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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54:15  浏览:8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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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夏季的来临,我国一些地方强降雨天气明显增多,各地已经进入暴雨、雷电、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高发期,同时也是中小学生溺水、交通事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集中发生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把安全工作重心转移到预防上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广大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中小学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排查安全隐患。
  1.立即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的选址是否存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基础沉陷等自然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对危及学校安全的易滑坡的山体、挡土墙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强化校园抵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能力。要及时完善汛期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安全演练,做好学校防洪、防地质灾害等各项准备工作。
  2.认真落实《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信息传达到中小学校。组织指导和帮助中小学校做好防御雷电、火灾、地质灾害、大雾等防灾减灾工作。要特别加强远程教育设备天线、山区处于高地的农村学校避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3.重点排查农村中小学校,特别是村小的校舍、厕所和校园围墙等。对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关闭停用,及时维修加固一般危房。要高度重视未列入危房的土木结构校舍的险情排查工作。对曾受洪水浸泡的校舍必须经过权威部门鉴定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严防“灾后灾”的发生。对因排除校舍安全隐患工作所引起的学校师生学习、生活不便的问题,各地要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出妥善安排。
  4.全面评估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附近的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品的工厂企业进行环保评估,消除学校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了避免发生工厂因有毒物质泄露或危险品爆炸等对师生造成的危害,应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和危险品工厂企业该停产的必须停产,该搬迁的必须搬迁。
  二、严防中小学生溺水、交通和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1.集中开展一次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的教育。要特别教育和引导中小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节假日期间学生脱离学校和家长监管时段,做到“四不游泳”,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尤其要教育中小学生,在发现同伴溺水时应立即呼喊大人去救,不宜盲目下水营救,避免发生更多伤亡。
  2.强化校车管理和交通安全教育。各地要立即开展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及驾驶员为重点的拉网式排查和清理工作,坚决杜绝因校车或驾驶员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要教育学生在上学放学时靠公路边上行走,不上高速公路;必须横穿公路、铁路时,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还要注意教育学生上学放学避免乘坐农用车,坚决不上超载车。要特别强调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暑期组织学生夏令营或组织教师外出旅行时,一定要制订各项安全预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3.加强对中小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组织对中小学校楼梯的专项检查,保证楼梯、楼道的照明,栏杆、楼梯扶手达到国家标准,消除通道和楼梯上的障碍,解决楼梯台阶的高低宽窄不科学问题。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必须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组织有秩序疏散,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尤其在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要防止学校补课和大班额带来的拥挤踩踏事故。
  三、切实提高预防控制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要求,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管理等工作的自查和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在近期开展一次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尤其要教育农村中小学生不喝生水、不摘食野果(菜)、不买街头无证小贩的饮(食)品。我部将向各地中小学校免费配发常识性读物《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和《学校健康教育墙报集锦》,同时将《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挂在教育部网上(www.moe.edu.cn)。各地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师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3.切实落实各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学校饮用水、厕所和食堂符合卫生标准。保持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与报告制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逐级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要求,立即与有关部门主动联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迅速部署本地区暑假前后中小学安全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限期完成排查、整改、安全教育的各项任务。要强化监督考核,成立专门检查组,对本地区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要进行通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地方限期整改。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本行政区内中小学的管理责任。要针对当地中小学安全事故多发、易发的事故种类,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开展排查、整改和安全教育工作。要制订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案,在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来临之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最快速度组织广大师生安全转移,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3.中小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在放暑假前,通过多种方式,对中小学生集中开展一次以预防溺水、交通、食物中毒、火灾和雨季自然灾害等春夏易发、常见安全事故在内的系列安全专题教育活动,以专业知识武装学生,以典型事例警示学生,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学校要通过自查、排查,准确找出学校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放暑假前和秋季开学一个月后将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安全排查、整改、开展安全教育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基础教育司)。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对由于排查整改工作不到位,发生中小学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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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3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本市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鼓励加强测绘科学研究,提高科学测绘水平,保证测绘成果真实、可靠、完整。

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实施
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量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及设施,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入测绘市场。
第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市场任务,施测前应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防止重复测绘。
第九条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时,应持有《测绘工作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涂改《测绘工作证》。无《测绘工作证》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对已经产生的测绘成果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测绘成果目录汇编成册,供有关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成果实施质量监督。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辽宁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成果,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未经测绘成果权属单位同意,不得复制、转让和转借测绘成果。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十五条 凡属本市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的标石及觇标,均属永久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其用地,不得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爆破以及从事其他
危及其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十六条 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部门指派专人保护测量标志,并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第十七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因工程建设无法避开而需拆迁或使其失去效能时,建设单位应支付其迁建费用。
第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

第五章 地图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各种普通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保守秘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 使用地理底图编制地图,必须征得底图权属单位同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市地图编制工作依法进行管理。各种普通地图的编制,必须报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标注地图审核证号后方可出版、展示或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测绘活动,或未经审核私自编制地图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或涂改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测绘活动不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及统一的地形图分幅及编号,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其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责令其改正,收回转让或转借的成果,同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关于报送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的函》(工银函〔19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开办教育储蓄的批示精神,批准你行开办教育储蓄,并核准《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该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教育储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促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第二条 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定向使用的特点。
第三条 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在校中小学生。
第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为开办教育储蓄的指定银行。
第五条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持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银行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六条 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每月存入一次,存期分为三年、六年。开户后每次存入金额及存期内存款次数由储户与银行约定,每一账户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第七条 教育储蓄在遵循储蓄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利率优惠,各档次利率为:三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享受教育储蓄利率优惠的条件是:储户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开具的相应证明原件(以下简称“证明”)。
第八条 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折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第九条 教育储蓄到期支取:
(一)储户凭存折及“证明”一次支取本息。
(二)若储户不能提供“证明”,其存款不享受利率优惠,按一般储蓄业务办理,即:三年期的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三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的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银行办理教育储蓄支付时,须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利率优惠”的印章,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
(四)银行可根据储户的要求,将其款项划转到其指定账户。
第十条 教育储蓄逾期支取:
逾期支取的教育储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
(一)储户因提前接受非义务教育或其他原因急需用款时,可凭存折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开户储蓄所办理全额提前支取(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存款的,除储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外,还必须提供代支取人的身份证件。
(二)三年期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教育储蓄提前支取:存期满三年不满六年,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三年期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期不满三年的,一律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储户办理挂失时,按《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该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
第十四条 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金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解决。
第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同时抄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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