“拜金主义”思想的诱惑。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先进思想、先进文化、先进科技的引进和发展,“拜金主义”思想也在随之蔓延。把商品交换原则看成是“金钱万能”、“一切向钱看”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受这些消极因素的影响,这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产生问题。为了满足畸型消费欲求,她们不惜牺牲自己的人格和职业道德去追求钱财,因而滑入犯罪泥潭。

(四)受暴力因素的迫使。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中国,据全国妇联2008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 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而且,家庭暴力案件的发展是逐年上升趋势。在长期暴力的压迫下,让女性从起初的被害人逐步被迫成为了犯罪者,这样的犯罪原因,是社会、家庭的迫使,也是女性自身心理扭曲的一种报复行为。

  二、女性犯罪主要特点

  (一)犯罪类型集中

  当前女性犯罪的种类主要集中在诈骗、盗窃等侵犯财产类,拐卖儿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类,赌博、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以及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二)犯罪隐蔽性较强

  由于性别的差异,女性作为犯罪的实施者,在体力和性格上也形成了相对的差异。女性一般都是性情温和、软弱,体力不如男性,认识水平也不如男性,因而在犯罪实施中很少出现暴力的现象,很少利用自身的力量去侵害别人,女性犯罪人多采用以婚姻诈财、盗窃、组织容留卖淫等一系列低暴力型的手段去犯罪,充分显示出女性犯罪多具有手段隐蔽性,而且犯罪后容易逃脱对罪犯角色的承担。

  (三)犯罪的社会危害较大

  女性的形象在世人眼里向来都是美好的善良的,一旦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集中表现在发送虚假信息的诈骗犯罪,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纵火罪和职务犯罪等几大类。

  (四)共同犯罪较为突出

  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等方面的特点限制,女性犯罪绝大多数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对某地区一年收押的女性罪犯进行统计发现女性团伙犯罪占61%,且多是拐卖人口、诈骗、贪污、盗窃、抢劫等犯罪。少数单独作案的多是重婚、伤害、贪污、卖淫等犯罪。团伙犯罪女性多数是和男性共同作案,特点是女性常以其特有的吸引力,纠集一个或几个男性甚至同性去完成自己的犯罪意图。在犯罪团伙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女性起到男性犯罪人起不到的作用。如去欺骗被害人、窝藏、销赃等等活动,女性犯罪人更为适宜。

  三、女性犯罪的类型

  (一)女性经济犯罪

  女性财产犯罪多为盗窃、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近年来女性财产犯罪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在所有女性犯罪中,女性财产犯仅次于性犯罪,位居第二。一些女性罪犯为追求高档次的物质享受,过分追求衣着、饮食娱乐,为了满足此种非份欲望,便不惜采用犯罪手段,如盗窃、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最终锒铛入狱。

  (二)女性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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