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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8:23:15  浏览:9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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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青政[2005]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1、青海省一等城镇(西宁市)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2、青海省二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3、青海省三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4、青海省四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5、青海省五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6、青海省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第28号)及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对全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进行了分等,并对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格评估、测算,制定了我省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及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见附表1—6)。
一、适用范围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
具体适用地域为:全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
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城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内涵
(一)本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仅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等其他费用。
(二)本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城镇内的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外达到三通至五通,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城镇外建设用地实际开发程度为未达到三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应用和管理
(一)严格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是对基准地价的补充和完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公布后,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必须坚持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本标准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的最低限度,而不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出让金,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在土地条件高于设定条件时,应当修正。此外,未编制基准地价的城镇须加紧制定各城镇的基准地价。
(二)动态管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监督检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价格公布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禁止以低于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规定的将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监察和价格管理部门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查处。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表1:
青海省一等城镇(西宁市)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土地级别│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 商业用地│ 555 │ 421 │ 254 │ 236 │ 163 │ 115 │ 90│
├──────┼────┼────┼────┼────┼────┼────┼───┤
│ 住宅用地│ 375 │ 260 │ 168 │ 123 │ 116 │ 90 │ 68│
├──────┼────┼────┼────┼────┼────┼────┼───┤
│ 工业用地│ 202 │ 140 │ 116 │ 98 │ 78 │ 67 │ 56│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2:



青海省二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 │ 商 业 用 地 │
│ │ ├───┬────┬────┬────┬───┬───┬───┤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互助│
│ │ │格尔木│ 平安 │ 大通 │ 民和 │ 乐都│ 湟中│ │
├─────┼────┼───┼────┼────┼────┼───┼───┼───┤
│ 一 级 │ 熟地 │ 150 │ 168 │ 161 │ 164 │ 150│ 141│ 141 │
├─────┼────┼───┼────┼────┼────┼───┼───┼───┤
│ 二 级 │ 熟地 │ 99 │ 101 │ 121 │ 100 │ 92│ 93│ 84│
├─────┼────┼───┼────┼────┼────┼───┼───┼───┤
│ 三 级 │ 熟地 │ 70 │ 72 │ 91 │ 71 │ 66│ 69│ 42│
├─────┼────┼───┼────┼────┼────┼───┼───┼───┤
│ 四 级 │ 熟地 │ 55│ 53 │ 71 │ 52 │ 49│ 47│ 39│
├─────┼────┼───┼────┼────┼────┼───┼───┼───┤
│ 五 级 │ 熟地 │ 35 │ │ 61 │ │ │ │ │
└─────┴────┴───┴────┴────┴────┴───┴───┴───┘

┌─────┬────┬──────────────────────────────┐
│ │ │ 住 宅 用 地 │
│ │ ├───┬────┬────┬────┬───┬───┬───┤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互助│
│ │ │格尔木│ 平安 │ 大通 │ 民和 │ 乐都│ 湟中│ │
├─────┼────┼───┼────┼────┼────┼───┼───┼───┤
│ 一 级 │ 熟地 │ 113 │ 122 │ 112 │ 117 │ 113 │ 97 │ 120 │
├─────┼────┼───┼────┼────┼────┼───┼───┼───┤
│ 二 级 │ 熟地 │ 77 │ 73 │ 87 │ 66 │ 67 │ 65 │ 67 │
├─────┼────┼───┼────┼────┼────┼───┼───┼───┤
│ 三 级 │ 熟地 │ 60 │ 51 │ 73 │ 48 │ 46 │ 45 │ 47 │
├─────┼────┼───┼────┼────┼────┼───┼───┼───┤
│ 四 级 │ 熟地 │ 45 │ 43 │ 62 │ 42 │ 39 │ 31 │ 33 │
├─────┼────┼───┼────┼────┼────┼───┼───┼───┤
│ 五 级 │ 熟地 │ 30│ │ 49 │ │ │ │ │
└─────┴────┴───┴────┴────┴────┴───┴───┴───┘

┌─────┬────┬──────────────────────────────┐
│ │ │ 工 业 用 地 │
│ │ ├───┬────┬────┬────┬───┬───┬───┤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互助│
│ │ │格尔木│ 平安 │ 大通 │ 民和 │ 乐都│ 湟中│ │
├─────┼────┼───┼────┼────┼────┼───┼───┼───┤
│ 一 级 │ 熟地 │ 75│ 73 │ 81 │ 77 │ 66 │ 86 │ 80 │
├─────┼────┼───┼────┼────┼────┼───┼───┼───┤
│ 二 级 │ 熟地 │ 50│ 44 │ 56 │ 43 │ 40│ 61│ 42│
├─────┼────┼───┼────┼────┼────┼───┼───┼───┤
│ 三 级 │ 熟地 │ 35│ 32 │ 52 │ 31 │ 30│ 42│ 33│
├─────┼────┼───┼────┼────┼────┼───┼───┼───┤
│ 四 级 │ 熟地 │ 30│ 29 │ 46 │ 30 │ 27│ 29│ 28│
├─────┼────┼───┼────┼────┼────┼───┼───┼───┤
│ 五 级 │ 熟地 │ 25 │ │ 39 │ │ │ │ │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3:


青海省三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 │ 商 业 用 地 │
│土地│状态│ │
│级别│ ├───┬───┬───┬───┬───┬───┬─────┬───┬───┤
│ │ │德令哈│ 共和│ 循化│ 同仁│ 湟源│ 贵德│ 门源 │ 尖扎│ 化隆│
├──┼──┼───┼───┼───┼───┼───┼───┼─────┼───┼───┤
│一级│熟地│ 83│ 88│ 87│ 90│ 78│ 76│ 67 │ 80│ 79│
├──┼──┼───┼───┼───┼───┼───┼───┼─────┼───┼───┤
│二级│熟地│ 50│ 55│ 53│ 55│ 47│ 47│ 48 │ 47│ 48│
├──┼──┼───┼───┼───┼───┼───┼───┼─────┼───┼───┤
│三级│熟地│ 36│ 36│ 36│ 40│ 38│ 34│ 38 │ 25│ 32│
├──┼──┼───┼───┼───┼───┼───┼───┼─────┼───┼───┤
│四级│熟地│ 28│ 27│ 27│ 31│ │ │ 18  │ │ 24│
└──┴──┴───┴───┴───┴───┴───┴───┴─────┴───┴───┘
┌─────┬────┬───────────────────────────────────┐
│ │ │ 住 宅 用 地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 │德令哈│ 共和│ 循化│ 同仁│ 湟源│ 贵德│ 门源│ 尖扎│ 化隆│
├─────┼────┼───┼───┼───┼───┼───┼───┼───┼───┼───┤
│ 一 级 │ 熟地 │ 55│ 59│ 57│ 56│ 56│ 55│ 60│ 54│ 51│
├─────┼────┼───┼───┼───┼───┼───┼───┼───┼───┼───┤
│ 二 级 │ 熟地 │ 33│ 34│ 34│ 31│ 34│ 36│ 42│ 32│ 35│
├─────┼────┼───┼───┼───┼───┼───┼───┼───┼───┼───┤
│ 三 级 │ 熟地 │ 24│ 25│ 24│ 23│ 30│ 24│ 28│ 19│ 25│
├─────┼────┼───┼───┼───┼───┼───┼───┼───┼───┼───┤
│ 四 级 │ 熟地 │ 20│ 20│ 21│ 20│ │ │ 20│ │ 20│
└─────┴────┴───┴───┴───┴───┴───┴───┴───┴───┴───┘
┌─────┬────┬───────────────────────────────────┐
│ │ │ 工 业 用 地 │
│土地级别 │状 态 │ │
│ │ ├───┬───┬───┬───┬───┬───┬───┬───┬───┤
│ │ │德令哈│ 共和│ 循化│ 同仁│ 湟源│ 贵德│ 门源│ 尖扎│ 化隆│
├─────┼────┼───┼───┼───┼───┼───┼───┼───┼───┼───┤
│ 一 级 │ 熟地 │ 36│ 36│ 35│ 34│ 33│ 31│ 35│ 32│ 32│
├─────┼────┼───┼───┼───┼───┼───┼───┼───┼───┼───┤
│ 二 级 │ 熟地 │ 25│ 25│ 21│ 20│ 20│ 20│ 25│ 25│ 25│
├─────┼────┼───┼───┼───┼───┼───┼───┼───┼───┼───┤
│ 三 级 │ 熟地 │ 20│ 20│ 16│ 16│ 17│ 15│ 20│ 15│ 20│
├─────┼────┼───┼───┼───┼───┼───┼───┼───┼───┼───┤
│ 四 级 │ 熟地 │ 15│ 15│ 15│ 15│ │ │ 15│ │ 15│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4:


青海省四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 │ 商 业 用 地 │
│土地│状态│ │
│级别│ ├───┬───┬──┬──┬──┬──┬──┬──┬──┬──┬──┬──┬──┤
│ │ │西海镇│大柴旦│乌兰│都兰│海晏│兴海│贵南│同德│刚察│祁连│玉树│玛沁│茫崖│
├──┼──┼───┼───┼──┼──┼──┼──┼──┼──┼──┼──┼──┼──┼──┤
│一级│熟地│53 │53 │ 52│ 52│ 51│ 51│ 51│ 51│ 50│ 50│ 49│ 49│ 50│
├──┼──┼───┼───┼──┼──┼──┼──┼──┼──┼──┼──┼──┼──┼──┤
│二级│熟地│ 32 │ 32 │ 32│ 32│ 31│ 31│ 31│ 31│ 31│ 31│ 30│ 30│ 30│
├──┼──┼───┼───┼──┼──┼──┼──┼──┼──┼──┼──┼──┼──┼──┤
│三级│熟地│ 23 │ 23 │ 23│ 22│ 22│ 22│ 22│ 22│ 21│ 21│ 21│ 22│ 22│
└──┴──┴───┴───┴──┴──┴──┴──┴──┴──┴──┴──┴──┴──┴──┘
┌──┬──┬────────────────────────────────────────┐
│ │ │ 住 宅 用 地 │
│土地│状态│ │
│级别│ ├───┬───┬──┬──┬──┬──┬──┬──┬──┬──┬──┬──┬──┤
│ │ │西海镇│大柴旦│乌兰│都兰│海晏│兴海│贵南│同德│刚察│祁连│玉树│玛沁│茫崖│
├──┼──┼───┼───┼──┼──┼──┼──┼──┼──┼──┼──┼──┼──┼──┤
│一级│熟地│ 36 │ 36 │ 35│ 35│ 35│ 35│ 34│ 34│ 34│ 34│ 34│ 34│ 34│
├──┼──┼───┼───┼──┼──┼──┼──┼──┼──┼──┼──┼──┼──┼──┤
│二级│熟地│ 22 │ 22 │ 22│ 21│ 21│ 21│ 21│ 21│ 21│ 21│ 20│ 20│ 20│
├──┼──┼───┼───┼──┼──┼──┼──┼──┼──┼──┼──┼──┼──┼──┤
│三级│熟地│ 15 │ 15 │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4 │ 14│
└──┴──┴───┴───┴──┴──┴──┴──┴──┴──┴──┴──┴──┴──┴──┘
┌──┬──┬────────────────────────────────────────┐
│ │ │ 工 业 用 地 │
│土地│状态│ │
│级别│ ├───┬───┬──┬──┬──┬──┬──┬──┬──┬──┬──┬──┬──┤
│ │ │西海镇│大柴旦│乌兰│都兰│海晏│兴海│贵南│同德│刚察│祁连│玉树│玛沁│茫崖│
├──┼──┼───┼───┼──┼──┼──┼──┼──┼──┼──┼──┼──┼──┼──┤
│一级│熟地│ 24 │ 24 │ 24│ 24│ 24│ 23│ 23│ 23│ 23│ 23│ 23│ 23│ 23│
├──┼──┼───┼───┼──┼──┼──┼──┼──┼──┼──┼──┼──┼──┼──┤
│二级│熟地│ 15 │ 15 │ 15│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
│三级│熟地│ 10 │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 10│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5:
           青海省五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 │             商 业 用 地 │
│土地│状│ │
│ │态├─┬──┬──┬──┬──┬───┬──┬──┬──┬──┬──┬──┬──┬──┤
│级别│ │天│  │  │  │  │   │  │  │  │  │  │  │  │  │
│  │ │崆│泽库│河南│冷湖│称多│曲玛莱│治多│杂多│囊谦│玛多│甘德│达日│班玛│久治│
├──┼─┼─┼──┼──┼──┼──┼───┼──┼──┼──┼──┼──┼──┼──┼──┤
│一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29│29 │29 │29 │29 │ 29 │ 29│ 29│ 29│ 29│ 29│ 29│ 29│ 29│
├──┼─┼─┼──┼──┼──┼──┼───┼──┼──┼──┼──┼──┼──┼──┼──┤
│二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19│ 19│ 19│ 19│ 19│ 19 │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
┌──┬─┬─────────────────────────────────────────┐
│ │ │ 住 宅 用 地 │
│土地│状│ │
│ │态│ │
│ │ ├─┬──┬──┬──┬──┬───┬──┬──┬──┬──┬──┬──┬──┬──┤
│级别│ │天│ │ │ │ │ │ │ │ │ │ │ │ │ │
│ │ │峻│泽库│河南│冷湖│称多│曲玛莱│治多│杂多│囊谦│玛多│甘德│达日│班玛│久治│
├──┼─┼─┼──┼──┼──┼──┼───┼──┼──┼──┼──┼──┼──┼──┼──┤
│一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20│ 20│ 20│ 20│ 20│ 20 │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
│二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
┌──┬─┬─────────────────────────────────────────┐
│ │ │ 工 业 用 地   │
│土地│状│ │
│ │态│ │
│级别│ ├─┬──┬──┬──┬──┬───┬──┬──┬──┬──┬──┬──┬──┬──┤
│ │ │天│ │ │ │ │ │ │ │ │ │ │ │ │ │
│ │ │峻│泽库│河南│冷湖│称多│曲玛莱│治多│杂多│囊谦│玛多│甘德│达日│班玛│久治│
├──┼─┼─┼──┼──┼──┼──┼───┼──┼──┼──┼──┼──┼──┼──┼──┤
│一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12│12 │12 │12 │12 │ 12 │ 12│ 12│ 12│12 │ 12│ 12│ 12│ 12│
├──┼─┼─┼──┼──┼──┼──┼───┼──┼──┼──┼──┼──┼──┼──┼──┤
│二级│熟│ │ │ │ │ │ │ │ │ │ │ │ │ │ │
│ │地│ 8│ 8 │ 8 │ 8 │ 8 │ 8 │ 8 │ 8 │ 8 │8 │ 8 │ 8 │ 8 │ 8 │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跗表6:


青海省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
│等 别│ 名 称 │ 出让金价格│
├───┼────────────────────────────────┼──────┤
│ 一等│西 宁 │ 49 │
├───┼────────────────────────────────┼──────┤
│ 二等│格尔木、大通、平安、乐都、民和、互助、涅中 │ 25 │
├───┼────────────────────────────────┼──────┤
│ 三等│德令哈、共和、循化、同仁、贵德、湟源、门源、尖扎、化隆 │ 12 │
├───┼────────────────────────────────┼──────┤
│ │西海镇、大柴旦、乌兰、都兰、海晏、兴海、贵南、同德、刚察、祁 │ │
│ 四等│ │ 8 │
│ │连、玉树、玛沁、茫崖 │ │
├───┼────────────────────────────────┼──────┤
│ │ 天峻、泽库、河南、冷湖、称多、曲玛莱、治多、杂多、囊谦、玛多、│ │
│ 五等│ │ 5 │
│ │ 甘德、班玛、达日、久治 │ │
└───┴────────────────────────────────┴──────┘
注: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土地收益金。
2、以上名称指州、市、县政府所在地械镇以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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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发展企业集团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发展企业集团的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完善和发展企业集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6]36号)和国家体改委、原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发展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体改生字[1987]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企业集团的含义
第一条 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我市的企业集团必须是经过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领导机构驻在本市,其紧密联合核心层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企业集团一般应以公有制为基础,以我市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产品为龙头,以本市的一个或若干个骨干企业为主体,在本行业或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企业集团应该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
综合功能。

第二章 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
第三条 组建企业集团必须能够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合理化,生产协作发展社会化,对促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经济技术活力,实现规模经济,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发挥出积极作用。
第四条 企业集团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的要求组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关企业参加集团。凡出现贯彻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障碍时,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可行的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企业集团应该实行政企分开,不得兼
有政府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 企业集团可以是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应有和应不断扩展密联合的核心层,还可以有半紧密联合层和松散联合层,不能是松散的联合体。企业集团的核心层是集团的紧密型实体部分,实行资产、生产经营一体化并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对国家负责,其所属企业对集团负责;

集团新办企业,由集团直接管理,统一对财政。个别企业集团实行资产一体化暂时有困难的,也必须实行经营一体化。凡全资投入集团核心层的企业,视具体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原来企业的名称、商标和无形资产;继续享受原来赋予该企业的优惠政策和物
资分配。半紧密联合的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专利、商标(列为全国名优产品的商标须经上级质量管理部门同意)等作价互相投资参股,或共同投资开发新产品,在集团的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及有关协议享受利益和承担经济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合
同或协议的规定独立生产经营,享有权益和义务,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本市企业参加企业集团,凡涉及到资产转移的,要事前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企业集团内部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视实际情况,企业集团可实行三个层次管理:集团公司成为投资中心,决定集团企业长远发展方向和资金运用;集团公司所属的专业公司或分公司主要从事经营活动,形成利润中心;集团公司所属工厂企业,主要任务是搞好生产、提高产
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形成成本中心。
第七条 组建企业集团必须有明确的章程,通过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市的重点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由市主管委负责,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协助,经企业主管委会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余组建的企业集团,由主体企业的局(总公司)审核后,报市主
管委审批;各区、县组建的企业集团,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主体企业的机构原属于市编制委员会管理的,在组建企业集团时还要报市编制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企业集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市企业集团公司登记管
理试行办法》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 在尊重和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企业集团可以突破“三不变”(即所有制、隶属关系、财政税收解缴渠道不变)。具有较大实力的企业集团可申请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别实行国家、市计划单列,或给予可直接向市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权限。
第九条 企业集团的管理,原则上由主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实行计划单列或规模较大的、在我市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地位的企业集团,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归口或挂靠管理。归口或挂靠单位应负责建立联系渠道,发给有关文件和资料,吸收参加有关会议,为企业集团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解决党、政、工、团等有关工作衔接问题。企业集团应及时把各种信息、统计资料报送归口或挂靠单位和有关综合部门,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部门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企业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企业集团不定政治级别,涉及到这方面的实际问题,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集团解决。有的企业集团要明确执行哪级企业工资标准,参加哪级会议和阅看哪级文件。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权限
第十一条 凡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规定下放给企业的各种自主权,以及有关横向经济联合的各项政策,均适用于企业集团。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自主实行多边和多层次的横向经济联合,可以同时加入多个联合体,可以互相渗透。企业集团之间允许兼并、参股、控股和承包、租赁,以形成更大的企业集团。鼓励竞争,反对和防止垄断。
第十三条 条件成熟的企业集团可向国家实行承包生产经营,由企业集团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签订承包协议。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生产经营权。经批准,可给予企业集团部分或全部产品的价格定价权。企业集团开发列入国家、省、市发展计划的新产品,经批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给予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或产品税一至两年,减免的税款用作集团的科研开发基金。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集团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设立财务公司,组织集团内部的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企业集团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筹措资金,扩大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组建企业集团,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应积极参加。凡参加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其科研事业经费,仍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基数继续拨发。企业集团根据科研及集团收入情况,每年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以内的技术开发费,作为科研开发基金,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支持和加强科研实力。
第十七条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集团迅速转上外向型经济轨道。具有适销国际市场产品和经营进出口能力并承担出口创汇、收汇和上交外汇任务的企业集团,可吸收市外贸公司加入集团,也可按国家经贸部的管理规定,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集团获得经
营进出口权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仍要负责完成原来承担的出口计划、创汇计划、上交中央和市人民政府的外汇基数、交货货源计划。
第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投资方向,在核定的投资规模内,资金、原材料可自行解决,外汇收支能自行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其组织对外洽谈、项目选择、可行性报告研究等,由企业集团自行决定。凡中方的投
资涉及到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之前,应征得市计划委员会同意。其合同和章程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集团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余缺。年出口结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可试办出口风险基金,用于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弥补出口亏损,平衡经营损益。风险基金可按企业集团出口结汇(美元)计提10%以下人民币
,并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承包出口的奖励办法按现行对外经济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简化企业集团有关人员因对外业务洽谈、购销、售后服务等业务活动的出国手续。因业务出国的,由企业集团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集团可以接受国内的外贸专业公司以及国外企业的投资、参股、联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向国外转让股权。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在征得我国驻外使馆同意,并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经贸部批准后,可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设立集团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举行洽谈会和展销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企业集团,不能享受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权限。

第四章 企业集团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要求,积极引导推进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并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细则,从政策、财政、投资、信贷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应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由集团成员单位按照章程规定派出。企业集团的干部管理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国内联合企业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穗办[1988]37号)执行。参加董事会人员审批,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视集团的
大小分别由市各委、局(总公司),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少数规模较大的集团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集团要自觉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建立编报财务报表制度。关于企业集团的财务处理,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1988]59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要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按最终产品要求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 企业集团要建立内部统计制度。企业集团的统计由广州市统计局另文制定和执行。企业集团的统计要纳入市统计序列。
第三十条 企业集团要建立日常工作机构,配置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企业集团要处理好生产与销售、生产与财务管理、投入与分配之间的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协作环境。同时,还应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注意克服短期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89年10月18日

共青团中央、国家科委关于下发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纲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国家科委


共青团中央、国家科委关于下发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纲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科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大专院校学生投身到“八七”扶贫攻坚战中去,帮助贫困地区尽快解决温饱问题,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才,共青团中央、国家科委决定联合实施“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以下简称“促进行动”)。为此,特制定并下发本纲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促进行动”是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大专院校学生的知识优势,帮助贫困地区依靠科技进步尽快脱贫的一个举措,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扶贫工程的一个结合点,也是促进来自不同渠道的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实现优势互补、效益集成的一次尝试。

  2.“促进行动”的指导思想是: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方针,以提高青年学生服务社会能力以及贫困地区脱贫能力为宗旨,在科技扶贫工作和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统一部署下,动员组织广大青年学生深入到贫困地区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扶贫服务活动,为促进贫困地区尽快脱贫和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做出实际的贡献。

  3.“促进行动”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以满足贫困地区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调研,紧紧围绕贫困地区的需求,组织力量,做实事,求实效,是确保“促进行动”成功的根本。

  ──坚持假期重点开展和平时经常开展相结合。“促进行动”重点实施时间是在暑假期间,寒假期间县级团委、科委组织回乡度假的大学生开展活动。要建立机制,使重点地区的科技扶贫工作经常地开展。

  ──坚持与大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依靠各地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实践活动载体,是确保”促进行动”成功的根本。

  ──坚持与大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相结合,有利于集中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活动。

  ──坚持与挂职锻炼工作相结合。扶贫挂职锻炼是培养年轻干部的重要途径,与“促进行动”相结合,有利于“促进行动”的组织协调,也有利于挂职干部的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坚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的原则。做好规划,明确阶段任务,在试点基础上取得经验、逐步铺开。

  ──坚持突出重点、分层实施的原则。在总体部署下,国家、地方要分别组织力量进行实施,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解决重点扶贫地区的问题。

  二、主要目的和重点任务

  “促进行动”计划实施三年。其主要目标是:

  在若干重点贫困地区,建设好若干个青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年科技图书站和农村青年科技培训基地;建立起寓教育扶贫实践的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机制以及实地培训与学校培训相结合的科技培训机制;促使该地区的脱贫能力有明显增强,参与“促进行动”的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有明显提高。

  主要任务是:

  ──着力抓好“三个一”计划。组织1000个博士、硕士研究生到贫困地区去举办农村发展讲座;组织1000支大学生农业科技推广志愿服务队,深入农村开展农村实用技术推广活动;深入到1000家困难乡镇中小企业,提供咨询、会诊等技术服务。国家科委、团中央拟选择2─3个重点省份进行示范,各级科委和团组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示范地区。

  ──在贫困地区,重点建设10个青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使10000名青年和大学生到基地参观,接受教育。

  ──在贫困地区,以创建乡镇“青年科技图书站”活动为基础、重点建设10个青年科技培训基地。着重抓好重点扶贫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培训工作。

  ──在高等院校,重点抓好10个青年科技副县长、副乡长培训班,使600名青年科技县长、副乡长接受培训。

  ──组织对科技扶贫模式、机制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的研究。

  三、保证措施和推进步骤

  为确保“促进行动”顺利实施,97年,要认真做好“促进行动”的启动实施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办事机构。由有关方面组成的“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对全国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地可设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

  ──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纲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协商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本地年度实施方案。

  ──落实职责任务,启动“促进行动”。6月份,各地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落实项目,确定实施地区。7月份,启动“促进行动”。

  ──强化检查评估,规范工作行为。7月─9月“促进行动”实施期间,“促进行动”全国领导小组将派遣若干检查组,检查各地行动实施情况。暑期过后,进行今年“促进行动”的工作总结和表彰,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为明年深化“促进行动”做准备。

 
 





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
全国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刘 鹏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副组长: 韩德乾 国家科委副主任
孙金龙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成 员: 于 鹰 国家科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常务副书记
张景安 国家科委农村中心主任
邓 勇 团中央学校部副部长
白 希 团中央学校部副部长
马连芳 国家科委农村中心主任助理
刘可为 全国学联副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
沐华平 国家科委直属机关团委书记、国家科委青年联合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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