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46:31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海洋局


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海洋局
国海环字(2000)305号


(项目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国家专项投资项目和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和落实项目领导人责任制。项目各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项目实施的领导责任人。项目各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项目各具体实施单位的责任,做到层层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条 项目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和经费的管理负全面的责任,并接受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签批制,严格按合同和计划支付项目经费。各级财务和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的经费支出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严格遵守项目的双月报告制度,在报告中应报告本单位项目建设情况、进度、经费支出和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对项目建设质量的管理,贯彻“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建设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标准及规范,充分发挥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采取有效的质量保障措施和监督手段,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仪器设备、材料、器件的采购要严把质量关,严禁采购不合格的产品,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
第八条 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做到精心勘察设计、认真组织施工。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按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中凡能以合同方式落实的各项内容,一定要依法订立合同,并加强合同管理。各类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和违约等有关条款。
第十条 建立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项目办公室及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建设有关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及项目建设任务的执行和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重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对合同单位的仪器设备检测、检定、考机等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对被监督检查的项目内容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的,提出返工、不能安装使用、不得竣工、不拨付进度款等处置意见,并报告项目责任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项目办公室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做出项目的中期检查评估报告,并报告项目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各项目竣工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验收,并由验收入员签字负责;合同项目的验收按有关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要追究项目责任入的责任。
项目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项目各承担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中,如发现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或延误项目进度,不遵守质量管理制度造成质量事故,除追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
1995年3月10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是为了鉴定非外语专业人员的外语水平而设置的考试。其成绩用于选拔出国留学人员,也可作为评定职称及其他用途的参考。
第三条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设英语(EPT)、法语(TNF)、德语(NTD)、日语(NNS)和俄语(TnpR)五个语种。英语每年组织两次考试,其他语种组织一次考试。
开考语种的增设,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根据需要在有关院校设立考点,承办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委托的WSK考试。有关院校应当加强对考点的领导并给予支持,确保本规则的实施。
第五条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是非营利性的,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考试工作的各项开支。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授权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试卷、录音磁带、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启用后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二章 考 点
第八条 各考点定名为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考试中心,配备主任、主考和联络员各一名。主任负责考点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考负责考试业务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九条 各考点对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负责,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考试。
第十条 各考点应按规定对考场事故、考生违规、作弊等行为进行处理,并如实汇报。
第十一条 各考点负责试卷、录音磁带和其他资料的收发、保管和分装。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考试后的试卷和磁带(包括使用过的和未使用过的)须按要求全部交回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不得使用、外借、翻印、复制和出售。
第十二条 各考点不得举办与本考试有关的辅导班,不得向任何辅导班提供考试资料。
第十三条 若发生试题失密事件,有关考点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并立即报告国家教委考试中心。
第十四条 各考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考试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增收费用;必须按规定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办理财务结算。

第三章 考务人员
第十五条 考点主任应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的行政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主任的任免及任期由各考点所在院校确定,并报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考点主考应由具有外语副教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主考的任免及任期由各考点所在院校确定,并报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备案。在主考缺席的情况下,可聘请一名副主考代理主考的职责。
第十七条 考点联络员应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懂外语的人员担任。联络员的任免及任期由各考点所在院校确定,并报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考点聘请责任心强、有考务经验并懂所考语种的外语教师担任副主考(每考场一名)。
第十九条 考点聘请责任心强、懂外语的人员担任监考员(每25名考生配一名)。
第二十条 考点根据考试需要配备电教员,电教员由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主任的职责:
1.负责本考点的行政管理工作;
2.做好考试的准备(包括考场设置、人员调配等)及善后工作;
3.监督执行考试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主考的职责:
1.按主、监考手册规定的考试程序全面负责实施考试;
2.负责对副主考和其他考务人员进行考务培训;
3.核查本考点收到的试卷、录音磁带和其他资料,确保试卷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泄密;
4.巡视考场并随时掌握考试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主、监考手册规定,处理考试中发生的意外情况;
5.认真填写主考报告,如实反映考试情况。
第二十三条 联络员的职责:
1.负责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的日常工作联系;
2.负责考试的报名工作;
3.协助主考做好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4.协助主考处理在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5.收发考生成绩报告单。
第二十四条 副主考的职责:
1.严格按照主、监考手册规定的程序主持各自考场的考试,确保考试资料的安全;
2.按考试要求布置考场,保证设备良好运转,指导考场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3.防止、阻止和处理考场上发生的各种违规作弊行为,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考员必须熟悉考试业务,协助副主考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执行考试程序,维持考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电教员负责做好考场的照明、线路、设备的维修工作;保证听力考试顺利进行;保证听力资料在考试进行期间的安全,防止复制录音资料。

第四章 命 题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制定《考试大纲》作为命题的依据,《考试大纲》规定考试范围,规定各语种的知识、能力及层次要求,确定试卷结构。
第二十九条 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设立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命题委员会。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命题委员会主要由各语种的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 命题委员会下设各语种命题组。命题组成员主要由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命题人员须具有较高的本语种业务水平、教学经验和命题经验,并能团结协作共同工作。
命题人员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聘任。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参加有关的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未经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同意,不得以命题人员身份出席任何会议或发表文章。
第三十一条 命题组的任务包括确定试题、编制试卷、制订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必须科学、严谨、公正、无误。试卷要符合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考试大纲》所规定的各项标准;试卷版面设计要合理,试题文字要准确、简练、规范。
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须经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审定。

第五章 报 名
第三十二条 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办法。集体报名须持单位介绍信、个人报名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三条 考生在填写报名表时,信息必须准确。因填表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三十四条 各考点在对考生的报名表进行审查合格,收取考试费后,发给准考证。准考证须贴考生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考点公章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考生须在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办理补报手续者须经考点报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同意,同时加收50%的考试费。

第六章 考 试
第三十六条 考场必须宽敞、整洁、明亮和安静,并配备时钟;考场内不得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信息;考生座位之间应有适当的距离,座位上应标明座位号;考场门上应有明显的考场号及考生注册号,考场周围应有明显的路标;考场应配有良好的听音设备(包括录放机、线路和耳机)。
第三十七条 经监考人员核验花名册与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相符的考生方可进入考场。入场验证时,查考生上述证件有无有效印鉴,有无涂改伪造痕迹,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
第三十八条 考生入场完毕,副主考负责清点人数,严格按照主、监考手册的规定主持考试。
第三十九条 在考卷启封开始答题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第四十条 考试期间,尤其是回收答卷过程中,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答卷上填写的姓名和注册号。
第四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检查考生有无提前拆开试卷、跨区做题、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案、替考和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作弊现象,严格按照主、监考手册规定处理上述事件,并填写违规记录。
第四十二条 在副主考发出停止考试的指令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监考员逐一收回全部考试资料。考试资料清点无误后,副主考宣布考生退场。
第四十三条 主考和联络员清点考试资料后,按规定要求寄回国家教委考试中心。
第四十四条 启用后的试卷和磁带及其他保密资料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负责销毁。

第七章 评卷与成绩报告
第四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组织进行。考生答卷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卷场地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四十七条 各语种评卷点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指定。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聘任。
第四十八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应相对稳定。主观性试题评卷人员,应聘请责任心强、水平高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九条 评卷人员必须恪守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则。评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制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不同意见,须报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经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五十条 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五十一条 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在评卷结束后签发成绩通知单,成绩通知单由各考点转发考生本人或考生所在单位。成绩合格的考生可通过考点向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申办合格证书。成绩通知单与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评卷中发现大面积作弊、违纪、同一考场雷同答卷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导致原考试成绩不能使用的情况,须迅速查清原因,及时上报国家教委考试中心。

第八章 处 罚
第五十三条 如考点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第十四条规定,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责令其停止违章活动,其非法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考点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严重的考场事故、集体违章和集体作弊,经调查核实,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酌情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暂停考试、取消考点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考生一般违章,由考点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违章和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并写出书面检查;违章和作弊情况应填入“考场记录单”,必要时通报考生单位。
第五十六条 考务人员违反本规则,由考点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务人员资格。
第五十七条 命题和考务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泄密,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家保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评卷人员在评卷和统分中错评、漏评或积分差误,泄漏评卷工作情况,经指出不改的,取消其评卷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涂改考生答卷和考试成绩,以权谋私的,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被处罚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考点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试卷印刷、运送、保管和回收
二、监考人员守则
三、考生须知

试卷印刷、运送、保管和回收
一、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试卷(含答卷和录音磁带,下同)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负责印制,通过机要部门发给考点。
二、考点收到试卷后,应对照“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试卷磁带寄送清单”认真清点。清点无误后,在清单第二联(回执)上签字、盖章,及时寄回。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联系。
三、试卷用专车运送,二人以上押运。任何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搭乘。运送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试卷现场。
四、需要到国家教委考试中心领取试卷的考点,领取人应携带介绍信和身份证件。
五、试卷必须存放在保密室内,保密室要安装防盗门窗。试卷应存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铁柜钥匙由考点指定专人保管。
六、考试完毕后各考点应按有关规定经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及时将试卷和磁带寄送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制卷处,经特快专递将答卷寄送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海外处。

监考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考试管理规则,熟悉考场工作程序、考生须知等。
二、认真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在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守时、准确。
三、严格按照考场工作程序监考,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对考生的违规、作弊行为应严格按照主监考手册规定处理。
四、严格按主监考手册指令组织考试,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对考生提出的其他问题,不能解答的应及时请示主考,不要擅自处理。
五、保证考试资料的安全,不得擅自启封试卷。准确无误地分发和回收考试资料。
六、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不在考场内吸烟、阅读报纸和聊天等),巡场时应放轻脚步。处理违规事件或其他问题时,不要影响其他考生。
七、对考生要态度和蔼。
八、不擅离职守。
九、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考生须知
一、考生可于考试前一天到指定的考试地点认定考场,但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入场考试。
三、入场后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桌上。
四、考生自带考试用笔和橡皮,其他物件存放在指定的位置。
五、考试正式开始后,迟到考生不予入场。
六、严格执行监考人员的指令,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吸烟,不得随意离座,不得相互交谈,不得有影响其他考生的任何行为,不得违规、作弊,否则,将受到警告乃至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理,必要时通报考生单位。
七、保持考场安静,有问题举手示意。
八、答案必须做在答题纸上,做在试卷上无效。
九、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答题,不得跨区做题,不得擅自提前离场。
十、考试完毕,考生应立即停笔。待监考人员收回全部试卷和答题纸,并核对无误,宣布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场。
十一、卷面书写力求工整。字迹不清,难以识别的,不予评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指标统计口径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指标统计口径的通知
(2005年11月25日 保监厅发[2005]139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统计数据的质量,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进行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依据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核算,并以此口径填报“证券投资基金”统计指标。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收到基金公司交易确认单或交割单后记账,并以此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报送依据。


  二、填报要求
  (一)独立账户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约定而设立单独进行资金运用和核算的投资账户。
  (二)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资产类、损益类科目中,“短期投资—证券投资基金”(11010005)、“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证券投资基金”(11020007)、“长期投资—证券投资基金”(1401001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证券投资基金”(14210016)、“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43020006)等指标均不包括独立账户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数据。
  1.“短期投资—证券投资基金”(11010005)、“长期投资—证券投资基金”(14010016)科目的期末余额以成本价计价,即按报表日资产账面余额填列,不扣除各种跌价/减值准备。
  2.作为短期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实际收到基金分红时,冲减账面价值。
  (三)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资金类科目中,“资金运用—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71010010)、“资金平均占有额—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71020010)、“实现收益—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71030018)、“估值增值—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71040014)等指标统计包括独立账户投资在内的所有证券投资基金数据。
  1.“资金运用—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填列包括独立账户投资在内的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以成本价计价的期末余额。
  2.实现收益是指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口径计算的投资收益,如果已计提跌价或减值准备,应冲减相应的准备。
  3.估值增值是指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差额。
三、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所列“证券投资基金”及相关指标的统计规范,适用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报表(试行)》及《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报送自有资金的基本投资数据。集团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报送的汇总基金投资数据,应包括集团本级、健康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等各保险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各级机构之间数据钩稽关系的正确性。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地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