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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43:30  浏览:8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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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洪劳险字[2001]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和综合、中医与西医,布局合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
(四)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医疗机构及所在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配备了管理人员,制定了管理制度;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申请时上一年度的下列报表:
①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1(卫统1表1-11表);
② 基层卫生单位综合统计表-表2(卫统2表1-5表);
③ 诊所、卫生保健医务室机构人员年报表(卫统表4表);
④ 卫生部门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年报表(卫统表32表);
⑤ 卫生部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表33表)。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确定(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然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疗费用结算的定额标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要逐步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就医人员的证卡;要审核处方用药、功能检查、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统一使用经劳动保障行政和卫生部门认可并符合医疗文书规定的复式处方、住院分户帐等各种单据的帐表卡册,同时使用统一制定的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方法,按月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除急诊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院就诊,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检查、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要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并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情况的评议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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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指导乡镇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为指导乡镇科学、有序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相关定义

(一)乡镇范围内的散发:指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出现散在分布的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病例间无流行病学关联。

(二)乡镇范围内的暴发:指在同一行政村或集体单位内,14天内出现多个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且呈现明显的聚集性。

(三)乡镇范围内的流行:指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出现多起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多例病人传播链不清楚,且呈现持续传播。

(四)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高危病例、重症病例以及轻症病例、流感样病例、密切接触者等的定义按照国家相关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执行。

二、职能分工

(一)乡镇政府和村委会。

1.乡镇政府

在县级政府或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的领导下,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成立防控甲型H1N1流感领导小组,制订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防控工作,提供相关防控专项经费和物资保障,调配本乡镇各项资源,督导检查各项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2.村委会

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卫生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村甲型H1N1流感各项防控工作的落实。

(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乡镇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报告、病例诊治、免疫接种、防病知识宣教等工作,配合上级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现场专业防控措施。

(三)乡镇其他相关机构。

乡镇其他相关机构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本乡镇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防控工作。畜牧部门做好动物流感疫情防控监测报告,并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

三、防控措施

(一)乡镇未出现疫情或出现散发。

采取及时发现病例,控制续发病例发生的防控策略。

1.疫情的监测和报告:乡镇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卫生部下发的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要求,发现流感样病例后,立即向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报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医生会诊,不能排除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立即向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于24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于流感样重症病例,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以及治疗期间发现的病情加重病例应立即向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会诊,不能排除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2.病例救治: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轻症病例应收治到乡镇卫生院集中诊治,并及时采集疑似病例标本,送当地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流感样重症病例,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以及治疗期间发现的病情加重病例应及时将其转送至上级定点医院治疗。不具备诊治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立即将病例转送至上级定点医院治疗。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要做好重症病例早期发现和及时转诊的准备工作。

3.密切接触者管理: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居家医学观察,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做好医学随访和体温测量。乡镇政府提供密切接触者家庭基本生活保障。

4.在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下和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以及负责卫生防疫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及技术的培训。

5.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指导本乡镇内中小学、托幼机构、养老院和福利院等单位加强疫情监测和晨午检工作,对其他集体单位加强疫情监测,必要时组织晨午检工作。

6.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当地群众对流感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乡镇出现暴发。

采取以加强疫情监测、重症病例发现和转诊、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为主导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在乡镇散发病例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主动监测。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或村级指定的协管人员开展主动入户医学巡视,及时发现流感样重症病例和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尽快将病例向上级定点医院转诊。

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症状监测和因病缺课监测。集体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了解本单位职工健康状况,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上报乡镇政府指定机构。

2.对病例实行分类管理。临床症状较轻且无合并症的确诊轻症病例可根据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考虑居家隔离治疗。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每日监测体温和病情变化。一旦发现病例病情加重,立即将病例转送至上级定点医院治疗。

3.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积极配合上级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开展暴发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协助对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相关场所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工作。

4.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和居家医学观察。

5.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协助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定期收集、汇总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防控信息。

6.必要时,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取消或推迟乡镇内的大型集会,暂停乡镇集市,减少社交、旅游等活动。强化放假学生的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

7.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宣传部门加大宣教力度,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8.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为暴发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提供保障,及时评估医疗卫生资源需求,一旦资源不足,应及时向上级政府申请援助。

(三)乡镇出现流行。

采取以及时发现、转诊重症病例,防止疫情扩散为主导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在防控乡镇范围内暴发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下,对病例实行分类管理,加强病例救治。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每日监测病例体温和病情变化,及时发现流感样重症病例和易引起严重并发症的高危病例,并立即将病例向上级定点医院转诊。

2.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每日收集、汇总和核实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防控信息,并及时上报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

3.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取消乡镇内的大型集会,暂停乡镇集市,减少社交、旅游等活动。强化放假学生的管理,避免学生聚集活动。

4.加强乡镇居民外出管理,限制不必要的人员、交通工具的往来。采取卫生检疫措施,防范疫情扩散。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及时向疫情流行乡镇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5.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控领导小组加大宣教力度,在县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的指导、支持下,加强风险沟通工作,防止乡镇居民出现恐慌。

自本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原《社区甲型H1N1流感暴发流行控制工作方案(试行)》(卫发明电〔2009〕99号)涉及的乡镇防控工作内容以本方案为准。

本工作方案将根据疫情的发展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各地应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本工作方案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转发《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3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点源治理工程建设是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和实现太湖治水目标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乡镇、农村污水治理工程建设、运行的指导,市环保局会同市建设局、农林局、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制订了《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防止水污染,改善太湖水环境质量,改变乡镇生活污水及部分工业废水无组织排放现状,改善乡镇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条 本意见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的所有乡镇。

第二章 原则及目标

  第3条 原则
  3.1 乡镇污水处理规划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前提,应树立规划先行的理念,各辖市(区)应明确责任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乡镇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污水处理规划编制中,应贯彻“城乡一体、区域统筹”的原则。
  3.2 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应一次性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可分期实施。
  3.3 各辖市(区)需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为乡镇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管理和技术指导。
  3.4 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宜走专业化道路,污水管网的养护可就地组建养护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宜通过招标或邀标的形式选择专业化公司。
  3.5 污水处理费应尽早开征,并尽可能与市区的征收标准相一致,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可合并征收,以保障污水处理建设运营的资金来源,确保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4条 目标
  4.1 2010年底前镇区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收集处理率必须达到80%以上;
  4.2 2010年底前“五化三有”达标整治村及创建“省级生态村”的村庄应全部配套建设适合本地特点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3 2012年底前农村污水处理率太湖一级保护区达到70%以上,其他地区达到40%以上。

第三章 乡镇污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营

  第5条 污水处理厂布局
  5.1 根据“城乡一体、区域统筹”原则,结合市(区)污水处理厂已布点情况,城郊结合部镇区污水宜纳入主城区污水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5.2 其他区域污水处理厂布点,根据排水分区的划分,按布局合理、投资省、运行经济且污水处理厂宜有一定的服务半径(一般5~8公里)的原则布点。
  第6条 污水处理厂设计
  6.1 出水标准
  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必须具有除磷脱氮功能,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6.2 乡镇污水的水质、水量特点
  6.2.1 进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冲击负荷大。
  6.2.2 污水、雨水未完全分流,收集的污水在雨天带有一定的雨水和地下水的入渗,水质浓度偏低。
  6.2.3 近期污水量较小。
  6.3 工艺的选择
  考虑乡镇污水处理厂的特点,处理工艺宜具有运行稳定、抗冲击负荷强(水质及水量)、管理简单、运行成本低等优点,优先推荐AAO工艺系列或氧化沟系列。当工业废水较多,生化性较差时(B/C小于0.3),宜增设水解酸化池,利用兼性水解产酸菌将复杂有机物转化为简单有机物,提高后续生物处理的效率。
  6.4 总平面布置
  分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宜按中远期规模布置并控制用地,房屋建筑部分及集水井宜按中远期规模一次实施到位,其它水处理构筑物可分期实施。
  第7条 污水收集管网
  7.1 收集体制
  管网收集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系统,老镇区近期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形式过渡,但在该范围内新建小区及单位应采用分流制系统,需特别注意截流干管转化为污水干管的功能转化衔接问题,避免远期截流干管的闲置和浪费,原则上,截流干管兼分流制污水干管。
  7.2 管道高程控制
  污水管起端覆土应能使所服务街坊污水管顺利接入,一般考虑1.5m~2.0m。为便于施工降低工程造价和经常运行费用,一般当污水管道埋深达5.0~6.0m左右时,宜设置污水中途提升泵站,应尽可能减少泵站数量。
  7.3 过河倒虹管
  倒虹管过通航河道时采用双管,过不通航河道时可采用单管,管内设计流速V≥0.9m/s。倒虹管离河底距离应满足航道及水利部门的要求。过河倒虹管过通航河道时建议用牵引法施工,过不通航河道建议用开槽埋管法施工。
  7.4 临河房屋排出污水截流
  鉴于临河而居(房屋坐落在河道驳岸上)房屋排出污水截流的困难性,提供以下方法供参考:方式一,在不影响河道通航及泄洪条件下,压缩现有河道断面,重砌河道驳岸,驳岸内侧敷设截流管(渠),此方案需征得航道及水利部门同意;方式二,根据现场情况直接在河道中架设支墩敷设管道截流;方式三,选择每户分流方案,污水排向房屋另一侧道路污水管;方式四,结合镇区改造拆迁敷设污水收集管网。
  7.5 管材选择
  7.5.1 污水重力管管径DN400mm~DN600mm,建议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UPVC加筋管;管径DN≥800mm,建议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7.5.2 污水压力管建议采用球墨管或PE管。
  7.5.3 污水倒虹管建议采用钢管或PE管。
  7.6 污水泵站
  7.6.1 泵站规划建设应考虑除臭及降噪措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6.2 泵房宜分格,方便设备的增添、检修、维护。
  7.6.3 泵房宜配泵3-4台,2-3用1备,泵室集水容积宜大于1台泵10分钟流量。
  第8条 运行管理
  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的要求,加强管理,确保污水处理稳定达标,保护水环境。
  8.2 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8.2.1 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辖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8.2.2 道路规划红线外住宅小区或企、事业单位内的排水设施,由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8.2.3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8.3 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充分发挥处理能力和水平,在满足生活污水处理的基础上,接纳部分适合污水处理厂工艺的工业废水,服务地方经济大局,承担社会责任。
  8.4 贯彻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凡工业废水需接入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单位,必须申领《排水许可证》,未领证及虽领证但未达到接管标准的,工业废水一律不得进入污水管网。排水户超标排放废水,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关闭接管闸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撤回《排水许可证》,终止排水户废水排入污水管网。
  8.5 接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必须满足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或制定针对性的接管水质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对含病原体的废水须严格消毒。对生化性好,超过接纳标准但污水厂能接纳的废水,经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接管。
  8.6 工业废水接入污水处理厂的具体措施应遵循“一厂一案”的原则,根据接管废水水质水量的具体情况制定方案,每个厂只允许设一个排放口,在接管处设置采样口,充分运用先进的水质水量监测系统,通过监管人员的严格把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接入。
  8.7 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加大排水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从源头治理,杜绝排水管网错接、乱接,确保污水管网安全、畅通。
  8.8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要根据污泥的成分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情来选择处置的途径。一般纯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灭菌处理后各项指标基本可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可用于农肥处理;含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污泥由于有重金属、有机毒物的存在,必须采用卫生填埋、进热电厂焚烧、进专业污泥厂干化造粒等无害化方法进行处置。

第四章 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

  第9条 污水处理基本原则
  9.1 农村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集聚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收集和处理模式。
  9.2 农村地区鼓励紧密结合农业生产,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鼓励农村采用黑水(主要指粪便污水)、灰水(主要指洗涤污水)分离。黑水处理可采用沼气净化池、三格式化粪池等方式处理后用作农肥。灰水可采用就地自然处理,净化后污水农田利用或就地排放。
  9.3 依据规划2~3年左右将被拆迁的村庄及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宜采用简易方法处理,包括粪便污水农用、利用现有河塘增氧简易好氧处理等;规划3年内不拆迁的村庄及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应尽早落实因地制宜的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农用或作为村内河塘的补充水。
  9.4 主要入湖河道(武进港、漕桥河、太滆运河、雅浦港等)及其主要支流附近村庄的生活污水应立足于处理后村内河塘循环使用,鼓励村内河塘与入湖河道及支流建闸,非汛期不向外排水。
  第10条 污水收集模式
  10.1 结合村庄道路建设逐步完善村庄排水系统。鼓励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雨污合流排水方式,但应考虑逐步实现分流。
  10.2 排水管道、沟渠应经常清理,防止生活垃圾、污泥淤积堵塞,保持排水顺畅。一般清掏周期一年一次。
  10.3 排水、污水收集系统整治技术措施。
  10.3.1 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或暗渠收集方式,也可采自然就地排放。雨水沟渠应充分利用地形,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
  10.3.2 雨水排水沟渠的纵坡应不小于0.3%,雨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定,宽度不宜小于15厘米,深度不小于12厘米。
  10.3.3 雨水排水沟渠砌筑可根据各地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条(块)石等地方材料。
  10.3.4 有条件的村庄,宜采用管道收集生活污水,根据人口数量确定污水总量,估算所需管径,最小管径不小于15厘米。无条件的村庄,可参照排水沟渠的标准,建造加盖的暗渠。
  10.3.5 污水管道宜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不应小于0.3%。污水管道应设置检查井,距离建筑外墙、树木中心1.5m以上,管材可根据当地条件选用混凝土管、塑料管等多种材料。
  第11条 污水处理模式
  11.1 纳管处理。对于靠近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乡镇的村庄,优先考虑将村庄生活污水纳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11.2 分散处理。对不具备接入乡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条件的村庄,因地制宜对生活污水采用分散式处理。
  第12条 污水处理技术
  12.1 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技术主要有:小型污水处理装置,沼气净化池,人工湿地、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自然处理技术。为减少氮、磷的排放,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装置的,后段宜增加植物吸收塘,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吨污水.天。
  12.2 采用何种因地制宜的处理技术,建议各村咨询有关专业部门,主要技术包括以下几方面。
  12.2.1 小型污水处理装置
  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分为厌氧、好氧生物处理装置。好氧生物处理装置宜使用生物接触氧化、SBR等工艺。如武进区雪堰镇雪东村、南山村污水处理模式。
  12.2.2 沼气净化池
  沼气净化池是把污水厌氧消化、沉淀过滤等处理技术融于一体而设计的处理装置。沼气净化池功能区应包括:预处理区、前处理区和后处理区。沼气净化池排列方式可分为条形、矩形和圆形三种,可根据工程现场地面和地形情况选用不同排列方式。净化池所产沼气应尽可能收集利用。
  12.2.3 自然处理技术
  农村生活污水自然处理技术包括人工湿地、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处理技术,自然处理技术是投资较省、处理成本较低的污水处理工艺,在农村地区适宜推广。(1)人工湿地:主要有表面流、潜流和垂直流人工湿地。人工湿地系统应根据污水性质及当地气候、地理等实际状况,选择适宜的植物。如新区通江花园污水处理模式。(2)土地处理:包括慢速渗滤、快速渗滤、地表漫流等处理技术。土地处理技术适用于地下水位深、有废弃土地资源的村镇。土地处理设计时,应根据应用场地的土质条件进行土壤颗粒组成、土壤有机质含量调整等。如武进区雪堰镇雅浦村污水处理模式。(3)稳定塘:适用于有塘、洼地可供利用的村庄。选择类型以常规处理塘为宜,如兼性塘、好氧塘等。如新区春江镇石庄里村污水处理模式。
  第13条 降低投资和运行费用途径
  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保证处理效果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方法降低投资和运行费用:(1)占地面积、绿化率以及辅助设施等配制可低于设计手册中相关规定标准;(2)处理设施选址时优先考虑利用地形,减少提升泵站;(3)采用简单易行的自动运转或手、自动联动运转方式;(4)水处理构筑物可采用非混凝土的建筑,如土堤、砖砌等,以及采用简易防渗的废弃坑塘等替代;(5)污水处理动力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能等清洁能源。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14条 资金来源
  14.1 为确保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系统建设、正常运行和维护,应多方面筹措资金,拓宽资金渠道。
  14.2 污水处理收费是资金来源的主体,需认真执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为此,各辖市(区)应明确统一的征收主体,统一征收标准。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需立刻开征污水费用。
  14.3 各辖市(区)财政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直接支出,特别是在管网建设上。
  14.4 污水厂建设及运营走市场化道路,积极引进社会资金,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
  14.5 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资金,鼓励富裕村民、村企或相关企业出资建设,鼓励一般村民出劳力。
  14.6 积极争取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性补助资金。
  14.7 积极争取银行贷款。
  第15条 资金管理及使用
  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制定政府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引入审计制度,进行跟踪审计,保证资金管理及使用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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