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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11:24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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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池政〔2004〕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市长热线电话是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打造为民政府的具体体现。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市长热线正常高效运转。
二、市政府确定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为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附后)。各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市长热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主管本单位的市长热线工作。二级网络和三级网络由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负责组建。
三、各一级网络单位要设立专门电话,落实人员,制定值班制度,确保有具体机构、人员承办群众反映、投诉及市长热线办(市政府督办室)交办事宜。请各网络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市长热线工作主管领导、承办人的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报市政府督办室。
附:1、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2、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工作职责。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池州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密切联系群众,增强服务意识,听取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拓展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市政府决定,设立市长热线电话。为促进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热线电话(号码为“12345”)。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是受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处理人民群众通过市长热线电话,向市政府反映问题、投诉、举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的工作机构。
(二)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由三个层次组成。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为一级网络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区政府部门及其有关工作机构为二级网络单位;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站、所及有关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为三级网络单位。各网络单位应设立专门电话,有具体机构、人员承办反映、投诉及交办事宜。
(三)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龙头,以各网络单位为骨干,上下相通,协调联动。市政府为市长电话网络工作的决策指挥机关,市政府办公室为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管理机关,暂时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管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网络的协调调度中枢;各网络单位为网络工作的责任保证和执行处置机构。各网络单位要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设备,强化办公手段,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受理范围
(一)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投资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法规法纪等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属于需要政府方面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涉及党委、人大、政协、部队、法院、检察院以及群团组织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有关意见、批评和建议,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转交信访部门处理。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群众来电的记录、答复、分类、转办、交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办理省政府热线电话交办的事项;
(三)负责人民建议的征集工作;
(四)负责对市长热线电话网络单位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受理的电话进行综合分析,定期编发《市长热线电话》,为市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六)负责处理市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工作原则
(一)政府行为原则。各级领导要把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政府形象的一件大事来抓,各部门(单位)、县、区政府及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等网络成员的热线电话工作必须由主要领导负责,对重大难点、热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
(二)群众第一原则。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必须坚持群众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树立件件无小事的思想,始终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市政府督办室)转办或交办的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县、区政府及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应按职责办理,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单位)的问题,由市领导指定一个单位负责办理或由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牵头办理。
(四)务实高效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尊重事实,注重效率。凡符合政策规定和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解决;超越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取得群众理解和谅解。
五、工作程序
(一)受理。接听电话时应认真、准确地记录来话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话时间和内容,并进行登记。
(二)办理。根据受话内容和性质,办理形式分为:
1、直办,对咨询和紧急求助,直接通过电话办理;
2、转办,对一般性求助,迅速转交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3、呈办,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宽、难度较大的求助,立即呈报有关领导,按领导批示办理;
4、查办,对电话反映的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宽,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核实的投诉,应组织调查,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三)反馈。承办部门(单位)应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市政府督办室)和反映人。未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对重大、紧急事项的办理要及时反馈。
(四)归档。归档范围包括:群众来电办理情况的登记本、转办单、领导批示、反馈件、综合分析情况报告、计划、总结、简报、专报,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六、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开通时间暂定为每天8:00—21:00,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和建设、公安、供电等部门及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等部分一级网络单位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准时上岗,做到文明、热情、诚恳、耐心,记录清楚详细,解答恰当。
(二)责任制度。各网络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书面交办的事项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四)通报制度。各网络单位每月要对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向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市政府督办室每月通报一次市长电话办理情况。
(五)报告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通过定期的《每周热线动态》及时反映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每月一期的《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将群众反映问题的数量、内容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向有关领导报告。各网络单位每半年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六)例会制度。市长热线电话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听取市长热线电话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扩大到网络单位。市长热线网络成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分析情况、部署安排工作。
(七)舆论监督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与各新闻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网络单位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开辟专栏、跟踪报道等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密切配合市长热线电话网络单位开展工作。
七、工作队伍
(一)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及网络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基本行政法律规范,熟悉政府或部门(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二)各网络单位要在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工作人员,为做好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八、考核奖惩
(一)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作为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各网络单位应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县、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目标。
(二)市政府对网络单位工作采取平时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市监察局在每年12月份对网络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计入政风评议和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具体考核与表彰办法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市人事局研究制定。
(三)对接到一般事项3次或紧急事项的交办电话未办理的 ,或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或部门,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贵池区政府   东至县政府 青阳县政府
石台县政府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教育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人事局    市计生委     市农委
市林业局    市水务局     市宗教局
市建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外经贸局
市交通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气象局
市粮食局    市旅游局     市环保局
市物价局    市广电局     市科技局
市统计局    市外事办     
市供销社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港口管理局   市烟草专卖局
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分行        中国银监局池州分局
池州供电公司  市邮政局     池州电信分公司
池州移动分公司 池州联通分公司  市行政服务中心 

附2: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工作职责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工作网络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网络协调调度中枢,以一级网络单位为主要承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实行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规范值班制度,工作时间须有专人值班,非工作时间建设、公安、供电等部门及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等一级网络单位要实行值班制度,其他网络单位须确保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能与承办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联系畅通,以便处理紧急事务。
三、受理群众咨询、求助和对本部门(单位)批评、意见及建议。
四、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电话交办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书面交办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紧急的,须立即承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须及时报告,说明原因。
五、配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做好影响面大,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查办工作。
六、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七、牵头负责组建市长热线电话二级网络,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并指导、督促二级网络单位组建三级网络。
八、负责处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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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贯彻实施以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这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这一制度的逐步实行,签订集体合同的数量不断增加,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合同的严肃性,结合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制度
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核管理,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法律效力进行审核确认,是集体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充实人员,适应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的需要,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审核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集体合同审核管理专门机构,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可以成立由劳动关系主管单位牵头,工资、就业、职安、保险、培训等机构参加的“集体合同审核办公室”或联席会议,同时要想方设法解决经费不足等问题,以保证集体
合同登记审核等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集体合同的报送
根据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这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登记审核的前提条件。应当报送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协商情况及集体合同条款征求职工意见的记录;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
从当前情况看,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不及时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行,应当引起各级劳动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
三、集体合同审核程序
集体合同的审核程序包括:
第一,集体合同管理机构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后,进行编号、登记并及时告知报送单位收到时间。
第二,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等进行初审。
第三,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将初审合格后的集体合同分送劳动部门内集体合同审核的有关机构,对相关条款进行专审,经该机构主管负责人签字后返回集体合同管理机构。
第四,集体合同管理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内容包括:集体合同名称、单位地址、双方代表人姓名;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经确认的集体合同有效条款、无效条款及原因;《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的签发日期;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核印章。
第五,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应将审核后的集体合同书、企业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并存档,并将审核有效的集体合同名单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确认的集体合同名单。
劳动行政部门在集体合同审核中出现较大分歧或遇其它重大问题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委托集体合同主管机构负责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有关机构负责人共同参加,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签字。
集体合同审核中出现涉及其他组织或部门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四、集体合同审核的内容
第一,资格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内容。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但只能委托一级,不得层层委托。
第二,程序审核。主要包括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等程序。
第三,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对集体合同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供双方参考,不应直接在集体合同书上进行修改或强求企业按审核意见修改或执行。
资格、程序、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报送单位并加说明。
五、集体合同生效日期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生效日期自第十六日起计算;在十五日内经审核登记,劳动行政部门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代表的,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
凡未履行其法定报送程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六、集体合同的统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做好对集体合同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情况,按《关于填报〈集体合同报送审查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劳关司函〔1996〕12号)的要求,完成统计报表的汇总填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统计表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




1996年11月4日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9年1月2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组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逐步把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建设成为战备、抢险救灾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快速动员力量。
第五条 全省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军区主管。
市(地)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行政区域的军事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按照国家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协助同级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人民武装部的领导。未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
第八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优先从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军队转业军官和其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选配;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从优秀退伍士兵、民兵干部以及其他适合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中选配。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由所在单位协同当地军事机关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定后,以军事机关军政主官名义任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调任其他工作时,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担任预备役部队预任军官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在调任其他工作前,应当事先征求所在预备役部队的意见。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并配备警卫人员。
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要求,加强民兵武器装备库(室)的建设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加强民兵军事训练基地的管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配备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和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已经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企业被兼并或重组后,根据实际情况重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第十二条 市(地)、县(市、区)、战备重点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民兵应急分队。
第十三条 基干民兵和预备役士兵外出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向所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报告和定期联系;遇有兵员动员等其他应急任务,接到召回的通知后,应当按期返回。
预备役人员不得拒绝、逃避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国防教育和应付突发事件的教育,应当纳入教育计划,并保证人员、时间、内容的落实。
第十五条 民兵的年度军事训练,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统一组织实施。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应当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下达的训练任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军事训练基地、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建设、维修、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误工补贴,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补贴办法。
第十八条 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其兵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执行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其兵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民兵、预备役义务,或者有其他妨害民兵、预备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其兵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以威胁、暴力等手段扰乱民兵、预备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民兵、预备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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