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02:52  浏览:9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等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现将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版)的鼓励类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一)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政策银行贷款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承担并享受国家贴息支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贷款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运用上述投资和主权外债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与外商进行的合资、合作项目。
(二)关系国计民生和生产力布局的外商投资项目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港口、民用机场、管道运输、城市地铁及轻轨、火电站、核电站、综合水利枢纽(含水电)项目。
2、重要工业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汽车自动变速箱生产,炼油、石化、纸浆、水泥、平板玻璃、化纤及原料、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化肥和农药生产项目。
3、电子设备及通讯项目,包括数字移动通信产品生产,2.5Gh/s及以上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异步转移模式交换机设备制造,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制造,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制造,支撑通信网的新技术设备制造,接入网通信设备制造,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设备(ISDN
)制造,单模光纤制造,卫星通信设备制造,新型显示器件(平板显示器及显示屏)制造,可兼容数字电视、高清晰度电视生产,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制造。
4、航空航天项目,包括民用飞机及零部件设计与制造,航空发动机及机载设备制造,轻型燃气轮机制造,民用卫星及零部件、有效载荷设计与制造和应用技术开发,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
5、矿业项目,包括黄金勘探与开采、稀土开发与利用。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林业用地项目,以及大量消耗淡水资源和对淡水资源可能产生破坏和污染的项目。
(四)需要国家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项目。
(五)国家新引进的外商投资方式和新领域开放的试点项目。
二、鼓励类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版)的鼓励类中,除上述列明外均属于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三、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含黄金勘探与开发、稀土开发与利用的限额以下项目)仍按现行审批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允许类、限制类和鼓励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不变。
(二)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该审批权限不得再层层下放。该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按项目性质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在收到备案的批准文件之日
起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项目前期工作继续进行。为了做好备案的衔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部门在备案的批准文件发出后,应负责确认上级部门是否收到该文件。
这次下放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是国务院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吸收外商投资采取的积极措施,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和存在其它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
门报告。若发生拆项、越权审批和重复建设问题,将追究审批部门的责任。



1999年12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贵阳市人民政府请求将贵阳市作为我国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121号




关于贵阳市人民政府请求将贵阳市作为我国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试点的复函
贵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贵阳市作为我国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试点的函》(筑府函[2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加快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步伐,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局原则同意你市开展建立循环经济城市试点的前期工作。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一、你市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设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你市在已形成的初步材料基础上,组织编制开展循环经济城市试点的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我局将组织专家对规划和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批复。

三、你市按照我局的批复意见和规划开展试点工作;待规划基本实施后,由你市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

四、经我局验收并达到要求后授予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称号。

请你市按照以上程序开展工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抓紧试点规划的编写,尽快建立起区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向贵州省人民政府及我局报告。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8日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二节 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四章 法规解释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根据本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五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