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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21:47  浏览:8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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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拒绝、隐匿、谎报会计资料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单位缴纳的罚款,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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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技术服务商注意义务应符合其注意能力
       ——浙江丽水中院判决范黄河等诉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权案


裁判要旨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平台所传输的信息,在未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收对象的情况下,不承担事先主动审查的法定义务,而只承担事后被动审查、监管信息义务,即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义务。

案情

自2010年6月初起,张涛多次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 男 找一起 烧炭自杀”、“浙江 男 找一起自杀的 联系我 15906423317”等内容的自杀邀请。2010年6月23日,范弈杰(1990年4月出生,原上海海事学院大学生)在QQ群上看到被告张涛留下的信息后,与被告张涛联系并约定到丽水自杀。在自杀过程中,张涛终止自杀,并劝范弈杰也放弃自杀;后,张涛离开,而范弈杰自杀死亡。

范弈杰的父母范黄河、门路起诉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张涛、腾讯公司连带赔付两原告死亡赔偿金49.222万元、丧葬费1.374万元、交通住宿费2096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50%即27.9028万元。

审判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范弈杰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涛和被告腾讯公司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门路、范黄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计10.12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11.1225万元;二、被告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门路、范黄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5.56125万元。

腾讯公司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丽水中院认为:腾讯QQ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免费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用户利用腾讯QQ进行交流时,腾讯公司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腾讯公司并无事先主动审查、监管QQ群聊信息的法定义务,其只承担事后被动审查、监管QQ群聊信息的义务,即腾讯公司负有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义务。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的规定,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单位承担该义务的前提是“发现”,但显然并未赋予其必须主动“发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义务,而是指在有人告知或有证据证明其确知相关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存在的情形下,其应承担相应义务。本案中,门路、范黄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范弈杰自杀前,相关权利人已经通知并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关信息或者腾讯公司已确知相关信息存在的事实。此外,本案中腾讯公司不存在作为的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法律明确要求其作为而其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其没有接到任何人要求其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相关有害信息的通知,因此,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本案中,腾讯公司仅为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并没有对用户的聊天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收对象,范弈杰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信息交流平台与他人相约自杀,其死亡系其积极追求自杀的结果,故腾讯公司的行为与范弈杰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腾讯公司不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丽水中院终审判决:一、维持莲都区人民法院(2010)丽莲民初字第1034号第一项民事判决。二、撤销莲都区人民法院(2010)丽莲民初字第1034号第二项民事判决。三、驳回被上诉人门路、范黄河对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1.腾讯公司运营QQ软件,其属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 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上信息交流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本案腾讯QQ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免费即时通信软件,是一个聚集一定数量QQ用户的长期稳定的公共聊天室,是早期聊天室的一种改进。即时通信是一个终端服务,允许两人或多人使用网络即时的传递文字讯息、档案、语音与视频交流。透过即时通讯功能,用户可以知道其QQ联系名单的人是否正在线上,及与他们即时通讯。腾讯公司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交流平台及网络技术服务,故腾讯公司运营QQ软件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应归入技术服务提供者。

2.技术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注意义务应与其注意能力相匹配 面对网络的海量信息,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上没有能力对每条信息进行审查。鉴于此,各国立法一般都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监督其传输和存储的信息的一般性义务,也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主动收集表明违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的一般性义务。本案腾讯公司运营的QQ软件上的QQ群已有6千万个左右,每天在QQ群上传输的信息达百亿条之多。作为运营商要对这些信息进行事先审查、监管,其运用人工查看手段显然不可能,只能对其传输的信息运用技术手段如设定关键词等形式进行即时监管。《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列举了九种情形,如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本案张涛在QQ群上发布的“浙江 男 找一起 烧炭自杀”、“浙江 男 找一起自杀的 联系我 15906423317”等内容的信息,信息中出现的“自杀”词语,并不属于《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删除或屏蔽的内容。而且对张涛在QQ群里发布的信息,通过对整条信息的综合解读,能得出是“自杀邀请”这个信息,但计算机本身不能得出这些信息属于“自杀邀请” 信息。

本案案号:(2010)丽莲民初字第1034号;(2011)浙丽民终字第40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小兰

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5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地解决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以会议的形式,通过陈述、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明确法律、政策依据,研讨解决信访事项办法的过程。

  第三条  信访听证由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听证: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在执行法律、政策上有不同理解;

  (二)诉求的信访事项系法律、法规、政策边缘性问题;

  (三)国家法律、现行政策未做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

  (四)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

  (五)因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误,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

                第二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成。其中,听证主持人1名,负责组织听证。听证员2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记录员1至2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由决定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指定或委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自行回避,信访当事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一)是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是信访事项的原处理当事人;

  (四)与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为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以及与信访事项的产生、处理有密切关系的听证第三人。同时,应当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政策专家、律师等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并听取其评议和建议。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 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 决定听证参加人;

  (四) 主持听证进行;

  (五)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六) 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 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开、公正地组织听证活动,保证听证参加人员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申请回避;

  (二) 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 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四) 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如实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在办理、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告知信访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7日内提出申请。逾期没有提出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事先征得信访事项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信访事项当事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八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与宣布。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信访事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信访事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信访事项,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二)陈述与申辩。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分别就信访事项提出事实、证据和意见及法律、政策依据。必要时,还应允许听证第三人进行陈述。

  (三)辩论与质证。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第三人分别就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意见等问题进行辩论。 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和听证第三人提出证据时,应当当场出示、质证。

  (四)专家说明。被邀请参加听证会的法律、政策专家,对相关的法律、政策、业务等方面问题进行说明。

  (五)最后陈述。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第三人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六)核对笔录。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信访事项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信访事项当事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信访事项当事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 因信访事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二)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 信访事项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 信访事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 信访事项当事人死亡或者作为信访事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 听证过程中,信访事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 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二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信访事由;

  (二)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 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 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

  (五) 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意见;

  (六) 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七)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八) 证人陈述的事实;

  (九) 法律、政策专家作出的说明;

  (十)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一)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特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等人员对听证的信访事项进行合议与评议,并形成合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听证及合议情况,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合议笔录一并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信访事由;

  (二)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 信访事项的事实;

  (六)特邀代表和相关人员的合议、评议意见;

  (七)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行政机关提出办理、复核意见的主要依据。未经过听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条例》中规定的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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