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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57:02  浏览:8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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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价格司


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土地收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




湖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收益”收取问题的请示》(湘价传电〔99〕第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土地收益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或以营利为目的将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上述规定表明,国家是城镇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家对国有土地
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体现,是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具体表现形式,属于价格范畴。
土地价格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重大的基础性价格,按照《价格法》有关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的商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请你局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8〕3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在国务院有关土地收益的具体规定出台前,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土地收益金标准确定办法,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19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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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人民政府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政办〔2008〕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

  (一)报请市长审签的公文。

  1.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2.市长特别奖的审批表、荣誉证书,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3.以市政府名义向市委报送的文件等相关材料,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议案,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情况的材料,由市长签批。

  4.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的出国请假单、任务件审批表,由市长签批。

  5.市财政局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6.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部委、省直部门报送的一般函件,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报市长阅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长分工的,经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长签批。

  (二)经市长授权,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审签的公文。

  1.各类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聘任证书,加盖(套印)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2.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签署的目标责任书,加盖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3.市政府部门代市政府出具的行政答辩状,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4.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加盖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报市长阅知。

  5.市政府与省政府各厅局签署的责任书、协议书、备忘录等,加盖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6.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慰问信、感谢信、聘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7.市政府邀请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联合主办或邀请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活动的文件,加盖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8.需报省政府的市政府单项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汇报材料,加盖市政府印章,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9.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事项,需加盖市政府印章的,由市政府秘书长签批。

  二、用印的管理

  (一)市政府印章(包括印模、市长名章、市长手签名章)实行专人管理,使用保险柜存放,并严格按市政府用印审批程序用印。

  (二)凡加盖市政府印章,除正式公文由办公厅文电处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报请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审批以外,其他均由承办单位填写用印审批单,按送审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需市长二次签批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审签。

  (三)用印单位要对用印文稿内容负责,为分管市政府领导服务的厅综合处室负责文字审核,文电处负责用印。

  (四)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登记,留存有关复印件。加盖市政府印章,须按规定持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的审批原件办理。

  (五)加盖市政府印章,必须坚持一次审批一次使用,不得一次审批重复使用。凡需加盖市政府印章或套印市政府印模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承办或批准。

  (六)市政府印章必须保持字迹、图案清晰,加盖印章时要做到印章端正、清洁、美观,符合使用规范。

  (七)印章专管人员要定期将《市政府印章登记簿》、市政府领导审批件和用印件及有关文件等及时存档备查。

  (八)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使用的带有沈阳市人民政府字样的各种业务专用章的管理,使用单位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到市政府办公厅办理使用备案手续,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印章使用明细报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备案,报市长阅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民政部 公安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公安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
面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
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农村村民委员会在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
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对农村的社会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有些甚至给村集体
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规范农村基层管理,促进
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
下意见:

  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
星外刊县(自治县、旗、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
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民族自治地
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
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今后,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
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
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
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
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
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
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
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
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
指导。要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民自
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
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
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
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
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
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
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
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三、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
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
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
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各地应结合正在推行的村民自治工作,对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使用情况
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往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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