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交通部关于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40:39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的通知

(交人劳发[2005]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规范全国交通行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秩序,保证交通行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促进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部决定在交通行业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并于2003年9月成立了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继启动了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等6个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和着手组织开展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的管理、指导等工作任务越来越多,为凝聚力量、整合资源、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推进工作,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决定尽快构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网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称为:××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在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专门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协调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管理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及各专业的关系。
  (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受理本地区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申请;承办本地区交通行业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的考核认定、考试、培训及执业检查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具体指导本地区技能性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立后,要明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请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成立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及联系人的名单(含电子版)报备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分已报过名单的单位不需再报)。
  联系人:沈冬柏
  联系电话:010-65293022
  传真:010-65293067
  电子信箱:shendb
  mo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人事劳动司(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736
  附件:关于成立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交通部
                                                     2005年9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1991年9月14日,卫生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以下简称非密封源)测井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示踪测井事业的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油(气)田非密封源测井或其实验研究(以下简称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必须具备合格的卫生防护设施,遵循放射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严格遵守个人剂量限值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对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实行许可、登记、审批制度。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

第二章 许可、登记与审批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后、建造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批准书后,方可动工建造。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项目放射防护审批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七条 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项目放射防护审批申请,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说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工程项目的用途、任务来源和预定竣工日期;
2.工程地区的居民建筑物分布、全年风向频率、水文地质情况和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
3.实验室的类别和级别,放射性核素的日最大等效操作量、年最大等效使用量和最大等效库存量;
4.实验室的面积、布局、分区、出入口和主要实验设备所在位置;
5.放射卫生防护与安全设施。
(二)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
(四)标有以实验室建筑物为中心、50米直径范围内,各建筑物比例尺、方位和高度的环境平面图。
(五)标有比例尺和方位的实验室(包括贮存设施、废水废物处理设施)平面图。
(六)标有比例尺的实验室(包括贮存设施、废水废物处理设施)主要部门剖面图。
(七)附有说明的排水、排气系统图。
(八)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书(或表)。
第八条 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经核发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批准书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对确认符合原设计的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以内,签发放射防护验收合格报告。
第九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公安部门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下称许可登记证),方可正式启用建成的非密封源实验室。
第十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申请许可登记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验收合格报告;
(二)设有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放射防护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具有适合非密封源测井作业,并领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四)配备有必要的工作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放射防护用品和放射防护监测仪器;
(五)制订有合理可行的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合格;
(二)具有高中以上(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经过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及其法规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十二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放射防护及其法规知识水平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设立放射防护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卫生的负责人担任主任或者组长,并建立放射防护机构和配备放射防护专职人员。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测井小队,设置1名兼职的放射防护安全员。
第十四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放射防护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或者本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的放射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行使对本单位或者本部门放射防护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等职权。
第十五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的放射防护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贯彻放射防护法规、标准,组织培训放射工作人员;
(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的拟订和实施情况的检查;
(三)组织或实施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和改进防护设施;
(四)放射防护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汇总和报告;
(五)组织或实施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医学监护;
(六)协助上级监督部门调查和处理放射事故;
(七)放射防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六条 非密封源实验室应当设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生活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生活区分开的单独建筑物内,也可以设在建筑物的一层或者一端,但必须有单独的出入口。
第十七条 非密封源实验室及其有关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标准,按照规定要求建造和管理。
第十八条 非密封源实验室,应当根据操作放射性水平的高低,按3区制(即非活性区、低活性区和高活性区)的原则布局,并使工作人员的通常运行路线和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运行路线大体分开,并要设立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第十九条 非密封源实验室内,不得从事无关活动,不得贮存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无关杂物。
第二十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专用贮存库,且与密封源贮存库分开。非密封源贮存库必须具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盗、防浸淹和防泄漏的结构。
第二十一条 非密封源贮存库内的非密封源,必须登记造册,分类贮藏,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领取、归还制度。所有放射源出入库,都必须经过检查验证,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并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野外从事非密封源工作时,必须根据辐射水平或者放射性污染的可能范围划出警戒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
第二十三条 非密封源现场测井中示踪剂的释放应当实施机械化、密闭式操作,尽量采用井下释放方式。采用井口倒入法时,必须使井口处于正常注水压力和正常注水量时释放示踪剂,严防放射性物质泼、洒、滴、漏和含放射性液体回喷污染工作场所与环境。
第二十四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施工前,应当测量工作场所中工作台、设备与地面的放射性本底水平。工作结束后应当测量工作场所中地面、设备表面、工作人员体表以及个人防护用品表面的放射性污染,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去污,并妥善处理。实验室与测井用工作服与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统一洗涤与保管。
未使用或剩余的非密封源(含放射性示踪剂)应当全部送回贮存库保存,严防丢失。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有关规定收集、封装,统一存放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贮存、运输非密封源,必须先将非密封源盛放于带盖的容器内,再放入供贮存、运输用的防护容器内,并应加锁。容器外表面除应当标示放射性核素名称、活度和标定日期外,还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所有单位或者托运单位名称及容器编号。防护容器外的剂量当量率和放射性污染水平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二十六条 油(气)田内部运输非密封源,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中途停车和井场停放时,需有专人看管,严防差错和丢失。
专用运源车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押运生活消费品。未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的运源车不得进入人口密集区和在公共停车场停留。
第二十七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必须经常对其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放射防护知识教育,并定期考核。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放射防护及其法规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非密封源测井或其实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放射卫生防护规章制度,注意个人卫生,严禁在放射工作场所吸烟、进食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 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或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操作程序与特点,建立预防和处理放射事故制度和应急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实施。
第三十一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除立即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外,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进一步处理。对放射性污染场所中空气、地面和设备的放射性污染,应当根据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当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必须迅速去除污染,必要者应当进行医学处理;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卫生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及早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有关规定惩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邯郸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保护和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市、县(市)、峰峰矿区及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存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市城建档案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峰峰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的监督指导。

市、县(市)、峰峰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按要求做好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第六条市、县(市)、峰峰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住宅、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桥涵、隧道、排水、泵站、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口岸设施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建管、房管、环保、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市)、峰峰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

第八条市、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向市、县(市)、峰峰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并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

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规划文件资料、建设文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与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等。

(二)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

(三)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

(四)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签定《邯郸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十五条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六条对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该工程档案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必要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审查接收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规划区内的国道和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档案由公路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报送的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主要工程档案材料及施工图。

第十七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八条市、县(市)、峰峰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城建档案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的档案设备和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建档案保管制度。保管城建档案应当具有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及时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市、县(市)、峰峰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馆藏的城建档案资源,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利用,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在城市发生洪水、地震、爆炸等突发性事件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应当在1小时内提供馆藏档案资料。

各级领导机关因计划、规划、预测、决策所需和公、检、法部门办案查阅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馆藏档案资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复印件,加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专用印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提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免收档案利用费。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或报送不真实工程档案,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或者其他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因有关部门未移交档案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或移交不真实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地下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5日发布的第10号令《邯郸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