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营口市住房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28:09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营口市住房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住房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政办发[1995]103号)


第一条 为筹措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尽快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辽宁省住房债券发行和认购试行办法 》,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债券由营口市人民政府担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

住房债券的出售和兑付工作按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业务委托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

第三条 住房债券分已住公房债券和新分配住房债券两种。已住公房债券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公房居住权的住户应购买的住房债券。新配住房债券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凡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新建的住房、腾空的旧房,不实行新房新租的住户以及动迁户和调换住房扩大面积部分应购买的住房债券。

第四条 住房债券认购额度的核定及认购办法

(一)凡1994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公有住房居住权的住户,需一次性认购每建筑平方米9 元的住房债券,由房屋产权单位填写认购通知书,到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住房债券认购手续。

(二)新分配住房户(原无房户)由开发单位或自建、联建的产权单位填写每建筑平方米60 元认购住房债券通知书,到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认购住房债券手续。

(三)分配的腾空旧房,由配房单位填写每建筑平方米30 元的认购住房债券通知书,到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住房债券认购手续。

(四)动迁房认购住房债券,原面积部分和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9元认购住房债券;不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60 元认购住房债券,由组织回迁部门填写认购住房债券通知书,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到市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办理住房债券认购手续。

第五条 住房债券期限为5年,利息可比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不计复利,5 年后由建设银行住房信贷部还本付息。逾期不领取本息者,不另计利息。

第六条 住房债券的减免购政策。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贫困户和市总工会确认的生活救济户免购住房债券。

(二)个人出资、集资房价三分之一以上的购建房户免购住房债券。

  (三)少数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经单位核准并担保,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分3 年期限购买住房债券,每年认购的额度不得少于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住房债券是一种不记名,不持失的有价证券,不得提前兑换,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继承、抵押。

  第八条 住房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贯彻实施,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12月10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结合高等院校实际情况,我们在总结北京、天津、四川、湖北、浙江、江苏等省市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基础上,制订了《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分为达标、三级、二级三等,一级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按照此标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可参照本标准制订实施细则,征得当地财政厅(局)同意后,在所属高等学校中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关于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精神,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高等学校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要制订出目标明确的“达标”、“升级”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成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且成员相对稳定的考核确认小组,首先将重点放在抓基础、达标准上,促使学校认真抓好会计和与会计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三、对于达到会计工作规范化基本要求的学校,主管部门可授予其达标证书;对于获得三级、二级证书的学校,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未达标的学校,则必须从严督促,要求其限期达标。
开展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是提高高等学校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及有关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采取措施使高等学校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
一、会计机构及人员
达标
1.按《会计法》规定,设有独立的财会机构。
2.按《会计法》规定任免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3.按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由主管校(院)长执行总会计师职责。
4.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并能较好地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5.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其中至少50%受过中等财经专业以上的培训。
6.设有专、兼职稽核人员,有比较完整的内部稽核制度。
7.建立有文字记载的岗位责任制,聘任上岗的会计人员全部持有会计证。
三级
1.会计主管人员由具备会计师或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2.会计人员70%具有中等财经专业以上学历,20%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有计划、有层次地培养财会干部,有定期的业务学习制度。
4.稽核制度健全。
二级
1.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能按照总会计师试行的工作规程行使权限,履行职责。
2.会计人员30%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财会人员的培训计划能有效付诸实施。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一)会计凭证
达标
1.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各项内容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填写。
2.自制原始凭证有固定的格式并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建有完整的领用、缴销制度。
3.各种有价票券(如洗澡票、游泳票、电影票、医院挂号票等)有统一控制的印刷、管理、发行、缴款制度。
4.外文原始凭证,应将其主要内容译成中文,金额一律以折成的人民币为准。
5.记帐凭证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经济业务内容、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及制单、审核、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内容,每月编一个顺序号。
6.记帐凭证按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填列,不能把几天的会计事项综合在一起填列(一般应一单一事)。
7.会计凭证的书写字迹、阿拉伯数字、人民币符号、汉字大写数的写法和更正错误的方法均应符合《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
8.会计人员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三级
记帐凭证差错率不超过2%(抽查100笔)。
二级
记帐凭证差错率不超过1%(抽查100笔)。
(二)会计科目
达标
1.按照国家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且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符合国家规定。
2.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需要登记明细帐的要填写明细科目名称。
3.费用收支应分别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到直接费用正确归属,间接费用合理分摊。
4.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和方法应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帐簿
达标
1.帐簿设置及记帐方法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规定。
2.各种帐簿的封面标明帐簿名称、年度,帐首都有“经管人员一览表”,并逐项登记盖章。
3.各种帐簿均有“帐户目录”或“帐户贴签”。
4.现金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并在使用前逐页编号。
5.除固定资产明细帐、材料明细帐、有价证券明细帐之外,其余各种帐簿应每年更新,不得连年使用。
6.银行存款明细帐、现金出纳帐,应根据会计凭证逐笔登载,不得几笔合计记为一笔。
7.记帐、结帐、更正错误,必须符合《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规定要求。
8.帐证、帐帐、帐实三相符。
9.使用计算机打印帐簿亦应符合以上各项要求。
三级
记帐差错率不超过2%(抽查100笔)。
二级
记帐差错率不超过1%(抽查100笔)。
(四)会计核算
达标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和银行往来结算制度。
2.建有定期现金抽查制度,并有抽查记录。
3.按月核对银行存款帐,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逐笔核实,及时处理未达帐。
4.各种往来款项按照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分别列帐,不得混淆。
5.各类资金均须分清预算内外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和性质划清收支渠道,正确归属费用,不得相互混淆挤占。
6.校办工厂、农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性单位和社会服务,均须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成本,遵守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进行全额成本核算。
7.校办厂等生产单位应建立各种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有完整的材料收发领退、劳动工时、产品产量质量及出入库等原始记录。
8.基本建设投资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每项工程有概算、预算、决算,对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按计划,按进度”拨款原则结算工程价款。
三级
1.银行往来未达帐挂帐时间不超过4个月。
2.有具体的暂存暂付款项清理催办制度,往来款项非正常原因挂帐率不超过2%(抽查100笔)。
3.校办工厂、农场、公司按月进行成本核算。
4.校办工厂、农场、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定额、有计划,层层分解,归口管理,核算正确。债权债务及时结清。
5.各项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核算正确,清算及时。
6.校办工厂、农场和公司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严格分清本期和下期、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费用)界限。
7.校办工厂、农场和公司的销售(业务)收入、应纳税金和利润(或亏损)及其分配核算正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二级
1.银行往来未达帐挂帐时间不超过2个月。
2.有具体的暂存暂付款项清理催办制度,往来款项非正常原因挂帐率不超过1%(抽查100笔)。
3.校办工厂、农场、公司基本达到成本实、利润纯。
(五)会计报表
达标
1.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性质的表报除外)均由会计帐簿产生,做到帐表一致。
2.各种收支业务,应该全部反映在所属资金渠道的会计报表之内,预算内外不得混淆。
3.各种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工整,装订整齐,报送及时。
4.季度和年度报表应按上级规定的提纲编写文字说明。
5.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或盖章。
三级
按季度对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
二级
在三级基础上,进一步对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及校办工厂、农场、公司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
(六)会计档案
达标
1.会计档案应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凭证、帐表加封皮装订,做到整理合乎规范,专人保管,存放有序,并按年度设立档案登记簿。
2.会计档案的管理符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3.会计档案的调阅、移交应有严格、合法的手续。
4.按规定已经过时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造册经过审查批准后进行销毁。
三、财务管理工作
(一)预算管理
达标
1.对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和核算,实行综合财务计划。
2.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及各项资金收支计划有定额和依据,切合学校实际,并有详细说明,不得搞赤字预算。
3.对年度预算指标实行有效控制措施,掌握学校各单位资金需要、使用、结余的情况,提出筹措资金的措施,合理调动资金和调整预算。
4.学校内部经济包干分配数字有定额依据,经济承包项目有指标、定额依据,并有检查制度。
5.建立独立核算和二级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检查措施。
6.校办工厂、农场、公司及基建投资均应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严格执行。
7.学校各种基本数字的增减变化,要设辅助簿册登记,统计准确及时,不重不漏,编报基本数字表真实、准确。
三级
1.对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管理制度,订有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2.建有较科学可行的预算分配方法。
二级
1.对预算管理建立分配、控制、评估等全过程科学管理办法。
2.校办工厂、农场、公司的财务管理达到本地区同行业二级水平。
3.财会部门能在参与决策方面发挥较有效的作用。
(二)工资、奖酬金、福利基金管理
达标
1.设立工资基金登记台帐,记录全部职工人数及工资增减变化,借以编制工资发放清单、清册及填制有关报表,分析工资基金计划执行情况。
2.各种预算外收入提取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酬金”的提取来源和比例符合规定,并设立专户记录提支情况。
3.职工领取的各种奖、酬金,有统一综合记录;正确、完整地汇总奖金总额;并照章缴纳奖金税。
4.福利费每月按标准和实有人数计提,并转预算外“其他代管经费”专户管理,按规定范围支用。
5.校办工厂、农场、公司应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比例提取各项专用基金,并设专户记录、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
(三)助学金管理
达标
1.根据所掌握的全校各类学生人数,按照人民助学金管理办法编造享受各类助学金名册,并规定有严密的领取手续和检查制度。
2.各类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和贷款的申请、评定有制度,发放有清册,领取有手续,并有详细的记载,及时回收贷学金。
四、物资管理
达标
1.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年度有计划,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有可行性论证,有专人管理,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经批准的计划外或临时性的购置除落实资金来源外,还有分级批准的手续制度。
2.各类固定资产不分资金来源均由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入帐建卡,统一管理。
3.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调出、削价处理、报损报废有统一制定的表式、帐卡(如验收单应有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金额、附件等,削价报废单应有原价削价及报废原因、鉴定结果、审批意见等)。
4.购入和自制的固定资产制定登记保管、入帐、检修维护、使用等管理制度,年终有清理对帐的记录,财务物资部门二者做到帐帐相符。
5.确定合理的材料储备总值的定额,并认真贯彻执行。
6.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有严格的验收、计量、出库及帐、卡、报表制度。
7.除随买随用的零星材料并经批准直接报销外,其余均纳入“经费材料”或“其他材料”帐户管理,并填制“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生产单位另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8.生产及经营性单位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
9.无物资积压、霉烂、变质、遗失。
三级
1.物资出入库经过计量、检验,手续齐备,实行检验索赔制度。
2.建立财产、物资保管、使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
3.物资管理部门应逐年清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等。
二级
教学设备利用率、完好率有记录、有考核、有分析。
五、财经纪律
达标
1.单位领导人了解并认真组织实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等各项财经法规,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责。
2.坚持按国家及主管部门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事,不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标准,不乱挤乱摊成本。
3.不截留应上交国家税利及收入,不拖欠、挪用公款,不弄虚作假,不私设“小金库”。
4.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制度的收支应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三级
当年无违纪行为。
二级
连续两年无违纪行为。
六、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达标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公道。
2.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待人接物耐心、和蔼,并认真做好财经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4.热情服务。
七、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运用
二级
1.能够联系实际运用一种或数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参与学校决策,取得一定效果。
2.规模较大的院校(学生在3000人以上),财务处的会计核算工作实现电算化,且其软件设计和应用符合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制度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在相邻的地段补足园林绿地面积,保持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完整和相应的园林绿地总量的平衡。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预留用地和已建成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临时占用费。因占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占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单位应按批准的期限和面积使用绿化地。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时,应组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用地规划和设计方案规划的会审或会签。
第五条 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比例,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批准程序和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通知》(榕政综[I993]24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补充通知》(榕政综[1994]120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比例,且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批准手续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地,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用地单位先行绿化。
第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征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有偿使用费、新菜地建设基金。
第十条 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未取得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
外地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相应资质证书,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经认可后,方可在本市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 架空线管护单位高要修剪树木,应向树木管护单垃提出修剪的具体要求,经同意后,由树木管护单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产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护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设立商业、服务摊点等;确需设立的,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都门同意并遵守园林绿化法规,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砍伐或移植造成树木死亡的,按《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按该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按树木株数3一5倍补种,并处以该死亡树木评估价50%的罚款。
未经批准移植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移植未造成死亡,但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砍伐或损伤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按该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办法》及本规定制定园林绿地临时占用费标准、树木赔偿费标准和古树名木评估测算办法。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擅自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按《办法》第三十一条(一)项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方案施工的,按《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总额3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