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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麦收防火安全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53:24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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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麦收防火安全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麦收防火安全规定
省政府


为了做好麦收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夏粮丰产丰收,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条令,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麦收安全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农机部门负责麦收机械的检查验收和机手的培训;电业部门负责麦场用电设备安装、检查和电工的培训;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其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助搞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条 麦收期间,各级政府要建立麦收防火安全领导机构,村要建立护麦领导小组,麦场设防火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员投入护麦防火安全工作,实行各种形式的防火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麦场安全。
第三条 各级麦收防火安全领导机构的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麦收防火安全工作的规定、意见;研究、制定本地麦收防火安全工作的措施、办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搞好麦收防火安全;组织指挥群众扑救麦场火灾;追究处理麦场火灾事故。
第四条 麦收防火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麦场防火安全制度、义务消防组织、值班巡逻和设施等项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加强麦场管理。麦场不宜修造太大,并尽可能设在水源充足的地方,与公路、铁路、高压电线和使用明火的地点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与油库、炸药库和其他危险场所至少相隔一百五十米,以便万一发生火灾后尽快地控制和扑灭。
第六条 严禁在公路、街道上打麦、晒粮、堆垛。
第七条 麦收前,农机、电业部门必须对机电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训练和安全常识教育;麦收机械、用电设备要经农机、电业管理部门检查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汽车、拖拉机、柴油机排气管不戴“离心式防火罩”不准进场,不准在场内检修、起动;严禁各种机具带病作业和无
驾驶;严禁使用豫农50型脱粒机;TW—55B型、嵩山—80型、5TXQ—60型、5TZ—70型、5TZ—80型等脱粒机,属于淘汰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对现有的要严加管理。确保安全。
第八条 不准私接乱拉乱装电线和电器。麦场用电要符合安全规定,明线不准进场,脱粒用电有双闸刀、地埋线,照明灯要固定,开关要完好。
第九条 麦场要有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醒目的防火标志。场内严禁烟火;不准在麦场附近烧纸、燃放鞭炮;严防小孩在麦场周围玩火和精神病人纵火滋事。
第十条 麦子进场前,场内应设有水缸、水桶、水盆和灭火工具,备足消防用水,专管专用,责任到人。对进场作业和守护人员要进行麦场防火、灭火常识教育。联场打麦,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好巡逻守护。
第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落实麦收防火安全规定,安全无事故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犯本规定而造成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奖励和惩罚分别由各级公安机关和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98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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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五保户实行供养,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和农村集体福利事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农村各种经济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应尽的义务。
三、凡农村中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统称五保户,按五保实行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和保教。
实行五保供养,要保证五保户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生活情况确定。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注意五保户的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丰富五保户的文化生活。
五、需要实行五保供养的农民,应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并向群众公布。
六、对五保户供养,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筹负担。供给五保户(包括敬老院)的粮、钱、物,可以乡(镇)为单位统筹负担,也可以乡(镇)、村两级分别统筹负担。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七、对五保户实行供养,各乡(镇)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以下形式:
(1)集中供养。由乡(镇)或村建立、健全敬老院或敬老小组,实行集中供养。敬老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另定。
(2)分散供养。对生活能够自理的五保户,由乡(镇)或村按统一供给标准,发给粮、钱、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发给粮、钱、物,由村民委员会指派专人或委托亲邻照顾。
八、五保户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享受五保待遇者去世后,其遗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五保户供养工作的领导,积极扶持,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必要的帮助。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五保户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财政、粮食、商业、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积极协助,共同做好五保工作。
十、对五保户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刁难、虐待五保户和因工作中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分别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6月7日

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111号


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对拟申请国家补助或奖励资金的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工业节水、矿井水利用、海水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试点、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重点流域工业废水治理等节能减排投资项目,应加快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保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以改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且符合地方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可直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对环境和生态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与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应相互联系沟通,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开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督促有关企业,抓紧做好节能减排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应加快以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进度,抓紧开展和完成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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