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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5:15:18  浏览:9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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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
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
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
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
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
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
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
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
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
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
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
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
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
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
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
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
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
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
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
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
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
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
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
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
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
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
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
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
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
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
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
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
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
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
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
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
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
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
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
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
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
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
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
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
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
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
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
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
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
、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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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与提升

汤继乐


内容摘要

  思想政治工作是监狱整体工作的一块重要内容,有助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民警队伍,促进监狱工作健康和谐发展。但在全面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的今天,它在面临储多有利形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多层面的问题和困难。必须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体系、内容、载体和教育者等方面创新改进,以提升当前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效果。
 
关键词:  监狱;政治思想工作;思考;提升


  思想政治工作是监狱整体工作的一块重要内容,有助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监狱民警队伍,促进监狱工作健康和谐发展。但在全面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的今天,它在面临储多有利形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试就此作些分析探讨,旨在进一步促进监狱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的提高。

一、当前监狱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有利形势

1、三个代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科学发展观为开展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指明了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前进方向。
2、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持续变革、政治体制深化改革和2009年两会的胜利闭幕为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一个稳定、发展的外部环境。监狱“三化”建设的实践与研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及演进、依法治监与和谐监所的推进则提高了整个监狱队伍的法制观念、理论水平和人文精神,顺理成章地把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提升到相对高的位置。
3、现代化文明监狱、争创全国监狱工作排头兵的践行和2008年起全国监狱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则为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和新的形势,使得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成为必然与必须。
4、自建国后,我国监狱的思想政治工作一直没有停止过前进的步伐,业已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有自己特色的工作思路、理念和方式方法,成效显著。监狱信息化建设又为它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

二、当前监狱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对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上还存在偏差。
  其突出表现为“三论”。一是“先后论”。部分民警片面理解为当前监狱应该先抓监管安全、改造质量,只有监狱稳定了,发展了,才能谈到思想政治工作。二是“畏难论”。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做人的思想工作需要漫长的过程,单凭某一个部门某一个人难度太大,开展工作不自信。三是“无用论”,认为现在都什么年代了,还谈信仰、谈奉献,远不如发点福利,落实一些从优待警见效快。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想法在基层民警和机关民警、青年民警与中老年民警、普通民警与少数领导身上普遍存在着。
2、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考评标准不科学。
  随着监狱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狱工作已迈进科学化、精细化,如衡量罪犯改造的标准已建立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模式”,对于不同改造阶段的罪犯,测试不同的量表,辅之以计算机分析软件进行科学地统计和数理分析,来评价罪犯的改造状况。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衡量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的标准却做得远远不够,现阶段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得好坏于否就是看民警队伍是否稳定,如果一个监狱的民警队伍发生了违规违纪乃至违法犯罪事件,我们就说这个监狱的思想政治工作有问题。但问题是如果监狱民警队平安无事,我们是否就能断定它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得“好”呢?,这显然这有着太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思想走势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也许表面的风平浪静下还隐藏一些深层次的思想问题,这是我们肉眼看不出来的。一名话,当前的监狱思想政治工作评价标准缺失定性与定量框架下运用量表测量和数理科学统计、分析的支撑。
3、开展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现在的监狱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单一,无非是以会议贯彻会议,检查落实也是看材料、听汇报,流于表面。在监狱基层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两个不好的趋势,要么是就道理谈道理,光讲大道理,民警不认同,你讲你的,我做我的;要么是认为行政命令见效快,乐于用令行禁止代替说服教育,民警有情绪,工作消极应付。
4、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年龄结构不合理。
  一是知识综合性不强。有的政工干部业务知识还可以,但缺乏相应的法律、管理学、心理学、行政学等知识,对民警教育时头头是道,但经不起问,一问就“卡壳”。二是个别政工干部自认为有种优越感,常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做基层同志的思想工作,在与民警沟通教育时,一旦民警提出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便扣上“政治觉悟低”、“奉献精神不强”等帽子,脸由“晴”转“阴”,伤了民警的心。三是个别单位青年政工干部少且没有对青年民警特别是“80后”民警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缺失教育对策,效果不理想。
5、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有异化倾向。
  一是价值异化。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是引领监狱民警树立坚定的政治信仰和政治立场,爱党爱国,敬业覆职。有的单位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时,却定位于求稳怕变,满足于民警队伍不出事。二是手段异化。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进行平等真诚地交流,前者对后者既有热情的鼓励、语重心长的点拨、又有严肃的批评。但有的单位有的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只说好的,不讲差的,向“哄”靠拢;或者连谈话的程序都免了,直接用行政命令。三是组织异化。在基层,教导员、指导员大多抓起了管理,在各种事务性工作中忙得“不亦乐乎”,忘了自己的老本行。
  以上种种,影响了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健康开展,使得监狱政工部门处在“平安无事不求你、没有好处不睬你、出了问题才找你、处理不好还骂你”的尴尬境状,冲淡了思想政治工作对监狱队伍建设的塑造和引领作用,必须下大力气创新举措予以改进。

三、提升措施及设想

(一)加强教育、更新观念、在监狱民警中牢固树立两种理念
1、树立“思想政治工作是监狱工作生命线”的理念。一个人没有信仰无异于行尸走肉,一个单位没有信仰注定在前进的路上找不到方向和目标。监狱思想政治工作能使监狱民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速推进监狱工作健康和谐发展。因此,监狱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是监狱工作生命线”的理念放在监狱工作的前位,加大对政工干部及民警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切实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各种错误认识。建立“信仰坚定、爱党爱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最高标准和“民警队伍不发生违法违纪”的最低标准,时时讲,处处讲,拓宽载体,创新举措,争取广大民警的认同和内化。
2、树立“信仰教育并不回避正当的物质需求”的理念。不少基层同志乃至政工干部都认为如果把信仰同物质需求、经济利益放在一起就会显得庸俗化,从而导致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说教与行动“两张皮”。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翻开中国的发展史可知,无论是历朝历代的更迭还是各种学说、主义的兴衰,其背后都离不开经济基础这个推手。抛开物质利益空谈信仰就会陷入唯意识论,而抛开信仰谈物质则会形成“庸俗唯物主义”,两者都不可取。用唯物辩证法来看二者的关系就是在坚定信仰的前提下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在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巩固信仰。广大政工干部要更新观念,摒弃就信仰谈信仰,只谈奉献不谈利益的做法,光明正大地把信仰与物质利益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理论融入到为民警谋利益的各种现实活动和措施中去,想方设法为民警谋福利,让过我们的民警过上居者有其屋、口袋有票子、家中有车子的幸福生活,享受到监狱发展的成果,真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爱党爱国、敬业爱岗的意识,自觉保护保护幸福生活不受破坏。
(二)、重建标准、提练理论、建立科学优质的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考评体系
  要借鉴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思想政治工作考评标准。就当前来看,新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量表。如忠诚度量表(ZCD),用来测量民警是否信仰坚定、爱岗敬业;人格量表(MMPI、16PFT和EPQ),用来测量民警的心理是否健康、正常或抑异常;生活事件量表(LES),用来测量一定时间内家庭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交对民警心理带来的影响。2、计算机统计分析。3、一定比例的面谈。其中入警半年的新民警、思想明显波动的和半年内受过处理的民警必谈。4、考评时间和考评格次。以便于操作和比较。5、否定性指标。如规定在多长时间内民警队伍发生若干起违纪违法案件就直接评定某监狱思想政治工作不及格。5、加权系数。以便使考评分数减少误差。
  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的一大特色,在新中国监狱改造史上的作用不可代替,成绩显著。所以十分有必要整合经验,提练理论,实现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在高水平上运转。要认真总结思想政治工作的宝贵经验,大胆实践,小心求证,确立适合的教育方式、方法,努力探求教育的规律和原则;内容上则应根据监狱的性质,突出信仰教育、三观(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法制教育、履职教育和民生问题的沟通。还要广泛引进现代管理学、犯罪学、教育学、计算机信息技术、法律等学科作为理论补充和技术支持。
(三)、创新方式、拓宽载体、大力提升监狱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力和吸引力
  俗话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思想政治工作也要不断推陈出新,与时俱进,方能吸引监狱民警的“眼球”。1、坚持亲民教育。“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政工干部一定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基层同志的呼声,体验他们的疾苦,做他们的“知心人”。谈话教育时,要放下架子、俯下身子,平等交流,切不能“扣帽子、甩脸色”。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路子,允许他们保留不同意见,允许他们对思想的认识有一个吸收、转化的过程。2、要杜绝空谈、只当白脸不当红脸的做法,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对一些严重影响民警成长的、事头全局的问题应该明确表态、当说必说,绝不做“老好人”,敢于做到“宁听平时的怨声,不听事后的哭声”,对同志负责,对单位负责。3、要尊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沉下心来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坚决禁止“以管代教”。
  要尽量减少以会议贯彻会议的做法,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如在全监开展“忠诚•奉献”、“理想•信念”、“廉政•履职”,“双让”(让家属理解民警、让民警体谅家属)等专项教育活动,让民警在参与体验中领会思想政治工作的精神与内涵。要在广泛运用广播、狱内报刊、标语等常规载体的基础上,采用局域网、电化教育、创建QQ群、群发短信的新载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进行典型教育,对那些信仰坚定、默默奉献、公而忘私的民警在经济上、政治上和名誉上要予以重奖,以便“肯定一个人、带动一大片”。尤其要指出得是这些好的做法一定要坚持常态化,只有如此,才能让广大民警感受到你的诚心,体验到你的真心,才能收到“指之所向、应者云集”的效果。
(四)加强培训、优化结构、打造一支高水平的监狱政工队伍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政工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好坏于否,因此要对当前的监狱政工队伍进行全方位的文化技能培训。既包括政治理论,又包括法律、计算机技能、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现代自然科学等文化知识和岗位技能;不但要提高业务素质、政治素质,还要提高能力、人格,让我们的政工队伍在培训后具有流利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融洽的人际交往能力、精干的组织沟通能力、娴熟的处突能力和稳定的自我调节能力,做到思想政治教育时“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取得独当一面、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要强调的是一定要健全组织、明确责任,规定监狱政委、副政委、政治处、纪委、监察、教导员和指导员为开展各级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就其位、各司其职,严肃查处“不务正业”的行为。
  在当前思想价值日趋多元、人人崇尚个性、独立的年代,如果还有谁认为一个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能“老少皆宜、包打全监”,则无异于痴人说梦。新形势下监狱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分类施教、对口施教”。各单位要敢于打破“中老年当道”的政工队伍结构,大力吸纳青年人才,以更好地实现政工队伍与监狱民警“老、中、青”年龄阶段的合理匹配。同时,监狱领导还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认真解读“80后”、“90后”,消除“政工干部就得一本正经、严肃客板”的认识与印象,允许年轻政工干部跳“hip-hop",唱“双截棍”、“东风破”,鼓励他们用自己的方式和语言对青年民警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以实现“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
(五)重视身心健康、跟进文化建设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卫生部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1984年3月19日,劳动人事部、卫生部

技工学校招生的体检工作,执行一九八一年印发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各地反映有些条款的规定,不完全切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最近,在劳动人事部召开的培训和就业工作座谈会上,对此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

一、标 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等不能录取。
2.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可以录取。
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不能录取。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60毫米汞柱,而舒张压低于86毫米汞柱,经尿常规检查正常者,可以录取(青、藏、云、贵等高原地区的考生可以适当放宽)。血压低于86/56毫米汞柱,不能录取。
3.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不低于9克%,女性考生不低于8克%,可以录取。患有其他血液病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和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5.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但上中学以后未复发者,可以录取(化工类专业不能录取)。
6.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胃次全切除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以录取(应由考生单位提供病史证明),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7.确诊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患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治愈两年,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8.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厘米以内,质软无压痛,可以录取。肝在肋缘下1厘米以内,质软,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含1厘米)质软,经化验,肝功能正常,可以录取。
9.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取。有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肥胖病等),克山病者,不能录取。
10.慢性肾炎不能录取。急性肾炎已治愈两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以录取。
11.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12.有癫痫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13.类风湿性关节炎不能录取。风湿性关节炎已治愈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部分工种专业〔不能报考的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4.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取。
15.肢体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功能受限制者不能录取。
慢性骨髓炎不能录取。急性骨髓炎已治愈一年者,可以录取。
16.作过一叶以上肺切除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超过3厘米者,不能录取。
18.各种脉管炎、无脉症、雷诺氏病,不能录取。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以上者,可以录取。白癣、黄癣治愈者,可以录取。全身扩散性湿疹、反复发作的牛皮癣者不能录取,但已治愈一年以上无复发者,可以录取。皮肤过敏症,有关化工类各工种专业不能录取。
20.确诊为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色素膜疾患者,不能录取。
21.弱视,不能录取。任意一单眼裸视力低于0.2,或单眼裸视力虽达到0.2,但矫正视力不足1.0者不能录取。
22.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包括地方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录取,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决定。

二、执行细则
根据各工种专业的不同要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
甲、内科
(1)各型肺结核和肺外结核,符合体检标准第4条和有肝炎病史者,不能录取运输机械、高空、井下、冶炼、锻铸、饮食、纺织、民航和野外、水上作业等工种专业。
(2)凡有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0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内科第(1)条外,还有化工和接尘的工种专业。
(3)凡有肾炎、心肌炎、胃肠切除、先天性心脏病、心血管较大手术等病史者(十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除饮食、纺织外,同内科第(1)条。
(4)肱动脉血压在136/86毫米汞柱以上者,不能录取的工种专业除同内科第(3)条外,还有高温作业的热加工(锻、铸、焊)、轧钢和建筑等工种专业。
(5)“房间隔缺损”(包括高位室间隔缺损)和“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二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各项临床指标正常者,可以录取。但不能录取从事高空、井下、野外、水上作业的工种专业。
乙、外科
(1)重度下肢静脉曲张或重度精索静脉曲张(静脉血管呈蚯蚓或团状)不能录取纺织、车工、钳工、冷冻和野外作业、高空作业等工种专业。静脉曲张已手术治愈者,可以录取。
(2)重度平跖足(足底弓完全消失的平足)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内科第(1)条(除饮食行业外),还有车工、钳工。
丙、眼科
(1)色弱,不能录取地质、采矿、冶金、化工、铁路行车、运输驾驶、自动控制、轮机、彩色印刷、工艺美术等工种专业。
(2)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弱外,还有烹饪、彩色电视机修理调试、食品加工、制冷、纺织化纤、无线电技术、热加工(锻、铸、焊)、轧钢、炼铁、焦化、锅炉、精密仪器等工种专业。
(3)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1.0者,不能录取船舶驾驶、铁路行车、海洋捕捞、船上作业的工种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0.8者,不能录取车辆驾驶、钻探、井下作业、高空作业、测绘、工艺美术、烹饪、计算机元件、器件等工种专业。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0.6者,不能录取无线电、电讯、电路器件、炼钢、炼铁。锻、铸、焊、毛纺、针织等工种专业。
(6)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0.3者,不能录取机械工种中的车、钳、铣、刨、磨、模型和建筑等工种专业。
丁、五官科
(1)双耳听力低于两米者不能录取。两耳听力均在3~4米或一耳听力正常另一耳全聋者不能录取高空、井下、野外作业和运输、通信、电机运行、无线电、旅游等工种专业。
(2)嗅觉迟钝,不能录取化工、食品类各工种专业以及水产品加工、制药、烹饪、商品检验等工种专业。
(3)严重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通信类各工种专业和有关外事、旅游等专业。
(4)五官不端正(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等)、面部畸形、有严重疤麻、斑痕者,面部大面积白癜风,大面积黑痣,大面积血管痣者,不能录取有关外事、旅游等专业。
戊、其他
(1)男性考生身高在165厘米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5厘米以下者,不能录取汽车、火车、船舶驾驶和机轮管理、海洋、捕捞和烹饪、旅游等工种专业(年龄在17周岁以下的考生,身高可适当放宽)。
(2)对新生身高、体重的要求,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相当年龄组的身高平均值酌定。

三、体检要求
体检应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1)体检医生不作病史诊断,考生病史应由原毕业学校或单位提供,体检医生体检时要查不漏项,结论准确。
(2)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3)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在5次以下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减少,可作正常结论。期前收缩每分钟在6次左右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确无心脏病变,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可做正常结论。
(4)体检表填写、记载,应字迹清楚明确、肯定。不要任意涂改,以免录取新生阶段在审阅体检表时发生疑问或争论。
(5)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36/86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主检医师再测1~2次。血压边缘或舒张压不高,收缩压单项增高者,适当多测几次(休息间隔15~30分钟),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6)测心率方法同上。心率50次以下110次以上应做心电图检查。
(7)凡有肝炎病史、肝脾大、肝右缘肋下1.5厘米以上(以触诊为准)均应做肝功能化验,肝功能化验项目TTT、GPT(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加做其他项目。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应做虫卵孵化检查,或直肠粘膜活组织压片检查)。
(8)应做血、尿常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体检表。
(9)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入体检表彩色图案及编码栏内。
(10)观力检查统一E字型视力表(国际标准视力表),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7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1.0者应查眼底。
(11)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叫距离5米。
(12)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期间患感冒者,不查嗅觉,约定一周后复查)。注:如果没有酒精,可改用白酒或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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