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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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食药监办〔2005〕13号
各处室、稽查大队、分局:
为规范药品监督信息员的行为,加强对我市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监督信息员的行为,加强对我市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监督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由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药监部门)聘任的协助市药监部门从事药品市场信息收集等工作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 市药监部门负责信息员的培训和聘任。
市药监部门培训相关人员时,不得收费。
第四条 信息员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中具有一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
(二)药品使用单位中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三)药品经营企业中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条 市药监部门应当组织拟聘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及相关药品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市药监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协议,颁发聘书。信息员聘用期为两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信息员人选:
(一)无业人员;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
(三)有销售、使用假劣药品行为记录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第七条 信息员应当熟悉国家及省、市药品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信息员应当完成市药监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二)向市药监部门反映模范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典型事迹;
(三)向市药监部门反映并举报有关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向市药监部门提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五)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信息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药监部门予以解聘:
(一)聘任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的;
(三)调离相关工作岗位的;
(四)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信息员被解聘后,市药监部门应当收回聘书。
第十条 信息员不得以市药监部门的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药监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信息员工作报告会,有关信息员应当参加。
第十二条 市药监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及举报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信息员协助市药监部门从事药品市场信息收集工作,不领取报酬。
第十四条 市药监部门对有突出成绩的信息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0日《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讼争的渭贵沟、渭贵坡位于渭昔屯村背后约3公里处。解放前后渭昔屯村民曾在该地割草、放牧,1961年、1962年曾在该地垦荒种植农作物。1965年老山林场将该地纳入林场扩建规划,并从1967年至1968年雇请民工种植杉木,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该地划归老山林场。纠纷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将该地确权归渭昔屯所有。据此,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本案可视为林场借地造林,讼争的土地权属归渭昔屯所有,成材杉木林归老山林场所有,由林场给渭昔屯补偿一定的土地使用费。
此案政策性较强,且矛盾容易激化,请你院主动取得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吴天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
删除第十四条中的“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逾期拒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四)《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
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予以查封、扣押,并进行无害化销毁”;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出的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处理”。
(五)《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1号)
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滞纳金及”。
2.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并加收滞纳金”。
(六)《郑州市查处非法传销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
删除第十三条第(五)项。
(七)《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3‰的滞纳金”。
(八)《郑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并可依法强制清除”。
(九)《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的“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
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并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一)《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
删除第九条中的“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十二)《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2号)
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无法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拆除”。
(十三)《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中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十四)《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
删除第十六条中的“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十五)《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3号)
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将第二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偿已经落实”
(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将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在依法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
(三)《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43号)
将第七条第(二)项3 修改为“征收土地、房屋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情况”
三、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郑州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二)《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