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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乌干达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31:36  浏览:8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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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乌干达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乌干达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乌干达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发展,便利人员往来,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乌干达共和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乌干达共和国免办签证;乌干达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乌干达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

  第二条
  一、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双方持照人,如在对方境内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本协定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乌干达共和国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由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实施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三、缔约双方经协商,可通过适当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坎帕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干达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谭兴举              纳贝塔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    乌干达共和国外交部常秘
     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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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

  (二○一○年六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闽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实施意见》,优化海西省会中心城市金融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福州金融服务业,更好地发挥金融业对海西省会中心城市建设的支撑、服务作用,着力构建海峡西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在福州市区内,2010年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含配套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按以下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在本市新注册成立且营运满一年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产业投资基金、信托投资类金融机构总部(下文简称“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7亿元(含7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5亿元(含5亿元)至7亿元的,奖励5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二)对境内外(含港澳台)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产业投资基金、信托投资类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下文简称“区域性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

  (三)对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在福州区域范围内属市政府重点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其基金总额6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基金总额1亿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三条 在福州市区内的金融机构实现机构升级或升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由驻榕代表处升格为区域性分支机构的,安排办公购房资金200万元;由区域性分支机构升格为金融机构总部的,安排办公购房资金800万元;对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达到本意见第二条(一)、(二)项规模的,按照该项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奖励,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相关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从业人数、纳税情况等方面因素给予综合评定,给予适当奖励。

  对市政府重点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可单项申请,一项一议,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在榕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购地、购房及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在我市四城区规划范围申请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以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土地出让底价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作为出让底价;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二)对购买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其补贴的总额度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最长分2年兑现。

  (三)对租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30%补贴,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其补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四)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六条 享受落户一次性奖励和购地、购房及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我市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福州、不注销机构。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才来榕发展,其优惠政策为:

  (一)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引进在创业科研经费、人才住房、购车补贴、安家补贴、生活津贴,并在职称评审、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迁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三)因商务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八条 激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创新业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一)自2010年起,金融机构贷款投向在福州辖区内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对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1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融资担保额80%以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其当年平均担保余额增长部分,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争取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福州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自2010年起,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进行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以及金融监管成果显著,对争取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市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市财政在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或产业发展资金中单列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项用于上述意见的落实兑现。

  第十条 本意见各条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一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以及金融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现将《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紧紧围绕地区中心工作,搜集整理上报政府管理范围的各类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本地区、本部门和上级领导提供情况和决策依据,在信息搜集整理时,要做到喜忧兼报,特别是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做到限时速报。
  (二)为各级领导指导、协调工作和解决问题开通新的信息渠道,通过信息网络迅速将上级领导的讲话和意见传达到基层,将基层的意见、群众的反映和有关问题及时反映给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以便得到及时协调和解决,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
  (三)沟通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地区外的相关单位的信息联系。本地、外地的情况和经验,通过信息网络及时传播和推广;开展政务调研,了解和掌握基层工作的情况,并对工作进行科学的信息预测和分析;某一县(市)、部门出现的问题,通过信息反映出来,引起其他县(市)、部门的注意,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要确定1名领导和办公室1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工作。各县(市)必须配备1名专职信息工作人员、2-3名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各部门配备2名信息工作人员(可兼职),但办公室要有一名具体负责信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应该根据信息工作量的大小,设置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提供业务经费,完善现代化传输手段,配备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建立完善OA政府专用传输网络。要选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思想敏锐、年富力强的同志从事信息工作,要保持信息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各级领导要为信息工作人员采访、编辑、报送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信息工作人员下基层调研必须保证其交通工具、差费等。对信息工作人员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根据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搜集、整理、传递真实可靠的信息。不得编制、报送虚假信息。
  第七条 为了不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应采取岗位培训、举办讲座、参加学习、跟班学习、短期离职培训、交流工作经验等形式培训信息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八条 加强信息通报。行署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各县(市)、行署各部门信息采用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信息工作情况。各县(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章 搜集 筛选
  第九条 凡与政府管理、决策以及与此相关的政策性、苗头性、动态性、趋向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搜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署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地委、行署重大决策的进展情况,干部群众的反映、要求和建议,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建议、意见。
  (二)国务院领导和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有关单位视察、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的重要讲话及贯彻落实情况。
  (三)行署各部门在经济建设中取得的新成就,提出的新思路,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经验;重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及具有一定超前性的预测信息。
  (四)重大社会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包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众性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课、罢教、械斗事件及草场、地界、矿源纠纷等情况;各类重大并有影响的案件;各种突发事件;各种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重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险情和与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密切关系的社情动态;干部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各阶层中出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通过实地调查、参加会议、直接询问等方法,直接搜集信息;也可利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手段搜集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工作部门应制定阶段性信息需求要点,按要点要求搜集信息,并应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需求要点。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根据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对原始信息进行筛选。筛选应做到:
  (一)真实准确,生动具体;
  (二)叙述清楚,中心明确;
  (三)系统完整,及时有效;
  (四)处理好点与面,正负反馈、对上对下服务的关系;
  (五)特别需要对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三章 编写 核签
  第十三条 编写政务信息应注意事实准确、文字简练、主题鲜明。做到引用数据准确,计量单位、量词以及汉字、数字、标点使用规范。在编写中遇有原始信息材料表述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时,必须进行核实。第一编写人员必须署写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上一级信息工作部门核实。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稿件应以标题为开篇导语。标题要醒目,贴切、简洁、新颖、朴实。稿件用事实说话,减少议论,力求简短,一般以三、五百字为宜,较长的信息也不要超过一千字。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核签应做到既要简化手续,注意时效性,又要严格审批,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由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负责人签发上报。
  
  第四章 报送 存贮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的报送,应根据信息密级和缓急程度分别采取专网、电子邮件、邮送、传真、信息交换站等手段,密级高的信息应加密或委派专人呈送。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尽量利用OA专网电子邮件上报,以增强时效性和安全性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七条 各县(市)和行署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向行署反馈信息的工作。对本县(市)、本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动态,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的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等,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对预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息,应及时重点反馈和追踪反馈。各部门、各单位对领导作过批示的信息,应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报送信息应注意的事项:
  (一)政务信息既要报喜,也要报忧。对信息工作人员反映问题要予以支持和保护,不得打击报复。
  (二)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不得延误时间,不得漏报。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群体伤亡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社会动态,重要的社情民意,必须限时3小时内上报。各基层单位遇有重要的、紧急的信息,可越级向行署传递。
  (三)各县(市)报送信息每周不少于三条,各部门每周至少二条,行署办公室专门约定的信息,要按时报送。
  第十九条 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应将编发的政务信息,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保管存贮。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资料要登记造册、分类存贮。凡信息部门产生的文件、向上级报送的重要信息和领导批示的信息及信息反馈资料,都应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政务信息存贮、保管、查阅、检索制度。
  
  第五章 考评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信息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行署每年严格按照《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考核评分及奖励办法》对各县(市)、行署各部门的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总结、表彰。各县(市)、行署各部门每年年底要总结信息工作,报行署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行署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考评。专、兼职信息员为优秀信息员考评对象;自治区信息刊物刊载的信息为优秀信息评选对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评出一定数量的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好信息。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积极为地区政务信息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评出的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好信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全地区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经采纳也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信息工作规范、重要信息漏报错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通报批评,并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以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行署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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