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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02:28  浏览:8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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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3年5月18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机构,铁道部、邮
电部、水利部、中电联、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社会保险机构:
随着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开展,各地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这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了基金的专款专用,促进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发展。但是,各地制定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记帐方式、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不尽一致,也不规范,给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另外,当前各地正在进行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改革试点,也需要尽快制定会计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会计制度(试行)》,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险会计报表(本刊略)

社会保险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统一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办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保险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含实行系统统筹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会计的基本任务:
一、及时、合理、正确地执行和反映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计划。
二、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齐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三、根据国家财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实施会计监督。
四、参与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计划,为加强管理提供准确的经济信息。
第四条 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五条 会计核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何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六条 社会保险会计记帐及基层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汇总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整数。

第二章 社会保险会计组织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会计人员。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

第三章 会 计 科 目
第八条 会计科目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基本形式和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帐户的依据,也是汇总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的统一项目。
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一级科目是对经济业务的总分类;二级科目是对一级科目的再分类;三级科目是对二级科目的再分类。一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等于所辖二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之和。二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
发生额(或余额)等于所辖三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之和。
第九条 为保证经济指标口径一致,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帐户、处理帐务。一级会计科目不得随意变动,若需要变动,应征得劳动部的同意。明细科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予以补充,但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
算内容不得更改。
第十条 科目编号的编排规律和运用方法如下:
一、会计科目编号分为四位数字。千位数为0,表示社会保险机构;百位数有1、2、3三个数码,用来区分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会计科目三大类;十位数与个位数编号,表示会计科目名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编号从“00”至“49”,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会
计科目的编号从“50”至“99”。
二、在运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可以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也可以只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会计科目名称。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全国统一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规定如下表:
一、社会保险基金部分
----------------------------------------------------------------------------------------------
|编号 资金来源类 |编号 资金运用类 |编号 资金结存类 |
|--------------------------------|--------------------------------|----------------------|
|01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02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0301 库存现金 |
|01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02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0302 银行存款 |
|01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02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 |0303 基金财政专户|
| 收入 | 金支出 | 存款 |
|0104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0204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0304 库存有价证券|
|0105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0205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 |
|0106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0206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 |
|0110 基金利息收入 |0210 提取管理费 | |
|0111 财政补贴 | | |
|0112 基金其他收入 |0212 基金其他支出 | |
|0113 异地转移收入 |0213 异地转移支出 | |
|0119 积累金收入 |0219 划转积累金 | |
|0120 上级补助收入 |0220 补助下级支出 | |
|0121 下级上解收入 |0221 上解上级支出 | |
|0130 基金结存 | | |
|0140 周转金 | | |
|0141 基金暂存款 |0241 基金暂付款 | |
----------------------------------------------------------------------------------------------

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部分
----------------------------------------------------------------------------------------------
|编号 资金来源类 |编号 资金运用类 |编号 资金结存类 |
|----------------------------------|--------------------------|--------------------------|
|0150 固定基金 | |0351 固定资产 |
|0151 管理费收入 |0251 管理费支出 |0352 现金 |
|0152 利息收入 | |0353 库存材料 |
|0153 财政补贴管理费 | |0354 管理费存款 |
|0154 其他收入 |0254 其他支出 |0355 财政专户存款 |
|0160 上级补助管理费 |0260 补助下级管理费 |0356 有价证券 |
|0161 下级上解管理费 |0261 上解上级管理费 | |
|0170 管理费结余 | | |
|0171 服务费收入 |0271 服务费支出 | |
|0172 专用基金收入 |0272 专用基金支出 | |
|0180 暂存款 |0280 暂付款 | |
----------------------------------------------------------------------------------------------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1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全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集体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他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三级科目。
01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补充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1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储蓄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职工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04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医疗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形式设置二级科目。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置三级科目。
0105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简称生育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形式设置二级科目。
0106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工伤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形式设置二级科目。
0110 基金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各种款项存入银行、财政专户和兑付有价证券所得利息收入及结余基金的投资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基金利息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1 财政补贴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的补贴。
收到补贴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财政补贴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2 基金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在征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过程中发生的罚款、滞纳金等其他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3 异地转移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异地转来的社会保险基金。转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9 积累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划转的养老保险积累金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积累金收入本年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的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20 上级补助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拨入的调剂性基金。拨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上级补助收入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21 下级上解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下级社会保险机构上解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下级上解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30 基金结存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含积累金)。年终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本科目平时无付方发生额。
年终结帐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基金其他收入”、“异地转移收入”、“积累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诸科目(相应明细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提取管理费”、“基金其他支出”、“异地转移支出”、“划转积累金”、“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诸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
本科目按“养老保险基金结存”、“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结存”、“储蓄养老保险基金结存”、“医疗保险基金结存”、“生育保险基金结存”、“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积累金结存”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三级科目。
0140 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周转金。增加时记收方;减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周转金结余数。
本科目按周转金性质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41 基金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基金收支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社会保险基金暂存款项。发生时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社会保险基金暂存款数额。
本科目按发生款项的基金性质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并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户。本科目应及时清理,原则上年终无余额。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02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用工形式和养老待遇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02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补充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储蓄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04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医疗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置三级科目。
0205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简称生育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06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工伤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工伤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10 提取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提取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提取管理费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12 基金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在收缴和支付过程中按规定实际支付银行的手续费及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费用等其他支出。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13 异地转移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职工转往异地时,转给异地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实际转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异地转移支出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
0219 划转积累金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划转的养老保险积累金。划转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划转积累金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20 补助下级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拨给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拨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助下级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
0221 上解上级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上缴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上解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上解上级支出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
0241 基金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拨过程中发生的暂付款项。发生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数额。
平时要及时清理回收,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户。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301 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记收方;付出现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现金的库存余额。
0302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各项存款。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在银行存储的实有数。
本科目按“定期存款”和“结算户存款”设置二级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0303 基金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在财政专户存储的社会保险基金。存入时记收方;付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在财政专户的实有数。
0304 库存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购进证券时记收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本科目按购买债券的种类设置二级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150 固定基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购置、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时记收方;减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拥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
0151 管理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提取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管理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152 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存入银行、财政专户和兑付有价证券所得利息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利息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53 财政补贴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拨给的补贴款项。收到补贴款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财政补贴管理服务费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54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取得的管理服务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处理废旧物资等零星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60 上级补助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拨给的管理费。收到拨款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上级补助管理费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61 下级上解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下级社会保险机构上解的管理费。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下级上解管理费累计数。
0170 管理费结余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当年收支结余数。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或按规定从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时记付方。
年终转结帐时,将“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管理费”、“其他收入”、“上级补助管理费”、“下级上解管理费”诸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的收方,将“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补助下级管理费”、“上解上级管理费”诸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
本科目的付方,收支相抵后的收方余额再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收方。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0171 服务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提取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收入及其他服务费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期末服务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服务费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服务费滚存结余。
0172 专用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结转的各种专用基金。社会保险机构专用基金收入二级科目有: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转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期末专用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专用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相应二级科目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专用基金滚存结余。
0180 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临时发生的管理服务费暂存款项。发生时记收方;冲销或结算退还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管理服务费暂存款数额。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本科目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0251 管理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管理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管理费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原则上按“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分别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54 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业务支出以外,符合国家规定的一些必要支出,如材料盘亏和经批准注销的呆帐损失等。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本科目付方反映当期其他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付方余额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60 补助下级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补助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拨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助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61 上解上级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上缴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上缴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上缴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71 服务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及其管理服务费的实际支出数。发生服务费实际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发生的服务费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服务费收入”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72 专用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专用基金实际支出数。发生专用基金实际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发生的专用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下设“事业发展基金支出”、“职工福利基金支出”、“奖励基金支出”二级科目。
0280 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属于管理服务费范围的临时发生的各种暂付款。发生时记付方;结转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付款数。年终原则上无余额。本科目要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351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购置、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增加时记收方;固定资产减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

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固定基金”科目为对应科目。本科目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二级科目。
0352 现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记收方;付出现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的余额。
0353 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后(领用后退回)时记收方;领用出库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材料物资的库存总额。
0354 管理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的管理服务费存款。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支取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在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
0355 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财政专户中的管理服务费存款。存入财政专户时记收方;转回时记付方。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实有数。
0356 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用管理服务费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购进证券时记收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本科目按证券的种类设置二级科目。

第四章 记 帐 方 法
第十四条 记帐方法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是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帐户方向的规则。
社会保险会计的记帐方法,采用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帐法,即“资金收付记帐法”。
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资金结存,是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收支活动的基本条件,是记帐的主体;资金来源,反映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的来源和性质;资金运用,反映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的用途和去向。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
资金来源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资金运用类所有帐户付方余额合计=资金结存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
第十五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同资金运用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各类内部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第五章 会 计 凭 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帐的依据。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最初记载经济活动的记录,是证明会计事项的基础资料,是填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帐的依据。记帐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帐务核算要求,归类整理后自制的凭证,是登记总帐的依据。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和填制的日期;
2.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
3.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5.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一般划分为以下五类,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银行结算凭证
银行结算凭证包括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凭证等。
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办法,按银行规定办理。
二、收款凭证
各种收款凭证,是单位核算各项收入的依据,是开给交款单位或交款人的书面证明。
社会保险机构收到各种收入款项,都要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字迹要清晰,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和经手人印章。社会保险机构对各种收款收据,要指定专人收发登记和保管。收款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号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作废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
保存,不得撕毁。
三、支出报销凭证
各种支出报销凭证是各单位核算“实际支出数”的依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凭证上要写明支出的理由和用途。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章。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往来结算凭证
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存款、暂付款等往来款项凭证,是单位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的书面证明。
支付暂付款,应先由借款人出具领条,写明用途,并由借款人签章,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章同意后,方能付款。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使用借款三联单的,退还副联代收据,不使用借款三联单的,应另开收据。
五、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单据、表册、经济合同、文件等,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始凭证,应当翻译成中文或汉族文字。
存取款和借款单据,一律不准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九条 记帐凭证的格式和编制要求:
一、社会保险会计的记帐凭证一律使用下列复式对应关系的“记帐凭证”。
记 帐 凭 证
顺序第 号
年 月 日 附单据 张
--------------------------------------------------------------------------------------------------------------
| | 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名称 | 资金结存类科目名称 | 金 额 |
| 摘要 |----------------------------------|------------------------------|------------------------|
| | 收 方 | | 付 方 | | 收 方 | | 付 方 |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记帐 复核 制单

二、记帐凭证的编制方法
(一)记帐凭证分为资金来源类及资金运用类科目和资金结存类科目两部分。每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个数字,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中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为有收有付,收付双方对应平衡;两个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为同收同付,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二)记帐凭证一般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帐凭证。
(三)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
(四)填制记帐凭证必须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帐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帐。
(五)记帐凭证按照制单的顺序,每月编一个连续号。月终,连同每个记帐凭证后面的原始单据,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并在左上角装订处粘贴封签,由有关会计人员加盖骑缝印章,妥善保管。

第六章 会 计 帐 簿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各项收支、往来帐款和保护资金财产物资安全的核算工具;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会计帐簿的用途和设置方法规定如下:
一、总帐。作为考核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活动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核对各种明细帐、日记帐之用。
总帐采用三栏式帐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总帐会计科目名称设置帐户,根据记帐凭证或总帐科目汇总表记帐。
二、明细帐。各种明细帐是记录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详细内容的帐簿,是总帐的分析说明。根据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单记帐。
以下各种明细帐一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帐簿。
1.各种收入明细帐。
2.各种支出明细帐。
3.上缴下拨明细帐。
4.各种往来款项明细帐。
5.固定资产明细帐。
6.其他明细帐。
三、日记帐。作为结算和控制各项货币资金余存之用。
以上日记帐一律使用订本帐,不得使用活页帐。
1.银行存款日记帐。
2.现金日记帐。
四、辅助帐。是对主要帐簿中记载不全的会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备查帐簿。主要有:
1.银行定期存款单登记簿。
2.有价证券登记簿。
3.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基金备查簿。
4.应付未付社会保险基金备查簿。
5.各类台帐。
以上3、4、5辅助帐,由具体经办人员登记,会计人员负责指导、监督,定期核对,以保证数字的准确。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不得以表代帐,搞无帐会计。
第二十三条 各种会计帐簿的启用原则和记帐要点:
一、帐簿的启用原则:
(一)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必须使用订本帐。其他各种帐簿,可以使用活页帐。
(二)各种帐簿的帐首,都要有“经管人员一览表”。启用时,应填写单位名称、开始使用日期、帐簿页数(活页帐在订本后填写)和记帐人姓名等,加盖公章,并由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移交时,应在表内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章。
各种帐簿的帐首,都要有“帐户目录”,以便查阅。
(三)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明细帐,可在年终结帐后连年使用外,其他各种帐簿,在年度开始时必须另建新帐,不得连年使用旧帐。
(四)各种活页帐簿,按每一帐户分别编号。年终帐务结束后,按帐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逐页编总页号。
二、记帐要点。
(一)记帐要按照记帐凭证单的时间、编号顺序,及时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空行空页时,应将空行、空页从本行、本页的左上角至右下角划斜线注销或在摘要栏内注明此行(页)空白,并由记帐员加盖印章。
记帐时,总帐和明细帐应平行登记,记帐后,在记帐凭单上用“√”符号注明,表示已经登记入帐。
(二)年度开始,建立新帐时,根据上年结帐后的各总帐会计科目余额和各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过入新年度各帐的有关帐户第一行“余额”栏内(不作记帐凭证),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三)记帐凭证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红色墨水只限于红字冲帐、改错划线、结帐划线和多栏式帐页中“分析专栏”内登记使用。
(四)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字迹工整清楚。如果帐簿记录错误,不得刮擦、涂抹、挖补或使用化学药品褪色,应按下列规定更正。
1.月份结帐前,发现科目对应关系或金融记错,如果记帐凭证填制并无错误,划红线订正,并由记帐员在更正错误处盖章;如果是记帐凭证编制错误,应编制红字记帐凭证,冲销原帐记录,并重新编写一个正确离帐凭证记入帐户。
2.月份结帐后,发现帐户记载错误,如果是记帐凭单的错误,应另填制红字记帐凭证更正;如果记帐凭证并无错误,只是帐上记载科目串户,可直接在原错记的帐中用红字冲去原记入的数字,再在应记的帐户中补记相同的数字,并由记帐员在帐上盖章证明。
3.帐户中各科目和金额记载并无错误,只是其他文字或余额结算错误,不论在月份结帐前或结帐后都可以划线订正。
(五)各种银行存款帐、现金出纳帐必须按月结帐。所有会计帐簿的月末、季末、年末的结帐和划线方法,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会 计 报 表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是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活动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单位领导和上级社会保险机构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险机构财务计划的数字基础。
第二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应当层层汇总编制。基层会计报表,应当根据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帐表相符,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逐级汇编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在编制好会计报表后,要编写会计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报告,随数字报表一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报表编制完,须经严格审查后,再按规定顺序号加封面装订成册。编制单位、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复核人)和制表人必须签章。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月度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报表。
二、季报。是反映和分析季度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报表。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和分析年度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报表。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劳险会01—08号表于季度终了三十日内报劳动部;劳险会01—10号表于年度终了次年二月底报劳动部。

第八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指派人员监交,或同时由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派人协助监交。
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会计事项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必须填制和登记完毕。记帐员办理交接时,应在重要帐册所记数字最末一笔处盖章,以便接替人连续记载。对于凭证、资料等,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
二、办理会计交接的主要事项:
(一)有关印鉴;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四)经办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事项。
三、年度内的会计交接,接替的会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连续记帐,不得自立一套新帐。
四、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框、架等装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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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发区管委会职权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四章 注册和经营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马尾设立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开发区内设台商投资区、科技园区和保税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条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外引内联,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对外贸易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五条 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科技、咨询、信息、环保企事业;
(四)交通、能源以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五)商业、旅游、服务业;
(六)房地产开发业;
(七)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六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兴办股份制企业;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购置房产;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一)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八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企业自主权、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九条 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开发区管委会职权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地产业的管理;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业事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对用工单位实行劳动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和消防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市属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三)协调设在开发区内非市属分支机构(含中央、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四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大注册资本,或者在开发区内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其中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为期五年以上的,可向税
务机关申请,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六条 国内外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捐赠开发区内公益事业,退还捐赠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联生产性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税务部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可以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按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款等应收款项的余额(不包括关联公司应收款)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帐损失,超过上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年所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震动、腐蚀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
开发区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可申报税务机关加速折旧。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村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者产品税、增值税)。
开发区内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税。
第二十三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外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增值的,视同开发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上述产品,除国家规定需征税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联企业产品出口所创外汇实行单独核算,从创汇年度起,五年内开发区管委会不分成,内地企业可将分得的外汇原币划转内地,也可以委托福州在境外设立的机构代理有关经贸业务。内联企业内地方的净利润可自由汇回内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场地开发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对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可以按规定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所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就业,户口迁入开发区。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 注册和经营
第二十九条 国内外投资者兴办各项企业,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向海关、商检、银行、税务等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开发区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银行可以对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可在开发区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办理外汇事宜,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余缺;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可以对开发区内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按有关规定清理税款、债务并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理完毕后,企业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转让,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批准,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所需职工,可自行招收、聘用,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收、聘用。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劳动合同订立后,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之后,应当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水平按不低于本地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有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的原则加以确定。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内禁止使用童工。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各项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作业。
第四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福州保税区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州市人民政府。



1993年9月24日

安徽省预征社会抚养费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预征社会抚养费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安徽省预征社会抚养费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预征行为,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妊娠,或者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妊娠的,除医学上认为不宜终止妊娠的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终止妊娠。逾期未终止妊娠的,预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预征社会抚养费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50%计算。

第四条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预征决定书副本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公民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作出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预征决定书。预征决定书须加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章。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预征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后,应继续督促当事人终止妊娠。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预征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预征的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预征社会抚养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
(二)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直接收取;
(三)由作出决定的单位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
依照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应在收取后7日内缴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代收机构。

第八条预征社会抚养费,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九条社会抚养费代收机构应自收到预征的社会抚养费之日起3日内,将其缴入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当事人终止妊娠的,可以向作出预征决定的单位申请退还被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申请时,应向作出预征决定的单位提交已作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材料或者自然终止妊娠的证据材料。作出预征决定的单位查证确实的,应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预征的社会抚养费一次性全额退送当事人,并收回预征社会抚养费的收据。 财政部门应自接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从财政专户向当事人支付预征的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拒不终止妊娠违法生育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已预征的社会抚养费折抵等额的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预征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预征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退送或者不及时退送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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