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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7:54:35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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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197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发给你们,望照此意见实事求是地抓紧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
一、
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应该按照当时的政策法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进行处理。只要是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失实,或者在定性上混淆了敌我,或者不该判刑而判了刑,或量刑畸重仍在服刑的,都要具体分析,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纠正。对于那些原判事实、定性基本正确,或虽然量刑畸重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一般可不再改动。对于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予以驳回。
二、
为了解决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问题,我们认为,对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除在政治上恢复名誉以外,原来有工作的,除原单位工作上确有需要并经所在地区同意,可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外,一般都应由原单位商同本人现在地区的有关部门安排适当工作;但现在农村的(包括小城镇)原则上不回大中城市;关于经济方面的问题,按中央和有关地方的规定处理。原来没有工作的,回原居住地后,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生活有困难的,应酌情给予救济。对这些人及其家属政治上不得歧视。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到组织、人事、劳动、公安、财政、民政等部门,不是法院能够办得到的,需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统筹解决。我们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制定解决善后问题的具体办法,督促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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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1998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并审核信用证单据后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开证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不包括港澳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行内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及其所属分支行和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开证申请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第五条 总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余额总量和单笔双重控制,并按等级授权管理。超过总行授权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第六条 总行根据一级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上年度开证余额、业务质量及业务发展情况核定其远期信用证余额总量并定期进行核查。
第七条 开证行开立(包括对信用证金额或期限的修改,下同)单笔远期信用证限额规定如下:
(一)信用证期限为180天以内(含180天)的,按总行贸易融资授权执行;
(二)信用证期限为180天以上、365天以内(含365天)的,凡收取100%保证金的,由一级分行审批,凡未足额收取保证金的,逐笔报总行审批;
(三)信用证期限超过365天的,不论金额大小、保证金是否收足,均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 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属国际商业贷款,列入国家外债统计,各分行须于每月10日前按附表一要求将上月本行远期信用证情况报告总行,总行于每月15日前将全行系统上月远期信用证情况汇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中365天以下(含365天)的属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不
占用我行外债指标;365天以上的属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各分行必须在逐笔报总行审查同意后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第九条 超权限远期信用证开证业务,各行须按总行贸易融资授权有关规定执行,以行发文形式上报总行审批。上报内容按建总发[1998]13号文《关于规范贸易融资业务审批程序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开立远期信用证需按照《国际结算业务手册》进行操作,必须严格审查申请人和最终用户的资信情况和贸易背景。严禁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
第十一条 远期信用证开证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指开证申请人存入开证行保证金账户的本外币开证存款。以我行贷款作为信用证付款来源的,可视同已收取保证金。开证行在我行已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或总、分行已出具书面贷款承诺后,方可开立信用证。为授信企业开立远期
信用证,当开证金额超过授信额度时,对超过部分参照第十五条规定落实担保措施;为非授信企业开立远期信用证,原则上应收取100%保证金,对信誉较好的客户可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但保证金不得低于开证金额的20%,其余部分必须落实担保措施。
第十二条 信用证保证金必须按每笔业务专户管理或对同一客户保证金账下分设台账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存入的保证金为非开证币种,原则上应通过外汇买卖转为开证币种。如遇客户特别要求,可同意其以非开证币种存入保证金,但应适当提高比例,防范汇率风险。
第十四条 开证行应严格控制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为异地申请人(指住所地与开证行所在地处于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域的开证申请人)开立远期信用证。如确属业务需要,须在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并在严格审查申请人资信,切实落实保证金及其他担保措施后,方可开
立。
第十五条 开证行应严格控制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立不要求出具运输单据或只要求出具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的远期信用证,以及其他使开证行无法控制货物物权的远期信用证。如确属业务需要,必须在严格审查申请人资信并切实落实保证金和其他担保措施后,方可开立。
开证行对保证金不足或利用授信额度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承兑时,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信托收据。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远期信用证业务中担保措施包括:
(一)由境内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以上、全国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上或我行境外主要代理行以及达到或相当于我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AA级以上企业信用的企业法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以抵押人(指开证申请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作抵押;
(三)以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债券、仓单、提单以及上市流通股份作质押。
第十七条 开证行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理业务,不得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所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拒绝承兑,不得介入进出口商之间的商务纠纷,不得应客户要求对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寻求拒承兑不符点。信用证一经承兑,不得对外拒付或迟付;开证行无法按时对外付款时,必须提
前上报总行,并向有关银行和客户作好解释。
第十八条 在远期信用证到期时,开证申请人不能按时履约付款,在扣划保证金后,造成开证行垫款的,对所欠款项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开证申请人有进口押汇额度且信用证期限在60天以内(不含60天)的,在额度范围内开证行可作进口押汇处理,但押汇期限不能超过90天;
(二)开证申请人无进口押汇额度或有进口押汇额度但信用证期限在60天以上(含60天)的,开证行应将垫款转入“进口信用证垫款”科目核算,视同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凡垫款时间超过90天的,开证行应将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开证行应建立垫款催收制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垫款,必要时应通过仲裁或诉讼向申请人或保证人追索信用证垫款。
第二十一条 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到期不偿还开证行垫款的,开证行应依法以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的价款偿还垫款。如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足弥补开证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且按总行有关规定符合呆、坏账核销标准的,经报批主
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 开证行国际业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总行及同级信贷管理部门报送上月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信用证项下垫款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二十三条 开证行应建立完备的远期信用证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当包括远期信用证担保、承兑、付款等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分行发生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信用证项下的业务纠纷及违规违法案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总行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远期信用证到期申请人不能付款的,开证行不得擅自通过国外银行进行信用证再融资和展期,推迟信用证付款期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报经总行审批后,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加信用证期限不能超过180天。
第二十六条 开证行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严禁化整为零、化长为短,逃避上级部门监管。对于不按本规定办理业务的开证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授权等级直至停办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建外字[1996]第12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6]第59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建外字[1996]第192号《关于规范全
行国际结算制度管理积极稳妥加快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通知》中有关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
| | 信用证 | 远期信用证 | 其中:90天(含90天) | 90~180天(含)
|分|-----------|--------------|--------------|--------------
|行|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名|-----|-----|--------|-----|--------|-----|--------|-----
|称| | | | | | |收取| | | | |收取| | | | |收取| |
| | |开证| | | |开证| | | | |开证| | | | |开证| | |
| |笔数| |笔数|金额|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
| | |金额| | | |金额| | | | |金额| | | | |金额| | |
| | | | | | | |金 | | | | |金 | |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0~365天(含) | 365天以上 | | |
|--------------|--------------|远开|远余|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期证|期额|
|--------|-----|--------|-----|信比|信比|
| | |收取| | | | |收取| | |用率|用率|
| |开证| | | | |开证| | | |证 |证 |
|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 | |
| |金额| | | | |金额| | | | | |
| | |金 | |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期末余额指从历年至报告期期末的余额
(2)远期信用证开证比率=本年远期信用证开证总额/本年信用证开证总额
(3)远期信用证余额比率=远期信用证期末余额信用证期末余额

附表:二

信用证项下垫款情况统计表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
| | | | 垫款时间: |90~180天|180~365天| |
| | 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 | 其中:已转入贷款 | | | |365天以上|
|分| | |90天(含)以下| (含) | (含) | |
|行|-----------|-----------|--------|-------|--------|------|
|名|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期末余额 | 期末余额 | 期末余额 | 期末余额 |
|称|-----|-----|-----|-----|--------|-------|--------|------|
| |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 笔数 |金额 | 笔数|金额 |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期末余额指从历年至报告期期末的余额



1998年10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全国妇联
教 育 部

妇字〔2004〕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全国妇联、教育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意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从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重大决策和全面部署,特别指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并明确要求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责任。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教育对于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家庭教育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工作网络中的重要基础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担当起这一光荣而重大的政治任务。
(二)多年来,各级妇联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合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了家庭教育工作“九五”、“十五”计划,积极推进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建设,努力发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促进了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和家庭教育水平的提高。面对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的家庭教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重视家庭道德教育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三)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贯彻《意见》精神,做好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工作,作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紧迫和长期的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工作全局,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整合资源、发挥优势,以求实创新的精神,把家庭教育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四)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部署,认真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目标和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围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四项主要任务,针对新形势下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积极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规律、新机制、新对策,立足于提高家长素质和加强家庭道德教育,切实做好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各项工作,加快家庭教育工作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进程,促进家庭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为培养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贡献。
(五)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教育和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思想,改变重智轻德、重知轻能的倾向,重视子女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子女全面发展。二是教育和引导家长掌握科学教子知识,实现教育角色和教育方式的转变,从单纯教育者转变为共同学习者,由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增强家庭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三是教育和引导家长加强自我约束,重视言传身教,以自身良好的品德修养、行为习惯影响子女,努力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四是教育和引导家长拓展家庭教育空间,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实践,主动配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促进“三教”结合,实现家庭教育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
三、着力抓好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重点工作
(六)全面落实工作规划。各级妇联和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努力抓好“十五”计划目标的监测评估,与各地儿童发展纲要目标的监测评估相同步。通过评估,进一步总结经验,交流成果,查找差距,完善措施,确保“十五”计划目标的如期完成。全国妇联、教育部将在部分省区市组织抽查评估,重点检查落实《意见》精神、推动家庭道德教育工作的新举措新发展,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计划》。各地也应从实际出发,着手考虑制定新一轮家庭教育工作计划。
(七)认真组织科学研究。要依靠各级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家庭教育实验研究基地,以及各级各类教育研究机构和中小学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的专项研究和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应用研究。要针对当前家庭教育中的突出矛盾和难点、盲点问题,确定研究目标和重点研究课题,每年都要有计划地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任务,形成一批有份量的研究成果,并注重成果的转化和实际应用,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水平。全国妇联、教育部将适时召开家庭道德建设理论研讨会。
(八)大力发展家长学校。 要进一步巩固发展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到“十五”末期,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至少有一所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实施指导,在师资队伍、教学要求、硬件设施、教学效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要不断拓宽家长学校的办学渠道,依托社区和农村各类阵地和设施,大力创建社区家长学校、村镇家长学校、流动人口子女家长学校,以及亲子苑、家庭教育网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探索建立机关、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以满足不同群体家庭教育的需求。要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突出抓好规范管理、师资培训和教育材料编写的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
(九)切实加强骨干培训。要把加强骨干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家庭教育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依托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和各级各类教育活动阵地,层层举办家庭教育示范培训班,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教育行政部门要运用所属教育资源,结合校长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围绕家长学校建设,对中小学校长、德育课教师、家长学校教师定期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壮大家庭教育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更好地发挥他们在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十)广泛推进宣传实践。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各类宣传阵地,集中开展强势宣传,大力弘扬家庭道德教育主旋律,广泛传播家庭教育知识和成功经验。联合有关部门,以家庭道德教育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上下联动,在全国实施“六个一"工程,即:喊响一个“为国教子、以德育人"口号,推出一批家庭道德教育丛书,组建一批家庭教育讲师团,培训一批家庭教育工作骨干,发展一批示范家长学校,表彰一批家庭教育先进典型。并把这项活动与评选文明职工、创建学习型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小公民道德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通过宣传实践活动,扩大家庭教育工作覆盖面,营造人人关心、重视、支持家庭教育的舆论氛围。
(十一)积极实施实事项目。针对新形势下广大家长在子女教育方面的需求,各级妇联和教育部门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继续为家长和儿童办好事实事。要面向家庭,有计划地编写推荐家庭道德教育指导用书,组织家长多读书、读好书,为家长提供更多的精神食粮。要重视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进城务工农民家庭的未成年人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服务。要面向家庭,积极推进绿色上网工程,鼓励开发健康的网络游戏和学习软件,丰富家庭文化生活,净化家庭网络环境。要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和完善各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努力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积极构建家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十二)健全组织机构,提供领导保障。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部门议事日程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推动这项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明确部门分工,细化目标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党政重视、妇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家长参与的社会化家庭教育新格局。
(十三)增加必要投入,提供资源保障。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推动研究和出台各项扶持政策,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提供政策支持。要增加对家庭教育工作的必要投入,力争把家庭教育业务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培训、组织研究、阵地建设及表彰先进等。努力发挥部门优势,整合内部资源,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开发资金来源和设施、活动资源,形成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合力。
(十四)完善考核制度,提供监督保障。各级妇联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分工,把家庭教育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的考核内容和干部考核范围。中小学校要将其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的综合考评指标。要积极推进家庭教育工作评估体系建设,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量化细化家庭教育工作指标,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探索推行合格家长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对各类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组织管理,促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全国妇联 教育部
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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