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东莞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8:15:09  浏览:8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东莞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东莞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土地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是有形土地市场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和统一管理有形土地市场,制定有形土地市场发展规划、目标;

  (二)制定土地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土地交易中心的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四)负责土地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土地交易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是东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综合场所,是市国土管理部门对外办公、服务承诺的"窗口"。

  市土地交易中心隶属市国土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同级监察部门和上级国土、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市建设、规划、物价、计划、外经、房管等各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市国土管理部门做好有形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及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工业厂房和福利住宅),及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

  (二)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使用条件并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三)按照年度用地计划,各镇区投放到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土地交易行为,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或者办理交易手续:

  (一)已办理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营、合作的;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

  第九条 下列土地管理业务,统一到市土地交易中心的办文"窗口"申办,实行"服务承诺"制度: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耕地占补平衡方案预审;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六)宗地地价评估;

  (七)土地登记、发证(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八)测绘队伍资质审查、注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验收;

  (九)地名命名、更名;

  (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采矿许可证年检;

  (十一)经省确认的违法用地处罚;

  (十二)宗地地籍调查、放桩;

  (十三)土地举报、信访案件调处;

  (十四)公文督办处理。

  第十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具体实施有形土地市场发展规划、目标;

  (二)受国土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土地招标、拍卖;

  (三)负责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的申报,并办理报批条件初审、交易鉴证、代办土地招商、展销、洽谈项目、撮合土地交易、提供信息咨询、代收代缴土地税费等具体业务;

  (四)承担市国土管理部门对外公开办公、服务承诺的"窗口"职责,负责审查、受理、分发、清退申报资料,协助执行服务承诺工作事项;

  (五)负责搜集、储存并定期发布土地交易行情和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向社会提供土地交易信息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同意入市交易的,应委托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地价评估结果按权限报有确认权的国土部门确认,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部门核准。

  其中涉及以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明确缴纳办法。

  第十四条 涉及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应挂牌公告。挂牌公告期限为30日。

  第十六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可以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向特定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及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印制并向投标者提供:

  (一)投标须知;

  (二)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三)出让合同样式。

  第二十一条 土地招标的决标条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选用以下其中一项: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

  (四)招标人提出并经交易中心同意的其他合理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交易中心于截标前30日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视需要可在《东莞日报》、《南方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也可在交易中心的公众场所挂牌公告;

  (二)竞投者报名并领取有关招标文件,资格认可;

  (三)竞投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将标书投入指定的投票箱,交付投标保证金;

  (四)交易中心根据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并发给《中标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不中标者,并于决标日起3日内向不中标者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

  (五)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应与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与土地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二)项决标条件中标的中标者,应在签订出让或转让合同时,向交易中心交付相当于中标地价总额20%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定金);

  (七)中标人按出让或转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由交易中心代为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开标、决标前,应对委托人的标底、竞投人的标书内容保密;开标应在公开场合进行,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对须通过评选确定中标者的,应组成评标小组,公开评标。评标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主持人由委托人或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负责,其余成员在开标前1天从交易中心招标专家库中随机抽样确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宗地至截标时只有1个竞投人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终止该宗土地招标;或者经招标人同意,按协议方式出让或转让;也可以按程序开标,如该竞投人标书达到招标底价的,可视为中标。竞投人虽有2个以上,但所有标书标价均达不到标价底线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终止该宗土地招标。终止招标的,交易中心应于3日内将所收保证金本金退还竞投人。

  所有标书没有达到标底条件的,市国土部门有权予以拒绝,由市土地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另行组织招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土地交易中心损失的,中标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交部分0.05%的滞纳金。逾期60日后仍未付清的,市国土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中标者只支付保证金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除保证金外,中标者还支付了部分地价款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再从地价款中扣除标价20%的违约金,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市土地交易中心授权的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在拍卖前30日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有关事宜在《东莞日报》或《南方日报》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下列文件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印制并于公告之日起向竞买者提供: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出让合同样式。

  第三十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出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领取有关文件;

  (三)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依下列规定主持拍卖活动:

  1、简介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以及每一次应价增加数额;

  3、竞买者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

  4、竞得人应即时与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交付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竞买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不能交付地价款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市土地交易中心将该幅土地另行拍卖的价格低于前次拍卖的成交价的,其差额部分由上述违约的竞得人负责支付。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转让双方应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

  (二)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主管部门、董事会同意转(受)让文件;

  (四)转让协议;

  (五)其他必要文件。

  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交材料文件进行初审,报国土部门审批。核准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测算代收各项税费。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应向交易中心申请初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登记申请表;

  (二)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四)双方租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 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审核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及是否符合租赁登记规定。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国土部门核准及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土地交易中心申请初审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权属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表;

  (三)抵押贷款合同;

  (四)有关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六)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供资料文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市国土部门进行核准及登记。

  第四十一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通过现场挂牌公布或通过互联网建立信息网站,面向社会大众,发布土地政策、法规和土地市场信息公告。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各镇区投放市场的用地,在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时,应提供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交易的,房产与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并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理的房地产权登记,为无效登记。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土地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对土地交易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土地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在土地交易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三)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土地交易工作中,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市国土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双方可以申请市国土部门调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00〕10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江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四条中,每年奖励项目由60项增加到100项左右。
  三、第十五条中,“有关组成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四、第二十条中,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增加到每年600万元左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提高到10万元、6万元、2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汇发〔2003〕15号
2003年1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也是外汇指定银行与外汇管理局凭以办理进口售付汇和核销手续的重要依据。在实际的货物进口活动中,并非所有持有报关单的进口货物都需要对外支付外汇。有些进口货物是不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的,有些则需要依据其他材料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发生相应的对外支付。为了防止进口单位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海关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按以上原则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外汇指定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手续时,必须依据报关单上“贸易方式”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属本通知所列“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见附表1),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可以在核查报关单真伪后,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二、凡属本通知所列“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见附表2),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除核查报关单真伪外,还必须按附表2所列的购付汇条件,审核其他材料。确认其符合售(付)汇条件后,方可为其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三、凡属本通知所列“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的报关单(见附表3),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均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四、对贸易方式为“9739其他贸易”的报关单或其它特殊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原则上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如进口单位要求对外付汇,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甄别后决定是否售(付)汇和核销。

五、鉴于贸易方式的名称在报关单和其电子数据上只显示前6个汉字,但有些贸易方式的名称超过6个汉字,为此,对于名称超过6个汉字的贸易方式,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局各分支局应核对贸易方式代码后予以确认。

六、对于“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报关单,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以不同的颜色显示或提示,以示区别。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应注意识别。

七、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对报关单的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布实施。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下发后,附表1、附表2项下的进口货物,各海关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凡属附表3项下的进口货物,除易货贸易(0130)、补偿贸易(0513)、进料料件退换(0700)、无代价抵偿(3100)、其他(9900)项下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鱼等海关总署明文规定应予签发的以外,各海关不再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十、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2000年发布施行的《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0]17号)同时废止。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海关总署反馈。


附表:1.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

2.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3.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3种)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表1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14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备 注

0110
一般贸易
 
0243
来料以产顶进

(或加工专用油)
2003年1月1日前的 纸质报关单为“来料 以产顶进”,之后为 “加工专用油”

0444
保区进料成品
 
0445
保区来料成品
 
0544
保区进料料件
 
0545
保区来料料件
 
0615
进料对口
 
0715
进料非对口
 
1110
对台贸易
 
1741
免税品
 
1831
外汇商品
 
2215
三资进料加工
 
4039
对台小额
 
4019
边境小额
 


 

附表2

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购付汇条件

0245
来料料件内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345
来料成品减免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420
加工贸易设备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446
加工设备内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654
进料深加工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9)78号《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815
低值辅料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属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845
来料边角料内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1233
保税仓库货物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8)97号《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1139
国轮油物料
同上。

1215

保税工厂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海关核发的加工手册,对于属于进料加工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于属于来料加工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1234
保税区仓储转口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2002)74号《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1300
修理物品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原报关

单及关税完税证明,增值部分可准予办准

予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1427
出料加工
同上。

1500
租赁不满一年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租赁合同,对属经营租赁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对属融资租赁的,不得凭以办理贸易项下售(付)汇或核销手续,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应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此报关单注销结案,其租金付汇按照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凭外债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

1523
租赁贸易
同上。

9800
租赁征税
同上。

1616
寄售代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关税完税证明,已完税部分可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2025
合资合作设备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对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后报关单,按照 “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对2002年5月1日以前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审核:1、对报关单“征免”栏注明为“照章”的,进口单位可以凭报关单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购付汇手续,银行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的报关单类别进行审核,无须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或《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外汇管理局也可以按照“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的报关单类别为进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2、对报关单“征免”为“全免”的,进口单位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验资报告、进口合同及发票,经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将报关单注销结案,属于现汇投资的凭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审核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属于实物投资的不得付汇)。


2225
外资设备物品
同上。

3010
货样广告品A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3039
货样广告品B
同上。

3511
援助物资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受赠资金来源证明,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3612
捐赠物资
同上。

4561
退运货物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企业办理退款的有关购付汇手续。



附表3

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33种)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备 注

0130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0255

0258
来料深加工

来料余料结转
 
0300
来料料件退换
 
0320
不作价设备
 
0456

0500
加工设备结转

减免设备结转
 
0513
补偿贸易
 
0657
进料余料结转
 
0642
进料以产顶进
 
0644
进料料件内销
 
0700
进料料件退换
 
0744
进料成品减免
 
0844

1200
进料边角料内销

保税间货物
 
2439
常驻机构公用
 
2600
暂时进出货物
 
2700
展览品
 
2939
陈列样品
 
3100
无代价抵偿
 
3339

3410
其他进口免费

承包工程进口
 
4200

4239

4400
驻外机构运回

驻外机构购进

来料成品退换
 
4500
直接退运
 
4539

4600
进口溢误卸

进料成品退换
 
9700
后续补税
 
9739
其他贸易
 
9839
留赠转卖物品
 
9900
其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