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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5:49:45  浏览:9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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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5〕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审批程序,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家庭成员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本市常住农村户籍村民,持有五保供养证和救助证的五保户、特困户家庭成员。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年人均标准10元)从财政预算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由镇、区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站配合镇(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以在农村合作医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为前提,区别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按人年累计,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余下住院医疗费并累计金额超过起付线的,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额封顶线为3000元。

(一)孤儿、五保户:门诊就医,医药费每人每年累计在250元内给予全部救助;住院就医,未达到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其农村医疗救助起付线为零元,并免住院押金,实报实销,享受合作医疗补偿的,其报销后余额在救助封顶线3000元以内给予救助。镇、区对孤儿、五保户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应指派人员照料,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特困户:其住院的医疗救助额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给予确定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卫生院住院为150元;在市级医院住院为200元;在市级以上医院住院为250元。超过医疗救助起付线以上的合作医疗报销余额,扣除起付线按50%给予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原则上不超过医疗救助封顶线。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门诊医药费的救助资金由镇(区)民政部门审批结付;住院费由镇(区)民政部门审核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后,其符合医疗救助部分的医药费用,由民政局直接下拨镇(区)民政部门由其支付。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单据等有效材料,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镇(区)民政部门。

(二)镇(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自收到申请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和审批权限的上报市民政局。

镇(区)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可采取上门入户、邻里、定点医疗机构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付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市民政局应当自收镇(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有关医疗救助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

(四)市和镇(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三亚市农村医疗救助证》是农村特困对象领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凭证,也是检查医疗救助资金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市民政局统一核发。每户一证,每年审核一次,每月在确定救助对象后,要重新编造一次救助对象花名册,要做到花名册、救助证、领款签名表三者一致。每年建档存查花名册、领款签名表、统计表一式三份,镇(区)民政部门和市合管办、市民政局各存一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按年度实际需求列入预算。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市、镇(区)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民政局函给市财政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局每月按计划(或用款报告审批)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中拨款给市民政局设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管理,然后根据各镇(区)救助情况将款拨到各镇(区)民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兑现给救助对象。市民政局定期向市财政局和省民政厅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镇(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统一拨至市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市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及时交存市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属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因违法犯罪、酗酒、故意自伤、服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等所致医药费用;

(二)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三)使用《三亚市新型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之外药品的费用;

(四)无有效转院手续住院治疗或在非合作定点机构就诊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处方药品及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六)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诊疗项目等,参照《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三)卫生、物价部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等的监督管理,统一药品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调查。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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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8〕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六日     


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 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管理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经过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厨师承办宴席。
第六条 宴席的食品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以及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等设施,并尽可能创造条件配备有冷冻冷藏设施。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采摘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包括有毒或难以辨别是否有毒的野蘑菇等野生植物;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而无QS标志,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不得食用生或半生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 对宴席供餐的食物,每种采集100克以上用洁净容器或食品袋盛放留样48小时,尽可能冷藏于冰箱中。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和标准,可用于食品消毒的洗消剂产品。

第五章 报告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就餐人数在50人—1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1天向所在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报告,由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进行登记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并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聚餐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需提前2天向所在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报告,由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进行登记后报告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现场指导,并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各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登记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及采购来源等。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配料应尽可能索票索证备存。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导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聚餐现场的卫生条件、厨师健康状况、菜谱、食品原料的采购、贮藏加工及聚餐消毒等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发现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传播的情况应责令举办者停止聚餐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报告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报告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要迅速向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条件的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举办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县区和镇,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食物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和50人以上集体聚餐情况登记表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 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的办理工作已接近尾声。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2004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纸质凭证的货物(远期收汇的货物除外),一律不再办理其出口退(免)税。其中属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二、请各地将本地区截止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累计欠退税的情况,如实填写“截止6月3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04年7月20日前传真至总局进出口税司(传真:010-63417978);并将电子文件上传至进出口司服务器(上传目录://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累计欠退税办理)。所填报附表须加盖公章。
  对总局已下达解决累计欠退税计划有结余的地区,除预留一部分因目前相关电子信息缺失无法审批退税、预计在近期内可以排查清楚能够办理的退税计划外,请将结余计划数额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调配其他地区使用;对总局已下达解决累计欠退税计划有缺口的地区,请将缺口计划情况也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调剂下达。
  三、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止2004年6月30日有关退税申报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下同)与其相关电子信息仍核对不上的货物,以及退税申报纸质凭证存在审核疑点的货物,各地一律将其列入附表 “待核查退(免)税额”范围,待有关信息对审无误、疑点核查清楚后,经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同意,准予办理退税。对经进一步核查,相关电子信息仍然有误或存在涉嫌偷、骗税问题的,交由税务检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经检查存在偷、骗税问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截止7月1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截止7月1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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