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52:15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暂行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五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六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七条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
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第九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
印件)。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
料。
第十七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
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
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表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

金额单位:千元
--------------------------------------
|企业名称 | |
|--------------------|---------------|
|企业纳税代码 | |
|--------------------|---------------|
|技术改造项目名称 | |
|--------------------|---------------|
|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机关 | |
|--------------------|---------------|
|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文号 | |
|--------------------|---------------|
|项目执行年限(起始年/结止年) | |
|--------------------|---------------|
|国产设备投资概算总额 | |
|--------------------|---------------|
| 其中:财政拨款金额 | |
|--------------------|---------------|
| 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金额 | |
|--------------------|---------------|
|序 号|设备名称|产 地|规 格|型 号|数 量|概算单价|概算投资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

投资年度 金额单位:元
-------------------------------------
|企业名称 | |
|-------------------|---------------|
|企业纳税代码 | |
|-------------------|---------------|
|技术改造项目名称 | |
|-------------------|---------------|
|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机关 | |
|-------------------|---------------|
|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文号 | |
|-------------------|---------------|
|序 号|设备名|产 地|规 格|型 号|数 量|单 价|总 额|专用发|
| |称 | | | | | | |票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企业申请抵免的投资总额: |税务机关确认抵免的投资总额: |
|-------------------|---------------|
| | |
| (企业公章) | (税务机关公章)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填列一式两份:返回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附表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

抵免年度: 企业名称: 纳税代码: 金额单位:元
------------------------------------
|项目 |设备购置年度 |
| |-------------------|
| | 年| 年| 年| 年| 年|
|--------------|---|---|---|---|---|
|1.以前年度结转未抵免的投资| | | | | |
|余额 | | | | | |
|--------------|---|---|---|---|---|
|2.基期应缴所得税额 | | | | | |
|--------------|---|---|---|---|---|
|3.本年度抵免前应缴所得税额| * | * | * | * | |
|--------------|---|---|---|---|---|
|4.与基期相比本年度新增应缴| | | | | |
|所得税额 | | | | | |
|--------------|---|---|---|---|---|
|5.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 | | | | |
|--------------|---|---|---|---|---|
|6.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的| | | | | |
|投资余额 | | | | | |
|--------------|---|---|---|---|---|
|7.税务机关确认的本年度抵免| | | | | |
|所得税额 | | | | | |
|--------------|---|---|---|---|---|
|8.税务机关确认结转以后年度| | | | | |
|抵免的余额 | | | | | |
|--------------|---|---|---|---|---|
|9.税务机关确认不得结转抵免| | | | | |
|的投资余额 | | | | | |
|--------------|-------------------|
| | |
| (企业公章) | (税务机关公章)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第7-9项由税务机关填写。
2.本表填列一式两份,返回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3.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本表填列一式四份:成员企业留存一份,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成员企业报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或母公司)
二份,其中送总机构(或母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2000年1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1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一批)

  根据《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和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01
解放牌
CA1160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0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60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220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4160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220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大连客车厂
28
远征牌
DK6781型客车

3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7
蓝箭牌
LJC1020单排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解放牌
CA1040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46双排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4 东风汽车公司
03
风神牌
EQ7200型轿车

5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04
神龙-富康
DC7161轿车

DC5010X厢式车

6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
50
东风牌
DHZ1101载货汽车及底盘

DHZ1120载货汽车及底盘

DHZ5090X厢式车

DHZ6100型客车

DHZ6110型城市客车

DHZ6880型城市客车

7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05
桑塔纳牌
SVW7182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

8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42
VOLVO牌
SWB6120型城市客车

SWB6122型团体客车

B7R型客车底盘

B7R670型客车底盘

申沃牌
SWB6101型客车底盘

SWB6105型城市客车

9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1
大通牌
SH4190型牵引汽车

10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09
福田牌
BJ5028X厢式车

BJ5036X厢式车

BJ5038X厢式车

BJ6706EF3轻型客车

BJ6488轻型客车及底盘

BJ6486型轻型客车

11 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SY5031X厢式车

SY5032X厢式车

SY6480轻型客车

12 黑龙江省泰兴机械制造厂
40
春威牌
HQ112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Q122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Q115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Q115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3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依维柯牌
NJ2045依维柯越野车及底盘

NJ5036X型依维柯厢式车

NJ5046X型依维柯厢式专用车

NJ5047TQZ型清障车

NJ5056X型依维柯厢式专用车

跃进牌
NJ1026轻型载货车及底盘

NJ1062轻型载货车及底盘

NJ3028型自卸汽车

NJ5020X厢式车

NJ5021XJB型英格尔警备车

NJ5028X厢式车

NJ5035TQX型抢险车

NJ5035XJB型警备车

NJ5062TQZ型清障车

NJ5046TQX3型抢险车

NJ6401型优尼柯旅行客车

NJ6601客车

NJ6650客车底盘

NJ6701客车

NJ6701DHRY2型客车底盘

NJ6705DY2型客车底盘

14 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HFF1020轻型载货汽车

HFF1021轻型双排座载货汽车

HFF1040轻型载货汽车

HFF5030X厢式运输车

HFF5050X厢式运输车

HFF6851客车底盘

HFF6100客车

HFF6105客车底盘

HFF6111卧铺客车

HFF6112客车

HFF6121客车及底盘

HFF6890客车

HFF6891客车

15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9
昌河牌
CH6321微型客车

16 三环集团十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STQ1050型载货汽车

STQ1108型载货汽车

STQ1145型载货汽车

STQ1240A型载货汽车

STQ1241载货汽车

STQ1242载货汽车

STQ1243型载货汽车

STQ1320A型载货汽车

STQ1321A型载货汽车

STQ3240J型自卸汽车底盘

STQ4240型牵引汽车

STQ5030X型厢式运输车

STQ5040X厢式运输车

STQ5100GYY型运油车

STQ5104X厢式运输车

STQ5141GSN散装水泥车

STQ5142X型厢式运输车

STQ9230型半挂汽车

17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FVR3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FVM34载货汽车及底盘

FVZ34厢式货车

FVR34厢式货车

NHR55厢式货车

NKR55厢式货车

18 新疆天山黄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116
天山牌
TSQ3141型自卸车

TSQ3161型自卸车

TSQ3200型自卸车

TSQ5150GSN型散装水泥车

TSQ5140GSN型散装水泥车

TSQ5160GSN型散装水泥车

TSQ5170GYY型运油车

TSQ9200低平板半挂车

TSQ9400型运油半挂车

TSQ9500型半挂车

TSQ9610型半挂车


第二部分 汽车改装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和名称

1 北京天云汽车改装厂
(一)01
三晶牌
TY5015X型厢式车

2 北京市客车总厂
(一)07
京华牌
BK6100型城市客车

BK6101型大客车

BK6104型大客车

BK6111型城市客车

BK6920型大客车

3 北京三兴汽车厂
(一)21
三兴牌
BSX3320型自卸汽车

BSX5040GYY型运油车

BSX5040JGK型高空作业车

BSX5050JGK型高空作业车

BSX5070JGK型高空作业车

BSX5110GYY型运油车

BSX5150GYY型运油车

BSX5170GYY型运油车

BSX5210GYY型运油车

BSX5260GYY型运油车

BSX9250GYY型运油半挂车

BSX9360GYY型运油半挂车

4 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
(一)31
华林牌
HLT5041ZYS型压缩式垃圾车

HLT5100ZYS型压缩式垃圾车

HLT5150ZYS型压缩式垃圾车

5 天津客车装配厂
(二)04
金马牌
TJK6810城市客车

TJK6840城市客车

6 廊坊京联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三)25
驼马牌
JLC5020X型厢式运输车

JLC5022X型厢式运输车

JLC5030X型厢式运输车

JLC5041X型厢式运输车

JLC5043X型厢式运输车

JLC9230X型厢式运输半挂车

7 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26
新凯牌
HXK1021轻型客货车

8 锦州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六)11
锦重牌
JZX5040GXF泡沫消防车

9 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六)45
海诺牌
HNJ5260THB型混凝土泵车

10 上海沪陵(集团)有限公司
(九)01
沪陵牌
HL6900中型客车

11 上海申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九)31
申驰牌
SQL5021X型运钞车

12 江苏牡丹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十)04
牡丹牌
MD6480轻型客车

MD6602轻型客车

MD6702客车

MD6703轻型客车

MD6750客车

MD6800客车

13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无锡汽车厂
(十)10
太湖牌
XQ5041X型工程车

XQ6110型客车

XQ6111型客车

XQ6990型城市客车

14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
(十)18
凤凰牌
FXC3140型自卸汽车

FXC3170型自卸汽车

FXC3118型自卸汽车

FXC5030X厢式车

FXC5050X厢式车

FXC5101ZWX型污泥自卸车

FXC5110ZYS型压缩式垃圾车

FXC9170型半挂车

FXC9300GHY型化工液体运输半挂车

15 江苏女神汽车集团公司
(十)22
女神牌
JB5060JGK型高空作业车

JB5041JGK型高空作业车

JB5040JGK型高空作业车

16 南京天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33
天印牌
NJZ5154GFL型粉粒物料运输车

17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XZJ5040JGK型高空作业车

XZJ5050JGK型高空作业车

XZJ5140JXF举高喷射消防车

18 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十)62
登瀛牌
YCK6110型客车

YCK6600型客车

19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客车厂
(十一)01
东风牌
DHZ6100大型客车

20 杭州爱知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04
鹰牌
HYL5020JGK型高空作业车

HYL5062JGK型高空作业车

HYL5063JGK型高空作业车

HYL5110JGK型高空作业车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废止)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8日公布 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
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县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
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坚持确立城市中心地位、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布局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由城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界定。城市规划区界定图及其附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件。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建筑色调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勘察、测量和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必须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城市规划采用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先行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由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独编制的各类专业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环境质量标准,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注意保护文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排水、排污和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省会城市和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设市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变更城市性质,增加城市人口,扩大用地规模,改变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以及城市功能分区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大城市和中等城市的铁路客站、港口、码头及海岸线利用工程,大型的广场和公共绿地,市级文化、体育、商业中心,大专院校,象征城市的雕塑、纪念碑,以及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等项目的新建、改建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
,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编报设计任务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核发选址意见书。报请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持经过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计划文件及技术资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填写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初步
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用地界限、使用期限和建设内容,并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必须及时拆除临时建筑
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地震监测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信线路等设施用地、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和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以及其他国家禁止占用的土
地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变地貌的活动,必须服从规划管理,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及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完成后,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
第三十条 城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建筑定额指标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三十一条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办公用房和住宅,必须建多层建筑。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逐步发展高层建筑。新建房屋的间距应当符合各种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有土地新建乡镇企业和公共建筑、公用设施以及住房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设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地手续,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及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已建的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影响人体健康的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的单位,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道路规划红线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后退红线的要求。
在规划道路的红线范围内,禁止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空间环境要求。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管理审批手续,收取规划管理费,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管理费的收取及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新区的综合开发,必须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前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综合开发计划,应当有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房管、人防等有关部门参加。
综合开发区内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控制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综合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旧区改造的具体规定,对按照城市规划就地改造的建设项目予以优惠。
第四十条 城市旧区内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危房棚户区,应当优先改造,综合整治。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建、改建的街区或地段,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
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违背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计划,逐步拆除。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休养区、疗养区,风景旅游区和工业开发区,由所在市、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4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1991年6月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