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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38:01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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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产管理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发布,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为贯彻和推动这一《办法》的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把新建小区的管理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上来。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是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办法》管理小区,变过去的行政福利型管理形式为企业经营服务
型,将促进住房在消费环节形成良性循环的新运行机制,以更好地维护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为居民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各地要组织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近几年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管理
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以贯彻执行《办法》,切实提高住宅小区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各地要在贯彻《办法》的同时,对本地新建住宅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小区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对即将入住的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文组织验收,以保证住宅小区的建设质量,为实施专业化管理创
造条件。同时应及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成立管委会,按《办法》的要求,对入住后的小区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对在建的住宅小区,要按《办法》的要求,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房屋前,一方面要认真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与其签定小区物业管理
合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采取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鼓励公平竞争,以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在办理售房手续时,要在买卖合同中就承买人必须遵守小区管理有关规定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保证入住小区后管理工作的开展。凡纳入我部住宅建设小区试点的单位,要按《
办法》的各项要求完善小区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是新建小区试点总体水平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办法》发布前,未按《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应按《办法》要求,逐步转换机制推行专业化管理,尽快改变各自为政,多家分割管理的局面,突破传统的政企不分的房屋管理体制。贯彻《办法》要着重抓好几个主要环节:一是对本地区推进物业管理工作要有具体的组织布置
与领导;二是做好建设开发单位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前后之间的衔接工作;三是物业管理单位与服务对象即广大居民用户之间的实行有偿服务的责、权、利关系。
三、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与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与监督,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要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指导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
理水平。要及时掌握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管理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为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同时要组织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及骨干进行短期的集中学习、培训、研讨、学习房地产有关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物业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及时总结成绩、表
彰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四、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工作处在起步阶段,发展不平衡,南北差异较大,各地在贯彻《办法》推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消费承受能力相适应。收费要公平、服务要优质,各有关部门应努力创造条件,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小区内经营性用
房开展多种经营及方便居民生活的多项服务,以经营收益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确保物业管理单位以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五、1995年,我部将组织第二批《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工作,各地要结合贯彻《办法》努力认真开展争创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活动。
请各省(直辖市)结合贯彻《办法》,按附表要求填写“新建小区管理状况摸底表”(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的新建住宅小区),汇总后于8月31日前统一报我部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备案。
附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状况摸底表
省(市) 填报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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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城市名称|小区名称|规模(平米)|开发建设单位|入住时间|管理形式|管委会设立|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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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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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舟曲县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舟曲县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10年8月8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目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面启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抢险救灾用地保障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支持并指导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前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特别要做好集中安置点、救灾人员居住点以及重建选址等地质灾害评估,对每一处地质灾害隐患,制订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方案,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二、科学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选址

  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选址不得纳入各类建设规划,不得批准用地。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制度,建设监测预警体系和群测群防体系,实施必要的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提出防灾避险建议,落实责任,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四、指导灾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支持并指导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调查摸清灾害损毁土地状况、恢复重建用地需求和适宜性评价基础上,与城乡建设、基础设施、河道整治、产业恢复等专项规划协调衔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生态修复、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纳入新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计划指标

  对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由省厅适时审核,可预先安排使用,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认定。

  六、开展挂钩试点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项目区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

  七、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

  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临时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在恢复重建期间不纳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八、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根据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保证及时高效用地。对于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及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报部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报部备案。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先行用地。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

  九、实行保障灾区恢复重建的供地、用地政策

  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重建城镇受损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以及为受灾群众重建自用住房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在原址重建的,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按原用地面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十、降低出让地价标准

  对在灾区范围内恢复重建期新建工商企业等项目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用地地价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地价标准、商业用地地价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加大土地整治支持力度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安排灾毁土地的整理复垦,重点对灾毁耕地、废弃村镇工矿用地和重建过程中的安置性用地、临时用地、抢险救灾用地做好整治安排,确定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加大规划实施力度,用好中央给予灾区的土地整治专项补助经费,地方可统筹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十二、切实维护灾区群众土地权益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作为灾后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的依据。重建中要适时开展大比例尺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防止产生土地权属争议。对于因灾导致土地权利消灭的,以及按规划需整体搬迁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原权利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要采取多种途径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协调相关权益,及时化解和裁决产权争议。维护各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灾区恢复重建是当前和近期的重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得力班子,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管理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本通知的支持政策仅适用于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市营以上企事业及中央、省驻运各单位:
  《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运城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城市人民政府设立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五类: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自然科学类;
  (四)技术发明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运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内社会力量面向本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事先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九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实践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及科技普及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成果,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并创造出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类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的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授予对运城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市内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市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运城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每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推荐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为15日。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类奖奖金数额为6万元,科学技术进步类奖、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市内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市内社会力量经登记在运城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从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择优选取,予以推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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