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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8:44:05  浏览:8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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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5]2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有关单位:
《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印发2年来,对于规范各地血吸虫病重大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我部在广泛征求各省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二○○五年七月八日

卫疾控发[2005]263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有关单位:
《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印发2年来,对于规范各地血吸虫病重大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我部在广泛征求各省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20050624)_.doc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上海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环节多,流行因素复杂,加之受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及部分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都面临着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或疫情复燃的威胁。为了提高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规范和指导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工作原则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依据编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与分级:
2.1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2.1.1 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下同)10例以上(含10例,下同);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
2.1.2 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
2.1.3 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2.1.4 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
2.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2.2.1 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和传播控制地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2.2 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和非流行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血吸虫病病例,钉螺分布环境已经得到有效处理(通过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后,使钉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平方米以下)。
2.3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分级
Ⅰ级:在2个以上(含2个,下同)相邻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突发疫情,并连续出现新的疫点,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含5倍,下同),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
Ⅱ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Ⅲ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Ⅳ级:在1个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3. 应急响应
3.1 突发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3.2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
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Ⅱ级: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由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市(地、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 应急组织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育、公安以及爱卫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医疗救治、疫情控制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4 紧急处置
4.1 现场处置
4.1.1 病人救治: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突发疫情疫点进行救治。对发现的所有血吸虫病病人,应及时予以治疗。
4.1.2人群预防性早期治疗:根据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对同期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进行早期预防性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药物和时间是:用吡喹酮治疗应在首次接触疫水4周后、用蒿甲醚治疗应在接触疫水2周后、用青蒿琥酯治疗应在接触疫水1周后进行。
4.1.3 环境处理:在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地区,对疫点及其周围有钉螺的水域和钉螺孳生地,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和钉螺。喷洒剂量为2克/平方米,浸杀剂量为2毫克/升;同时在易感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划定安全生活区。有条件时,采用环境改造灭螺的方法彻底改造钉螺孳生地,消灭钉螺。
4.1.4健康教育: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4.1.5安全用水:要求居民在划定的安全生活区内取水。对饮用水源可能含有血吸虫尾蚴的,饮用前要进行卫生处理。方法为每50公斤水加漂白精0.5克或漂白粉1克,30分钟后方可饮用。
4.1.6 粪便管理:对病人、病畜的粪便进行灭卵处理,方法为50公斤粪便加尿素250克拌匀,储存1天以上。
4.1.7个人防护:教育群众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必须接触疫水者应在下水前涂抹防护剂,穿戴防护用具。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
4.2流行病学调查
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4.2.1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同时对在与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曾经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其他人员进行追踪调查。调查人员应及时将“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见《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附表2)录入数据库,并通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上报。或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4.2.2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线索确定疫点及其范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有条件的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居民区进行人群和家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人群和家畜查病、治病工作。
4.2.3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对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畜流动情况、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
5. 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处理队伍,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疫情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组织开展疫情处理和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
5.2物资保障
国家和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做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储备物资应包括:
(1)人、畜抗血吸虫药物:吡喹酮、蒿甲醚、青蒿琥酯。
(2)灭螺药品:氯硝柳胺。
(3)防护药品:防护油、防护膏、漂白粉、漂白精等。
(4) 检测试剂:血清学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
(5) 设备及器具:灭螺机、显微镜、解剖镜、病原学检查器具等。
5.3技术保障
5.3.1 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管理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
5.3.2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血防工作实际,制定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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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反导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反导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声明如下:

  国际形势的发展充分证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俄最高级会晤时发表的《关于世纪之交的中俄关系》的联合声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中俄关于〈反导条约〉问题磋商的新闻公报》,以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两国最高级会晤时发表的《中俄联合声明》中就反导问题所作的结论和评价是正确的。

  一九七二年《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以下简称《反导条约》)仍是全球战略稳定与国际安全的基石,是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关键性国际协议框架的基础。维护和严格遵守《反导条约》是至关重要的。

  鉴此,美国建立《反导条约》所禁止的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的计划令人深感忧虑。中国和俄罗斯认为,这一计划的实质是谋求单方面的军事和安全优势。实施这一计划不仅对俄罗斯、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安全,而且也对美国自身的安全以及全球战略稳定造成最严重的消极后果。因此,中国和俄罗斯坚决反对这一计划。

  破坏《反导条约》将会引发新一轮军备竞赛,使冷战后世界政治中出现的积极趋势发生逆转。这无疑不符合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主张修改裁军领域这一基本条约的国家必将对破坏国际稳定与安全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对当前国际现实的分析表明,以某些国家的所谓导弹威胁作为要求修改《反导条约》的借口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所谓"修改"《反导条约》的建议,旨在掩饰有关国家违反该条约条款行事的企图。修改《反导条约》的文本内容,即是破坏这一条约,必将引发一系列消极后果。在当前战略形势下,维护《反导条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应对国际安全领域的新挑战,维护世界和平,保护各国正当安全利益的正确途径不是破坏《反导条约》,而是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新秩序,在国际事务中摒弃强权政治和滥用武力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地区和国际安全。同时,重要的是,俄罗斯和美国在严格遵守《反导条约》的基础上继续并深化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的进程,并在今后适当的时候吸收其他核武器国家参加这一进程。必须通过政治、法律和外交手段,加强国际努力,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探讨逐步形成全球防止导弹及其技术扩散监控体系的可能性,并在此领域开展广泛的、非歧视性的对话与合作。

  《反导条约》所不禁止的非战略性导弹防御以及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不应损害其他国家的安全利益,不应导致建立和加强封闭式的军事和政治集团,不应破坏全球和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和俄罗斯对某些国家在亚太地区部署带来上述消极影响的非战略性导弹防御系统的计划表示严重忧虑和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将台湾纳入外国导弹防御系统都是不可接受的,都将严重破坏地区稳定。

  第五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维护和遵守《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决议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和俄罗斯呼吁国际社会对有关国家大力发展破坏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的做法继续予以严重关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这一危险事态的发展。

  中俄两国迄今在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问题上所进行的合作是令人满意的。基于两国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国和俄罗斯将继续就上述问题进行密切协作,并在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框架内,在与此相关的其他领域加强合作,以维护本国、地区和全球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江 泽 民                  弗·普京

        (签字)                  (签字)

二OOO年七月十八日于北京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府〔2008〕2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标准创新活动,促进标准与科研相结合,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提高全市产业和科技竞争力,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四条 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立深圳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六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奖条件

第七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奖励范围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标准项目,该标准项目必须已经正式批准发布,且实施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期限从受理申报之日起计算:

(一)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起草,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项目;

(二)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起草,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三)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起草,经有关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项目;

(四)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起草,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

第八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创新奖和优秀奖两类,其中创新奖每年不超过3个奖项,每项奖励50万元人民币;优秀奖每年不超过7个奖项,每项奖励1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奖金从深圳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评奖条件为:

(一)创新奖:标准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二)优秀奖:标准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 评审和授奖

第十条 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公告,定期接受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先获得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由标准项目主导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主导完成单位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主导完成单位为该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如果第一起草单位为非深圳市注册单位,而第二起草单位为深圳市注册单位,且经核实第二起草单位确实在该标准制定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则由第二起草单位组织申报;

(二)国际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在国际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唯一被采纳为该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在深圳市注册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深圳市标准创新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已经发布实施的标准文本;

(六)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含本单位在该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序的证明材料);

(七)标准项目为国际标准的,须提交国家有关权威主管部门出具的参与制定该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申报、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委托评委会进行评审;

(三)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奖项目名单并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奖项目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

(五)市奖励办公室向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项目的建议;

(六)市奖励委员会对拟奖项目进行审定,市奖励办公室对拟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七)市奖励办公室将拟奖项目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评委会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聘请。评委会由9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具有奖励评审经验和标准化工作经验的专家担任。

第十六条 评委会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时,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综合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该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审意见。评委会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评审得分。

第十七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停止申报资格5年,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参与深圳市标准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评审专家从评委会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深圳市标准创新奖申报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2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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