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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26:59  浏览:9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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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外经贸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帮助这些企业实现扭亏增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摸清此类企业和产品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等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其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帮助企业逐步扭亏为盈,摆脱困境。
二、对亏损的国有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各地银行可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的有关精神实行“封闭贷款”,支持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出口产品和工程承包项目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保证货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
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及设立专户时,要商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
四、为保证“封闭贷款”的正常运行,在封闭运行期间,有关部门不能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账户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但使用“封闭贷款”所取
得的应纳税收入应当缴纳当期税款。
五、封闭贷款实行逐笔核贷的方式,其相应的经营业务结束后,封闭贷款的运行期间即告结束,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六、各级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支持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9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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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 《盘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业经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盘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盘部队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组成,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负责人。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以及铁路、检验检疫等中央、省直属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统一发布的应急机制。

第六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与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致病机理、传播机制、临床诊断、特效药物、医疗器械等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略物资的储备。

第九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捐赠,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做好所捐赠财物的受赠、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健康和应对突发事件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鼓励和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以及相应的保障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原则,制定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制定符合本部门情况的应急工作方案。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防护措施与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八)应急预案启动、终止条件。

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五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定机构、组织人员、配备设施,建立日常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模拟演练,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监测系统与指挥系统、技术指导系统的联系畅通。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医药储备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八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检查有关应急救助设备的保管情况,实行设备定期更新制度,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并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通报

第二十条 建立与国家和省衔接的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全市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初次报告应当说明事件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疑似类型、发病与死亡人数、影响范围、当地救治防病能力、联系人员和方式。初次报告的时限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阶段报告应当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救急物资需求等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阶段报告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当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基层单位的初次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报告形式,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报告记录。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初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将其调查、核实和控制等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变化的阶段,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援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种类、影响范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每日24小时值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统一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所在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根据事件发生、蔓延程度,提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各县(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调查和评价意见,对突发事件作出认定,必要时按有关规定请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救助,并采取措施控制突发事件发展。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封存有关食品工具、设施、原料和食物,并对现场进行控制,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市、县(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临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征用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由征用者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六条 突发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的活动以及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蔓延。任何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擅自决定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和停工、停业、停课等。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求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集医疗卫生人员、卫生防疫人员。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九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交通检疫需要,市突发事件处理指挥部有权指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铁路等部门和机构在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工具停靠场所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停靠点所在地县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区)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铁路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延误诊治或故意推诿。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并设置专用设备、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医疗垃圾的处理,保证固体废物及废水、废气达标排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三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市、县(区)、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五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按照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疗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不得因为上述人员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而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八条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行政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就突发事件发生过程、原因、后果和责任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事件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根据需要,上级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或者参与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援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六)由于处理不力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擅自决定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拒绝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驻盘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办法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146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中央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十二五”期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我局编制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



目 录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编制原则

(二)中央企业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三)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四)加大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力度,是实现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

(五)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确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坚强基石

(六)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是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建设原则

(三)建设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推广应用及研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三)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技术

(四)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五)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五、重点项目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

(二)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及研发项目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项目

(四)安全教育培训项目

(五)安全生产激励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三)创新机制,增加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实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编制本规划。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编制原则。

中央企业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示范带头作用,承担了大量社会责任。同时,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编制规划时,围绕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十二五”期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选取了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及研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技术、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等5个重点建设方面,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民用航空等行业(领域)确立了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努力实现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中央企业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形象,具有排头兵的示范带头作用,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安全生产所能达到的最好水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中央企业生存发展、参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竞争的需要。中央企业要跻身于全球大企业之林,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生存和发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承包的美国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爆炸事故,原油泄漏引发墨西哥湾大面积环境污染,灾难总花销预计将达76亿美元,对美国的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影响,也给我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三)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应急救援能够有效防止事态扩大,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2003年中石油“12·23”井喷事故,就是一个极为惨痛的教训。中央企业承担着重要的应急救援社会责任和大量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责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规划均提出了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国家矿山、危化救援基地。作为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灾难时能拉得动、动得快、打得赢,是政府有效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是一支不可替代的救援力量。2009年,中央企业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救援4905起,其中参与企业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2989起,占60.9%。在历次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为应对各类重特大自然灾害、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在2008年初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5·12”特大地震中,中石化齐鲁石化、川维厂、普光气田和中石油兰州石化、西南油气田等企业救援队伍主动出击,积极参与救援,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2009年中央企业共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80184队次,参与检查424262人次,查出隐患162450处。中央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是我国高危行业救援队伍的中坚力量,代表着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能力的领先水平,是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关键。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是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保障。

(四)加大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力度,是实现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推动安全生产的强大动力。采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能够有效改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实现中央企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央企业不断应用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危险运输车辆安全监控技术、隧道变形观测技术、飞行训练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现场安全环境和生产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可以对重大危险源有效实施监测预警。一些中央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和管理,采用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等技术装备后,有效加强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了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应对向源头管理的转变。

(五)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确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坚强基石。

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大幅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对员工造成的伤害,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营造安全氛围和牢固树立员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方式,是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基础保障。为适应中央企业用工多元化、外包和外协作业人员数量增多的实际需要,通过对企业内各类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新工人岗前培训,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安全生产最大的隐患”的理念,对于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为了确保安全培训教育取得实际效果,切实提高中央企业一线员工的安全素质和事故防范能力,必须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及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多媒体教学、现场模式操作等软件,以适应新形势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实际需要。

(六)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是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把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每年进行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危行业(领域)中央企业中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较好的单位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能够提高中央企业所属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带动各单位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预警监控水平,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同时,中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可以带动、影响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提升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1.涉危企业持续增加。经过多年的重组合并和改革发展,截至2009年底,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31户中央企业中,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交通运输等涉及高危行业的企业共有59户,约占中央企业总数的45%。共有154家煤矿、302家非煤矿山、27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348家建筑施工企业以及356家其他涉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2.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10年3月底,59家中央企业总公司一级设置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62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969名,其中专职人员526名,占总人数的54.2%;分公司及下属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1287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99362名,其中专职人员86364名,占总人数的43.3%。

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截至2010年3月底,59家中央企业中,有55家设立了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在岗人数974名;分公司和下属企业设立了868个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在岗人数51392名。有39家中央企业建立了11003个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有救护队员297175人;其中:有专业矿山救护队伍29个,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188个,共有救护队员95366人;2009年举行应急演练127642次,演练费用28280万元,参与社会救援7941次,投入资金25968万元,收回资金11232万元。

4.安全投入不断增加,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2009年中央企业总部及下属企业安全投入总计1145.57亿元,其中隐患治理投入208.85亿元,先进适用技术投入80.85亿元,应急救援队伍、基地、装备投入26.38亿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13.01亿元,其他投入816.48亿元。2009年共登记重大危险源37436处,已落实监控措施37414处,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34958个。

5.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加强。近年来,中央企业总部及下属企业加大了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据统计,2009年共举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职工等各种安全教育培训77325次,总计培训4696373人次。

(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得到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得到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取得积极成果,对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据统计,2006年,中央企业发生事故92起,死亡266人;2009年发生事故323起,死亡42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体呈上升态势。二是较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据初步统计,2006年,中央企业发生较大事故43起、死亡164人,重大事故3起、死亡34人;2009年,发生较大事故20起、死亡72人,重大事故4起、死亡48人。如:2008-2010年,神华集团分别发生了宁煤集团大峰矿“10·16”爆炸事故、“10·14”爆炸事故和乌海能源有限公司骆驼山煤矿“3·1”透水事故,分别造成16人、14人和32人死亡。特别是2010年3月28日,中煤集团一建公司承建的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发生透水事故,致使井下153人被困,经全力抢险救援,虽有115人获救,但仍造成38人遇难的特别重大事故,现场救援人员最多时达5000人,仅事故抢险救援耗资已经远超亿元。

1.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水平偏低。一是缺乏承担跨区域应对特别重大、复杂事故的救援装备,如矿山透水事故所需的大流量、高扬程排水装备和救生钻机等,严重影响了重特大事故救援效果。二是缺少应急救援保障装备。在偏远地区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事故救援缺少后勤补给、装备运输吊装、照明等设备和设施,降低了救援效率和救援队员的战斗力。三是缺少配套的日常训练和评价设备设施。大部分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没有模拟演习巷道、训练塔、室内外训练场等训练设施和多媒体教学、仿真演练、体能训练、心理训练等手段,影响救援队员救援能力的提高。四是救援队伍建设运行的保障机制不足,缺少日常运行维护及训练、演练经费,参与社会救援经常得不到补偿,救援一线人员待遇偏低,严重影响救援能力的发挥和提高。

2.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中央企业中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达59家,安全生产水平差别大,安全管理难度大。二是企业发展方式未有根本转变,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一些企业重速度、重产能、重规模,忽视安全条件、安全管理、源头控制,导致隐患增多和事故发生。一些企业安全技术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低。三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部分中央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投入机制,安全费用提取等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满足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四是一些重大安全隐患亟待治理。部分中央企业尤其是矿山企业生产历史久远,部分设备设施老旧,一些生产工艺和设施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如矿山企业的老巷道与规程标准有差距,提升、通风设备设施落后,排水管道更新速度和能力跟不上深部采矿要求,电线电缆老化,老旧厂房安全隐患频现,应当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仍在使用等问题突出,给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带来一定压力。

3.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手段不足,资金缺乏。大部分中央企业都是从管理的角度,对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进行严格要求,但未能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预警设备,对尾矿库、火工品存储、锅炉等重大危险源实现实时监测预警,煤矿、非煤地下矿山采空区塌陷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应用尚未得到普及。一些老的矿山企业历史欠账多、危险源多、灾病严重,亟待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监控手段,彻底消除隐患。

4.大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普及率不高,一些落后陈旧的技术、设备仍在使用,抗灾能力不强,存在很多潜在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事故,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很难得到提高,难以保证安全生产。如长输油气管线的安全维护,由于未全面应用安全监测检测技术等,仅依靠人工日常巡护,效率不高,难以保障长期的安全运行。

5.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待大力加强。与各行业世界领先企业相比,除个别企业外,多数中央企业在管理理念、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部分中央企业的新员工尤其是一线作业工人由于文化水平低,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相当严重。一些中央企业使用的大量农民轮换工、临时工和外包工,文化素质低,缺乏起码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且流动性大,重复培训压力大,给企业安全管理带来较大难度,制约着企业安全水平的提高。同时,大部分中央企业缺乏安全生产相关的培训机构,且现有的培训机构普遍存在培训设施建设落后,培训内容老化、形式单一等问题。此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不健全,不利于调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目前“只罚不奖”的安全生产制度现状亟待改变。

三、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突出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引导中央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着眼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长远发展,准确把握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方向,统筹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优先解决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

2.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以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一批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及研发,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完善激励机制,有效降低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

3.改善条件,提升水平。通过本规划的有效实施,改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设施条件,夯实安全基础,推进安全达标,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建设目标。

力争到2015年,建立高效的中央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坚实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和完善的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体系,率先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提高,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事故总量稳定下降,安全生产总体状况根本好转。

1.有效提高中央企业应急救援水平。加强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应急救援的社会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急救援队在规划服务区内携有关装备10小时以内到达事故现场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大型水泵、钻机等重型救援装备18小时以内到达事故现场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事故现场的图像和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功率达到80%以上;事故遇险人员生还比例和遇难人员搜寻成功率明显提高;救援过程中次生事故的发生率和救援人员伤亡数量明显下降。

2.切实提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总体推广应用水平。通过推广应用和研发一大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有效提高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3.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水平。加强中央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技术)的推广应用,到2015年,所有中央企业重大危险源普遍建立有效的监测预警系统。

4.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中央企业新员工、外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5.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机制,重点支持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调动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激励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矿山应急救援队伍:重点建设19个矿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的有力补充,形成完善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油气田应急救援队: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所属企业,重点建设7个油气田应急救援队,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抢险任务。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重点建设27个化工行业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任务。

隧道应急救援队:重点建设2个国家隧道应急救援队,承担重特大铁路、公路隧道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

水上搜救队:重点建设3个国家水上搜救队,承担重特大事故水上搜寻与救护任务。

旅游救援队:重点建设1个国家旅游救援队,承担旅游重特大事故搜寻与救护任务。

危化救援技术指导中心:重点建设1个国家危化救援技术指导中心,实现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资源和信息共享。

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重点建设32个国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

(二)推广应用及研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煤矿:强制推行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应用煤矿瓦斯、突水、火灾、冲击地压、冒顶和动力性灾害等防控技术与装备,矿井通风系统与生产动态变化协同控制技术,矿井粉尘、热害及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矿井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非煤矿山:强制推行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应用机械通风系统、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二次破碎工艺、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铲装、非电爆破器材、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防爆人体静电释放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泄漏源的早期鉴别和监测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平稳运行安全保障成套技术、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所有化工装置要装备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安全风险大和大型化工装置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安装泄漏报警仪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液化气体(有毒液体)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冶金、机械行业:冶金行业企业推广使用安全型水封排水器、空气动力料仓清堵安全装置(KJ-09型导流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机械行业企业推广使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停止装置、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民用航空:重点推广应用飞行安全管理系统、航空公司运行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网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实施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科技攻关,力争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方面取得原创性突破。

(三)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技术。

煤矿:重点推广应用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技术、火灾监测预警技术、突水监测预警技术、顶板及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技术、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技术、露天煤矿边坡监测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

非煤矿山:重点推广应用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井下冲击地压监测监控技术、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

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推广应用大型罐区安全运行监测监控技术、化工装置雷电静电监测监控技术、在役化工装置安全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

(四)加强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全面加强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基础保障建设,有效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体系,大幅度提高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实现中央企业新员工、外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率100%,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复训。

(五)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各级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有效激励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五、重点项目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及研发项目、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项目、安全教育培训项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项目等五个方面。

(一)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

1.建设19个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运输吊装、侦测搜寻、灭火与有害气体排放、排水、钻掘支护、模拟演练、通信指挥等七类救援装备,作为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的有力补充。

2.建设7个油气田应急救援队, 主要配备国际上比较先进的、目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没有的、技术性能较高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堵漏、救援等装备,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抢险任务。

3.建设27个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主要配备工程抢险、化学火灾扑救、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处置、危险化学品侦检、通讯指挥、培训演练等六类装备,承担规划服务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任务。

4.建设2个国家隧道应急救援队,配备先进的被困人员探测与定位、通风、钻掘与支护、破拆、通信指挥等装备,承担重特大铁路、公路隧道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

5.建设3个国家水上搜救队, 配备适应现代水上救助要求,在复杂和危险的条件下有效开展人员、船舶救助的先进技术装备,承担重特大事故水上搜寻与救护任务。

6.建设1个国家旅游救援队, 配备适应搜寻与救护要求,在复杂和危险的条件下有效开展人员救助的先进技术装备,承担旅游重特大事故搜寻与救护任务。

7.建设1个国家危化救援技术指导中心,实现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资源和信息共享。

8.建设32个国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 配备仿真模拟培训和实训演练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承担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业务培训。

(二)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及研发项目。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项目。推广应用煤矿瓦斯、突水、火灾、冲击地压、冒顶和动力性灾害等防控技术与装备,矿井通风系统与生产动态变化协同控制技术,矿井粉尘、热害及职业危害控制技术,矿井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非煤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等技术装备项目。重点推广应用机械通风系统、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二次破碎工艺、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铲装、非电爆破器材、干式排尾技术、尾矿充填技术、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防爆人体静电释放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危险化学品领域: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泄漏源的早期鉴别和监测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平稳运行安全保障成套技术、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开展化工园区安全容量、基于风险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外部安全距离、高含硫油品加工安全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

冶金、机械行业:冶金行业企业推广应用安全型水封排水器、空气动力料仓清堵安全装置(KJ-09型导流器)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机械行业企业推广应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停止装置、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民用航空:推广应用飞行安全管理系统、航空公司运行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网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项目。

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项目。

煤矿:推广应用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技术、火灾监测预警技术、突水监测预警技术、顶板及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技术、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技术、露天煤矿边坡监测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项目。

非煤矿山:推广应用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井下冲击地压监测监控技术、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项目。

危险化学品领域:推广应用大型罐区安全运行监测监控技术、化工装置雷电静电监测监控技术、在役化工装置安全预警技术等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技术项目。

(四)安全教育培训项目。

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实训或示范基地。强化实践教学、现场模式教学基地及其设备设施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带动各地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开发安全培训系列教材和多媒体教学软件。制定中央企业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教材编写规划,重点加强视频、动画漫画等多媒体教材的开发和研制。

3.实施远程安全教育培训。研制中央企业网络在线学习软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员,开发网络课堂,开展有针对性的远程安全教育培训。

4.实施班组长安全培训。依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训或示范基地,对涉及高危行业(领域)中央企业的班组长和外包施工作业人员开展高质量的安全培训,推动中央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实现中央企业全员培训合格上岗。

(五)安全生产激励项目。

包括先进安全生产集体(单位)激励项目和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者激励项目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在不断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中央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以有效提高应急救援水平、提高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总体推广应用及研发水平、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水平、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等为重点,以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实施为契机,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各项工作,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创新机制,增加投入。

中央企业要结合构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目标,积极探索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新方式、新方法,注重源头预防,坚持科技兴安,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更好地解决和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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