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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36:22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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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3年1月20日  财税〔2003〕5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奇瑞牌小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2001年6月29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奇瑞牌SQR7160SL、SQR7160GL、SQR7160L、SQR7160SLX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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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大常委会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2008年9月27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和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所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发布或作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总称。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一) 所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

(三) 其它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 备案报告;

(二) 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应的说明;

(三) 其他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应当报送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并附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统称为具体审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体审查机构职责范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协调,同时分送有关具体审查机构审查,并同时明确主审工作机构。

所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办公室审查。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 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 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 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五) 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六) 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条 所辖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办公室送具体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前款所列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办公室进行研究,必要时,送具体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办公室收到审查建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将收到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应当写明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及理由。

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办公室应当告知其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具体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具体审查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通知制定机关派员说明情况、提供书面说明;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 具体审查机构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制定机关沟通,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经沟通、征询意见后,制定机关同意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审查机构应当督促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具体审查机构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具体审查机构可以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依法定程序于指定期限内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审查机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八条 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要求和建议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审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具体审查机构应当将有关审查处理的材料及时移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办公室通知限期报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07〕9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南充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人民共和国安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7〕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南充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市、区)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市政府目标办会同市安办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政府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市政府或市安委会下达的隐患整治项目。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和隐患整治项目目标三类。
(一)控制目标(6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市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省上、市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市安委会制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三)隐患整治项目目标(10分)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市安办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10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市安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全省和全市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次年1月31日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隐患整治项目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60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5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20分。
②重特大事故。基本分为30分。
当年发生重大事故的,每起扣10分;发生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扣30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对异地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按车船事故发生地、车船籍地各减半扣分,但对特大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一次省政府认定的特大事故和市政府认定的重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2.市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5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20分,但涉及公安、交通、安监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该项只扣15分。
②重、特大事故。基本分为30分。当年发生重大事故的,公安、交通、安监等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其它单位扣20分;发生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扣30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认定的重特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中,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市政府当年下达控制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市安委会制订。
(三)隐患整治项目。基本分为10分,有一项没完成的扣5分 。
(四)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安委会、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地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综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五)加分项目(最高加分不超20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4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3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2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含市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3分;被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3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省级和市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市级加0.1分;被《国家安监局动态》、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简报》、《动态》采用,每1条加0.2分;被市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或市安委会《简报》、《动态》采用,每条加0.1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县(市、区)考核得分排名6名、市级有关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第十三条 表彰。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三)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由市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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