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21:43:56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废止)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4]8号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大力倡导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积极引用现代科学技术,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的创造热情,使创新活动渗透到文化艺术生产、流通、服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结合文化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文化部创新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文化部创新奖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对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由文化部颁发奖状、奖金和证书。

文化部创新奖特等奖项目每项奖金为3万元。

文化部创新奖项目每项奖金为1万元。

第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授予在下列文化艺术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学技术实施创新,为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艺术创作与演出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新的表现形式和积极探索新的表现手法,增强艺术表现力。

(二)在提供优质文化服务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实施创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营效率和水平。

(四)在艺术教育与人才培养方面,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水平。

(五)在文化产业发展中与高新技术结合,提升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文化产品的多层次增值和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第七条 本办法是针对完整文化创新实践过程的一种奖励,按项目指导思想的创新性和科学性,与文化工作结合紧密程度和产生的作用,取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及借鉴推广应用价值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创新奖项目应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推广应用价值。

(二)特等奖项目应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八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部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并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三)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推荐本单位的项目。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项目和完成人时,应征得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文化部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提供有效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项目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策划、实施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必要条件,直接完成项目的基层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主持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

推荐项目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项目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的;

(二)直接参与项目策划、实施或推广过程并对解决疑难问题作出贡献的。

推荐项目完成人的限额为:特等奖15人,创新奖10人。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奖励年度6月30日前向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年度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对受理的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为每个项目确定3名主审员负责主审。主审员在收到主审项目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在评审会前提出评审意见,并负责在专业评审组审议时介绍该项目情况;对不能主审的项目应当及时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由评审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下列规定评审:

(一)各评审专业组以会议方式或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专家以书面方式进行,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委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作为被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评委,评审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投票不记入实到评委人数。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的项目,完成单位可派完成人赴现场答辩。

第十七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报文化部批准并公示。

第十八条 对已公示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异议书。

异议书应当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有效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由评审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书后一个月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报文化部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条 参与文化部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29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威特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中国与科威特12日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科威特国埃米尔萨巴赫·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于2009年5月10日至12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萨巴赫埃米尔举行了会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见了萨巴赫埃米尔。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科建交38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并取得丰富成果。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这一关系,以实现友好的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三、萨巴赫埃米尔再次向中国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

四、双方对双边经贸合作的发展表示满意,强调应继续发挥互补优势,加强交通、电信、工程承包等领域合作,鼓励和促进相互投资,将中科经贸合作提高到新水平。

五、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深化友谊。

六、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两国在国际和地区组织内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动中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合作取得新发展,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七、双方就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深入交换了意见。科方赞赏中方在国际社会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中所发挥的关键的建设性作用。

八、双方表示将继续开展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能源合作。中方对科方为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稳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示赞赏。

九、两国元首还见证了以下协议的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高等教育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科威特国政府2009-2010年度体育交流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在油气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的换文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贷款协议》。

十、萨巴赫埃米尔对胡锦涛主席及中国政府在其访华期间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对科威特国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贸易局、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市贸易局 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为加快我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对经济发展的先导作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自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商贸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资助。
  (1)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市级骨干商贸企业有关市场拓展、技术创新、设施新增改造项目进行资助。
  (2)对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绿工程”、“放心工程”体系建设进行资助。
  (3)对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商贸服务企业和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4)对便民便利、大众早点、菜篮子、洗染、再生资源回收等便利连锁(直营、专营)企业进社区开设门店项目进行资助。
  (5)对重建和修复“老字号”项目、获得省市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以及获得国家“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企业的表彰奖励费用进行资助;对在技术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老字号”企业项目进行资助。
  (6)对市区商品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整合改造提升的项目进行资助。
  2.表彰奖励等相关支出。
  (1)用于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考核奖励和相关费用。
  (2)用于“突出贡献商贸服务企业”、“新兴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优秀特色商业街区”和“百城万店无假货”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以及市级以上特色、品牌商贸休闲服务企业的表彰奖励。
  (3)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宣传、促销、培训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对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资助。
  1.对农村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及连锁网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资助。
  2.对列入省、市、县(区)重点扶持的商贸服务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现代流通业态项目进行资助。
  3.对为社区服务的便利连锁企业和家政服务企业进行资助。
  (三)经市商贸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资金的审批及使用拨付程序
  商贸发展资金采取年度计划控制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即年初由市贸易局、财政局根据当年商贸工作重点和具体奖励办法,按照突出重点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市级商贸企业,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区、县(市)级商贸企业,向所在区、县(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市)贸易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向市贸易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贸易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额度。
  (三)经审核确定的资助项目,由市相关部门填写《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或《杭州市财政局资金申拨审批表》,并按财政资金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进行报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商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每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市贸易局、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本办法由市贸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易局关于杭州市商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6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