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内部传达鉴别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变造券)要点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19:09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内部传达鉴别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变造券)要点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内部传达鉴别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变造券)要点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以下简称92(三)〕是今年国债兑付的主要券种,由于某些原因,92(三)与1992年五年期国库券〔以下简称92(五)〕的券面差异较小。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多次发现将92(五)变造为92(三)的犯罪案件,即:在92(五)券面背面加印
“第二期”三个字,变造成92(三)券面,且变造数额较大,客观上给今年国债兑付工作带来较大难度。为便于国债兑付柜台工作人员在办理国债兑付业务时把住柜台审验关,避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现将鉴别92(三)国库券的要点通报如下:
一、92(三)券面背面的左方(稍偏上)印有“第二期”三个字,原版印制的字迹清晰、字体规范,为胶版印刷;92(五)券面背面未印“第二期”字样。
二、92(三)券面额分为:50元、100元、500元、1000元共四种;92(五)券面额分为50元、100元、500元共三种。因此,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化手续,在兑付92(三)国库券时,只对50元、100元、500元三种券面有无变造情况进行鉴别即可,但
对1000元券面金额要严格审验,防止涂改金额的变造券流入。
三、92(三)与92(五)在印制时分别使用了不同的冠字号码(罗马数字)。
92(三)的冠字号码为:
50元:Ⅻ、ⅩⅢ、ⅨⅨ、Ⅸ Ⅷ;
100元:Ⅻ、ⅩⅢ、Ⅸ Ⅷ;
500元:Ⅻ、Ⅸ Ⅷ;
1000元:Ⅻ、ⅩⅩ。
92(五)三种面额券的冠字号码均为:Ⅺ、ⅩⅩ;
由以上推论,1992年国库券50元、100元、500元三种面额的券面、其冠字号码为Ⅺ、ⅩⅩ的,均为92(五)券,不予兑付。各级经办单位的国债工作人员,应重点鉴别冠字号码,一经发现涂改挖补或变造的国库券,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止误收、
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财国债字(1995)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鉴别要点,只作为内部情况通报,请迅速传达至本系统从事国债兑付业务的柜台工作人员,切实做好92(三)券的防误兑工作。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略)



1995年6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城市边沿地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基本架构及发展趋势

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研究室主任 王泗友

城市边沿地区是指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农村相毗邻、接壤地带,统称城乡接合部,往往属于“几不管”区域。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在社会生活、经济秩序以及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影响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它们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日益凸显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成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也成了妨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城市边沿地区最易被忽略,也是产生和发展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高发地带。因此,认真分析、研讨、预测群体性事件所形成的诸多因素和发展趋向,理清思路,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对实施西部大开发,确保城乡稳定、繁荣和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基本架构
群体性治安事件因其不同的形成因素反映出不同的事实属性。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和发展,也是一个地区、一个阶层的政治因素、经济水准、文化素养、道德情操的综合反映。不同地区、不同因果关系也会反映出不同的表现形式。近年来,尤其在地处区县边沿地带,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频率之高,规模之大,行为之烈,因果关系之复杂,结构及表现形式之多样,今非昔比,概括起来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封建迷信、非法组织“门徒会”、“法轮功”的渗透,在农村地区形成了隐蔽性、多发性群体性事件。
一是封建迷信的滋生与蔓延。城市边沿、毗邻、城乡接合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群众科学的、文明的思想意识得不到应有的发掘和引导,致使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愚昧的、落后的思维方式无法改进和根除。一些群众往往由一个错觉、呓语,也可由一些正常的自然现象,无法用科学的道理去诠释,就毫无根据地煽布异端邪说,迷惑无知群众,鼓动、聚集无知农民,拜神拜佛,使其迷信成疾,无心劳动,荒废生产,非法集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非法组织“门徒会”的传播与渗透。近年来,由毗邻省、市(县)流窜的“门徒会”头子秘密活动,打着“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的幌子,在群众中宣扬“神赐生命粮”、“祷告治病消灾”的歪理邪说,大批群众深受蒙骗,在贫困、边远、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村落,非法建立了“门徒会”的组织机构,经常非法秘密集会,制订反动纲领,干扰农村基层政权,严重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秩序。近几年虽几经取缔,但仍然死灰复燃之势。
三是非法组织“法轮功”的侵蚀与蛊惑。自1998年开始,具有反动属性的“法轮大法”以“真、善、忍”为诱饵拉拢腐蚀群众,“法轮大法”辅导站负责人曾多次聚集多人前往千里之外进行“考察学习”,多次集体聚会,群体练功、传法,还规定不得收看新闻联播,不得过问政治和国家大事,公然与我党和政府争夺群众和思想阵地,其反动面目暴露无遗。从取缔“法轮功”和查禁修炼人员的情况看,有部分人虽然出于良好的健身愿望,但由于“法轮大法”的反动本质所决定,只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斗志有所松懈或者“法轮功”组织形成气候和规模,他们就会乘机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进行疯狂的捣乱和破坏。
(二)由于“三大恶势力”的介入,酿成了对抗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一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宗族恶势力。在农村地区以村、社为单位的农村,同宗同族、三亲六戚无所不在。有的设族长、定族规,以其严密的组织、较强的凝聚力,向农村基层组织渗透;有的阻扰办案、包庇罪犯,以致发展到砸警车、打警察、抢人犯;有的以言代法、以强凌弱,欺压外姓群众,殴打他人,引发宗族与宗族之间的武力械斗;有的对违反家法家规的子弟施以暴刑;有的组织打手非法进行没收、查封、变卖、扣押物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二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力。他们的组织形式大多以同乡、同学、狱友、劣迹中青年、品学兼劣的中小学生组成,模仿外地黑社会组织形式,制定帮规,纹身刺号,划分势力范围,以团伙的形式经常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白吃白拿、称王称霸,集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于一身。他们具有强烈的反政府、反社会的罪恶心理,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对抗党和政府,仇视执法人员,替人收债,介入纠纷,参与违法,已发展到干扰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个领域。
三是以个体形式出现、触犯众怒的地方恶势力。这种恶势力主要是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以求得心理的暂时平衡,我行我素,唯所欲为。有的常以“话不投机,看不顺眼”为由,顿起疑心,大打出手;有的个体经营户、公司负责人、农村干部以及社会闲散无聊人员,煽动闹事,称霸一方,制造混乱,其行为恶毒暴戾,不计后果;有的虐待家庭人员;有的查封、扣押、损坏公私财产;有的书写诬告、匿名信件,拨打恐吓、威胁电话,制造事端,唯恐天下不乱。往往由于个人行为,造成众矢之的、群情激愤,引发群体围攻。
(三)因矿山开采,土地、林权纠纷引发了经常性、复杂性群体性事件。
⑴由矿山开采的系列运作不当而引发。以边沿山区县为例,大量的久负盛名的矿产资源,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软、硬件设施相当落后,招商引资困难,缺乏规范指导与作业等原因,丰富的矿产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有序地开采和利用,造成矿主与矿商,团体与个人的利益处置不当,国家受损、矿农受损而引发经常性的群体上访、请愿事件:
一是开采不规范,半机械化与人工开采相结合,图方便、省事,漫山遍野挖地坑,既破坏矿产资源又践踏了大面积耕地和林草,既误农事又无收入;
二是买卖不划算,大量矿石挖掘后不能进行深加工,运毛坯至沿海一带出售,劳民伤财,矿石采尽收入无几;
三是收购不成系统,矿农采矿后,愿买就买,谁买就卖,投机钻营,转手买卖,以物易物,甚至连民爆物品也交易其中,造成大量隐患;
四是由于不规范的开采,残渣的堆积、倾倒不统一,泥渣淤堵,山洪暴发,河流改道,致使农民土地受损,矿商与矿农发生纠纷;
五是矿山开采后应该对矿农进行的补助政策久不兑现,甚至不兑现,引起公愤,造成集体上访。
⑵由林区、土地纠纷引起。自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实施以来,由于在开展联产承包责任制工作时,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造成《土地证》上的界畔、数据与实际界畔、数据不吻合,界限无法确定,纠纷迭起,农民群众经常聚集闹事,要求上访政府,致使农村地区治安秩序存在极不稳定之隐患。
(四)因农民负担过重和不合理负担的难以清除,引发了多发性、反复性群体性事件。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正确处理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然而,对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区县来讲,无意义的建设过多过滥,财政赤字,入不敷出,第三产业发展缓慢,丰富的农副特产品、地矿资源无力开发和利用,经济效益停滞不前。以致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费无法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各种面向农村名目繁多、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乱摊派,屡禁不止,一浪高过一浪,经常因农民负担过重导致进京上访、集体上访,甚至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
(五)因执法部门执法行为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是执法不当,程序违法,有的执法部门
二是处罚失当。主要是指极少数基层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手段时,偏听偏信,一意孤行,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罚失当,当处不处,该罚不罚,久拖不决,久侦无果,因而导致受害者多次上访和重复上访。
三是劳动仲裁不妥。一些因劳务纠纷引发的仲裁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兑现,甚至仲裁错误,致使集体上访和群众集体请愿。
四是案件处理不及时。由于有的执法机关习惯于机关化工作作风,行为懒惰,宗旨意识淡化,由“找事办”变为“等事办”,而今又由“等事办”蜕变为“不办事”,特别是极个别的单位说话凭亲疏,办事分难易,案件不“破”不“立”,致使受害人哭诉无门,造成小事变大,易事变难,酿成群体性事件。
五是利益趋动,违法行政。
(六)因扶贫的方式方法欠妥触发群体性事件。
一是扶贫项目脱离实际。城市边沿地区之所以贫困除了客观上存在的交通、通讯、地域条件的限制外,主要原因就是对自身蕴藏的资源优势没有进行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没有把发展区域经济和特色经济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脱离实际的所谓“民心工程”缺乏战略眼光,既无前瞻性也无创造性,往往都是赶“热门”、追“后骚”,东施效颦,邯郸学步,弄巧成拙,不但没能增加农民的收入,反而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拖延了脱贫致富的时间,制约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农民怨声载道。
二是扶贫贷款的发放不当。有的信贷部门片面理解所谓的“偿还能力”,或者受“唯上”、“唯规”的制约,造成相对贫困无偿还能力的贫困户望“洋”兴叹,客观上造成先富的继续富,“肥上加膘”,后富的无法富,赊借无门。因而触怒贫困农民,纷纷上访请愿。
(七)因国有企业改制,辅助措施处置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
一是在操作上失策。有的部门负责人错误理解“资金重组”、“兼并”、“拍卖”的含义,忽略国企改革的宏伟意图,想当然,不切合实际,任人唯亲,不兼顾职工的主、客观利益,引起群众不满。
二是工作顾此失彼。有的部门负责人不能合理组织、安排、解决下岗职工的分流问题,无力引导、实施再就业工程。
三是忽视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职工生活不能保证,去留不能协调,客观上造成老无所依、老无所靠,下岗职工心存疑虑,对自己的生活出路非常担心,产生对抗情绪。
(八)因市场交易、欺行霸市行为滋生群体性事件。
在边沿地区生产、生活、进行贸易的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经济意识保守,地方保护意识强烈,个体经营户之间形成一种“排外”倾向,不允许外地客商来本地经商、办企业,一旦有人介入,便唆使、煽动、拉帮结伙、欺压对方,甚至敲诈勒索,打骂客商,造成外地客商无处藏身。
(九)因重点工程的承建、移民的迁徙和补偿引发群体事件。
一是重点工程的征地纠纷、移民的拆迁纠纷时有发生;
二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式不当,引起建筑行业的同仁不满;
三是建筑老板克扣工人工资,引起工人不满;
四是建筑工民工与当地农民的关系不融洽、不协调,甚至互为侵害。
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展趋势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有客观存在的社会背景,又有自身结构形成的复杂因素,具有社会影响大、处置难度大、不易根治的特性,可以说是一项值得公安理论界长期探讨的高难度课题。笔者认为,就边沿城乡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而言,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一)从群体性事件的内在联系上分析。
一是由相对松散型将向密集型转变。从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上看,大多由分散的个体集合,“滚雪球”式发展,表现形式较为松散,且无比较稳定的组织,只是采用召集、通讯手段在较短的时间内汇集在一起形成群体。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呼之应之,发展成为有组织或相对稳定的集团,串通一气,捣乱破坏,这种组织形式如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瓦解,极有可能造成群体性治安事件。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政快件管理的意见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政快件管理的意见
邮电部


邮政快件是具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项新业务,自一九八七年开办以来受到用户欢迎,业务量从一九八七年的十六万件发展到一九八九年的近两亿件。多数局本着对用户负责的精神,重视邮政快件的收寄处理规格和传递时限,促进了该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但随着开办范围的扩大和业务量的增长,快件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任意扩大开办范围,不按规定时限频次要求和直封经转关系分发,以及强迫用户使用快件等,这些问题如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邮政快件的信誉,制约业务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
对邮政快件的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局认真研究落实。
一、要严格邮政快件的开办范围
(一)邮政快件开办到地市局和邮件分发指定转口局,以及从地市局和指定转口局出发的逐日班直达邮路上的县市局。即:县市局收寄的快件最迟应于次日到达所在指定转口局(或地市局),该局必须是既收寄又投递。为便于收寄局掌握和考核,目前,暂以邮政总局印发的《邮政快件
开办市县局名资料》为准;寄达县市局只办到县市政府所在的城镇。
(二)县市以下的收寄局所,其收寄的快件最迟应于次日到达所在指定转口局。
(三)凡与银行有协定按邮政快件交寄的“银行信”,目前暂维持现有的开办范围。
(四)各局应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快件开办范围进行一次调查分析。凡时限达不到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调整邮路、挖掘内部潜力等措施,最迟于明年第一季度内达到时限要求,并将符合开办条件的市县局资料报邮总。对确实达不到时限要求的,应停止办理快件业

务。
二、严格执行邮政快件的分发关系
(一)指定转口局和经批准可对外封发的地市局对各指定转口局,不论件数多少,一律使用快件专用袋直封,不得封套经转。
(二)非指定转口局的地市局对外封发如与封原所在指定转口局时效相同的,仍应封原所在指定转口局经转。
(三)指定转口局和批准对外封发的地市局应按所在干线航空通运局的发运计划,对出口快件按规定拴挂航空袋牌,干线航空通运局应及时转发。
(四)省内县市局之间的互寄,如封所在指定转口局确实影响时限的,可建立直封关系在省内执行。
三、严格邮政快件的时限考核
(一)各局发现非开办局误收快件或误收非开办局的快件一律发验通知收寄局,验单副份抄邮总并作逾限考核。
(二)未按规定的分发关系分发快件一律按逾限考核。
(三)对未按规定的车航班次交发和经转以及晚点改点的总包,相关局未批注原因,在时限检查中作逾限考核。
四、坚持用户自愿选择使用快件业务
(一)坚决制止各种强迫用户使用邮政快件业务的作法,凡发现这类问题或引起用户申告的,各局必须做出严肃处理。
(二)各开办局应有对外公布的时限表,营业窗口要有时限资料和快件开办市县局名资料,供用户查阅,由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邮件种类。
(三)对收寄发往非开办范围的邮政快件,如用户要求使用快件业务时,邮政营业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向用户做出解释。如用户坚持使用的,收寄时在寄达局下面划“一”符号,以示寄件人要求使用。
加强对快件的管理是各级邮政部门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促进轻型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和职工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维护全网利益出发,正确处理积极发展与加强管理的关系;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办法,认
真落实加强快件管理的各项工作。



1990年10月2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