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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鞋盒、烟盒、胶卷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报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12:01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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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鞋盒、烟盒、胶卷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报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鞋盒、烟盒、胶卷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报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署税(2001)12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鞋盒、烟盒、胶卷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CY001—2000)》和《报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CY002—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5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HDB/CY001—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灰底白板纸(商品编号 48025300、48052200、48101200、48102100、48102900)、单面涂布白板纸(商品编号 48058000)为主要原料,加工鞋盒、烟盒、胶卷盒(135型)(商品编号 48192000)所耗用灰底白板纸、单面涂布白板纸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彩盒加工贸易的企业以灰底白板纸(商品编号 48025300、48052200、48101200、48102100、48102900)、单面涂布白板纸(商品编号48058000)为主要原料,加工鞋盒、烟盒、胶卷盒(135型)(商品编号 48192000)进行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某一质量单位彩盒所耗用并物化在出口产品上的灰底白板纸、单面涂布白板纸的质量单位数,即净耗。
损耗率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须耗用但不能物化在出口产品中纸的量占该种纸总投入量的百分比。
3 单、损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3.2 产品品质规格
应符合相关国内或国际行业技术标准规定或合同对产品品质的认定。
3.3 单、损耗标准
鞋盒、烟盒、胶卷盒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
| | |成品| | | |原料| | |单耗| |
|序号| 成品名称 | |商品编码| 成品规格 | 原料名称 | |商品编码|原料规格| |损耗率|
| | |单位| | | |单位| | |标准| |
|--|------|--|----|------------|-------|--|----|----|--|---|
| | | | | | | |48025300| | | |
| | | | | | | |48052200|250-550 | | |
|1 |鞋盒 |千克|48192000|不等 |灰底白板纸 |千克|48101200| 2|1 |19%|
| | | | | | | |48102100|g/m | | |
| | | | | | | |48102900| | | |
|--|------|--|----|------------|-------|--|----|----|--|---|
| |烟盒 | | |5.6cm×2.3cm×| | | | | | |
|2 | |千克|48192000| |单面涂布白板纸|千克|48058000| |1 |23%|
| |(硬盒) | | |8.6cm | | | | | | |
|--|------|--|----|------------|-------|--|----|----|--|---|
| | | | | | | |48025300| | | |
| |胶卷盒 | | |3.9cm×3.8cm×| | |48052200| | | |
|3 | |千克|48192000| |灰底白板纸 |千克|48101200| |1 |25%|
| |(135型)| | |5.8cm | | |48102100| | | |
| | | | | | | |48102900| | | |
------------------------------------------------------------


HDB/CY001—2000


1 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的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鞋盒、烟盒、胶卷盒(135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司委托黄埔海关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经运司和新闻出版署印刷业管理司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有关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 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 编制过程
3.1 标准涉及的工艺
目前彩盒的品种规格繁多,有鞋盒、化妆品盒、烟盒、胶卷盒、玩具盒、礼品盒、牙膏盒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商品的包装越来越讲究,越来越豪华,图案更精致,形状更新颖。
拼版、印刷工艺流程:
拼版——→晒版——→挂版———-
|——→印刷——→印张
原纸分切→修边——→试车———-
鞋盒工艺流程:
印张——→上光——→扎盒——→上胶——→包装入库
烟盒及胶卷盒工艺流程:
印张——→烫金——→模切(啤盒)——→贴盒——→包装入库
3.2 加工过程的工艺损耗:
鞋 盒:
损耗的形成及影响:
1)原料印刷前的分切和修边。
印前原料需作整理切边以便印刷机统一吃纸,该损耗为0.5%。
2)印刷加放数
因试车将颜色调整到定色、印后加工工序损耗,需要多投入一部分原料,加放数比例视印刷的色数及生产企业的设备先进程度和加工产品数量(长版、短版)而定,目前鞋盒的颜色为3—5色,印刷数量一般每批为2000—5000个,因此,生产鞋盒的加放数比例为3%—6%。
3)模切去边
即去边料、毛料,保留净成型体的过程,亦是所有工序中损耗最大的一道工序,废碎料主要在该过程中产生,一般最低损耗达6%,工艺设计复杂的可达15%。
综上所述,生产鞋盒的平均损耗在15—19%左右。
烟盒(硬盒)、胶卷盒:
1、加工烟盒、胶卷盒的原料:
烟盒所用原料为:单面涂布白板纸,胶卷盒所用原料为:灰底白板纸。
2、生产工艺流程及损耗情况
卷筒纸——→切纸——→印刷——→烫金——→模切(啤盒)——→贴盒——→成品
1)切纸。在切纸过程中,要先切去头、尾部分(机器和产品需要的长度),切去毛边后损耗约1%。
2)印前加放数。因印刷前需调试颜色、对版、以及在印刷过程中的损耗,需要多投入的纸张数量。加放数比例视印刷的色数、加工产品数量(长版、短版)、生产企业的设备先进程度而定,一般来说,生产上述成品的加放数比例为1—3%。
3)模切、去边。据实际测算,生产烟盒损耗为20%左右,生产胶卷盒的损耗为21%左右。
综上所述,加工烟盒的损耗为23%,加工胶卷盒(135型)的损耗为25%。


HDB/CY002—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成卷的新闻纸(商品编号 48010000)或胶版印刷涂布纸(铜版纸)(商品编号 48101100)为主要原料印刷加工报纸(商品编号 49021000)所耗用纸张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用成卷的新闻纸(商品编号 48010000)或胶版印刷涂布纸(铜版纸)(商品编号 48101100)为主要原料印刷加工报纸(商品编号 49021000)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备案、审批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中采用如下定义:
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某一质量单位的报纸所需耗用并物化在报纸中纸的质量单位数,即净耗。
损耗率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须耗用但不能物化在出口产品中纸的量占该种纸总投入量的百分比。
3 单、损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对新闻纸和胶版印刷涂布纸(铜版纸)品质的要求。
3.2 产品品质规格
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对报纸品质的要求。
3.3 单、损耗标准
报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
|成品|成品| | | |原料| | | | | |
| | | 商品编码 |成品规格 |原料名称 | | 商品编码 |原料规格|印刷数量 |单耗|损耗率|
|名称|单位| | | |单位| | | | | |
|--|--|--------|-----|-----|--|--------|----|------|--|---|
| | | | | | | | |≤10000 |1 |17%|
| | | | | | | | |------|--|---|
| | | | | | | |46、48.8|10000-20000 |1 |15%|
|报纸|千克|49021000|762×580mm|新闻纸 |千克|48010000| 2|------|--|---|
| | | | | | | |克/米 |20001-30000 |1 |13%|
| | | | | | | | |------|--|---|
| | | | | | | | |>30000 |1 |11%|
|--|--|--------|-----|-----|--|--------|----|------|--|---|
| | | | | | | | |≤10000 |1 |16%|
| | | | | | | | |------|--|---|
| | | | |胶版印刷 | | |128-157 |10000-20000 |1 |14%|
|报纸|千克|49021000|762×580mm|涂布纸 |千克|48101100| 2|------|--|---|
| | | | |(铜版纸)| | |克/米 |20001-30000 |1 |12%|
| | | | | | | | |------|--|---|
| | | | | | | | |>30000 |1 |10%|
-----------------------------------------------------------


HDB/CY002—2000


1 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报纸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新闻出版署印刷业管理司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经运司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有关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 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 编制过程
3.1 标准涉及的工艺
报纸的印刷工艺流程:
排字——图像扫描——拼版——晒版——印刷——印张
3.2 影响损耗的因素
根据印刷加工的工艺过程,损耗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印刷方式。
平版印刷印刷速度较慢,印刷过程中的调油墨、调规矩所耗用的纸张较少。滚筒印刷机械的印刷速度快,调油墨、调规矩等损耗大,适用于印刷数量大的长版活。因为在试机损耗一定的情况下,印刷数量大时,试机损耗率相对变小。因目前报纸加工主要用新闻纸,印刷方式也基本上是用轮转印刷,因此损耗较高。部分报纸中的广告插页用铜版纸,其印刷方式主要是平板纸印刷机。
2、印刷品的色数。
印刷过程中的损耗因印刷色数而变化,一般每色印刷需要加放(即损耗)8—9‰,因此色彩越多,损耗越大。目前报纸一般4个颜色。
3、印刷品的数量(即长、短版)。
印刷加工是连续生产,在调试所需要纸张一定的情况下,加工生产量越大,调试所用纸所占的比率越小,因此,加放量越小、损耗变小。反之,损耗加大。
由于报纸加工没有裁切光边,因此,其加工的工艺损耗只取决于上述三个因素。而目前的报纸多是四个颜色单面,印刷方式主要也是轮转印刷。因此,影响加工工艺损耗的主要因素是印刷数量。根据不同印刷数量,规定不同的损耗率。因为报纸的发行量在半年或一年内基本稳定,因此,根据印刷数量核定损耗可行。


20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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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决定

福建省福建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闽常[2004]16号


(2004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作如下修改:

  一、《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1、第六条修改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2、删去第十二条。

  二、《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第六条修改为:“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和预留用地非因规划调整需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占用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和预留用地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擅自调整社会事业设施现有用地或者预留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被调整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仑。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1、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2、删去第十六条。

  四、《福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考察或者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参加政府部门组团出国(境)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外事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私营企业邀请国(境)外客商来本市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法规条款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福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或销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城镇(包括工矿区)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主管全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第四条 商品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五)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六)已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
第五条 商品房屋销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六条 商品房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应当向同级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预销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销售申请书;
(二)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四)工程施工合同;
(五)由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其他已取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评估验证,完成工程建设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评估证明;
(六)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七)由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对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工程的售价审定、指导意见;
(八)商品房屋预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商品房的位置、结构、面积、装修、设备、售价、环境条件、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日期和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
(九)商品房预售款专用户证明(开户行、帐号等);
(十)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销售申请书;
(二)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需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商品房预销售申请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九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需向境外预销售的,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预销售广告(包括其他的传媒方式,下同)必须载明许可证的编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和刊登广告。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销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全区统一使用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国家工商局与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各级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购销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持商品房购销合同等有关材料向房地产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办理鉴证、登记手续,未经鉴证、登记的购销合同,不作为房地产权确权依据。
商品房预销售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但必须签定委托书。中介机构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预销售委托书、中介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已预售的商品房不应设定抵押。
第十四条 预销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应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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