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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54:11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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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5〕11号

关于下达《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4号)的要求,确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请各单位将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于2月28日前报送国家局政法司。

  二、标准项目委托给其他单位起草的,委托单位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及时检查督促项目进展情况。受委托单位要保质按期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标准项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于去年未完成的标准项目,各单位要抓紧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标准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说明理由。标准起草单位两年未完成规定项目的,今后不再列新的标准项目。

  国家局政法司联系人:邬燕云沈萍

  电话:6446331764463350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2005年制修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一、规划科技司

  1.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车载设备安全规范(2005年完成)

  2.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2005年完成)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6年完成)

  三、煤矿监察一司

  4.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完成)

  5.煤矿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办法(2005年完成)

  四、监督管理一司

  6.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2006年完成)

  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规范(2005年完成)

  五、监督管理二司

  8.核电站安全评价导则(2006年完成)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9.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及设施与周边社区的安全距离(2005年完成)

  10.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2005年完成)

  11.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2006年完成)

  七、人事培训司

  1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05年完成)

  13.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05年完成)

  14.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06年完成)

  15.烟花爆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06年完成)

  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16.矿山救援队伍质量标准化规范(2006年完成)

  九、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17.重大工业事故隐患辩识标准(2005年完成)

  18.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2005年完成)

  十、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19.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2006年完成)

  十一、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20.煤矿矿井粉尘防治规范(2006年完成)

  十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21.矿井瓦斯动力现象鉴定方法(2005年完成)

  22.瓦斯等级鉴定规范(2005年完成)

  十三、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3.煤矿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标志气体优选规范(2005年完成)

  24.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2005年完成)

  25.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检修管理规范(2006年完成)

  26.煤矿用爆破器材入井管理规范(2006年完成)

  十四、江苏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7.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2005年完成)

  28.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2005年完成)

  十五、中煤选煤协会

  29.洗煤厂安全规程(2005年完成)

  十六、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产业部)

  30.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05年完成)

  31.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要求(2005年完成)

  十七、上海宝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32.钢结构制作安全规范(2005年完成)

  十八、中国矿业大学

  33.基于氧化动力学的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方法(2006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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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1994年10月1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失业职工的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的下列职工:
  (一)企业的职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雇员。


  第三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享受本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辞退、除名和开除的职工;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征集标准和给付办法。


  第六条 厦门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会同劳动、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门对全市失业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失业职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计征,由单位负担,职工本人不缴费。


  第十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失业保险费用开支状况,市政府可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由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单位因经济困难暂时确无缴纳失业保险费能力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第十三条 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在清算企业财产时,应优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职工建立失业保险档案,记录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作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失业职工的再就业训练费;
  (四)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六)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失业职工,应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过资格确认后,方可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十九条 失业救济金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给失业职工。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确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非民政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至150%,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满一年不满四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
  满四年不满七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
  满七年不满十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0%;
  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职工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条 再次失业的,已享受过失业救济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医疗补助费:门诊按每人每月十元包干使用;患重病住院,由本人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一次性给予补助60%,但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一千五百元。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抚恤费、救济费按有关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失业职工进行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失业职工的再就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分别按当年所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15%提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失业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准),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于资金有困难的,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担保,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借给一定的生产自救费,资金占用费按月5‰收取。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失业期间分娩,生活有困难的失业女职工,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二百五拾元。


  第二十五条 失业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和其他费用: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已重新就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训练的;
  (五)参军、就学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可依法领取养老金的;
  (七)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市社保中心集中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季向市社保中心编报基金收支情况报表和上缴本季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负责审定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和营运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可以聘请专家。监事会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监事会章程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市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按未办理人数每人每月一百元至一百伍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失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满30日即视为送达。被送达单位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必须按通知书要求缴纳失业保险费及利息,并按日缴纳欠缴额2‰的滞纳金。
  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失业保险费的,可按欠缴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以非法手段冒领失业救济金和其它失业保险费用的,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按所领取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市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管理制度,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应追回款项,责令赔偿损失,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按时、足额地支付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时,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职工应获得一个月以上的工资收入。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不包含单位聘用的境外员工。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不适用单位招用的外来劳务工。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社保中心会同劳动、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08〕8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中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doc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晋中市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为建立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项目。

二、实施部门

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部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档案局等相关部门。

联合审批不同阶段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三、工作要求

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就是要把从立项到施工核准过程中的审批事项,按关联性和并行审批的可能性整合设置为立项审批、规划审批、设计和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方式。各阶段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抄告、催办和汇总,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审批过程的协调、监管。

1. 一门受理

牵头部门在市政务大厅的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在受理登记后,牵头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的审批须知和相关表格,确定专人负责协调申请人联系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2. 抄告相关

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审批部门,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部门,同时抄告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监察局驻大厅监察组。

3. 同步审批

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及时与申请人联系,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省、市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确定一个科(室)牵头负责完成本部门审批。

4. 限时办结

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给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对需报省、市及省以上审批的,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联审方式

1. 会议联审

城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牵头部门和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并根据审批部门审批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督促相关部门执行。

2. 联合勘察

城市建设项目在选址确定后,用地、人防、抗震、气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等方面都需要实地踏勘时,牵头部门和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联合现场踏勘,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 联合验收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并经规划认可后,根据有关规定,可由牵头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五、审批流程

1. 项目立项阶段 市发改委为牵头负责部门

审批事项主要是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和投资项目核准批复。

(1)项目建议书审查。在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市发改委受理审查。属于政府投资性项目,2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建议书;属于企业投资鼓励性项目,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立项;属于企业投资重大及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给予咨询与指导。

(2)建设项目选址。由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在建设单位提供合法、有效、齐全的材料后,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研究决定后)、国土局、建设局、发改委(或经委)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金承诺书、土地预审意见、用水工艺和用水量审核意见、节能评估意见等,市环保局在4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意见。市发改委综合相关部门的意见,属政府性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可研报告,核准招标方案;属企业性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核准招标方案。

2. 项目规划设计阶段 市规划局为牵头负责部门

审批事项主要是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和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

(1)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局在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并把该阶段需办理的有关审批手续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相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有补充意见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同时反馈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如有重大调整,市规划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把调整意见告知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设计单位根据立项文件、规划设计条件等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2)审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报市规划局初审。初审符合设计条件要求的,市规划局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如建设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须进行重大调整的,要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府批准供地后,市国土局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预登记手续。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和项目审批文件及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后,按规划设计方案绘制项目效果图和施工图并报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效果图和施工图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绿化保证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等费用。有关费用交清后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阶段 市建设局为牵头负责部门

审批事项主要是初步设计、工程报建、工程施工许可等。

(1)初步设计审批。属政府投资性项目,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发改委审查,市发改委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意见。属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由市建设局受理后,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组织、市建设局主持,在4个工作日内召开初步设计联审会。消防、人防办、气象、地震、经委等部门对初步设计需要作强制性修改的,必须在联审会议上提出修改意见。市建设局根据各部门意见,当日作出联审会议纪要,并告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如无重大修改或已按会议纪要做出修改,市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

(2)施工图审查。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组织市消防支队、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对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抗震设防审批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文物局在10—30个工作日内出具地下文物保护工程竣工意见书。

(3)工程报建及招投标。建设单位在完成上述相关审批手续后,市建设局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报建手续,市招标站3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投标手续;市建设局2个工作日内出具节水“三同时”和临时用水计划指标审批手续,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手续,2个工作日完成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市质监站3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备案手续;监理公司出具监理合同手续;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手续。

(4)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消防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质量监督费、劳保统筹费后,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项目施工。市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定点、放线。属于房地产项目,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市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

4. 竣工验收阶段 市发改委为牵头负责部门

审批事项主要是工程的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等。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首先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然后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会同市发改委组织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国土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经委、人防办、地震局、质监局、档案局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国土局、环保局、消防支队、气象局、建设局、经委、人防办、地震局、质监局、档案局分别在10、15、23、15、5、15、5、5、5、10、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并出具相应手续。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然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由建设局出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六、相关规费

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费用,实行“一票制”,在市政务大厅收费窗口统一缴纳。

(一)收费项目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依规缴纳下列费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建设项目绿化保证金;

3.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 消防设施配套费;

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6.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7. 质量监督费;

8. 劳保统筹费。

(二)收费程序

1.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在市政务大厅规划局窗口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绿化保证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登记,领取收费核定单,然后到市政务大厅相关部门窗口核定应缴金额,按核定金额,到市政务大厅收费窗口缴费。市规划局窗口凭建设单位出具的收费收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缴纳消防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质量监督费、劳保统筹费。市建设局窗口凭建设单位出具的收费收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产权证及接受行政执法检查时,须出具收费收据及收费核定单证明缴费情况。

3. 建设项目绿化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后应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符合返还规定的应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三)收费标准

1. 各项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见附件1、2)

2. 各有关部门在核定应收金额时,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办理减、免或缓交。

3. 缓交金额不得超过应收金额的50%,建设单位应承诺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一次性交清缓交部分。

4. 建设项目享受减免的政策,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补交相关费用。

(四)相关规定

1. 工程竣工后,首先由市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并发证后,再由牵头部门组织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消防支队、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对没有按本办法规定交清相关费用的,各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核定应收金额、实收金额和减免金额,确保收费公平公正;对漏缴及违反政策规定减、免、缓交费用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漏收查处。

3. 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4. 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同时对社会投资项目进行国家税费收缴情况审计。

5. 相关的中介机构,要制定并公布合理的服务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并接受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七、审批责任

1. 政务公开

城市建设项目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本部门的办事窗口摆放。

2. 分工协作

各审批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一个部门审批事项办理后,应告知当事人下一个环节的审批部门和所需材料,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审批有序运行。

3. 服务承诺

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联系,研究有关问题,跟踪服务。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申请人可以向市行政效能中心投诉。

4. 协调运作

各审批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均应在市政务大厅召开。审批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市监委予以监督。

5. 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审批事项和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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